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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工程承包合同

2011-09-17 14:53 互联网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一、井位
    1.钻井施工地点:_________;
    2.地形图:_________;
    3.井位设计图:_________;
    4.地层构造图:_________。
  二、国家、部、局对钻进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号及影印件。
  三、井别:_________。
  四、钻井口数:_________。
  五、井深结构:_________。
  六、质量:
    1.井身质量合格率_________,
    2.固井质量合格率_________。
  七、价格
    1.调整井单价_________元/米,合计金额_________元
    2.开发井单价_________元/米,合计金额_________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本合同钻井工程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钻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全部钻完。在组织钻井工程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更变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技术文件、技术图纸和钻井施工条件,被迫停工或不能继续施工者。
第三条 钻前准备
  一、甲方在开钻前应办妥征地拆迁和井场道路的垫方;清除施工场地及进出道路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树木、青苗等阻碍物。解决施工用的水、电和钻机安装搬运的道路。
  二、甲方按时向乙方交付井位设计、完钻井深、层位和完井要求,负责钻井区块的断层分布图;断层数据;小层平面图;构造图和邻井图压力资料数据,并向乙方进行地质和工程技术要求交底。
  三、乙方在开钻前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学习和熟悉各种设计图纸,参加地质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安排钻机运行计划,施工方案,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工程款结算
  一、按不同的机型、井别、井深、另加风险金,确定承包费用。对承包范围以外的费用,按规定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按工程费用总额_________元的百分之_________一次拨给乙方,作为乙方备料及施工费。
第五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为油田开发着想,严格按照部、局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p#分页标题#e#
  二、在钻井施工中,乙方必须坚持按技术要求施工,甲方派员监督。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井喷、卡钻等事故和费用增加,应由甲方负担;
    1.钻井施工设计有错误或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如乙方及时发现并通知甲方,甲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当天)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改变施工计划,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增加,由甲方承担,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2.钻井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加大钻井难度时,需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增加的生产费用手续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甲方未尽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
  三、在钻井施工中,由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自理。
  四、钻井是隐蔽工程,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标准操作,做好每一道工序的记录,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验收。
  五、甲方遇到特殊情况,要求乙提前完成区块钻井任务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六条 完井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完井前_________日,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不能按期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完井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发生的管理费、车辆费由甲方负担。
  二、施工完毕的井要以部、局的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甲方不准提高验收标准。
  三、经检验合格的井,从验收即日起为移交完毕。移交后发生井口套管头损坏、晃动或井口帽子丢失、井下落物,乙方概不负责。
  四、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不准确或其他原因,造成钻井质量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需乙方修井的甲方还要承担修井费用和乙方的窝工费,窝工费按每小时_________元计算。
  五、因乙方本身原因造成不合格的井,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交给甲方的井,甲方在未射孔之前,若出现管内外冒油、水、气现象,乙方负责保修,保修期为六个月,超过保修发生管内外喷冒气油、水,乙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前完成钻井任务,为甲方提前投产创造了条件,增加了效益,甲方应按总施工费用的_________‰给乙方奖励。
  二、甲方不能随意借故拖欠或拒付乙方施工完毕、并已验收合格的井,如逾期不付,甲方应增付未付款项的利息。#p#分页标题#e#
  三、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八条 工伤事故
  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负,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说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抵触。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二、本合同订立之前,双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在签订本合同后可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抵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合同附件(略)
  一、钻井施工图纸;
  二、地形图;
  三、井位设计图;
  四、地层构造图;
  五、国家、部、局对钻井工程施工的批准投资计划、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等文件影印件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将_________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给乙方,代表公司处理并承担质量、进度、安全等技术及经济责任,经双方讨论认可,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
三、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施工项目各种手续。
    2、负责乙方施工的各种机械设备。
    3、帮助解决工程上的疑难问题。
    4、督促乙方搞好安全。
    5、帮助乙方办理竣工验收的各种施工手续。
四、乙方责任:
    1、完成业主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2、负责工程上的人事、质量、安全及税收。
    3、负责工地上的资金支配权。
    4、负责工地上的机械设备管理与维修。
五、核算:
  本公司各工地单独核算、亏盈自负,建设方所付工程款甲方不能私自动用。工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六、资金与帐务管理
  各工地上交总价款的配合费_________%,属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
七、缴款时间:
  各工地不管建设方欠款多少,必须分两次收完,主体实付一半,初验前必须付清。#p#分页标题#e#
八、工程验收:
  乙方必须注意工程质量、安全,作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原则,服从甲方行政管理,接受甲方对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九、资料:
  乙方房屋竣工后,必须交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备案证由公司保管。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2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人:_________
分包人:_________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人: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 总包合同条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修订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建[1999]313号)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以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的专用条款。#p#分页标题#e#
      1.13 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4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人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5 图纸: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6 报价书:指由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人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人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7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人发出的确定分包人中标的通知。
      1.18 开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与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用以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人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2 施工场地:指由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人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人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p#分页标题#e#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3)分包人的投标函及报价书;
        (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
        (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 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
      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人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p#分页标题#e#
      4.3 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能满足分包工程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总包合同
      5.1 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当分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
      5.2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
      5.3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6.指令和决定
      6.1 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
      7.3 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人应于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人要求已被确认。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p#分页标题#e#
      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
      7.5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分包项目经理
      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8.2 分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
      8.3 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分包人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承包人可与分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
    9.承包人的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6)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分包人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p#分页标题#e#
    10.分包人的工作
      1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1)分包人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人不能按承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
        (4)分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承包人要求分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8)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0.2 分包人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1.总包合同解除
      11.1 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
      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人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p#分页标题#e#
      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人。
    12.转包与再分包
      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2.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2.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三、工期
    13.开工与延期开工
      13.1 分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承包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赔偿分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
      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承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3)承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非分包人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不可抗力的原因;
        (7)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4.2 分包人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报告。承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p#分页标题#e#
    15.暂停施工
      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人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6.工程竣工
      16.1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6.2 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与安全
    17.质量检查与验收
      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
      17.4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承包人或工程师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
    18.安全施工
      18.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9.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
      19.2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p#分页标题#e#
        (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19.3 可调价格计价方式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分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9.4 分包人应当在19.3款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价款同期支付。承包人收到通知后10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19.5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20.工程量的确认
      20.1 分包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人,致使分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2 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或因工程师的原因未计量的,从第8天起,分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分包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
      20.4 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
      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1.3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p#分页标题#e#
      21.4 承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
      21.5 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分包人可停止施工,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变更
    22.工程变更
      22.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
        (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
      22.2 分包人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7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4.竣工结算及移交
      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p#分页标题#e#
      24.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质量保修
      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6.违约
      26.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p#分页标题#e#
      27.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在35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8.争议
      28.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9.保障
      29.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1)人员的伤亡;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p#分页标题#e#
      29.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30.保险
      30.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担保
      31.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2.材料设备供应
      32.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章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3.文物
      33.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4.不可抗力
      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p#分页标题#e#
      34.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5.分包合同解除
      35.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35.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6.合同生效与终止
      36.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7.合同份数
      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分包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一、定义与解释
    第一条 定义,本合同(按下文所定义的)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雇主为_________(填入名称)。#p#分页标题#e#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为雇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为_________(填入名称)。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当事人,或由工程师同意已将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给他的任何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1.4 工程师是指雇主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为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本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称)。
        1.5 工程师代表是指由工程师根据本合同随时指定的人员。
        1.6 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说明书、图纸、规范、工程量表、投标书、中标函、合同协议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如已完成)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1.7 规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规范,以及根据第95条规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对规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8 图纸是指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样、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性质的其他技术资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构成投标书一部分的已标价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标书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补,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 中标函是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书面接受。
        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本合同第26条所述的合同协议书。
        1.13 投标书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标书格式内的附件。
        1.14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根据本合同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1.15 竣工时间是指合同规定从工程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区段施工结束并且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
        1.16 竣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或由工程师与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检验,这些检验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区段接收之前进行的。
        1.17 移交证书是指依据第93条颁发的证书。#p#分页标题#e#
        1.18 合同价格是指中标函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据第92.2(a)规定留存的所有金额的总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据合同将实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22 临时工程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时需要或有关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但承包人的设备除外。
        1.23 工程设备是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以及类似设备。
        1.24 承包商的设备是指在工程实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补中所需要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但不包括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现场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进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费用是指在现场之内或之外已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1.28 日是指历法日。
        1.29 外币是指工程所在国之外的任一国家的货币。
        1.30 书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写、打字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传、电报和传真。
    第二条 解释
        2.1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企业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单数和复数
        3.1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条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4.1 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通知、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对于任何此类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二、合同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一般规定
        5.1 本合同的内容和范围详细规定在本合同的附件当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性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第七条 雇主的工作范围
      _________。
三、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 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8.1 工程师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8.2 工程师可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根据雇主任命的工程师的条件,要求工程师在行使上述权力之前,应得到雇主的具体批准,则此类要求的细节应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则,即应视为工程师在行使此类权力时均已事先经雇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外,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工程师代表
        9.1 工程师代表应由工程师任命并对工程师负责,应该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师根据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9.2 工程师可以将赋予他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给工程师代表并可随时撤回此种委托。任何此类委托或撤回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达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发生效力。
        9.3 由工程师代表按工程师的委托向承包商发出的任何信函均与工程师发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为工程师代表的失误,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发出否定意见,不应影响工程师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b)若承包商对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质疑,他可将该问题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应对此信函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可任命任意数量的人员协助工程师代表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工程师代表应将此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权力范围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无权对承包商发布任何指示,除非此类指示对他们行使助理的职责和确保他们根据合同规定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质量进行验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为此目的的发出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示。
    第十条 书面指示
        10.1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若工程师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商应遵守该指示。工程师可在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用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款规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工程师的指示。本条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和任何根据合同任命的工程师的或工程师代表的助理发出的指示。#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工程师应行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工程师自行:
          (a)表明他的决定、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满意或批准,或
          (c)确定价值,或
          (d)采取可能影响雇主或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他应在合同条款规定内,并兼顾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处理。任何此类决定、意见、赞同,表示满意或批准、确定的价值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合同规定予以公开、复查或修正。
四、转让与分包
    第十二条 合同转让
        12.1 没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处进行转让,但下列情况除外:
          (a)按合同规定应支付或将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银行为受款人的费用,或者
          (b)把承包商从任何责任方那里获得免除其责任的权利转让给承包商的保险人。
    第十三条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商应将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完全视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或疏忽一样,并为之负完全责任。但对下列情况承包商无需取得同意:
          (a)提供劳力,或
          (b)根据合同的规定采购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任何一部分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分包商义务的转让
        14.1 当分包商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商承担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结束后的任何期间须继续承担的任何连续义务时,承包商在根据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的任何时间,将上述未终止的此类义务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条 语言和法律
        15.1 拟定合同文件的语言为_________(填入语言名称),其主导语言为_________(如果有二种以上的语言时)
        15.2 适用于本合同并据以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法律为在_________国家生效的法律。#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16.1 构成合同的文件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但在发生分歧时,则应由工程师对此作出解释或校正,工程师并应就此向承包商发布有关指示,在此情况下,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构成合同的文件的优先次序为: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函;
          (c)投标书;
          (d)本合同;
          (f)规范和图纸;
          (g)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与提供
        17.1 图纸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其费用自行负担。除非为执行合同绝对需要,承包商在未经工程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雇主或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转让给第三方。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商应将根据合同提供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退还给工程师。
        17.2 承包商应将其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并经工程师批准的全部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复印件提交给工程师,同时对于不能复制成相同规格的任何资料亦应提交一套可复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书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复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费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给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图纸的一套复印件应由承包商保留在现场,该套图纸应可随时提供给工程师和任何由工程师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进展中断
        18.1 如果工程师未在合理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计划和施工的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通知书,并同时向雇主呈交副本。该通知书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时间,以及如果延误会使工程误期或中断等详细说明。
    第十九条 图纸误期和误期的费用
        19.1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商按18.1款发出和通知书中已说明了的任何图纸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误期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时,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协商后,应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变更原合同的权利。
          (b)需增加到合同价格上去的此类费用的数额,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p#分页标题#e#
    第二十条 承包商未能提交图纸
        20.1 如果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发生任何图纸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则工程师在根据第19.1款规定作出决定时,应将承包商的这一失误考虑在内。
    第二十一条 补充图纸和指示
        21.1 为使工程合理而正确地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师应有权不断向承包商发出此类补充图纸和指示。承包商应贯彻执行并受其约束。
    第二十二条 由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规定应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时,承包商应将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师批准:
          (a)为使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感到满意所必须的图纸、规范、计算结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图纸,这些资料须足够地详细,以使雇主能够对采用该设计的永久工程进行使用、维护拆卸、重新装配和调整。在此类使用和维修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获得工程师批准之前,不能认为该工程已经竣工并可按合同规定进行接收。
    第二十三条 责任不受批准影响
        23.1 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的批准,不应解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六、一般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一般责任
        24.1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承包商应为该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以及为修补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临时的还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所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内已有规定或可以从合同中合理地推论得出。
    第二十五条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承包商对不是由他编制的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者任何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凡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尽管有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协议
        26.1 在被邀请签约时,承包商应同意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的拟定和签订费用由雇主负担。
    第二十七条 履约保证
        27.1 承包商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雇主。当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商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提供的担保机构须经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 履约保证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据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保证将一直有效。但在根据本合同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履约保证的索赔
        29.1 在任何情况下,雇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第三十条 现场视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但是承包商应对他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
        30.2 应当认为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a)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包括地质条件;
          (b)水文的和气候的条件;
          (c)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和性质;
          (d)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应当认为承包商的投标书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商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 投标书的完备性
        31.1 应当认为承包商对自己的投标书以及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的正确性与完备性是满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有这些应包括了他根据合同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有关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或者为意外事件准备的临时金额,以及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须的全部有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
        32.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立即就此向工程师提出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地预见到的,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决定:
          (a)按合同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力,和
          (b)确定因遇到此类障碍或条件可能会使承包商发生的任何费用额,并将该费用额加到合同价格上。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另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类决定应将工程师可能签发给承包商的与此有关的任何指示,以及在无工程师具体指示的情况,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为工程师接受的任何合理恰当的措施考虑在内。#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三条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以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在涉及或关系到该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应当只从工程师处取得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从工程师代表处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条 提交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度计划
        34.1 承包商应当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以工程师规定的适当格式和详细程序,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以取得工程师的同意。无论工程师何时需要,承包商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一份对其进行工程施工所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以供参考。
        34.2 无论何时,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经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提交现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标函签发日之后,承包商应按季度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根据合同将有权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参考。此后,若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按季度提供修订的现金流通量估算。详细的现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时间应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条 不解除承包商的义务或责任
        36.1 向工程师提交并经其同意的上述进度计划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说明或现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商的监督
        37.1 只要工程师认为是为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必需的,承包商应在工程的施工期间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商或经工程师批准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权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师随时撤回。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或根据第8~11条的规定接受工程师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师撤回了对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类撤回通知后,考虑到下述条款中提及的撤换人员的要求,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应尽快将该代表调离该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该人员担任该工程的任何职务,而代之以经工程师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条 承包商的雇员
        38.1 承包商应向现场提供与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下述人员:#p#分页标题#e#
          (a)熟悉他们各自行业的、有经验的技术助理及有能力对工程进行正确监督的工长和领班,以及
          (b)为使承包商适当并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所需要的此类熟练的、半熟练的技工和非技术工人。
        38.2 工程师应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商立即从该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师认为是渎职者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以及工程师从其他方面考虑认为不宜留在现场的人员,而且无工程师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员重新从事该工程的工作。从该工程撤走的任何此类人员,应尽快予以更换。
    第三十九条 测定并标示
        39.1 承包商应对下述工作负责:
          (a)根据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
          (b)上述规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准线的正确性。
          (c)提供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装置和劳务。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出现任何差错,当工程师要求对此进行纠正时,承包商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类差错,以使工程师满意。若此类差错是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确数据所致,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师对任何放线工作或任何基准或标高的检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对上述各项的精度所负的责任,承包商应仔细保护和保留好一切水准点、视准轨、测桩和工程放线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条 钻孔和勘探开挖
        40.1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商钻孔,或进行勘探开挖,则应根据第83条规定以指示形式下达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经包括了涉及此类工作的项目或备用金额者除外。此类勘探开挖应被认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条 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整修过程中,承包商应当:
          (a)高度重视所有授权驻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并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的安全和方便,或为了其他原因,在确有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工程师或任何有关当局提出要求时,自费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以及#p#分页标题#e#
          (c)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以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他后果对公众造成人身或财物方面的伤害或妨碍。
    第四十二条 雇主的责任
        42.1 根据第66条的规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在这方面他应当:
          (a)对所有授权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负全面责任;以及
          (b)保持现场的井然有序,以防对这些人员造成危险。
        42.2 如果根据第66条的规定,雇主在现场还雇用其他承包商时,雇主应同样地要求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险方面负同样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的照管
        43.1 从工程开工日期起直到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日期止,承包商应对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等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照管工程的责任应随移交证书一起移交给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师为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部分颁发了移交证书,则承包商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即应停止对那一区段或部分的照管责任,此时对那一区段的照管责任移交给雇主;
          (b)承包商应对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内他应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直到此类未完成的工程根据第82条的规定完工为止。
    第四十四条 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44.1 在承包商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设备出现任何损坏,除第46.1款限定的风险情况外,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应自费弥补此类损失或损坏,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达到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按照第82条对承包商责任的规定,承包商亦应对其在进行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由于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5.1 当任何此类损失或损坏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风险造成的,或是与其他风险相结合造成时,若工程师提出要求,则承包商应按该要求的程度修补这些损失或损坏,而工程师应按第84条的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格,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种风险相结合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工程师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考虑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责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条 雇主的风险
        46.1 雇主的风险是指:#p#分页标题#e#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e)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员中间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类事件除外;
          (f)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提供给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g)因工程设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而此类设计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负责的;
          (h)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条中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设备进行保险;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额,以补偿修复损失和损害的任何附加费用以及由此修复引起的额外费用,包括业务费以及拆除和迁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迁移任何性质的废弃物的费用;
          (c)投保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笔足够在现场能重置这些设备和物品的金额。
    第四十八条 投保范围
        48.1 对于第47.1款中的(a)和(b)两项中的保险,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联合名义进行投保,并应包括:
          (a)从现场开始工作至颁发有关工程或其任保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损失或损害;以及
          (b)由承包商负责的,在缺陷责任期内,由发生于缺陷责任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为履行第82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由他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第四十九条 对未能取得金额的责任
        49.1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据第43~46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除外项目#p#分页标题#e#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险,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不应承担义务:
          (a)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b)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毒气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险性能所引起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第五十一条 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51.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于承受与上述有关的任何损失或索赔: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者(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系在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时还应保障雇主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况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b)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过该土地之下、之内或穿过其间实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权利;
          (c)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d)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员或不是该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费、指控费用、其他费用,或者是当承包商、其雇员或代理人也对这类损伤或损害负有部分责任时,应公平合理地考虑到与雇主、其雇员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对该损伤或损害所负责的程序相应的那一部分损伤或损害。
    第五十二条 雇主提供的保证
        52.1 雇主应保证承包商免于承担有关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况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第三方保险
        53.1 在不限制第51条规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商应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义,对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进行责任保险,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项限定的情况除外。此项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p#分页标题#e#
        53.2 保险单中应包括一条交叉责任条款,使该保险对分别保险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适用。
    第五十四条 人员的事故或受伤
        54.1 承包商应对他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此种责任保险,并应在全部雇用期间内持续上述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员,如该发包商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责任保险,这样雇主就根据保险单得到保险,则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时,承包商应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项保险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五条 人员事故保险
        55.1 承包商应对事故投保责任险。在整个工程期间,只要有人被雇佣,承包商就应当继续投保责任事故险。对于分包商雇佣的人员,如果分包商根据本款已经对其所雇佣的人员投保责任事故险,使雇主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得到赔偿,那么承包商对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应当要求该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险单以及支付保险费的收据。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证据和保险条款
        56.1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证据,说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险种已经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起84天之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证据和保险单时,承包商应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工程师。上述保险单应与中标函签发前所同意的总条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据雇主同意的条件,在承保人处投保其负责的所有保险项目。
    第五十七条 保险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应把工程施工的性质、范围或进度计划方面的变化情况通知承保人,并保证按合同条款在整个期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在需要时,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第五十八条 对承包商未办保险的补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进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各项保险单,则在任何此种情况下,雇主均可以进行任何此类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支付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险费,并可随时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费用,或视为到期债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费用。
    第五十九条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责任方应保证另一方免受此类失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
    第六十条 遵守法令、规章
        60.1 承包商应在一切方面,包括发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纳所有的费用,均应遵守下列规定:#p#分页标题#e#
          (a)与该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有关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当局的实施细则;以及
          (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60.2 承包商应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于违反上述任何此类规定的任何罚款和责任。但雇主应负责获得工程进行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应根据第52.1款的规定对承包商给予保障。
    第六十一条 化石的保护
        61.1 在工程现场发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间而言,均应被视为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工程师,并执行工程师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类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误进度和/或招致费用的增加,则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获得任何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此类费用的数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
        62.1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保护和保障雇主承担由于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条 矿区使用费
        63.1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赔偿费。
    第六十四条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下列各方带来不必要的和不适当的干扰:
          (a)公众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属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p#分页标题#e#
        64.2 承包商应保护和保证雇主免于承担由承包商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第六十五条 避免损坏道路
        65.1 承包商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商特别应该选择运输线路,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商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65.2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了便利承包商的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承包商应负责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费用,并且应持续保障雇主免于承担由于此类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类索赔,承包商应出面谈判并支付纯粹由此类损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65.3 尽管有65.1款的规定,但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通往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商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雇主。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雇主不应对与此有关的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在其他情况下,雇主则应协商解决和支付有关此类索赔的全部金额,并且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此类和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但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任何索赔或其中的一部分实属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所致,则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因上述失误应赔偿的总额,雇主应从承包商处收回该款项,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无论何时,雇主应将要协商的解决办法及承包商可能偿还的任何总额通知承包商,雇主应在此类解决办法达成协议之前与承包商进行协商。
        65.4 在工程性质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运输时,本条上述各项规定的术语“道路”应解释为:包括水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相应的效力。#p#分页标题#e#
    第六十六条 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机会
        66.1 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承包商应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机会:
          (a)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机构的工人。
        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现场或现场附近实施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实施雇主可能参与的与该工程有关或附属该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师提出书面要求,根据第66.1款规定,承包商应:
          (a)将承包商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给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类机构使用;或
          (b)允许上述各方使用临时工程或承包商在现场的设备;或
          (c)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服务。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一项追加到合同价格中的费用,并应将此决定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条 承包商保持现场整洁
        67.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商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67.2 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时,承包商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商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但承包商应有权在现场保留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
七、劳动力
    第六十八条 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自行安排从当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以及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条 劳务人员和承包商设备情况的报告
        69.1 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以预先规定的某种格式和时间间隔,向工程师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及各种等级的劳务人数的详细报告;当工程师可能需要时,还应送交有关承包商设备的此类报告。
八、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
    第七十条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p#分页标题#e#
          (a)为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应的品级,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要求;
          (b)随时按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或在现场、或在合同可能规定的其他地点或若干地点,或在上述所有地点或其中任何地点进行检验。
        70.2 承包商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并应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第七十一条 费用
        71.1 如果说明书或工程清单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应由承包商自费提供。
        71.2 若检验属于下列情况,则承包商应负担任何此类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规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标书中标价或便于标价的。
        71.3 若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规定者;
          (b)在上述情况下未作出专门说明者;
          (c)虽已指明或规定,但工程师所要求的检验是在现场以外的任何地点,或在被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者;如果检验表明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未按合同规定使工程师满意,则其检验费用应由承包商负担。否则,应按第71.4款规定处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规定者,本款即应适用,工程师应在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增加有关费用总额。
    第七十二条 检查和试验
        72.1 工程师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应能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或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商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取得进入上述场所的权利。
        72.2 工程师有权对按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其制造、装配或准备过程中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的车间或场所不属于承包商,则承包商应取得为工程师在这些车间或场所进行此类检查或检验的许可。此类检查或检验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义务。#p#分页标题#e#
        72.3 承包商应同工程师商定对按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或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工程师应将其进行检查或参加检验的意向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师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在商定的检验时间参加检验,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进行此项检验并应认为是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承包商应立即将该项检验数据的正式核实的副本送交工程师。如果工程师未参加该项检验,工程师应对检验数据的准确性给予认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供检查和检验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未准备好,或者按本款规定所作的检查或检验结果,工程师确认材料或工程设备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则工程师可拒收这些材料或工程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该通知书应写明工程师拒收的原因,承包商应立即纠正所述缺陷或保证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应对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按相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检验或重复检验。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出雇主为进行该项重复检验所需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委托给一名独立检查员进行。根据第9.4款规定,任何此类委托应是有效的,并应把为上述目的委托的独立检查员看作是工程师的一名助理。工程师应提前14天将这种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经工程师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使之无法查看。承包商应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覆盖或无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检查或测量。以及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或测量,无论何时,当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础已经或即将作好检查准备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除工程师认为无必要检查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检查和测 量或此类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72.7 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随时发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盖物,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并应将该部分恢复原状使之完好。如果任何这部分根据84.6款的要求已覆盖或掩蔽,并经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该项剥露、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孔、恢复原状和使之完好所开支的费用总额,并应将此总额增加在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将此情况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应由承包商承担。#p#分页标题#e#
        72.8 工程师有权随时对下列事项发出指示:
          (a)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b)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取代;以及
          (c)尽管事先已对其进行过任何检验或临时付款,但对工程师认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2)由承包商设计或承包商对其负有责任的设计。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若指示中未规定时间,则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执行上述指示时,雇主应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示,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及时协商之后,确定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由雇主从承包商处收回,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暂停
    第七十三条 暂行停工
        73.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在暂时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对工程或其一部分进行工程师认为必要的保护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况以外的暂时停工,应适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商某种违约引起的或由其负责的必要停工;或
          (c)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据第73.1款而适用本款规定时,工程师应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并作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以及
          (b)在合同价格中增加由此类暂时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费用款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暂停是根据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的许可,除非停工属于第73.1款规定的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递送通知,要求工程师自接到该通知后的28天内准许已中断的工程或其部分继续施工。如果在上述时间内未得到批准复工,则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条规定,将此项停工视为可删减的工程,同时对此再次向工程师递送通知,或者当暂时停工影响到整个工程时,承包商则可将此项停工视为雇主违约,并根据合同第101.1款规定终止其被雇用的义务,此时应执行第101.2和101.3款的规定。#p#分页标题#e#
十、开工和延误
    第七十四条 工程的开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开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迟延开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条 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规定外;
          (a)随时给予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
          (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竣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师发出开工通知的同时,雇主应使承包商占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类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够根据第34条提到的工程进度计划开始并进行施工,否则,将根据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此时应将该建议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应随工程进展,适时让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现场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应有的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或按上述进度计划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议进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作出如下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工程师应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应承担其进出现场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承包商还应自费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备。
    第七十六条 竣工时间
        76.1 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某一具体时间内竣工的整个工程及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应按第81条的规定,在投标书附件中为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规定的从开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内竣工;或在第77条可能允许的延长工期内竣工。
    第七十七条 竣工期限的延长
        77.1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作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误期原因,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或#p#分页标题#e#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违约或由他负责的以外,其他可能发生特殊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区段或部分,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地协商之后,决定竣工期延长的时间,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师不一定必须作出任何决定,除非承包商已经:
          (a)在此类事件开始发生之后的28天内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申述的情况进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内提交详细申述成为不可能时,如果承包商以不超过28天的间隔向工程师递交临时详情,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了最终详情,承包商仍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工程师在收到上述详情报告后,不得无故延误,应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临时决定,在收到最终详情之后,工程师就复查全部情况,并提出有关该事件所需的延长全部工期的决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作出决定,并将此决定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终审结果不应导致减少工程师业已决定的任何延长工期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 工作时间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无相反规定的条件下,除下文规定的情况外,非经工程师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施工,但为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绝对必要的作业除外,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提出建议。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第七十九条 施工进度
        79.1 在承包商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不符合竣工期限要求,则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应在工程师的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承包商无权要求为采取这些步骤支付附加费用。如果由于执行工程师按有关条款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在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进行任何工作,则承包商有权请求工程师对此给予准许。如果承包商根据本条规定的承包商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步骤,使雇主开支了附加管理费,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确定该项费用款额,并应由承包商偿还给雇主,亦可由雇主从任何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p#分页标题#e#
    第八十条 误期赔偿费及其减少
        80.1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81条规定的全部工程竣工期限完成整个工程,或未能在第76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何区段,则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书附件中写明的相应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害赔偿费,而不是作为自相应的峻工期起至颁发整个工程或相应区段的移交证书之日止之间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罚款,但上述损害赔偿费应限制在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前提下,雇主可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损害赔偿费。此损害赔偿费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商对完成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80.2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的竣工期限之前,如果工程或区段的任何部分已签发移交证书,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于在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的任何拖延期该工程或区段剩余部分的误期损害赔偿费,应按已签发部分的价值对整个工程或区段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本款的规定仅适用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比率,并不应影响上述限额。
    第八十一条 移交证书
        81.1 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将此结果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同时附上一份在缺陷责任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书和书面保证应视为承包商要求工程师颁发移交证书的申请。工程师应于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或发给承包商一份移交证书,说明工程师认为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已基本完工的日期,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或给承包商书面指示,经工程师的意见详细说明在颁发该证书之前,承包商尚需完成的全部工作。工程师还就向承包商提出工程中影响基本竣工的任何缺陷,这些缺陷可能会在此所说的给出书面指示之后和工程竣工之前出现。承包商在完成预定工程和修补好所指出的任何缺陷,并使工程师满意后,有权在21天内收到上述移交证书。
        81.2 同样,根据第81.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可以要求工程师,而工程师也应就下列各项签发移交证书:
          (a)投标书附件中规定有不同竣工时间的任何区段;或
          (b)已经竣工且工程师认为满意并且已被雇主所占有或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但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或
          (c)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选择占有并使用的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
        81.3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那么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工程师可就该永久工程的一部分颁发移交证书,且一经发给此类证书,即视为承包商已承担在缺陷责任期内及时迅速地完成该部分永久工程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p#分页标题#e#
        81.4 在全部工程竣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场地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该移交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十一、缺陷责任
    第八十二条 缺陷责任
        82.1 在本合同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缺陷责任期间,并从下列时间起算:
          (a)从工程师根据第81条证明的工程竣工的日期;或者
          (b)在工程师根据第81条签发了一份以上证书的情况下,各个被证明了的日期。
        82.2 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立即或一旦可行即将按合同要求的条件并以使工程师满意的状态将工程移交给雇主,承包商应:
          (a)在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之后,切实尽快地完成在当时尚未完成的工作;以及
          (b)按工程师的要求或以工程师名义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进行检查后,指示承包商修补、重建和补救缺陷、收缩或其他毛病时,承包商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实施工程师可能指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82.3 如果工程师认为上款所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引起的,则所有此类工作应由承包商以自己的费用进行;
          (a)当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任何失误;
          (b)由于承包商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商方面的明确的或隐含的任何义务。如果工程师认为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造成的,则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确定在合同价格中增加一笔款额,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4 当承包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这些指示时,雇主有权雇用他人从事该项工作,并给付报酬。如果工程师认为该项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自费进行,则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应确定所有由此造成或随之产生的费用,此费用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取,并可由雇主从其应支付或将支付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82.5 如果缺陷责任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出现任何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工程师可指示承包商在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上述情况的原因,并将副本呈交雇主。除非按合同规定,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应属承包商的责任,否则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承包商由于上述调查所支出的费用总额,并应将其增加到合同价格中,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副本呈交雇主。如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是承包商的责任,则上述有关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在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第82条规定自费修补上述缺陷、收缩或其他不合格之处。#p#分页标题#e#
十二、变更
    第八十三条 变更
        83.1 如果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对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作出任何变更,为此目的的或出于任何其他理由,工程师认为上述变更适当时,他应有权指示承包商也应进行下列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
          (c)改变任何此类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上述变更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失效,但对所有上述变更的影响应按第84条估价。凡是由于承包商的违约或毁约或他对此负有责任,使工程师有必要发出指示变更工程,则任何由此类违约造成的附加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83.2 没有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当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不是因按本条发出的指示所造成的,而是由于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规定者,则不必发出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的指示。
    第八十四条 变更估价
        84.1 第83条所述的所有变更以及按照第84条予以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加,如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及价格进行估价。如合同中未包括适用于该变更工作的费率或价格,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合同中的费率和价格作为估价的基础。如做不到这一点,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工程师和承包商应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使有可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中。
        84.2 如果任何变更了的工作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下,工程师认为由于该变更工作,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程项目的费率或价格已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时,则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与承包商议定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未能达到一致意见,则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适当的此类另外的费率或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在费率或价格经同意或决定之前,工程师应确定暂行费率或价格以便有可能作为暂付款包含在按第92条发出的证书之中。同时,由工程师根据第83条指示而进行的变更工作应按83.1款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上述指示发出后14天内,以及在变更工作开始之前,应发出下列通知之一:#p#分页标题#e#
          (a)由承包商将其索取额外付款或者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工程师;
          (b)由工程师将其变更费率或价格的意图通知承包商。
        84.3 如果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按84.1、84.2款估价的所有变更工作,以及
          (b)对工程量表中开列的估算工程是进行实测后所作的一切调整,不包括暂定金额、计日工费用及按第102条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而不是由于任何其他原因,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即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及计日工补贴的合同价格)的15%,则在此情况下,经工程师与雇主及承包商协商之后,应在合同价格中加上或减去承包商与工程师可能议定的另外款额。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此款额就由工程师在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后予以确定。工程师应将根据本款作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上述金额仅以那些加上或减去超出有效合同价格的15%的款额为基础。
        84.4 如果工程师认为必要或可行时,可以发出指示,规定在计日的基础上实施任何变更工作。对此类变更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所定项目和承包商在其投标书中所确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可能需要的证实所付款额的收据或其他凭证,并且在订购材料之前,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供批准。对此类按计日工作制实施的工程,承包商应在该工程持续进行过程中,向工程师提交受雇从事该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一式两份,以及表明所用该项工程所用和所需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的报表一式两份,根据此类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中包括的承包商设备除外。如内容正确或经同意时,工程师将在每种清单和报表的一份上签字并退还给承包商。在每月月末,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所用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设备的标价的报表。除非已完整按时地提交了此类清单报表,否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款项。但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商由于任何原因而不可能根据上述规定送出此类清单和报表时,他仍然有权批准对此等工作付款,或按受雇的时间,以及用于该工程的劳务、材料和承包商的设备作为计日工偿付,或按他认为公平合理的该工作的价值支付。
十三、索赔程序
    第八十五条 索赔通知
        85.1 尽管本合同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打算索取任何追加付款的话,他都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p#分页标题#e#
        85.2 当第85.1款所指的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应有同期记录。根据第85.1款,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在不必承认雇主责任的情况下,应对此类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这种记录可用作已发出索赔通知的补充材料。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记录,并在工程师发出提示时,向工程师提供记录的副本。
    第八十六条 索赔证明
        86.1 在根据第85.1款发出通知后28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时间内,承包商应送给工程师一份说明索赔款项及提出索赔的依据等详情材料。当据以提出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时,上述详细报告应被认为是临时详细报告,承包商应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发出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给出索赔的累计总额及进一步提出索赔的依据。在向工程师发出临时详细报告情况下,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如工程师要求这样做的话,承包商应将所有根据本款交工程师的详细报告复印送交雇主。
        86.2 如果承包商在寻求任何索赔时未能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他有权得到的有关付款将不超过工程师或根据第99.3款指定的任何仲裁人或几位仲裁人通过同期记录核实估价的索赔总额。
    第八十七条 索赔的支付
        87.1 在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工程师按第92条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如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应有权得到已满足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十四、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第八十八条 工程专用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88.1 由承包商提供的承包商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就应被视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所用,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从现场某一部位移至另一部位之外,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任何职员、劳务人员、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入工地的车辆无需经过同意。
        88.2 除第43条和97条所提及者外,雇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88.3 对于承包商提出要求时,雇主应尽最大的努力协助承包商办理工程所需的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的海关手续。
        88.4 对于承包商为本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当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条款将该设备撤离时,雇主应在需要时尽其最大努力协助承包商获得政府对承包商设备再出口的任何必要的许可。
        88.5 如果发生合同终止,为保证能够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租用的承包商设备,承包商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商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个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且协议包括如下规定:如果雇主在合同终止生效后7天内提出书面要求,以及雇主承诺从此日起承担上述所有设备的租金,设备所有者将上述承包商的设备以与原来租给承包商时完全相同的条件租给雇主使用。此外,雇主还有权要根据第95条的规定,为实施、完成及修补任何工程缺陷之目的,允许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使用这些设备。
        88.6 如果雇主按第88.5款签订了租用承包商设备的任何协议,雇主根据该协议正当支付的所有款项及所有由于签订该协议所发生的费用,均应视为根据第95条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的专用的一部分。
        88.7 在为该工程任何部位的施工而签订了任何分包合同的地方,承包商应将本条中有关分包商带入现场的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规定编入此类分包合同中。
        88.8 本条款的执行不意味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项的任何批准,也不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上述材料的拒绝。
十五、工程测量
    第八十九条 工程量
        89.1 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商履行本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
        89.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合同通过测量来核定和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根据第92条,承包商应得到该价值的付款。当工程师要求对任何部位进行测量时,他应及时地通知承包商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一名合格的代表协助工程师进行上述测量;以及
          (b)提供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承包商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表,则由工程师进行的或由其批准的测量应被视为对工程该部分的正确测量。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需要记录和图纸时,工程师应在工程过程中准备好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商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在记录、图纸与工程师达成一致。并应在双方一致时,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如果承包商不出席此类记录和图纸的审查和承认时,则应认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在审查上述记录和图纸之后,承包商不同意上述记录和图纸,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它们仍将被认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商在上述审查后14天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申明其认为上述记录与图纸中的不正确之处。在接到申诉通知后,工程师应复查这些记录和图纸,或予以确认或予以修改。#p#分页标题#e#
        89.3 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测量应该测量净值,但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89.4 为按照第92.1款提交报表,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把包含在投标书中的第一包干项目的分项表提交给工程师。该分项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十六、暂定金额
    第九十条 定义和使用
        90.1 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之费用的一项金额。这项金额按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商仅有权使用按本款规定由工程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作、供应或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数额。工程师应将按本款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向雇主呈交一份副本。
        90.2 对于每笔暂定金额,工程师有权指示下列人员实施工作、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商,据此,承包商就有权使用根据第84条所确定的与上述工作相应价格的款额;
          (b)按下文定义的指定分包商,据此,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按第91.4款确定和支付。
        90.3 除那些按投标书中所列之费率或价格进行估价的工作外,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
十七、指定的分包商
    第九十一条 指定的分包商
        91.1 可能已经或将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和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商进行分包的一切有关人员,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并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的分包商”。
        91.2 雇主或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商或认为承包商有任何义务去雇用承包商有理由反对雇用的任何指定的分包商,或去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商;
          (a)有关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是服务的问题,指定的分包商应对承包商承担此义务和责任,以使承包商可以按照此合同条款免除他自己对雇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同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方面以及凡是由此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方面,或是与任何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完成上述责任引起的或是与此相关连的方面,保护和保障承包商;以及#p#分页标题#e#
          (b)指定的分包商应保护并保护承包商免于承担由分包商、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损失,以及免于承担分包商及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商为实施合同所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误用造成的损失,以及免于承担上述的一切索赔。
        91.3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指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与永久工程配套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规范,则此种要求应在合同中明确予以规定,并应包括在任何指定的分包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的分包商要保护并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由于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的分包商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和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
        91.4 由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实施的所有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商有权得到:
          (a)按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由承包商已付出或应付出的实际金额;
          (b)由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劳务费用,其金额按工程量表中所列,或者,若工程师按第90.2(a)款规定发出指示根据第96条加以确定;
          (c)有关所有其他费用和利润,其金额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格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表中已对有关暂定金额比率作出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对该项目所填写之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好此项规定时,则按承包商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并在工程量表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项中作出这种规定时加以重复填写的比率计算。
        91.5 在根据第92条颁发任何包括关于任何指定的分包商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任何支付证书之前,工程师应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合理的证明,证明以前的证书包括的该指定分包商的有关工作、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费用均已由承包商支付或偿清。如果承包商未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商:
          (a)以书面材料使工程师同意他有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付给该项款额;并
          (b)向工程师递交合理是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指定的分包商。则雇主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明直接向该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商支付在指定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商未曾向该指定的分包商支付的一切费用,并以冲账方式从雇主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将雇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除。在工程师已发给证明,且雇主已如上述规定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工程师在颁发以承包商为受款人的进一步的证书时,应从付款额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延按合同应该发出的证书。#p#分页标题#e#
十八、发出证书与支付
    第九十二条 报表与支付
        92.1 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按工程师可随时指定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一式6份报表,每份均应由工程师按第37.1~2款规定批准的承包商代表签字,报表应说明承包商认为自己有权到月底得到涉及以下方面的款项: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他项目,包括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商在工地交付的准备为永久工程配套而尚未装到该工程之中的工程设备的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投标书中所注明的;
          (d)按第102、103条进行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的任何其他金额。
        92.2 工程师应在接到上述报表28天内向雇主证明其认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保留按投标书附件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商根据第92.1款(a)、(b)、(c)和(e)项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以及
          (b)扣除第80条规定之外的承包商到期应付给雇主的任何金额。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临时支付证书的最小限额时,工程师没有义务按本款开具任何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任何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提交履约保证,并经雇主批准之前,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款额开具证书。
        92.3 
          (a)当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工程师应为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或是在颁发永久工程的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工程师应为把由他决定的与永久工程的这一区段或部分的价值相应的保留金付给承包商开具证书;
          (b)当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时,另一半保留金将由工程师开具证书付给承包商。但根据第81条若有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缺陷责任期满这一措词在本款中应被认为指上述缺陷责任期中最后一个责任期的届满。但如果在此时根据第82条,对整个工程来说还有已下达的应由承包商完成的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工作时,工程师有权在剩余工程完成之前扣发工程师认为与需要完成的工程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证书。
        92.4 工程师可通过任何临时证书对他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证书进行任何修正或更改,如果他对任何工作执行情况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临时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作的价值。#p#分页标题#e#
        92.5 颁发有关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之后84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呈交一份竣工报表,该报表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到该移交证书注明的日期为止,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最终价值;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以及
          (c)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将支付给他的估算数额。估算数额应在此竣工报表中单独列出。工程师应根据第92.2款开具支付证书。
        92.6 根据第94.1款在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后的56天之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报表草案供工程师考虑,该草案应附有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写的证明文件,详细地说明以下内容:
          (a)根据合同所完成的所有工作的价值;以及
          (b)承包商根据合同认为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是不能证实该最终报表草案的任何一部分,则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师的合理要求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并对草案进行修改以使双方可能达到一致。随后,承包商应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双方同意的最终报表。
        92.7 在提交最终报表时,承包商应给雇主一份书面结算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总额,相当于由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全部和最后确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所有金额,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但该清单只是在根据第104.8款颁发的最终证书规定的应支付的款项支付之后,以及第27.1款提及的履约保证书退还给承包商之后才能生效。
        92.8 在接到最终报表及书面结算单后28天内,工程师应向雇主发出一份最终证书,并将一份副本呈交承包商,说明:
          (a)工程师认为按照合同最终应支付的款额;
          (b)在对雇主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额和根据合同雇主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加以确认后,雇主还应支付给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还应支付给雇主的余额。
        92.9 除非承包商在其最终报表中以及在第92.5款提及的竣工报表中已经包括索赔事宜,对由合同及工程实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问题和事件,雇主不应对承包商负有责任。
        92.10 在工程师按本条款或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颁发的任何临时证书中规定的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额,在该临时证书被送交雇主后28天内,或在第92.8款提及的最终证书送交雇主后56天内,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但应受第80条的约束。如果雇主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则雇主应按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利率,从应付之日起计向承包商支付全部付款额的利息。本款之规定不损害承包商根据第101条应享有的权利。#p#分页标题#e#
    第九十三条 仅凭缺陷责任证书的批准
        93.1 只有第94条规定的缺陷责任证书能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批准。
    第九十四条 缺陷责任证书
        94.1 在工程师颁发缺陷责任证书并送交雇主,同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申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中缺陷,达到使工程师满意的日期之前,不应认为该合同已经结束。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28天内颁发,或者,如果不同的缺陷责任期适用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则在最后一个缺陷责任期终止或根据第82条,在任何被指示进行的工程已完成并达到工程师满意之后尽快签发。但颁发缺陷责任证书不应作为将92.3款规定的第二部分保留金支付给承包商的先决条件。
        94.2 尽管颁发了缺陷责任证书,但承包商和雇主仍应对在缺陷责任证书颁发时尚未履行的义务承担责任。为了确定任何此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合同应被认为对合同双方仍然有效。
十九、补救
    第九十五条 承包商的违约
        95.1 如果承包商依法被判定不能偿付其到期应付的债务,或者自动或者非自动宣告破产、停业清理或解体,或已失去偿付能力,或与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作出对债权人的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委员会监督之下执行合同,或者如果由一个破产案产业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财产委托管理人或资产清算人被指定监督其财产的任何实质部分,或是如果根据与债务的重新组合、安排或重新调整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法规,开始对承包商起诉或通过与解体或清偿有关的决议,或是如果采取任何步骤控制承包商资产主要部分的抵押权益,或是如果对承包商或其财产采取的任何行动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具有与前述的行动或事件实际上相似的效果,或是如果工程师向雇主说明,并将一份副本送交承包商,他认为承包商:
          (a)已否认合同有效;或
          (b)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第74.1款开工,或按第79.1款收到通知后28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工程之任何区段的施工;或
          (c)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示后28天内履行按第72.4款颁发的通知或按第72.8款颁发的指示;或
          (d)无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反而地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
          (e)已违反第13.1款。则雇主在向承包商发出通知14天后,可以进驻现场和工程,并在不解除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与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雇主或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的情况下,终止其对承包商的废用。雇主可自己完成该工程,或废用其他任何承包商去完成该工程。雇主或其他上述承包商在他或他们认为合适时,为完成该工程可使用他们认为合适的那部分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p#分页标题#e#
        95.2 在雇主进行任何此类进驻和终止后,工程师应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与各方协商后,或在他认为适宜进行或实施调查或查询之后,确定和决定,并应证明:
          (a)在上述进驻与终止合同之时,承包商就其按合同规定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合理地得到或理应收入的款额;以及
          (b)上述未曾使用或部分使用了的任何材料,任何承包商的设备及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95.3 如果雇主按本条规定终止对承包商的废用,则在缺陷责任期满以前及以后,在工程师查清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拖延的损害赔偿以及由雇主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并对上述款额开具证书以前,雇主没有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进一步的款项。此后,承包商仅有权得到由工程师证明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并扣除上述款项后的此类款额。如果该项款额超过承包商合格完工时本应支付给他的款额,则根据要求,承包商应将此超出部分付给雇主。并应视为承包商欠雇主而应付的债务。
        95.4 在第107.1款中所述的此类进驻与终止后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示并且法律允许,承包商应将其为该合同目的可能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或材料或服务或有关实施任何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第九十六条 紧急补救工作
        96.1 无论在工程施工还是在缺陷责任期间,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本身,或在工程中或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工程师认为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商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时,则雇主有权在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废用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由雇主如此完成的工作或修理是按合同应由承包商负责以自费进行者,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将由工程师确定并且应由雇主向承包商索回,并可由雇主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在任何此类紧急事件发生后,工程师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快将之通知承包商。
二十、特殊风险
    第九十七条 对特殊风险不承担责任
        97.1 承包商对第97.2款所提到的任何特殊风险造成的有关下列后果,均不负赔偿或其他责任;
          (a)在上述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接第72.8和72.9条规定被宣告为不合格工程之外的本项工程的破坏和损失;或#p#分页标题#e#
          (b)雇主或第三方财产受到破坏或损害;或
          (c)人身的伤亡。
        97.2 特殊风险系指:
          (a)第46.1款的(a)、(c)、(d)、(e)、段定义之风险,以及
          (b)第46.1款(b)段所定义的、在工程施工所在国的有关风险。
        97.3 如果由于上述特殊风险致使工程或在现场或现场附近,或运往现场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或任何承包商的设备,遭到毁坏或损害时,则承包商根据合同有权得到对任何已按时完成的永久工程以及任何受到毁坏与损害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付款,还有权得到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所进行的,或为了完成工程所必须进行的以下工作的付款:
          (a)修复任何此类被破坏或损害的工程;以及
          (b)替换或修复此类材料或承包商设备。工程师应根据第84条规定确定追加合同价格并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4 无论何时何地发生任何因地雷、炸弹、爆破筒、手榴弹或是其他炮弹、导弹、弹药或战争用爆炸物爆炸或冲击引起的破坏、损害、人身伤亡,均应视为上述特殊风险的后果。
        97.5 除了按合同中任何其他条款规定承包商有权得到付款外,雇主应偿还承包商任何施工费用,此费用不管是归因于上述特殊风险,或随其发生,或为其结果,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但受本条款下文所包含的与战争爆发有关规定的限制,而承包商一经获悉任何此类费用,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上述费用的数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中去,同时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97.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在世界任何地区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也不论其在财务上或其他方面实际上对工程施工有无影响,承包商应继续尽最大努力完成施工,除非和直到合同根据本条款规定被终止。但在上述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雇主应有权通知承包商终止合同,一经发出此项通知,除执行本条规定的各方权利和执行第99条的规定外,此合同应告终止,但不影响双方中任一方对于任何先前的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97.7 如果根据第97.6款规定合同被终止,承包商应尽速从现场撤离其全部设备,并应为他的分包商提供相同的方便撤离其设备。
        97.8 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则雇主应按合同中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在合同终止日期以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但应减去账上已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与项目,并另外支付下述费用:#p#分页标题#e#
          (a)有关工程量表中提及的任何开办项目的应支付款额,只要这些项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进行或履行,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中已进行或履行了的相应部分工作或服务的费用;
          (b)为该工程所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如已将其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对之依法有责任收货时,则雇主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项材料、工程调和或货物即成为雇主的财产;
          (c)承包商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合理发生的任何开支的总计,而该项开支未包括在本款提及的任何其他付款中;
          (d)按第97.3和97.5款规定的应支付任何附加金额;
          (e)考虑到为工程施工已支付或将支付或将支付的费用,和按照第97.7款撤离承包商设备的费用,以及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将承包商的设备运回其注册国内承包商的设备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费用的合理部分,但不得多索费用;
          (f)承包商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及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但雇主除按本款规定应支付任何费用外,亦应有权要求承包商偿还任何有关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预付款的未结算金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偿还雇主的任何其他金额。任何按本款规定应支付的金额应由工程师在同雇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确定,并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同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一、解除履行合同
    第九十八条 解除合同时的付款
        98.1 如果在颁发中标函后发生双方无法控制的任何情况,使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可能或是不能依法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或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继续履约时,如果合同已按第97条的规定被终止,则雇主为已实施的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额应与按第97条规定应支付的金额相等。
二十二、争议的解决
    第九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99.1 如果在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由于或起因于合同或工程施工而产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的任何意见、指示、决定、证书或价值方面的任何争议,无论是在工程施工中还是竣工后,也不论是在否认合同有效或合同在其他情况下终止之前还是之后,此类争议事宜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师,并将一份副本提交另一方,同时应说明向工程师提交这种文件是根据本条款采取的行动。工程师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84天之内将其决定通知雇主和承包商,该决定亦应说明是根据本款作出的。除非合同已被否认或被终止,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都应以应有的精心继续进行工程施工,而且承包商和雇主应立即执行工程师作出的每一项此类决定,除非并直至该决定按下述规定变为友好解决或仲裁裁决。如果雇主或承包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不满意,或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他接到该文件后的第84天或此前将其所作决定的通知发出,那么,无论雇主或是承包商都可以在收到此决定的通知后的第70天或此前,或在上述84天期满之后的第70天或此前,按下列规定将其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另一方,并将一份副本交工程师参考。这一通知就确定了发出通知一方就此争端按以下规定开始仲裁的权利。按照第99.4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发出此类通知,上述仲裁则不能开始。如工程师已将他对争端所作的决定通知了雇主和承包商,而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收到工程师有关此决定的通知后第70天或在此之前均未发出要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则上述决定将被视为最后决定并对雇主或承包商双方均有约束力。#p#分页标题#e#
        99.2 按第99.1款规定已经发出将把一件争议提交仲裁的通知后,争执双方应首先设法友好解决争议,否则不应对这一争议开始仲裁。如果争议双方没有另外的协议,仲裁可在将此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发出后第56天或此后开始,而不论是否已作过友好协商的尝试。
        99.3 有关以下方面的任何争议:
          (a)工程师的决定,未能根据第99.1款规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以及
          (b)在第99.2款规定的期限内尚未友好解决。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均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与仲裁章程,由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员有全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议所作之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双方中任何一方在仲裁程序中,均不受根据第111.1款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向工程师提供证据或论据的限制。上述工程师的决定,不应使他失去被传为证人以及向仲裁员提供任何与争议有关的证据的资格。在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诉诸仲裁,但在工程进行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
        99.4 当雇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未在第99.1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向通知,而有关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时,如果一方未能遵从此决定,则另一方在不损害任何其他具有的权利情况下,可根据第99.3款的规定将此未履约行为提交仲裁。第99.1和99.2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任何此类提交。
二十三、通知
    第一百条 通知
        100.1 根据合同条款由雇主或工程师发给承包商的所有证明,通知或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承包商主要营业地点或承包商为此目的指定的其他该类地址。
        100.2 根据合同条款发给雇主或工程师的任何通知均应通过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发至或留在为此目的指定的各有关地址。
        100.3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在事先通知另一方,将指定地址改变为工程施工所在国内的另一地址,并将一份副本送交工程师,工程师也可在事先通知合同双方后这样做。
二十四、雇主的违约
    第一百零一条 雇主的违约
        101.1 如果雇主发生以下事件时:
          (a)在第92.10款中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的款额;或
          (b)干涉、阻挠或拒绝为颁发任何上述证书所需要的批准;或#p#分页标题#e#
          (c)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宣告停业清理,但此清理不是出于重建或合并计划的目的;或
          (d)通知承包商,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由于经济混乱,使他不可能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则承包商在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合同终止其受雇。这一终止在发出通知后14天生效。
        101.2 在第101.1款所规定的14天通知期满之时,承包商除不受第88.1款的约束,应尽快从现场撤离所有其带至工地的设备。
        101.3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雇方在付款方面对承包商承担的义务与第97条规定的如果合同终止时所应承担的义务相同。但是除了第97.8款所规定的付款之外,雇主还应付承包商由于该终止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或由其后果造成的任何对承包商的损失或损害所发生的金额。
        101.4 在不影响承包商根据第92.10款享有利息和根据第113.1款终止合同的权利的情况下,在雇主有根据合同进行任何扣除时,如雇主在第104.10款规定的应付款时间期满后28天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额,承包商可在提前28天通知雇主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工程师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如承包商根据本款规定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由之造成延误或招致费用,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决定:
          (a)根据第77条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
          (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并相应通知承包商,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101.5 当承包商根据第101.4款发出通知,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而雇主随即支付了包括第92.10款规定的利息在内的应付款项,如尚未发出终止通知,则承包商根据第113.1款所享有的权利即告失效,并且承包商应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二十五、费用和法规的变更
    第一百零二条 费用的增加或减少
        102.1 合同价格的调整应根据当地劳务价格及本款所列材料费用的涨落予以调整:
          (a)当地工人:(i)就本款而言:当地工人”系指承包商为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之目的雇用的在现场从事各种工作的熟练、半熟练及不熟练工人,或承包商为合同或与合同有关之目的雇用的现场外全日制工作的熟练、半熟练或不熟练工人。“基本工资率”系指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的当日,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或一般在工程准备实施地区与较好的雇主中的做法相一致的适用的最低基本工资率。“现行工资率”系指规定提交投标书截止日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根据政府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规章,或任何地方的或其他合法机构制定的细则所通行的适合于当地工人的最低基本工资率。(ii)根据本款条件所作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以当地工人基本工资率与现行工资率的差值乘以下列数字计算得出:实际工作总小时数,以及在涉及以加班工资率工作的小时数时,则以此加班小时数与承包商依法应付的加班工资增补百分数相乘的积。此类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iii)合同价格不应因当地工人的报酬的波动而作调整。#p#分页标题#e#
          (b)所列材料:(i)就本款而言:“所列材料”系指投标书附件(填入编号)中规定的在现场施工并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基本价格”系指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当日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现行价格”系指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以前28天之后的任何日期通行的所列材料的现行价格。(ii)根据本款规定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应通过把“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的差值乘以在特定现行价格有效期间内发送到现场的所列材料的数量计算得出。上述调整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增加,也许是对合同价格的减少。(iii)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确保不发生所列材料过于浪费的现象。任何运出现场的所列材料都应在本款(b)段要求的记录中予以清楚地验明。(iv)本款各项规定适用于为施工目的在现场使用的承包商设备所用的燃料,上述设备包括承包商拥有的,用于运送职员、工人、承包商设备、临时工程、工程设备或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上述燃料应在本款(d)段要求的记录中清楚地验明。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卖给或供给承包商的雇员或其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个人用车所需的燃料。(v)承包商应自始至终注意适合的市场。购买材料时,每当材料费用的变动可能引起本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时,承包商应尽其勤勉之职,以与恰当地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相一致的态度,以最便宜的价格购进上述材料。如果任何时候出现承包商一方不够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的情况,无论是在遵守上述要求时,还是其他情况下,在调整合同价格时,对因上述不勤勉、违约及玩忽职守所造成的费用的增加将不予考虑;对本来可以降低的费用,但由于不勤勉、违约或玩忽职守而未能降低时,此笔金额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vi)合同价格不应因材料费用的波动而作调整。
          (c)不包括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在根据本款确定合同价格调整额时,不考虑任何企业管理费用和利润。
          (d)通知与记录:当发生可以或可能导致本款所说的合同价格调整之任何事件时,承包商应立即向工程师就此发出通知,承包商还应保存为使合同价格得以按本款规定进行调整所必需的账簿、账单及其它文件和记录,并在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提供出示任何所保存的发票、账单、文件或记录,以及工程师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竣工日后的调整:在根据第43条确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的日期以后,或根据第48条证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之后,合同价格应按竣工日或移交证书中规定之日的现行费率或现行价格(如果合适的话)进行调整,两个日期中取较早者。#p#分页标题#e#
          (f)合同价格调整的确定:根据本款对任何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之款额应由工程师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确定。
    第一百零三条 后继的法规
        103.1 如果在呈递合同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在工程施工或预计施工的所在国中,国家或州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细则发生了变更,或任何上述州的法规、法令、政令、法律、规章或细则等的采用,使得承包商在实施合同中发生了除第102.1款规定以外的专用的增加或减少此类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工程师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之后确定,并加入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工程师应相应地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二十六、货币及汇率
    第一百零四条 货币限制
        104.1 在呈递合同投标书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如果工程施工或预定施工的所在国政府或该政府的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以及汇兑限制,则雇主应赔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或损害,且不影响承包商行使其在此类事件中有权行使的任何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汇率
        105.1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此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105.2 如果雇主已要求投标书以单一货币报价,但用一种以上的货币支付,且承包商也已声明他要求支付的另一种或几种货币的比例或款额,则适用于计算该比例或款额的一种或多种汇率,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应为在合同投标书递交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日,由预定工程施工所在国中央银行决定的通行汇率,并由雇主在标书递交之前通知承包商,或在标书中予以规定。
        105.3 如果合同规定以一种以上的货币进行支付,当暂定金额为按第90和89.1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时,用以支付暂定金额的外币比例或数额按第105.1或105.2款所规定的原则确定。
二十七、合同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合同生效
        106.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a)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b)并经双方政府批准。
        106.2 双方应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上述批准手续。
        106.3 在106.1款规定的条件满足后,双方应通过信件确认合同生效日期。#p#分页标题#e#
        106.4 在合同的效力直至双方所有的责任和义务完成时为止。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承建的钢筋单项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0.000以下所有的钢筋加工制作和安装项目,包括各种予埋件、砼垫块、马凳筋的制安。设计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现场不产生计时工,工完场清。其中:_________承包钢筋加工制作分项工程;_________承包钢筋安装绑扎分项工程。
二、承包造价:
  以总钢筋设计含量计算,单价_________元/吨(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管理费及各类补贴费用在内)。其中:钢筋加工制作_________元/吨;钢筋安装绑扎_________元/吨。
三、组织领导:
    1)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住宿条件,负责申报临时户口。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一次性调试运转(以后由乙方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4)保证材料供应(材料运至现场_________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p#分页标题#e#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临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合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负责钢筋化验取样、钢筋焊接工作(竖向电渣焊除外),焊接要符合规范要求。
    8)钢筋制安质量要求,应以市质检站、监理单位及甲方工程师签证达优良等级为准,绝对不能出现返工现象。每次挠捣砼梁、板、柱的时候,必须派专人跟班调整钢筋,必须保证砼浇灌后的钢筋质量。
    9)钢筋工种必需的工具、护具及劳保防护用品由乙方自备。
    10)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期:
  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p#分页标题#e#
七、付款方法:
    1)为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100%的工款,基础工程完工且验收通过后,十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款。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结算程序:每月底结算当月1-30日(31日)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工长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工长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预算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予以支付。
八、其它:
    1)由甲方违章指挥或强命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终身致残的,视程度予以赔偿,但最高幅度赔偿为一次性_________元封顶。
    2)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甲方负责追查伤者费用暂由甲方支付。
    3)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在_________元以内,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总)包单位:_________(甲方)
承(分)包单位:_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内容:
  工程名称:支护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本工程包括(按照图纸挡施1,2计算):
    1、基坑东侧锚杆施工,边长_________米,锚杆_________条。
    2、基坑南侧锚杆施工,边长_________米,锚杆_________条。两项合计,锚杆_________条,总工程量为_________延米。
    3、锚杆孔径为φ140,锚杆长分别为10,12,16,20米,锚杆主筋采用1φ25或1φ40。工作内容包括搭设平台架、锚杆钻孔、锚杆设置及灌浆。#p#分页标题#e#
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_________个工作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包修_________年。
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锚杆每米单价包干:_________元/米(包税金)。乙方负责按建设单位结算的总造价开发票,其中属于甲方的税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单价不变。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_________份;水电安装图纸_________份;地质勘探资料_________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书。
    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3、基坑南侧的地下管路,如煤气管、水管等,开工前应在施工图中标明。
    4、按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_________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全面负责锚杆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三份。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_________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___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p#分页标题#e#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乙方有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派_________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第(二)项执行:
  (一)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和材料价格已按_________的规定列入造价内,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价格变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如有变动,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必须划(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_________行,帐号:_________,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帐户或挪作他用。
  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款第(二)项执行:
  (一)按市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拨付规定办理,即在合同签订_________天内,按总造价(当年计划)的百分之_________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百分之_________时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进度百分之_________时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进度百分之_________时再付百分之___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预付备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审定竣工结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办法:
    1、在乙方进场之日,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备料款,即_________万元。
    2、工程进度达30%时,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进度款,即_________万元。
    3、工程进度达55%时,按工程总造价25%支付进度款,即_________万元。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除按工程总造价5%待保修期满后支付外,其余一次付清。
  工程结算: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由经办银行划帐,结算尾数。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_________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p#分页标题#e#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__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天(单项工程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5、锚杆抗拔力按设计要求,即锚1抗拔力10t,锚2抗拔力20t,根据规范验收。不合格须补做,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奖励
    1、提前竣工或赶工奖励:_________。
    2、乙方按期竣工,并经工程质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鉴定或认可的优良级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_________分之_________奖励给乙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供应材料、设备或逾期履行第七条各项规定之一者,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除应负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p#分页标题#e#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偿付违约。
    5、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七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_________项处理:
    1、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2、工期顺延。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送建委、双方主管业务部门、经办银行、税务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总)包单位:_________(甲方)#p#分页标题#e#
承(分)包单位:_________(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锚杆工程
  建设地点:_________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工程量)和承发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1.基坑锚杆_________条,包括现场已浇注_________条锚杆的张拉及锁定,总工程量为_________延米。
    2.锚杆施工依据设计方案和相应施工规范,工作内容包括:①锚杆钻孔;②锚杆设置及灌浆;③锚杆张拉与锁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定为_________个日历天,工期计算的起止时间是: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上述工期以施工方案工期为准。
  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等因素,经甲、乙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竣工日期,乙方应按此竣工日期竣工。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_________项执行:
    1.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设计要求。
    2.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有关标准执行,工程保修至地下室施工到0.00时为止。
第五条 承包方式:
  实行大包干。即包工、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锚杆按_________元/米计价。
  具体工期要求为:在_________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锚杆的钻孔、灌浆,并且张拉完毕至少一半锚杆。
第六条 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计(概算)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单价不变。
第七条 甲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三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源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书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一份;水电安装图纸_________份;地质勘探资料一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书。
    2.提供现场水电接点,材料堆放点及临时设施。
    3.以上工作由_________统一解决安排。
第八条 乙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在开工前三天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2.全面负责锚杆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p#分页标题#e#
    3.完工后,提供有效的竣工资料两份。
第九条 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给第三方。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_________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_________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与说明书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的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技术签证。否则,乙方有权停工,除工期顺延外,因此所造成的窝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委托监理公司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验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其消耗含量和价差处理,按本条第_________项执行:
    1.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其费用和材料价格已按_________的规定列入造价内,在施工过程中,如材料价格变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如有变动,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必须划(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_________办事处,帐号:_________。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将工程款转入第三方帐户或挪作他用。
  工程备料款和进度款按本款第_________项执行:
  (一)按市建设银行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拨付规定办理,即在合同签订_________天内,按总造价(当年计划)的百分之_________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按工程进度百分之时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进度百分之时付款百分之_________,工程进度百分之时再付百分之_________,其余工程进度款由预付备料款抵充,留下尾款百分之五待审定竣工结算后付清。
  (二)工程款支付办法:
    1.合同签订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备料款。
    2.乙方完成进度达5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40%。
    3.乙方完成进度达90%时,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5%。其余款项在地下室施工到0.00时付清。#p#分页标题#e#
  工程结算: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________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和经办银行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由经办银行划帐,结算尾数。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_________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第十三条 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造价按工程增减的规定进行调整和结算。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第十四条 工程交工验收
    1.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_________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_________天(单项工程七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证明书》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者,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果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翻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工程(包括单项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因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乙方另绘竣工图。
第十五条 奖励#p#分页标题#e#
    1.提前竣工或赶工奖励:_________。
    2.乙方按期竣工,并经工程质监部门和主管部门检查鉴定或认可的优良级品工程的,甲方同意按工程总造价_________分之_________奖励给乙方。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供应材料、设备或逾期履行第七条各项规定之一者,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除应负担乙方的实际损失外,并按拖延天数顺延工期。
    2.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超过_________天次日起,按拖欠数额,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直至结清之日,停工期间的窝工和其它损失按实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4.甲方逾期组织验收交工工程(包括单项工程),乙方逾期提交竣工结算的,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分之_________向对方偿付违约。
    5.一方逾期结清或退回工程尾款者,从逾期_________天次日起,按应结清或退回数额,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对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十七条 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本条第_________项处理:
    1.报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2.工期顺延。
第十八条 其它事项及补充条款
    1.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治安、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遵守和执行安全、文明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导致造成的损失和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的处罚或追究赔偿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3.甲方无偿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共_________人的住宿及生活用水、用电。
    4.乙方施工用水用电按市有关规定,从结算款中扣除。
    5.基坑开挖时,挡土桩间如有流砂或挡土桩位移超过规范偏差及漏水等影响地下室施工的情况,由乙方负责处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措施费按_________元包死,如无上述情况,甲方照付上述措施费给乙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送建委、双方主管业务部门、经办银行、税务局、工商局及有关单位各一份。#p#分页标题#e#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代表(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维修养护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以下简称承包人)就_________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一、本合同的的词语涵义与下述第二条所列的通用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为:
    1.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签订前双方所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_________份,其中:发包人_________份,承包人_________份。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p#分页标题#e#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 词语涵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用词用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1.2 承包人:指专用条款写明的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合同的当事人。
      1.3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4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5 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总报价及承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的文件。
      1.7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8 工程维修养护:指对工程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防护、保养、维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
      1.9 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人的总金额。
      1.10 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分摊的其它费用。
      1.11 承包期:指承包工程维修养护工作的历时。
      1.12 天:指日历天。
      1.13 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
      1.14 不可抗力:指台风、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和罢工、战争等异常现象以及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新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条 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协议)。
      2.2 中标通知书
      2.3 招标文件
      2.4 专用合同条款。#p#分页标题#e#
      2.5 通用合同条款。
      2.6 技术条款。
      2.7 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3.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语言。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3 施工中必须使用技术条款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没有相应规定时,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维修养护工艺,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第4条 联络。本合同中有关各方的联络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签收手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
      5.2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
      5.3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维修养护相关的档案资料。
      5.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5.5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维修养护人员及设备的驻留场地。
      5.6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按时支付维修养护款。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6.1 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进入维修养护现场,完成维修养护准备工作,并认真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及质量要求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6.2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维修养护方案和实施计划,并提交发包人审批。维修养护方案中应包含文明施工和科学管理措施,保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
      6.3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条款有关规定,防止因对噪音、扬尘、废水、废油不进行控制和治理及生活垃圾不及时清除而造成环境破坏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6.4 自行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的用电、用水、排水、照明、通信等,并承担一切费用。
      6.5 负责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及设施的保护工作。维修养护时做好工作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保护,造成损坏承担一切费用。#p#分页标题#e#
      6.6 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维修养护工作区和生活区及其施工废弃物。
      6.7 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报表及维修养护工作计划、进展情况、管理信息等。
      6.8 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有关维修养护资料和文件。
    第7条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可指派专人具体负责管理某项维修养护工作的实施,并将被指派人的姓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执行其指示。
    第8条 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应由承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发包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工作进度
    第9条 实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发包人的指示,编制实施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批。发包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实施计划已经批准。
    第10条 延误开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条件,可以延长工期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不可以延长工期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给承包人予以赔偿。
    第11条 暂停工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全部或部分维修养护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指示立即停止工作。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承包人在暂停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当维修养护工作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复工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发生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时,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2.1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作内容。
      12.2 增加合同中任何单项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百分比。
      12.3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12.4 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12.5 不可抗力: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天内,就延误的原因、项目内容、延期要求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经发包人审查确认答复。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天内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报告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第13条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工期提前。某项工作如需要提前完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完工日期可以提前。承包人按此协议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应在2天内给予批准。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完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p#分页标题#e#
      13.1 提前的时间。
      13.2 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13.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13.4 赶工费用和奖金。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 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将一份包括质量管理机构的组成、主要人员资格、试验设备清单、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维修养护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技术条款的规定和发包人的指示,对维修养护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其维修养护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记录,填制工程质量评定表,定期提交发包人审查。承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的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对于不合格的维修养护项目进行修补返工,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修补返工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再发现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处理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维修养护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正常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影响正常维修养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维修养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16条 质量要求。质量应达到水利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利行业没有具体标准的项目应达到技术条款的质量要求。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能返工且返工后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能返工但返工不可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返工的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返工的费用。
      双方对维修养护质量有争议,可提请专用条款约定的部门裁定,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格调整
      合同价格在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
      17.1 发包人确认的变更。
      17.2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增减和调整。
      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将调整原因、内容、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予以复核,批准后通知承包人。#p#分页标题#e#
    第18条 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的核实确认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在接到报告7天内核实已完维修养护工作任务和应支付的维修养护款,若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需要修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修改,重新提交月维修养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3天内对修改后的月进度付款申请报告签字确认。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
      发包人在签字确认后14天内不予支付维修养护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减缓维修养护工作速度,直至停止工作,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同意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维修养护款。协议应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利息计算方法。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
      维修养护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完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完工结算报告后应在28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
6.变更
    第21条 变更
      2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和性质。
        (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经批准的施工顺序。
      21.2 变更的程序和指示: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变更后必须按变更要求执行,若不同意变更,应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承包人未在2天内答复发包人,则视为承包人已同意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要求。
        (2)没有发包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进行变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做出第21条规定的变更后,如果变更项目引起维修养护方案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影响了其原定维修养护费用时,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报价书,承包人和发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调整价款和完工日期的变更决定;除此之外,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违约必须作出的变更,因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验收
    第23条 验收
      合同期满或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时,可进行合同期满验收、阶段验收或单项验收。#p#分页标题#e#
      23.1 阶段验收或单项维修养护工作验收。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后,承包人应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23.2 合同期满验收
      合同期满后14天内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附验收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验收报告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发包人签署验收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8.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出现争议时,要求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采用以下的方式解决:
      24.1 提请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对调解结果不能接受,或由于一方原因使调解结果无法执行,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24.2 签订仲裁协议或确定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调解和仲裁或诉讼判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作,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25条 违约。发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期限内履行合同,否则有权暂停维修养护工作,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赔偿因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维修养护标准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或发生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暂停支付维修养护款,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索赔。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承包人可根据本合同有关条款按以下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6.1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的申请报告。#p#分页标题#e#
      26.2 索赔申请报告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以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
      26.3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内进行调查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7天后未予答复,应视为批准。
9.其他
    第27条 安全施工。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时,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时,须报发包人并双方签订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侵犯专利权等的诉讼及承担有关费用的约定后承包人才能实施。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若建议被采纳,需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
    第29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通报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2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30.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30.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0.3 造成承包人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0.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30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期满,维修养护工作终止,未完承包工作内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处理后,并且除此之外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p#分页标题#e#
1.词语涵义及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
      1.1 发包人:_________
      1.2 承包人:_________
      1.3 发包人代表:_________
      1.4 承包人代表_________
      1.9 承包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历时总天数_________天。
    第2条 合同文件。
      若还有其他构成合同的文件时,按照签署日期的先后,插入合同中,签署日期在后的应排在前面,并列出全部文件的名称和顺序。
    第3条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示例,仅供参考)
      如果双方商定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汉语即:3.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汉语。
2.双方主要义务和责任
    第5条 发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
      5.1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整个维修养护期内的总体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5.2 审查批复承包人上报的单项维修养护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5.3 _________。
      5.4 _________。
    第6条 承包人主要义务和责任_________
3.工作进度
    第12条 单项维修工作工期延误_________。
    第13条 工期提前_________。
4.质量与检验
    第14条 质量管理_________。
    第16条 质量要求_________。
5.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17条 合同价格及调整_________。
    第19条 维修养护款支付_________。
    第20条 维修养护款结算_________。
6.变更
    第22条 确定变更价格和工期_________。
7.验收
    第23条 验收_________。
8.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24条 争议的解决_________。
    第25条 违约_________。
    第26条 索赔_________
9.其他
    第28条 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_________。
技术条款
1.一般规定
    第1条 说明
      1.1 工程概况:
        (1)工程位置:所属县;上下邻接;起至桩号等。
        (2)工程类别:堤防工程,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水闸工程等。
        (3)工程数量:堤防长度、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座数及坝垛数、水闸座数等。#p#分页标题#e#
      1.2 水文气象:气象特征、降水量及分布、气温
      1.3 对外交通条件_________
    第2条 合同项目工作范围及内容(承包范围及内容)_________。
    第3条 维修养护工作会议与报表
      3.1 发包人在每周或每月定期召开周、月协调会议或专题会议,检查承包人的工作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情况,协调解决维修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2 承包人应在每周或每月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告,其主要内容有:上周(或月)维修养护工作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的累计工作量以及影响工作进度的因素和本周(月)采取的改进措施;维修养护工作质量(含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及处理情况)等。
    第4条 质量管理
      4.1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选派有经验的维修养护技术人员对维修养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的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4.2 单项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承包人应认真进行质量检查,符合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后,报请发包人检查验收。
    第5条 治安保卫与维修养护工作安全
      5.1 承包人应教育维修养护人员遵纪守法,维护工地社会治安,协助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5.2 承包人应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等安全防护工作负责,并制定安全防护规程,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安全教育。在工作范围内设置必要的标志和信号。
    第6条 环境保护
      6.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禁止随意弃土、堆放材料,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不得使有害物质(扬尘、废水、废油)污染土地、河流。若因违反环境的有关规定而受到处罚或要求赔偿,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6.2 承包人应保持维修养护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理维修养护废弃物和垃圾,并将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6.3 在全部维修养护工作完成后,除已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外,承包人必须拆除一切应该拆除的临时维修养护设施和临时生活设施。拆除后的场地应彻底清理。凡发包人决定保留的设施,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处理的办法。
    第7条 技术标准和规范
      7.1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时,所有的材料、设备、维修养护工艺和维修养护工作质量检验均应遵照合同技术条款所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和技术要求。本合同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不限于):#p#分页标题#e#
        (1)《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4)《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5)《黄河防洪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6)《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实施细则》
        (7)《黄河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试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8)《堤防工程养护修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9)《水闸技术管理规程》(sl75-94)
        (10)《水闸工程管理技术规范》(sl170-98)
        (11)《水利工程闸门及启闭机、升船设备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12)《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2.工程维修养护
    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保养和防护,及时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安全和正常运用;降雨期间应加强巡查,对因雨水对工程造成的损坏随时采取临时措施(如对积水进行合理排除或圈堵,及时关闭护路闸等)。
    第8条 堤防工程
      8.1 堤顶维修养护
        (1)堤顶高程、宽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
        (2)未硬化堤顶应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无车槽及明显凸凹、起伏;降雨期间及时排水,雨后无积水,平均每5.0米长堤段纵向高差不应大于0.1米,横向坡度宜保持在2%-3%。
        (3)硬化堤顶应保持无积水、无杂物,堤顶整洁,路面无损坏、裂缝、翻浆、脱皮、泛油、龟裂、啃边等现象。
        (4)泥结碎石堤顶应适时补充磨耗层和洒水养护,保持顶面平顺,无明显凸凹、起伏。
        (5)堤肩应达到无明显坑洼,堤肩线平顺规整,应植草防护。
        (6)边埂应达到埝面平整,埝线顺直,无杂草。
        (7)堤防土牛应达到顶平坡顺,边角整齐,规整划一。
        (8)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车辆通行,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9)管护基地房台应达到边坡平顺、台面平整清洁、规整化一。#p#分页标题#e#
        (10)堤防路口不能蚕食堤顶,硬化路口路面坚固无损。
        (11)未硬化堤顶的维修养护应做到:①根据堤顶干燥程度,及时进行洒水养护。②对堤顶坑凹及时进行补土填平、夯实,雨后进行刮平碾压。③堤顶泥泞期间及时关闭护路闸(杆)、排除积水。
      8.2 堤坡(淤区边坡)维修养护
        (1)堤坡(淤区边坡)应保持竣工验收时的坡度,坡面平顺,无残缺、水沟浪窝、陡坎、洞穴、陷坑、杂草杂物,无违章垦植及取土现象,堤脚线明确。
        (2)淤背区、淤临区、前戗、后戗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顶面平整,沟、埂整齐,内外缘高差符合设计要求。
        (3)砌石堤坡和混凝土堤坡按险工、控导工程养护标准执行。
        (4)对雨后出现的局部残缺和水沟浪窝、陷坑等,应及时按标准进行恢复,严格掌握工程质量。
        (5)上堤辅道应保持完整、平顺,无沟坎、凹陷、残缺,无蚕食侵蚀堤身现象。
      8.3 护堤地维修养护:护堤地要达到地面平整,边界明确,界沟、界埂规整平顺,无违章取土现象,无杂物。
    第9条 险工、控导、护滩(岸)、防护坝工程
      9.1 坝、垛、护岸顶面
        (1)宽度、高程符合竣工验收时或设计标准,顶面平整,无凸凹、裂缝、陷坑、浪窝,无乱石、杂物及高秆杂草等。
        (2)沿子石规整、无缺损、无勾缝脱落;眉子土(边埂)平整、无缺损。
        (3)备防石位置合理,摆放整齐,便于管理与抢险交通,无坍垛、无杂草杂物,坝号、垛号、方量等标注清晰。
      9.2 护坡
        (1)土坝坡:坡面平顺,草皮覆盖完好,无高秆杂草、水沟浪窝、裂缝、洞穴、陷坑。
        (2)散抛块石护坡:坡面平顺,无浮石、无游石、无缺石,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保持坡面清洁。
        (3)干砌石护坡:坡面平顺、砌块完好、砌缝紧密,无松动、塌陷、架空,灰缝无脱落,坡面清洁。
        (4)浆砌石护坡:坡面平顺、清洁,灰缝无脱落,无松动、变形。
      9.3 根石
        (1)根石台的高程、宽度、坡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或竣工验收时的标准。保持台面平整,无浮石、杂物。
        (2)根石坡平顺,无明显外凸里凹现象,无浮石、游石。#p#分页标题#e#
        (3)联坝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第10条 水闸工程
      10.1 管理范围内应保持整洁美观,搞好绿化美化。
      10.2 土工建筑物无水沟浪窝、塌陷、裂缝、渗漏、滑坡和洞穴等;排水系统、导渗及减压设施无损坏、堵塞、失效;土石结合部无异常渗漏。
      10.3 石工建筑物块石护坡无塌陷、松动、隆起、底部淘空、垫层散失;墩墙无倾斜、滑动,无勾缝脱落;排水设施无堵塞、损坏、失效。
      10.4 混凝土建筑物(含钢丝网水泥板)无裂缝、腐蚀、非正常磨损、剥蚀、露筋(网)及钢筋锈蚀等情况。
      10.5 水下工程无冲刷破坏;消力池、门槽内无砂石杂物;伸缩缝止水无损坏;门槽、门坎的预埋件无损坏。
      10.6 闸门无变形、锈蚀、焊缝开裂或螺栓、铆钉锈蚀、松动;支承行走机构运转灵活;止水装置完好;门体表面涂层无大面积剥落。
      10.7 启闭设备运转灵活、制动性能良好,无腐蚀,运用时无异常声响;钢丝绳无断丝、锈蚀,端头固定符合要求;零部件无缺损、裂纹、非正常磨损,螺杆无弯曲变形;油路通畅,油量、油质合乎规定要求。
      10.8 机电设备及防雷设施的设备、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安全保护装置是动作准确可靠,指示仪表指示准确、接地可靠,绝缘电阻值合乎规定,防雷设施安全可靠,备用电源完好可靠。
    第11条 围堤、格堤、防汛道路
      参照堤防工程标准执行。
    第12条 生物防护工程
      12.1 防浪林、行道林、适生林、护堤地林及险工、控导、护滩(岸)、水闸的树木生长旺盛,无病虫害,无滥砍滥伐和人、畜破坏。行道林和险工、控导、水闸的树木修剪整齐、美观,鱼鳞坑、浇水沟规整,存活率达到98%以上。防浪林、适生林、护堤地林株行距适宜,存活率应达95%以上;林区无高秆杂草。
      12.2 堤防、险工、控导、水闸等适宜植草的工程部位,草皮整洁美观,覆盖率达到95%以上,无高秆杂草。
      12.3 有景观功能的工程绿化,可参照园林景区进行养护。
    第13条 管理设施
      13.1 位移、渗流、应力应变、震动反应等安全监测设施完好。
      13.2 远程监控系统的现场设施、设备(仪器、传感器等)完好无损坏,运行正常。
      13.3 排水沟完好,畅通无损坏,无孔洞暗沟、沟身无蛰陷、断裂,接头无漏水、阻塞,出口无冲坑悬空,沟内无淤泥、杂物。#p#分页标题#e#
      13.4 公里桩、百米桩、边界桩、断面桩、坝号桩、高标桩、交界牌、指示牌、标志牌、责任牌、简介牌、纪念碑等埋设坚固,布局合理、尺度规范,标识清晰、醒目美观、无涂层脱落、无损坏和丢失。
      13.5 水尺无损坏,标尺清晰,基座涂层无脱落;测流测沙桥完整、稳固,铁件无锈蚀、无涂层脱落。
      13.6 照明、通讯、安全防护等设施完好。
      13.7 护路闸(杆)开合灵活,标识齐全、醒目美观,埋设坚固无损坏,涂层无脱落。
      13.8 管护基地房屋、防汛屋、守险房、启闭机房、测流测沙房等,坚固完整、门窗齐全无损坏,墙体无裂缝、墙皮无脱落,房(屋)顶不漏水。
      13.9 景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干净整洁无损坏、涂层醒目无脱落。
    第14条 工程资料
      工程检查记录要清晰、准确、完整、规范,各类工程的维修养护资料要清晰整洁,内容真实、齐全、准确、规范,并要求及时上报、存档。
      维修养护资料包括:内部工作制度和办法,汛前汛后工程普查资料,险工、控导工程根石探测资料,堤防隐患探测资料,维修养护方案及实施计划,工程鉴定资料,原材料质量鉴定资料,检查检测试验资料,单项工程维修养护工作总结,维修养护大事记,维修养护日志,维修养护工作总结报告等。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承建的模板单项工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甲方发包给乙方采用包工方式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助及分工负责等原则,根据本工程的情况,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按益施工图纸中基础分部±0.000以下所有模板工程项目与设计变更单的所有工作内容。
二、承包造价:以模板与砼接触面积计算工程量,包括所有制、安、拆、运及现场文明施工中的工作内容,并承担所有预埋铁件拉墙筋的安装,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该承包单价已含乙方管理费、各类补贴费用及制安模板所用的铁丝、铁钉在内)。
三、组织领导:
    1)甲、乙双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动、技术安全、工程质量以及生活、计生等工作。
    2)乙方必须确保进场人员的政治素质及身体、技术素质,严禁使用童工、女工。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岗证、操作证。经批准进场的工人须持有效证件。进场时,每人交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附花名册一式二份。在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随意更换施工人员,以保证本组技术实力和队伍的稳定性。#p#分页标题#e#
    3)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管理,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制度及宿舍、伙房纪律。
    4)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商妥并正式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不得单方撤离施工队伍,否则,因此而导致施工现场生产停顿、延误工期等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单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冻结乙方的承包工程款。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进场人员的生活住宿条件,负责申报临时户口。
    2)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配料用料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指挥、监督与管理。
    3)提供施工必要的机械设备,负责机械的一次性调试运转(以后由乙方负责),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
    4)保证材料供应(材料运至现场_________米内,但不提供塔吊运输),如确因种种原因供应不足时,甲方应及时安排其它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配。工地现场计时工每工日_________元。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遵守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建设、临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以上。
    2)严格本班组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每个工人入场时,都必须认真学习、遵守执行经理部制订的《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等制度,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保证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凡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大小安全事故的责任。
    3)提倡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并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搞好与建设、监理单位、甲方及其他班组间的关系。必须要求每一个工人遵守纪律,不打架,不滋惹是非,若违反,乙方要承担责任。
    4)绝对服从甲方的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必须在操作作业现场,未经经理同意不准离开工地。应保证足够的施工力量,否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负责组织工人进退场,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5)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配合比合下料,、不造成人为的浪费。收工前要把剩余的材料清理并尽量回收,做到工完场清,不准从楼层上往下倒建筑垃圾。
    6)爱惜甲方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承担本组一切机械设备和工具的维护与保管。违章操作致使机械设备和工具损坏的,其维修费用及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严格履行材物领(借)用手续,工完退回。
    7)模板制、安必须保证几何尺寸准确和牢固,不准出现下垂、胀模、漏浆等现象。每次浇捣砼梁、板、柱的时候,必须派专人跟班,以保证质量。如砼胀模超过允许偏差值,乙方应在拆模后立即负责凿平。在安装及拆模后,应及时将板面及楼面的垃圾、材料清理干净,避免影响下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完成后,必须把所有木工用料堆回指定位置。#p#分页标题#e#
    8)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各项规定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逐项予以罚款处理,所罚款项在结算款中一次扣除,情节严重者则予清除离场。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建设、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如果由于设计和管理指挥原因造成损失,所有经济全部由甲方负责;由于操作者盲目蛮干、图速度、不按规范规定操作所造成的返工,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工期:
  根据项目经理部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的时间、期限,保证按期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付款方法:
    1)为保持施工生产的稳定、连续性,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施工进度支付给100%的工款,基础工程完工且验收通过后,十天内结算并付清所有工款。若乙方中途因不能保证甲方的工期、质量、安全及违反国家有关法规而退场,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承包余款,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2)结算程序:每月底结算当月1-30日(31日)的工作量,乙方根据主管工长签证的分项工程验收单、现场质检证质量等级、下道工序工长签字接收,经项目经理审核,报公司预算部结算核定,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财务部在下月十五日左右予以支付。
八、其它:
    1)由甲方违章指挥或强命工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造成终身致残的,视程度予以赔偿,但最高幅度赔偿为一次性_________元封顶。
    2)由于他人违章作业而造成的伤害,其经济损失由肇事者负责。甲方负责追查伤者费用暂由甲方支付。
    3)凡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和工地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伤害,其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4)伤者费用在_________元以内,不管何种原因均由乙方自理。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甲方对以上各条款负有解释权。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完付清所有承包款时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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