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范文作文简历试题字典词典成语近义反义笔顺谜语造句名言短信五笔歇后语更多

黄金代理交易协议书

2011-09-21 15:21 互联网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业务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2.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将乙方的资料在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客户编码,乙方通过甲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实物
    4.乙方的最低开户资金为_________元。(1-3万元)
    5.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与成交金额相当的货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指定事项
    6.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7.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8.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9.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10.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指令下达
    11.乙方通过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下达,书面指令须有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下单方式甲方需保留录音记录。
    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3.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单。
    14.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应当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p#分页标题#e#
    15.乙方需要入库或提货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实物入库、提货及出库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交易所仓储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五、通知事项
    16.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单和清算单:
      (1)乙方或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2)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传真号_________    
      (3)其它形式:_________
    17.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清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及时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清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1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清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收市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19.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账户管理
    20.甲方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交易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代管乙方交存的黄金。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分户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清算单中报告可用资金和可交易黄金的余额及划转情况。
    21.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和黄金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2)为乙方支付的仓租和运保费;
      (3)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甲乙双方签订的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2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23.乙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和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黄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24.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证。
    2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及其它信息,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费用
    26.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黄金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附表执行。
    27.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p#分页标题#e#
八、免责条款
    28.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9.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生效和修改
    30.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1.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账户的清算
    3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3)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34.甲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交易所的代理业务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资金和实物转移至其他乙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业务的会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乙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必须及时向交易所办理乙方在甲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十一、纠纷各处理方式
    36.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 
十二、其他事宜
    37.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期货经纪公司计算机系统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期货交易委托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全部承担该种风险。
    2.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乙方的免责条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之约束。
    3.甲方保证填写于本协议所属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甲方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实,使得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与甲方取得联系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应确认自身用于网上交易的电脑系统安全、可靠。对于因该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系统代理他人从事期货交易,并从中收取费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过错而造成密码失密,从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权人使用其帐号、密码时,应立即与乙方联系,并自我采取相应的保护、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术或其他手段,攻击乙方网络,破坏乙方系统,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承诺:
    1.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并愿意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的约束。
    2.乙方已在我国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有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合法资格。
    3.乙方开展网上期货交易业务,已具备以下条件:
      3.1 建立了规范的内部业务与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3.2 具有一定的公司级的技术风险控制能力;
      3.3 建立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4.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资料、委托事项和密码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5.由于技术维护、系统升级或故障导致网上期货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告之甲方并提供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网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p#分页标题#e#
第三条 特别提示
    1.开户提示:甲方欲开通网上期货交易委托,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异地营业部临柜办理。
    2.设备提示:甲方应具备网上交易所必需的设备。包括:计算机、电话线、调制解调器等。甲方还应具备能登录国际互联网(internet)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期货交易所必需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从乙方指定的站点下载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密码提示:甲方办理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应注意对自己的交易密码保密,建议甲方定期变更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
    4.交易提示:
      4.1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2 网上委托客户需自行支付上网所需一切费用,如:上网费、电话费等。交易费用收取与电话等委托方式相同。
第四条 免责条款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而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等问题造成委托系统不能正常运转,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由于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突发事故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由于在网络中断、堵塞或网上期货交易方式被冻结等情况下,甲方应使用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为网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则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由于《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所揭示的其他风险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终止甲方的网上期货交易:
    1.甲方提出撤销申请,经本公司核准的;
    2.甲方蓄意破坏本公司加密设施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p#分页标题#e#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技术产权交易所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本协议项下,乙方愿意成为甲方的特约经纪代表并遵守甲方所制定之《_________技术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_________技术产权交易所会员守则(暂行)(以下称守则)》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甲方的业务范围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组建,有权签订本协议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已年满18周岁,且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本协议约定业务之人员,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二、乙方从事业务之范围
    1.为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使用进行中介服务;为科技型企业产权转让、融资进行中介服务;
    2.为技术引进,外资项目引进进行中介服务;为技术出口进行中介服务。
三、乙方须经甲方培训认可并发放技术产权经纪证书后方可进行相关中介服务。
四、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_________元人民币的管理费。双方同意,该费率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管理费应在每年第一个自然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付清;第一年度管理费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拖欠管理费超过半年,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经纪代表资格。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凡乙方提供中介服务的项目,乙方有权按与委托方的协定标准收取委托方的佣金;
    2.凡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通过甲方挂牌成交的,有权要求甲方协助申请_________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产权交易专项资金的奖励;
    3.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之交易规章制度。
    4.乙方通过甲方所得报酬的税负由甲方代扣代缴,有优惠政策的,按政策办理。
六、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1.乙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予允许,但乙方对其此前从事的中介活动仍负有独立完全的责任。
    2.乙方对涉及到当事人以及本交易所需要保密的内容有义务予以保密。
    3.乙方不能正确履行其义务,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p#分页标题#e#
    4.协议届满,乙方愿意续约的,可以续约,但甲方对此保留最终审核权。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明白并同意乙方并非甲方的职工,不纳入甲方劳动编制,乙方仅享有通过甲方信息资源平台进行中介服务以及获得甲方协助申请交易奖励服务的权利,不享有劳动福利、保险等权益;乙方不得以甲方职工、受托人或任何身份,代表甲方发表、签署任何文件、或承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因其过错造成转让方、受让方或其他相关各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与乙方因本协议所形成的关系不能解释为聘请、代理、或合伙关系。
    4.乙方签约前,已经阅读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到的交易规则和会员守则,乙方同意并愿意遵守。
    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对公司的规章制度作相应的调整,乙方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否则本协议在乙方提出异议时自动终止。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第十二个月最后一日止。
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致_________:
根据你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在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_________(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p#分页标题#e#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
    1.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
    2.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_________银行”)应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_________公司安排的银团贷款,同意向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_________公司及其股东,即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_________银行签订本行业股权抵押简同(以下简称“抵押合同”),各方在此保证承担以下责任:#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_________公司同意将_________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一切设施、财产、_________公司的营业收入及一切收益和权利(以下统称“一切资产”)抵押给_________银行,_________银行对一切资产拥有第一抵押权和第一留置权,股东同意将上述一切资产的股东所有权及股东对_________公司的一切权益(以下简称“股权”)抵押给_________银行,但股东在本抵押合同项下对_________银行的责任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 在_________大厦的建造期间,由于一切资产尚未全部形成,_________公司同意将与_________大厦的建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台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如果有)、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及其一切有价证券与物权凭证先行抵押给_________银行。在_________大厦建筑物区属于_________公司所有的一切设备、材料、财产等也抵押给_________银行。
第三条 _________大厦建成开业后,_________公司同意将其所拥有的一切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或是流动资产,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种类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全部存款,均抵押给_________银行。
第四条 _________银行同意在_________银行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行使本抵押合同赋予的权力之前,_________公司有权使用和经营_________大厦,并且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运用一切资产。
第五条 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_________银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各方同意对_________大厦建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保险单据的任何赔偿,需付给_________公司用以完成_________大厦和维持正常营业及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六条 在_________公司没有违反贷款合同中偿还贷款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的规定,并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_________银行履行其保函项下的责任的前提下,_________公司可以按照贷款协议和股东间签订的_________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定给股东分配红利,已分配的红利为股东的私有财产,不受本合同的限制。
第七条 _________公司和股东同意,一旦_________银行履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责任,向银团偿还了部分或全部担保金额,或_________公司、或股东违背了本抵押合同中任何条款,_________银行在_________公司和股东收到_________银行发出书面通知书七天后可自动取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_________银行同意如果_________公司或股东在上述七天之内,按照要求补偿_________银行的一切损失或弥补该违约行为外,_________银行将不实施其取得所有权的权力。#p#分页标题#e#
第八条 _________公司和股东同意:
    (1)_________银行一经获得一切资产和股权的所有权,即可自己或通过一个指定人占有并按商业做法经营_________大厦,或在各股东先行决定不购买_________大厦后,_________银行随意处理一切资产和股权。其顺序为:_________银行和各股东将对价格进行商定,如果在七天之内无法在买卖价格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_________银行即可以出售时能够取得的最好价格,自由地向任何购买者包括各股东出售其在_________大厦中的权益(但应考虑各股东推荐的可能的购买者)。
    (2)_________银行可用经营或出售所得的款项来补偿其损失。
    (3)如果营业或出售所得足以补偿_________银行所受损失,所剩款项将根据合资合同中各方的权利支付给_________公司或其股东。如果_________公司或其股东已补偿了_________银行所受损失,从而_________银行未出售_________大厦,一切资产和股权将退给_________公司和各股东。
第九条 _________公司和股东向_________银行保证:
    (1)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公司在_________注册登记,均为信誉良好的法人。与本合同有关的各方签字人均是经过各该方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批准的代表,有权代表该方签订本合同。
    (2)_________公司按时向_________银行提供_________大厦在建造中和经营中的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使_________银行能了解_________大厦的建设、经营情况和收支状况。
    (3)_________银行有权审查_________公司的一切帐目和业务档案,有权出席旁听_________公司举行的董呈会议(无投票权),对_________公司的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_________公司对_________大厦的一切资产妥善维修和保养,并按资产的实际价值投保各种必要的保险。
    (5)未经_________银行同意,_________公司不得向任何银行、企业或私人借款,但_________银行应同意_________公司发展其正常业务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即使经同意借款后,其它债权人的权益不得先于_________银行(联合牵头人组织的银行贷款除外)。
    (6)未经_________银行同意,_________公司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但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补充、代替、向出租人出租、管理协议,及正常经营范围之内的其它业务除外,当任何一个股东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该受让人必须是_________银行认可的。股东在本抵押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由受让人承担。本条款的解释不得在任何方面妨碍_________大厦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内的经营。#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由本抵押合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得到解决,应交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最终的。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按下列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当事人(或按收件人___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的地址或电传号送交)。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信贷部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回号: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回号: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回号:_________
  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索赔或其它通讯来往:
    (1)如果以电传发出,以收到电传回号;
    (2)如果以信件发出,发送至上述地址即视为妥善送达。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已经公布并生效的一切与抵押有关的适用法。但是如果本抵押合同中一些特殊事宜在中国尚未有法可依之前,可参照国际商业惯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_________银行为贷款而出具的保函失效为止。如果_________银行根据保函履行了其付款义务,本抵押合同的有效期将延至_________银行保函项下所付金额全部得到偿还时为止。
第十四条 执行本抵押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本抵押合同的公证费将由_________公司负担。
第十五条 本抵押合同以中、英文(略)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____银行(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致_________:
根据你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我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由我公司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抵押,你行同意向我公司发放总金额为_________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因此特设定本抵押书。本抵押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是上述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一、抵押物
  1.抵押物是抵押人(即上述合同中借款人)在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抵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
  3.抵押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抵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抵押人在你行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你行监督,作为本抵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一项保证。
二、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1.抵押人的抵押行为已经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2.在签署本抵押书前,抵押人未曾将本抵押股权抵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抵押书有效期内,也不将本抵押股权抵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3.抵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你行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4.本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抵押书的有效性时,抵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抵押书,使其与股权抵押项下的贷款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5.本抵押书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抵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你行在本抵押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你行对抵押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三、抵押物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你行有权依照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程序及方式处理抵押物及其派生的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你行在本股权抵押项下贷款的本息及费用。
    (1)抵押人在本抵押书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
    (2)抵押人不能按本抵押项下的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3)抵押人有其他违反本抵押书或本抵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事项。
  抵押人对你行采取各项处理抵押物措施,包括:
    (1)从抵押人保管帐户及存款帐户主动扣取款项;
    (2)宣布拥有该抵押股权,在法律上取代抵押人在_________公司的股东地位;
    (3)依法转让、出售、拍卖或采取其他手段处置该抵押股权,抵押人均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四、有效期
  1.本抵押书自抵押人有效签章后生效。
  2.本抵押书将持续有效,直至本抵押项下贷款本息及费用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抵押人(即借款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人(签字):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和要求,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和_________基金管理公司本着共同发起“_________基金”,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能产生良好效益的经济领域,以使投资人获得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和较丰厚的资本增值的宗旨,经平等协商并形成共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1.本基金: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_________基金。
  2.基金单位: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3.人: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5.主管机关: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中国人民银行_________市分行。
  6.经理人: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7.投资: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8.信托人: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本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9.会计年度: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10.年初资产净值: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11.受益凭证: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12.单位持有人: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册: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14.登记人: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中专指_________证券登记公司。#p#分页标题#e#
  15.交易日: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16.关连人: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17.估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18.估值日: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发行费: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20.经理年费: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三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1.资产净值: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22.信托年费: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23.核数师: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24.一般决议: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5.特别决议: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26.会计结算日: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帐户: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28.收益分配日: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议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过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29.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30.基金管理规定:指《_________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31.计价日: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_________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p#分页标题#e#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资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是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p#分页标题#e#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分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_________、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p#分页标题#e#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将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起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行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平。
  7.经理可以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_________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情况除外:(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差错承担任何责任。)#p#分页标题#e#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p#分页标题#e#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_________市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中国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p#分页标题#e#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分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席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席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20天以在《_________特区报》或《_________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未见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过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主席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主席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主席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席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席人担任大会主席。
  7.除非大会主席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p#分页标题#e#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席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纪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主席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议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的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2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过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p#分页标题#e#
    (1)清理、核对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12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监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保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和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的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p#分页标题#e#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于无关职员)泄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可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则分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议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平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p#分页标题#e#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的情况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签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政府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主席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外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利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p#分页标题#e#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10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生单位总份额_________%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数由新的经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_________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p#分页标题#e#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律规定;对于上述法律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受托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委托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为乙方的名义持有_________有限公司股金事宜,现双方就相互权利和义务协议如下:
一、受益人
  甲方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实质所有权归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所有,该股金受益人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单位,甲方仅为受托名义持有该股金。经乙方签字确认的本协议文本,可以作为充分的受益信托凭证,在乙方书面授权的前提下,其他持有人也可以行使一切受益权。
二、委托持股标的
  本协议约定的信托财产为乙方委托甲方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圆整)的股金,该股金为乙方委托甲方名义持有,有关购买款项有乙方全额支付承担,具体依据以各方往来结算凭证确认,甲方未对此股金付任何代价,甲方对该股金不主张任何协议外权利。#p#分页标题#e#
  该股金状况: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界定为_________股;_________,出资_________元,以_________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界定为_________股;
  本协议委托持股之标的即为占注册资本_________%其他自然人出资_________元的部分股金。
三、乙方或其指定受益人取得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利益的形式、方法_________。
  乙方享有一切该股金的实质所有权,乙方受益权及于该股金的一切所得和任何处分利益,具体取得方式和办法由乙方具体指令甲方办理。
四、信托期限
  该甲方信托名义持有的该股金自甲方持有该股金时起至乙方通知甲方处分该股金时止。
五、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甲方名义持有该股金期间,在具体管理运作该股金方面甲方应全部依据乙方指令操作,无乙方指令不得对该股金作出任何直接或间接处分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该股金的行为,甲方不得将该信托名义持有的股金向一切利害关系人明示。该股金具体运作托管给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有乙方指定的该单位具体管理该股金,该托管具体规定如下:_________股东会行使该集团全部股东权利,无须甲方任何书面授权,本协议即为充分授权 。
六、受托人的报酬(考虑是否将此款删除)
  甲方有权收取该信托名义持有费用_________元/年。
七、信托终止事由
  甲方依据乙方具体指令处分完毕并交接完毕本协议所定的信托名义持有关系即终止,本协议或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履行中如遇争议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由原告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协议各方签字代表同时作为自方本协议履行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具有双重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p#分页标题#e#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p#分页标题#e#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p#分页标题#e#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p#分页标题#e#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3.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p#分页标题#e#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c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批准权和否决权。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接受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约束,同意按照该规则规定,委派代表参与特别委员会;
      (6)向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_________元的资金,通过另行设立资金信托的方式,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变现;
      (7)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p#分页标题#e#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特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对剩余之全部信托收益享有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p#分页标题#e#
    3.享有要求任一个普通受益人或全体普通受益人等比例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b类信托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信托受益权的权利;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由本合同受益人享有的收益。
    2.受益人的实际信托收益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和普通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p#分页标题#e#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在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后的剩余部分,归全体特定受益人,由受托人按照受益人的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对特定受益人,应采用股权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满足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财产分配权后剩余的_________股权,受托人应当按照特定受益人信托资金占c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各个特定受益人,并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p#分页标题#e#
    4.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之受益人,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偿还债务。
  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受益人可以转让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条 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和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对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
      (1)信托期间,本信托计划项下之优先受益人有权按照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特定受益人通过受让其信托合同的形式,受让其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优先受益人请求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转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方缴纳转让手续费。
      (2)在信托终止前2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受益人应当将其全部信托受益权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有义务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负责落实。上述转让不收取转让手续费。
      (3)前述(1)、(2)小项所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其所签署的a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
    2.对普通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受让: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要求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普通受益人有义务转让上述信托受益权。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按照本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a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或b类信托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收益人的权利。#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 优先受让权
  除前述第二十条第1项、第2项所规定的情形外,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收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优先受益人或普通受益人即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二十二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任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六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分享: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