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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

2011-09-17 14:44 互联网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为明确资金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_________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规范信托管理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
    1.2 信托合同、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_________》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3 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1.4 信托计划:指《_________》。
    1.5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本合同且有义务将信托本金交付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6 受托人:指_________公司。
    1.7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 项目公司:指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_________公司。
    1.9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本金以及对信托本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0 信托本金:指委托人为设立本信托于签订本合同时实际交付受托人的资金。
    1.11 信托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本信托项下的资金专用账户。
    1.12 信托财产银行划付账户:指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受托人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和移交信托财产的银行账户。
    1.13 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指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授权受托人以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以期最大限度的为受益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委托人独立确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的信托。#p#分页标题#e#
第四条 信托本金及交付
    4.1 信托本金币种为:人民币(元),金额为:_________(大写)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
    4.2 委托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信托本金交付至以下信托专户:开户银行:_________,账户名称:_________,银行账号:_________。
    4.3 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存放银行。信托本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信托计划成立后归入信托财产,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生效及信托期限
    5.1 本信托自委托人交付信托本金且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生效。
    5.2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
    6.1 本信托受益人为本合同附件二《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见《多个受益人一览表》。
    6.2 本信托终止后,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为:《多个受益人一览表》中载明的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7.1 信托本金;
    7.2 信托本金受让项目公司股权后取得的股权;
    7.3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
    7.4 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
    8.1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将信托本金加入信托计划,与加入信托计划的其他信托本金聚集起来,以受托人名义运用于受让_________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
    8.2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第五条5.2款规定的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核算
    9.1 本信托由受托人建立核算账户,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核算信托财产价值,分享信托收益,分担信托财产损失。
    9.2 本信托承担的包括税费、中介费用、受托人报酬在内的各种费用统一按信托计划规定支付。
    9.3 本信托损益的计算方法、信托收益分配时间及分配方式按信托计划规定执行。
第十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0.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2)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信托本金;
      (3)保证信托本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p#分页标题#e#
      (4)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受托人报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有权依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约定取得报酬;
      (3)按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4)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5)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6)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3 受益人的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转让和继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本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交付《受益权证明书》。
    11.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符合受益人大会通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办法》规定的受益权转让条件;
      (2)持本合同、《受益权证明书》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换发《转(受)让受益权证明书》。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3)按照信托本金的1‰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11.3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有效证明,参照11.2款(2)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信托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2.1 本信托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12.2 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信托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
      (2)信托期限期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3 本信托终止,信托财产按信托计划规定清算。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以下方式分配转移给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归属人。#p#分页标题#e#
      (1)现金形态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现金形式,按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采用划付至信托利益划付帐户的方式转移给信托财产归属人。
      (2)股权形态的信托财产,本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但信托财产归属人应当提前支付过户费用,否则,受托人有权留置股权。信托终止时目标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由受托人按本信托的信托本金占计划本金的比例过户至信托财产归属人名下违反《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受托人无需与委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另行协商,本信托及信托计划视为终止条件不成立,本信托的信托期限自动延长至股权过户法定条件具备之日止,延长信托期限内的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与受益人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即视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应承担由此给受托人、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和与本合同相关联的事务产生争议,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诉讼由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通知、送达
    15.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他方。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持本合同及受益人身份证件到受托人住所地办理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变更确认手续,未通知受托人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15.2 本合同规定的送达为:
      (1)送达方式:专人送达、挂号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2)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地址;
      (3)收到时间:专人送达的,受送达人书面签收日;挂号信送达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传真、电报、电子邮件送达的,收到回复日或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16.1 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相应顺延。
    16.2 本合同自以下条件满足之日起生效:
      (1)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2)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6.3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另交每位受益人一份加盖受托人印章的本合同的复印件。#p#分页标题#e#
    16.4 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多个受益人一览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本合同与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本合同。
第十七条 特别申明
    17.1 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中的所有受托人免责条款,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17.2 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认真阅读和研究了本合同、信托计划,对其文字和法律含义无异议,并与受托人的理解完全一致。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名称: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写)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为投资于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本信托计划”:指“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在信托推介期间,为受托人所发出的要约邀请;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后,本信托计划即构成该信托合同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除应当遵守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外,还应当遵守本信托计划的相应规定。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p#分页标题#e#
  “指定用途资金信托”: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作出明确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业务。
  “aaa公司/集团”:指_________公司。aaa公司/集团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该公司股本总数的_________%。
  “信托资金”:指本合同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计划资金专户”:指受托人在_________开立的信托计划资金专用账户。
  “信托财产”:指在本信托计划中,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计划资金,以及基于本信托计划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占有、管理、处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运用而取得的全部财产或权利。
  “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的总和,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的余额。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本信托计划的各个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订的a类信托合同、b类信托合同或c类信托合同,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等文件。
  “信托收益”:指各类信托合同的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相应收益。各类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计算并确定。
  “总信托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资金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利益,减去信托计划资金后的余额。
  “信托受益权”: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各类信托受益人享有的本信托计划和相应各类信托合同所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分配权等在内的信托权益的总称。
  “a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信托合同享有优先信托收益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优先受益人。
  “优先信托收益权”:仅指a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a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的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总信托收益,将优先用于支付优先信托收益权项下的信托收益。#p#分页标题#e#
  “b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b类资金信托合同(普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普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托收益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按照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收益的权利。
  “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仅指b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先于特定收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
  “c类信托合同”: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类型之一,即《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该类合同的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其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和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等信托权益。享有该类合同信托受益权的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称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托收益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收益权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托收益权均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对剩余部分之信托收益的分配请求权。
  “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仅指c类信托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c类信托合同的规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后,享有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权利。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相应类型的资金信托合同,并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投资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专指本合同列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指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集合方式管理和运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的信托投资公司。在本信托计划中,指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所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与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自益信托”:指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的信托。
  “工作日”:指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特别委员会”:指根据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本信托计划项下设立的,为应对_________经营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重大异常问题而设立的特别议事组织。#p#分页标题#e#
  “《特别委员会规则》”:指受托人为特别委员会成立、运作而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该规则作为本信托计划的附件,构成本信托计划的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信托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的资金,集合运用于专项受让aaa公司/集团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权,参与的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第三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委托人同意加入本信托计划,指定信托资金由受托人管理,并与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以_________经评估并经市资产评审中心确认的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股权受让价格,受让aaa公司/集团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占_________股本总额的_________%。信托计划资金所取得的总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四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2.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3.信托资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受托人营业场所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如为机构的,应至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合同签署手续,并在包括合同签署日在内的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委托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规定缴付上述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另行与其他投资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六条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开始之日起60日内,本信托计划所确定的信托计划资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受托人按照前款之规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推介的,信托计划不成立,由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全部的信托资金,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p#分页标题#e#
    2.本信托计划的成立:本信托计划于信托计划资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个工作日(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成立日”)成立。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由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时与信托财产一起支付给受益人。
第七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以下简称“信托生效日”)生效。
    1.委托人已按照第五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2.本信托计划成立。
第八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信托生效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信托财产的范围
    1.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和运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应单独开立信托计划资金专户,并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2.信托财产的范围,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信托计划资金;
      (2)受托人以信托计划资金受让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项股份产生的各项红利及其他权益;
      (4)_________清算时,受托人作为股东所取得的清算财产;
      (5)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6)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的一般权利如下:(a)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b)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c)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请求;(d)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e)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除上述一般性权利外,委托人在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根据本信托计划及其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向本信托计划项下特别委员会委派成员的权利。b类信托合同委托人所委派的特别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特别委员会规则》的规定,在特别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享有表决权。#p#分页标题#e#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4)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托人制定的《特别委员会规则》向特别委员会委任成员,并接受该规则规定的约束;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以_________股东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a)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权利;(b)根据_________章程的规定,通过_________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选举、罢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c)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___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d)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_________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和对_________的业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以及(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规定的其它股东权利。
      (4)根据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赠与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进行权利质押,但根据本信托计划和相应资金信托合同规定,及为实现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所必须的除外;
      (2)根据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托计划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年;#p#分页标题#e#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普通信托收益权:即在优先受益人的优先收益权得到满足后,总信托收益若仍有剩余时,受益人在b类信托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限度内,先于特定受益人对信托收益享有的分配请求权。在优先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普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托收益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的分配。
    2.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即根据本信托计划和b类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优先于特定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财产普通分配权得到满足前,不得对特定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受益人有权将信托受益权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转让,但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4.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益人应根据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的规定,承担对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所作的相应的限制。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推介费;
      (4)信息披露费用;
      (5)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6)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7)信托报酬;
      (8)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时的股份过户等费用;
      (9)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0)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报酬总额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托人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并受托人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取。第二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托报酬为_________万元,由受托人分别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和两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取。#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信托收益
    1.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的来源: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总信托收益,为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托计划资金和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和费用后的余额。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为总信托收益减去全部优先受益人应分配的收益后的全部剩余信托收益中,不超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信托收益,按照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占b类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过上述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
      (1)本合同项下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为8%。实际年信托投资收益率将根据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等因素确定。
      (2)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最高不得超过上述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超过上述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余信托收益,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全部归全体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托人在此确认,其已经理解本条第2项之第(1)小项所述之信托投资收益率,仅为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其并不表示或暗示受托人对上述收益率的保证或承诺。信托资金的实际信托投资收益率取决于_________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和用于分配的利润数额,以及优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况。
    3.信托投资收益率的计算:以上信托投资收益率,以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为基数确定。
第十六条 信托收益的分配
    1.信托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本合同项下信托收益应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受托人应当按照本合同信托资金额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本合同项下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年度实际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弥补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不超过预期年信托投资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在信托有效期内,以此类推。
    2.信托收益分配的领取和期限本合同项下的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托人于_________利润分配实施后十五日内,在满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优先收益权后,向本合同受益人进行分配。受托人在信托收益分配之日,将受益人应得之信托收益划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p#分页标题#e#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放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委托人可以查阅。
      (2)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每半年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在受托人营业场所进行查阅。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以下列方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a)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b)在受托人网址_________上公告;(c)来函索取时寄送。
      (4)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形式通知委托人与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本条第1项第(3)小项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第十八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和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归属于受益人。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分配期间:受托人应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终止后40个工作日内(以下简称“信托财产分配日”),进行信托财产的分配。
    3.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权方式,向受益人进行信托财产分配。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由受托人根据信托终止时_________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值折价,提取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等额的_________股份,依据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向受益人进行分配。在受托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净资产值折价,少于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时,按照受益人信托资金占b类信托合同信托资金总额的比例,对信托财产进行等比例分配。
    4.受托人以_________股份进行分配,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在信托终止后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时,作为信托财产的_________股份从受托人名下转出期间,受益人承担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风险。#p#分页标题#e#
    5.信托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受益人应分得的_________股份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办理相应的股权过户手续。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信托生效日起一年后,可通过转让信托合同形式转让,并可以在满足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转让。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征询特定受益人意见。特定受益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的权利。特定受益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答复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托合同的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信托合同和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转让人和受让人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额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第二十条 向特定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
    1.在信托期间,特定受益人有权按照本合同和本信托计划的规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本合同项下之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转让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时,本合同之受益人有义务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
    2.转让价格的确定和转让手续费:上述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价格,为受益人转让的b类信托合同的信托资金额,与以该合同规定的预期信托投资收益率计算的实际持有期未支付信托预期收益之和。上述信托受益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的信托合同信托资金的0.1%向受托人支付转让手续费。
    3.上述信托受益权转让后权利的确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条的规定,受让受益人信托受益权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受让后信托受益权的内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信托受益权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本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特定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特定分配权和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权利。#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_________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它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本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单方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当_________净资产下降到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70%或以下时,特别委员会作出决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由受托人贯彻实施;
      (5)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3.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在经委托人认可后,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第二十三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本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本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整体性
  本信托计划(含附件《特别委员会规则》、《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遴选标准》)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本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p#分页标题#e#
  本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合同中所规定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各类信托合同(包括a类、b类以及c类信托合同)当事人之权利、义务,并确认上述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本信托合同的违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本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且均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第二条 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_________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第四条 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_________天内,一次付清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____元。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基金发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p#分页标题#e#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p#分页标题#e#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p#分页标题#e#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p#分页标题#e#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存续期间:_________
    经营范围:_________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p#分页标题#e#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p#分页标题#e#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p#分页标题#e#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p#分页标题#e#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p#分页标题#e#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p#分页标题#e#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p#分页标题#e#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p#分页标题#e#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p#分页标题#e#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p#分页标题#e#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p#分页标题#e#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_________。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_________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_________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_________%。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p#分页标题#e#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_________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三)基金募集失败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达不到_________人,或连续_________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p#分页标题#e#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p#分页标题#e#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_________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_________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_________%,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p#分页标题#e#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p#分页标题#e#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p#分页标题#e#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p#分页标题#e#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分享中国经济的发展成就,以适度增强实现对标的指数的适度超越。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向上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力求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提高,并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通过适度增强的投资方法,力求取得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为投资者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带来的长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机会。#p#分页标题#e#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
    道中88指数是第一个由全球指数编制机构道琼斯公司为中国大陆股票市场编制的指数,由道琼斯中国指数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动性综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构成。为了准确代表投资者可实际交易的股票数量,道中88指数为挑选成份股而计算自由流通股本时,排除了持股超过整个市值5%的个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数每季度进行一次成份股的调整,同时道中88指数成份股缓冲区的建立将适当保证道中88指数具有较低的指数换股率。道中88指数以人民币元计算,基期均为1993年12月31日,基数定为100。
  (四)业绩基准
    本文中,业绩基准与标的指数的定义相同。
  (五)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a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首发或增发)、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可转债等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六)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定位于增强型指数基金,并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为特色的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大盘蓝筹指数组合的风格特点,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力争获取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带来的资本市场收益。
  (七)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以道中88指数为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标的指数,股票指数化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增强部分主要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在控制与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第一层,资产类别配置,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第二层,股票和债券的个券选择与组合管理,在不同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各资产类别中不同证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
      在资产类别配置上,本基金原则上将不高于75%的资产投资于股票,将不低于20%的资产投资于国债。在法律环境允许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上限将调整为95%,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p#分页标题#e#
    2.股票资产配置策略
      在股票资产的配置上,本基金采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为基础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选择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价值型企业的股票对指数进行适度增强。
    3.增强投资的标准
      本基金增强部分的投资,是指基于价值选股原则在对企业基本面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投资于核心竞争力增强,投资价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研究团队在投资和研究方面的经验和实力,对宏观经济走向、产业发展演变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进行预测,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价值评判标准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分析。
    4.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5.投资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原则包括: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根据企业基本面情况的变化降低对基本面恶化企业的投资比重,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企业的投资比重;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为流动性风险约束下的被动式投资,债券投资组合将根据组合对基金整体跟踪误差的边际贡献率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6.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选择主要依据入选道琼斯中国88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且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投资不少于62只,对标的指数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不高于股票投资资产总额的40%。
      为控制由于增强型投资可能带来的过分偏离指数的风险,本基金力求将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间的年跟踪误差控制在6%。
  (八)标的指数的更换
    1.更换基金标的指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修改基金合同;#p#分页标题#e#
    2.当且仅当出现下列原因: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的认为其授权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已被实质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发行、促销或推广本基金或任何针对本基金的重大诉讼或监管行动已经开始;
      (5)标的指数供应商确定标的指数不再符合或将无法符合标的供应商为维持指数所订的标准;
    导致现有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标的指数,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标的指数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样。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变更标的指数有异议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着手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变更标的指数的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生效后5个工作日之内,基金管理人遵照表决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发布公告。
    3.当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获悉事实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九)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依据有:1、金融工程小组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由此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2、行业研究员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企业情况提供的研究分析报告;3、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任主席,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监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督察员、基金经理、组合经理、估值经理、交易主管、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p#分页标题#e#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司投资管理部关于宏观、中观和微观经济的分析,结合证券市场发展趋势和标的指数的最新动态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资战略。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标的指数成份股研究报告及市场部提供的基金申购赎回报告,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前提下,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序。
    3.风险控制决策
      合规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监事、督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并对公司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做出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决策的基础上,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将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十)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将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客观的评价和预警。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绩效评估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
  (十一)建仓期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p#分页标题#e#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十三)禁止行为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或者贷款;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运用基金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盘价估值;#p#分页标题#e#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不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p#分页标题#e#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净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有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p#分页标题#e#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项中的第(4)项条款、第2项中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p#分页标题#e#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分红手续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p#分页标题#e#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p#分页标题#e#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发布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公开说明书: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四)临时公告: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p#分页标题#e#
    4.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基金经理更换;
    6.重大关联事项;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或法定代表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基金终止;
    10.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开始或者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费用的调整;
    14.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人;
    16.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7.标的指数的更换;
    18.其他重大事项。
  (五)标的指数的信息发布
    指数编制人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标的指数的前日收盘。
    指数编制人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将发布标的指数,指数编制人的网站为_________,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为_________。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半年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p#分页标题#e#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八、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_________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如《业务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在本《基金合同》修改后方可对《业务规则》修改。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p#分页标题#e#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三十、争议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基金合同》对基金作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p#分页标题#e#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发起人(盖章):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协议单位:
  供货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需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_事需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价_________元。因暂时缺少资金,而甲方要求及时收回货款。现根据财产信托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特将上述乙方订购的设备(物资)信托给丙方,丙方受托后按甲方的要求出售于乙方,并相应提供融资,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丙方支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乙方延付货款的承兑责任。为此,四方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p#分页标题#e#
一、订货
  乙方按照自己的需要向甲方订购上述设备(物资),甲、乙双方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号供货合同。双方确认供货合同的各项规定。丙方受理上述设备(物资)的信托后,对有关交货日期、数量、质量、维修保养等事项概不负责,由甲、乙双方按原供货合同的规定处理。
二、信托
  甲方向丙方提出的财产信托总金额为_________元,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甲、丙双方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另订“财产信托合同”。
三、延付
  丙方受理甲方提出的财产信托后,负责向乙方出售,由于乙方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延期付款,并愿承担相应的利息。丁方同意担保乙方到期付款责任。有关延期付款事项,由乙、丙、丁三方另订“延期付款合同”。
四、融资
  上述信托财产的交付,仍按甲、乙双方原订供货合同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直接发运乙方。但甲方应将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交付丙方,由丙方转送丁方,再由丁方督促乙方按规定办妥银行承兑手续,丙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二天内,按承兑汇票的总金额一次向甲方垫付货款。
五、还偿
  乙方向丙方延期支付的货款,视同丙方对乙方的贷款,以月息_________‰按季计收利息。延付的货款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将承兑票款交存丁方,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主动向丁方收取承兑票款。乙主如不按规定向丁方交存承兑票款,丁方除应于到期日凭票支付外,即按银行承兑契约的有关规定,对乙方执行扣款,并处以罚金、罚息。
六、费用
  甲方向丙方支付财产信托手续费为信托金额的_________‰,共计_________元,于甲方收到丙方垫付财产信托货款后二天内支付。
  乙方向丁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_________元,于丁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付清。
七、附则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正式签章生效,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解约,违约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财产信托合同
立合同人:
  委托单位(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甲方向丙方办理财产信托,除确认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外,有关财产信托的具体事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甲方将准备出售给_________单位的设备(物资),向丙方提出财产信托,并要求丙方在购货单位延期付款期间提供融资。
二、甲方保证执行供需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凡发生脱期交货或产品质量等违约事项,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三、丙方同意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在收到需货单位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的二天内,按承兑汇票金额向甲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
四、甲方收到垫付的乙方货款后的二天内,一次付清丙方财产信托手续费_________元。
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丙方全部收回融资本息止为财产信托期,在此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事项,而使丙方无法按期收回融资本息时,甲方确认丙方有权向甲方连带追索尚未收回的融资本息。
甲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二:延期付款合同
立合同人:
  购货单位(简称乙方):_________
  受托单位(简称丙方):_________
  承兑单位(简称丁方):_________
乙、丙、丁三方为执行财托字第_________号“财产信托基本协议”中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补充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因暂时无力支付货款,要求分期付款。丙方同意接受财产信托,并相应提供融资,代乙方先向供货单位垫付货款,丁方同意承担付款担保责任,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二、乙方延付货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分_________次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元;_________。#p#分页标题#e#
三、丙方按“财产信托基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收到供货单位递交的发票、运单等交易单证后,即转送丁方,由丁方通知和督促乙方于五日内办妥银行承兑申请手续,并按前条分期还款的日期、金额相应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及时送达丙方。
四、丙方垫付的信托财产货款,视同对乙方的贷款,比照银行贷款收息办法,按6‰月利率直接向乙方收取融资利息。
五、乙方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按规定将承兑票款足额交存于丁方,以备丁方按期兑付。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存,丁方除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对乙方处以票面金额1%的罚金外,并即主动在乙方的银行帐户扣收承兑的票款和延付期间按月6‰的利息及利息金额20%的罚息。
六、丙方于承兑汇票到期日通过联行代付报单直接向丁方划收承兑票款,收回融资,丁方应无条件支付承兑款项。
乙方(盖章):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丁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_________资金信托。#p#分页标题#e#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本信托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而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就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进行明确指定,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5.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
  6.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7.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8.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对_________公司的信托贷款。
  9.信托文件:指本合同、信托计划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1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受托人为发挥在_________领域的投融资优势,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交付给予受托人经营管理的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运用于_________公司的融资项目。
第三条 信托类别
  本信托为指定管理资金信托。
第四条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_万元)。受托人在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开立信托专户。
  委托人为自然人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交纳至:(填写说明:划"√"表示选择)
    (1)受托人营业场所 □
    (2)收付代理机构营业场所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将信托资金划款至受托人以下银行账号: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第六条 信托期限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推介期结束日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信托期限为_________年,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3.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必须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4.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5.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p#分页标题#e#
第八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收取信托报酬;
  3.根据情况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4.以信托财产名义所有人的身份,作为_________公司的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权利;
  5.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6.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7.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托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依法继承;
  4.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2.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第十一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以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委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
    (6)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7)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8)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款所称费用,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p#分页标题#e#
  2.费用计提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计算和提取。?
第十三条 信托收益、信托收益率与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的计算
    (1)信托收益指信托贷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信托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2)本款所称信托贷款利息,是指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之比例分摊的信托计划资金的贷款利息。
  2.信托收益率的计算
信托收益率=信托收益÷信托计划资金×100%
  3.信托净收益的计算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信托报酬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在本信托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年末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结算及划拨。
  2.信托报酬计算方法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为4%以下(包括本数),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于4.6%(含4.6%)之间,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收益率-4%)。
    (3)若信托资金的当年信托收益率超过4.6%,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6%+(当年信托收益率-4.6%)×50%]。
  3.本条所称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计算。
第十五条 信托净收益的分配与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净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净收益;
    (2)信托存续期间,受托人仅就信托净收益部分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3)信托净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凭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信托合同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信托净收益。
    (4)信托净收益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
  2.信托财产的归属
  (1)信托终止,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2)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托人指定的地点领取;
  (3)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转让信托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与受让人共同到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0.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十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终止与新受托人选任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2.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委托人和受益人在本信托终止时有权优先加入_________项目的下一个信托计划,但应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受托人。
  3.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税收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融资对象和融资项目的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通知#p#分页标题#e#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住所地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另一方。
  受托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记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信息而导致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1.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的组成
    信托计划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内容相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盖章(或签名)并由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在签署本合同前,受托人提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同时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全部内容,并对各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进行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受托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为使乙方的个人财产稳定持续保值、增值,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订立如下信托协议: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向乙方提供相关计划、思路及帐户明细;
    (三)根据实际收益提取管理费用的权利,甲方以投入资金承担有限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p#分页标题#e#
    (一)乙方需将个人合法财产打入帐号,并授权甲方全权处置、管理财产;
    (二)乙方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甲方作出说明;
    (三)按规定获取收益的权利。
三、具体操作:
    (一)甲方的操作品种为证券相关金融产品,甲方有权在深/沪两交易所任意选择投资品种,以一年为一个操作周期;
    (二)证券公司的选择:甲乙双方一方选择证券公司所在城市,另一方选择具体证券公司,乙方具有优先选择权;
    (三)为保障双方权利,将于证券公司做如下协议:
      乙方帐户的操作人是甲方,关闭乙方帐户的一切形式的对外转帐功能(即一个操作周期内锁定资金),资金的取出需要甲乙双方同时签字(达到平仓标准除外)。
四、资金来源:乙方打入帐户_________元现金,甲方预付保底收益5%,并打入10%的波动风险金(既将_________×15%=_________)。甲方时刻保持帐户的总资金在_________元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利单独终止协议,整个帐户所得都归乙方。甲方拥有追加波动风险金的权利。
五、收益分配:
    (一)帐户总额小于_________元,乙方可强行平仓,所得归乙方所有;
    (二)_________元大于帐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乙方到期后可终止协议,_________元归乙方所有。亏损由甲方承担;
    (三)帐户总额大于_________元,大于_________元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平分。(即:乙方得_________+总帐户收益的一半,甲方得_________+总帐户收益的一半)
    (四)以一年为一个结算周期(到达平仓标准除外),相关税费、交易费用以总帐户承担。甲方应有收益以现金支付,若不延期,甲方取回剩余的波动风险金。
    (五)以上现金皆以人民币为计量标准。
六、风险揭示:虽然条款的是从减少乙方投资风险的角度的设计的,但乙方仍然存在下列风险:
    (一)条件符合平仓条件,而没有对手盘的情景。以及网上交易技术、电力、通讯等风险;
    (二)从事其他投资可能获得更大收益的机会风险。
七、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甲方(受托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委托方)(签章):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________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行长: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p#分页标题#e#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p#分页标题#e#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p#分页标题#e#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p#分页标题#e#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p#分页标题#e#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p#分页标题#e#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该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次日12:00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p#分页标题#e#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周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p#分页标题#e#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基金转出款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及其他任何责任。
        8.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采取申购赎回转换分红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和转入资金
        1.t+1日(t日指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请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或转入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和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或转入款是否到帐,并对申购或转入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四)赎回和转出资金
        1.t+1 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或转出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t+3日应划付的赎回款项。 #p#分页标题#e#
        3.t+3 日15: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将t日赎回确认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五)基金份额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_________%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_________%,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1、2款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p#分页标题#e#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报告证监会。
          (2)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最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p#分页标题#e#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_________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p#分页标题#e#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托管人有过错,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p#分页标题#e#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其对所发布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p#分页标题#e#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_________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___%;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_________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_________%,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协助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监控;
    (三)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六个月后托管人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_________%;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6)款情形外,在投资人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但若成立不满_________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个月内完成;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p#分页标题#e#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p#分页标题#e#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有关基金合同正本的保管,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相关的监管机关,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相关报告期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_________%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p#分页标题#e#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p#分页标题#e#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_________”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1.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365天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第五位的,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摊销。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p#分页标题#e#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基金法》第二十条或《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p#分页标题#e#
    (二)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垫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况下,若应采用三项办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若基金托管人未提出异议的,且需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p#分页标题#e#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仅从传真电文的表面上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若基金托管人没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指令的真实性并执行了投资指令,则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若无效指令上该签名与印鉴和预留签字样本及预留印鉴存在表面明显差异的,基金托管人未能识别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足够,真实的信息和时间供基金托管人审核投资指令除外。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p#分页标题#e#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基金托管人也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基金管理人则按其过错程度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p#分页标题#e#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营业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或“发起人”)发起设立了_________(以下简称“股权收购信托”);
    2.委托人根据股权收购信托相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类)》,并提供信托资金_________元,并成为该项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权)》(以下简称“a类资金信托合同”)项下之优先受益人(以下简称“优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上述股权收购信托特定受益人受让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4.委托人同意向受托人提供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管理和运用,在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要求c类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权时,或根据股权收购信托及相应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以上述信托资金,受让取得上述信托受益权;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进行运用和处分,为本合同受益人获取收益,同时根据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信托文件的规定,受让a类资金信托合同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为优先受益人之优先受益权良好的流动性和顺利退出提供保障。#p#分页标题#e#
第二条 信托资金的用途
  本项目为指定用途资金信托。信托资金用于:
    1.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发生时,受让股权收购信托项下优先受益人信托受益权;
    2.在本合同第八条的情况尚未发生时,以保证上述信托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参与受托人与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同等金额部分的债权项下投资,包括受让受托人编号_________贷款合同(_________资金贷款项目),或投资受托人其它信托产品,以获取信托收益。
    3.信托资金所取得的信托收益在分配前可进行同业拆放、银行存款或国债回购等稳健性运作。
第三条 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资金信托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金额:¥_________元)。
  委托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将上述信托资金缴纳或划转至受托人指定之信托资金专户。
  受托人指定之本合同信托资金专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第五条 信托生效
  本合同项下信托在以下条件满足时始得生效:
    1.股权收购信托计划成立;
    2.委托人已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第六条 信托期限
  本合同项下信托的期限为股权收购信托之存续期间。
第七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规定,设立信托资金专户以区别于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合同的信托财产,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和运用;但在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受托人应当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实现优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无条件同意前款规定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方式。
  受托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信托项目资金应建立单独的会计帐户进行核算。
第八条 信托财产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受让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1.在股权收购信托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股权计划和相应的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要求c类资金信托合同特定受益人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受托人应当按照上述信托计划和资金行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
    2.在股权收购信托计划终止前,优先受益人根据该信托计划和有关信托合同的规定应当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转让其信托受益权。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让上述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时,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无其它资金受让,受托人应当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和该信托计划项下相关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p#分页标题#e#
  若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中的现金不足以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受托人须将信托财产以公平市场价格转让给第三方,或由受托人受让,直至足额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止。
第九条 受让上述信托受益权后信托受益权确定
  受托人受让上述信托财产后,其继受的信托受益权按照股权收购信托计划项下c类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受益权确定和执行。受让人除享有上述c类信托合同项下第十二条第(1)项、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外,放弃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如下:
      (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5)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3)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妥善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合同规定之外的方式,擅自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p#分页标题#e#
      (4)按照本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6)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在本合同项下享有如下信托受益权:
    1.享有根据本信托合同规定,取得信托财产项下信托受益的权利;
    2.在本信托终止后,取得全部信托财产的权利。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和费用
    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与税费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3)信息披露费用;
      (4)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用、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等中介费用;
      (5)收付代理机构代理费用;
      (6)信托报酬;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2.费用计提
    信托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信托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取。
第十四条 信托报酬
  受托人根据其运用信托资金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的投资行为获取信托收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1)若信托资金的当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0%;
      (2)若信托资金收益率在5%以上,当年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信托资金×(当年信托资金收益率-5%)。
  受托人从事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之外的信托资金运用,不得收取信托报酬。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
    1.信托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
      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应当自信托设立之日起,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交《资金信托项目报告》,并附送信托财产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受托人应保证上述报告和情况表所载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信托终止后的信息披露
      本项目项下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受益人。#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分配
    1.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包括尚余的信托资金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上述信托资金所取的财产或权利,归属于本合同受益人。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领取及其期限:
      (1)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现金的,由受托人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金额划转至受益人的以下银行帐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2)信托终止后,尚余之信托财产为财产权益的,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财产权益过户至受益人名下,并依法办理完毕必要的财产权利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
第十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终止信托。
    2.本信托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合同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信托;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4)本合同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第二十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二条 申明条款
  委托人在此申明: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对本合同及风险申明书的所规定的内容已经充分了解并没有异议。
第二十三条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署
  本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托人持_________份,受托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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