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
2011-09-17 14:46 互联网
(GF-96-0154)
预约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约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预约生产的农作物种子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
│农作物│品种│计量 │数量│ 质量(%) │单价│总金额│
│ 种类 │名称│单位 │ ├──┬──┬───┬───┤(元)│(元) │
│ │ │ │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二、预约方繁育材料:
┌──┬────────────┬──┬──┬──┬───┬──┬──┐
│材料│ 质量(%) │计量│数量│提供│亩用量│单价│总金│
│品名├──┬──┬───┬──┤单位│ │日期│ │(元)│额 │
│ │纯度│净度│发芽率│水份│ │ │ │ │ │(元)│
├──┼──┼──┼───┼──┼──┼──┼──┼───┼──┼──┤
│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三、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的环境及技术要求:
四、预约方提供技术服务的种类、方式及保密要求;
五、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及检疫严格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1.承约方必须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交售种子时还须提供该批种子的有 效田间检验结果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农作物种子质量合格证》。
2.预约方收货后复检,发芽率、净度、水分三项指标在收货后两个发芽周期 内复检完毕,纯度在收货后该作物第一个生产周期内复检完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对方,逾期视为种子合格。
3.双方对经销的每批种子必须同时取样分别封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 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4.申请种子委托检验和鉴定,费用由 (单位)负担。
六、超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七、包装要求及包装费用负担:
八、交(提)货时间、地点、发运方式、运费负担:
九、定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
十、结算方式和期限:
十一、双方一般责任:
预约方:所供繁育材料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提供详细 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指导;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足额收购承约方生产 的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的种子。
承约方:按合同约定的种子品种、数量、质量安排生产;遵循合同规定的种子 生产技术规程和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并接受种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种子质 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时间、地点交付预约方。
十二、凡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子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承约 方及时通知预约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 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经济合同法及种子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p#分页标题#e#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由 (机构或单位)进行技术质量仲裁;本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持 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
│预约方(章): │承约方(章): │ 审核意见: │鉴定意见: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 经办人: │
│电话: │电话: │ 经办人: │ │
│电挂: │电挂: │ │ 鉴定机关(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帐号: │帐号: │ 年 月 日│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供德中两国公司之间货物销售使用)
合同号: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卖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方:
地址:
公司所在国:
电报:
传真: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以[ ]FOB或[ ]CFR或[ ]CIF或[ ]FCA或[ ]CPT或[ ]CIP术语签订本合同,并就如下条款达成一致: #p#分页标题#e#
1、商品名称:
2、品质/规格:
[ ]按照本合同附件中详细记录(如果具体合同要求)
3、单位:
4、数量:
[允许在金额及数塾上有()%的损溢,由[ ]卖方或[ ]买方选择。
5、FOB/CFR/CIF/FCA/CPT/CIP单位价格___。
6、总额:
实交数量按照第4款规定,比原定数量损溢( )%,则应对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 ]
7、原产国及生产国:
8、运输标志:
9、装运
9.1装运时间:___。
9.2装运港:___。
9.3卸货港:___。
9.4[ ]允许,或[ ]不允许"甲板上"装运。
9.5[ ]允许,或[ ]不允许转运。 7
9.6[ ]允许,或[ ]不允许分批装运。
9.7[ ]集装箱运输。
9.8最终目的地:__。
9.9卸货港转货商/货运代理人___
10.支付条款
卖力银行帐户:___
买方银行帐户:___
10.1支付方式
(1)信用证
[ ] 10.1.1(这一段将作[ ]保留或[ ]删除)
在卖方向买方提示由__银行开出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__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之日起三十日内,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的价款,即__。
银行保函有效期到
[ ]装运回后( )天,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装运后( )天。
[ ]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
[ ]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根据卖方装运的货物自动按比例减少保函金额。
[ ]10.1.2即期付款
买方应于
[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 ]合同签订后()日内,通过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金额为__的[ ]即期付款信用证[ ]议讨信用证。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陈述"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为准。 #p#分页标题#e#
[ ]10.1.3延期付款
买方应于[ ]合同规定的装运期的第一天(装运日)前( )日,[ ]合同签订后( )日内,通过__银行,以[ ]电传,[ ]SWIFT,[ ]信函,[ ]简式电报和信函方式,出具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金额__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 ]即期[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交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 ]提示单据,进行承兑
[ ]延期付款[ ]议付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规定相符,信用证的有效期持续至开证日后( )月,以便受益人在当地提示单据。
信用证中应含有如下内容"该信用证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版,国际商会第5O0号出版物》为准。"
(2)托收
[ ] 10.1.4凭单付款(D/P)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队需单据。买方应于(委托银行)提交汇票及所需单据时立即付款。
[ ] 10.1.5承兑变单(D/A)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通过买方的银行向买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 )天付款的汇票及所需的单据以便承兑。买方应于卖方第一次出具汇票及所需的单据时立即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付款。
(3)汇付
[ ]10.1.6
买方应于
[ ]收到所需单据后[ ]天内,
[ ]提单日后( )天内,以
[ ]电汇,
[ 信汇,[ ]票汇
方式将货物发票金额贷款支付到卖方指定银行的卖方帐户。
10.2有关单据
卖方应准备并向买方提交如下单据:
1.汇票
向[ ]--(银行的名称,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或[ ]买方(在托上付款方式下)出具汇票
2.运输单据(选择如下之一)
[ ]1)标明通知收货人或--的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该提单为
[ ]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并注明[ ]运费已付或[ ]运费待付。
[ ]2)签发给-一不可转让的海洋运单,标明运费
[ ]预付 已付或
[ ]待付,
通知--
[ ]多式联运单据
[ ]航空运输单据(空运单据/空运货单)
[ ]铁路运输单据
[ ]6)信使及邮递收据
#p#分页标题#e#
3.其它单据
1)商业发票
2)[ ]保险单
[ ]保险凭证
3)由--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4)原产地证明
[ ]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
5)装箱单
6)重量单
7)[ ]发货通知书
[ ]装船浦知
l到7项单据需要原本__份和副本__份。
4.其它单据(如要需要)__
10.3银行费用
依照根据上述 10.1款选择的付款方式,买方应承担发生在
[ ]开证行(如以信用证支付),
[ ]托收行(如以D/P或D/A方式支付),
[ ]汇付行(如以汇付方式支付),
所在国的所有银行费用。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卖方应承担发生在该国以外所有银行费用。
11.交货条款
11.1包装
所有货物均须包装,以防止因受潮、生锈、水份、腐蚀及震动致损,且包装应适合[ ]海运,甲板上/非甲板上运输,[ ]多式联运,[ ]集装箱运输。
卖方应承担货物因不充分或不适当包装造成的货物损害或灭失的责任。
如果持运的货物中包含有易燃成危险品,卖方应在每一包装表面注明运输及搬运中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识别号码或国际惯例及/国际规则中对此类物品要求的其它标记。
每一包装的尺寸、毛重、净重以及其它必要的注意出项,例如;"不要倒"、"防潮"、"小心轻放"、"固定"等,无论何时如有必要应以不褪色的颜料印刷在每件包装的表面。
11.2装运条款
11.2.1如果是在CFR或CIF条件下装运,卖方应在装运前不迟于( )日,以电报/传真的方式通知买方装运船名、船籍、船龄和其它有关该船的详细情况,以及每次装运货物的合同号。经买方对船只公司确认接受后,卖方才可装运。但买方不能无理延迟上述确认,买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最迟5个工作日内做出确认,否则即视为已被确认。
11.2.2如果是在FOB条件下发运货物,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至少( )天,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将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量、总体积以及货物装运港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于装运船只预计抵达装运港的日期至少( )日前,以电报 /传真的方式通知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总金额、件数、总重、 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适合装运的日期、买方应至少在船只到达装运港的预计日期前( )日,通知卖方船名,预计抵港日期及合同号,以便卖方办理装运。如果需对运输船只或到达日期做出变动,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但不能迟于预计抵达目前( )日,以便卖方做出必要的安排、如果船只未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后()日内未抵达装运港,买方应承担自( )日后评始计算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仓储费及利息.但这不影响卖方根据合同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所要求的索赔。 #p#分页标题#e#
如果运输船只按卖方通知到达装运港而卖方未能按规定及时货物备妥待运,那么卖方应对空舱费及滞期费负责。
11.2.3如果是在FOB/CFR/FCA条件下发运货物,卖方应于货物装运完毕后立即以电报/传真的方式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收出发货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包括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毛重.尺寸、发票金额、提单号、启航日及预计抵达卸货港的日期。
如果在FOB或CFR条件下装运货物时,卖方未及时向买方及/或其指定的收货人发出发货通知以致买方不能及时投保,那么卖方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的损害和/或损失负责。
11.2.4此条款应作保留或删除
货物装运后,卖方应[ ]随船将下列单据的副本一式两份发送给买方:
(1) 海运提单(或根据10.2条第2款要求的其它运输单据)
(2) 商业发票(分批装运时须注明装腔作势船批号)
(3) 装箱单
(4) 重量/数量
(5) 原产地证书
(6) 由__签发的品质检验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
(7) 所需的其它单据:____
11.2.5卖方应在实际装船日后( )工作日内向买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航寄上款所列单据副本各一份。
11.2.6装运期以第10条规定的食用证的及时签发为准。
发货日报指提单日,航空运单日期,铁路发货通知或多式联运单据日期。
12保险
如果在FOB、CFR、FCA、或CPT条件下发运货物,应由买方负责投保。
如果在CIF或CIP条件下运送货物,卖方应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平安险,或[ ]水渍险,或[ ]一切险。另投附加险应包括:
________
________。
13.担保(分别选择13.1或13.2)
[ ]13.1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所有货物的品质、规格和包装符合合同规定。担保期应持续到
[ ]若为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日后 ( )月,但最迟不能超过交货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的港日后( )月,但无论如何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双方接受签署的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能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p#分页标题#e#
[ ]13.2卖方应在保证其根据合同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卖方不担保货物适合特定目的或环境,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或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卖方。担保期一直持续到
[ ]交货日后,如果是分批装运,则在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后( )月。
[ ]在卸货港完成卸货之日后( )月,但最迟到交付日后( )月
[ ]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后( )月,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 ]双方签署验收证书之日后( )月,但不应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月。
13.3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违反上述担保,并根据第17.1条在担保期内通过卖方,而且违反担保的原因在于卖方,那么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应根据第17条来解决买方担保权利和卖方担保义务。
在工厂的书面说明有误,或者对产品非正确使用。或者根据产品的正常损耗性质而对产品的零部件造成的正常损耗的情况下,应排除卖方的担保义务。
14.检验
14.1交货前检验(从14.1.4或是14.2.2中选择一款)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境、重员、包装、安全、卫生及健康要求根据
[ ]本合同中的规定,或 [ ]__标准,进行检验。
上述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必须出具的单据之一。
检验机构;
在中:a)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
(如果中国的法律、法规允许其它的检验机构则加入)
在德国:__
(如果强制要求检验则加入)
[ ]14.1.2工厂检验
卖方应在货物装运前向买方出具工厂根据
[ ]合同的规定,或
[ ]____标准
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及安全、卫生或健康要求签发的检验报告。
上述检验报告应构成卖方要求付款时出具的单据之一。
14.2到货检验
为了实现担保存权或其它请求权,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
[ ]最终目的地
[ ]卸货港后
向检验机关申请检验货物的权利。
检验机关;
在中国。a)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分页标题#e#
b)..____
在德国:____
(根据买方的选择或德国法则加入)
买方应地检验前向卖方发出检验通知,以便卖方有充足时间参加检验,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并承担费用参加检验。如果买方及时通知而卖方不参加。则检验可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
买方应根据本合同第17.la)和或b)的规定进行检验。
15.不可抗力
合同当有人因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旱灾、冰雹、风或其他该方当事人无法控制,并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不可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造成其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免责。但是,因不可抗力而影响其履约的合同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条件的发生,并应在事件发生后不迟于( )天向另一方发送由有关机构或某一中立且独立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或文件。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天,合同双方可协商合同的履行或终止。如果不可抗力出件发生后( )月内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如此终止,则任一方应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且不能对解除合同有关的损失要求赔偿。
16.延迟陪偿
16.l如果买方在到期时未支付价款,则其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未付价款及逾期利息、利率接从到期日至实际支付日以息( )%计算,该逾期利息应按卖方要求支付。
16.2未及时开具信用证
如果买方因为自身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开具信用证,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朝,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开信用证每( )日收取信用证金额( )%的比率计算,但罚金不能超过买方应开而未开信用证总金额的( )%。在计算罚金时,少于( )日应视为( )日。
16.3未及时交货
如果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包括达成一致的文件),除非双方协议有宽限期,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应按迟交货物每( )天收取迟交货物总金额的( )%计算,但是,罚金不能超过迟交货物总金额的( )%、在计算罚金时,少于( )日应视为( )日。
16.4在不影响合同双方根据第181条享有的权力下,第16.1条且/或16.2条且/或16.3规定的赔偿应是对于由于此种延迟而造成的损失的唯一赔偿。 #p#分页标题#e#
17.如果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显、包装及对安全、卫生或健康的要求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则买方应在卖方发出索赔通知,并有权以本合同第 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明作为依据向卖方索赔,并在
[ ]a)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之日后( )日内只要该日不超过货物到达卸货港之日后( )日,
[ ]b) 在保证期内发现故障或缺陷的情况下,最迟应在发现故障后( )周内,列出索赔理由、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卖方应对此负责,则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立即,或至多( )周内,自己承担费用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买方不得对所受损失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卖方显然未能修理或替换。
[ ]修理或替换该货物,或补足短缺的数量,并且如果买方因卖方而遭受损失的话 ,则根据第17.4条向买方赔偿。
[ ]根据货物瑕疵程度,如果买方遭受损害、损失,则根据其受损害的程度和损失的数量,通过双方协议对货物降价。
如果在双方协商的时间期限内,修理、替换或降价显然没有达到要求,并且/或者此种不符达到了根本性违反合同,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7.2如果买方未在第17.1(a)和 (b)规定的时间内要求索赔,则买方应放弃对数量不足或明显的质量缺陷要求索赔的权利。
17.3卖方在收到本合同第14.2条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后不迟于( )日对买方的索赔要来作出答复。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刚买方的索赔要求刚被视为接受。
17 .4[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应限于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害。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 ]本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或因违约而构成的卖方的责任应限于总额__。这一限制不适用于完全疏忽或故意渎职的情形。
至于下述情况,上述选择之一不适用:
违约一方应对因其违约而由未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其已知的事实和情况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其违约可能导致未违约方造成损失。
18.终止合同
18.1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在下述任一情况下终止:
(1)通过双方共同书面协议;或
(2)如果另一方完全因其责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程度严重,并且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协议后( )日内未能消除违约影响或采取补救措施,在此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应给另一方书面通知来终止合同。 #p#分页标题#e#
18.2合同终止不影响终止合同方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其根据17.4条要求对应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的权利。
19.税收
与本台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由中国政府根据生效的税收
法律征收的所有税收由[ ]买方[ ]卖方,即本合同的中方来支付。与本合支付。与本合同有关及在执行本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征收的所有税收应由[ ]买方,即本合同的德方支付。
所有税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准。
2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的条款应依照国际商会提供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9)国际商会第460号出版物》予以解释。
21.仲裁
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台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有关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或终止的问题应最终通过仲裁来裁决,排除有通常的法院对争议作出判决。
为了以仲裁来裁决争议,案件应提交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进行。
[ ]德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应在德国_进行。
[ ]__(合同双方同意的其它国际仲裁机构例如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机构、苏黎世商会的仲裁机构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过程应以英语根据双方选择的上述各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进行。
22.通知
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并应有专人送交,传真、电传发送或航空快件寄送,当在合同抬头指定的地点由合同方派专人送交时。或若合同方以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送,则发送日后一天,或若合同方以信函方式寄送,则另一方收到信函时,通知应被视为送达。
23.其他
23.1附件应构成本合同不可缺少一部分
23.2本合同用英文书就,文件用--(语言)
23.3生效日期
本合同应生效于(生效日期)
[ ]从双方授权的代表正式签订日起。
[ ]经_签署共批准后,如果法律要求批准。批准应在买方签署并通知卖方后30天内取得。
[ ]其它条件:--
上述条款由买方和卖方协商同意,买方、卖方签字如下。
买方:__日期:__,19__ #p#分页标题#e#
卖方:__日期:__,19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执行。
本合同共__页第__页 签订地点___签订时间__年_月_日
合同编号:____号
┌─────────┬────┬──┬─────────┬────┬─┐
│ 需 方 │代表人 │ │ 供 方 │代表人 │ │
├──┬──────┼────┼──┼──┬──────┼────┼─┤
│订货│ │邮政编码│ │供货│ │邮政编码│ │
│单位│ │ │ │单位│ │ │ │
├──┼──────┼────┼──┼──┼──────┼────┼─┤
│结算│ │电报挂号│ │结算│ │电报挂号│ │
│单位│ │ │ │单位│ │ │ │#p#分页标题#e#
├──┼──────┼────┼──┼──┼──────┼────┼─┤
│通讯│ │电 话│ │通讯│ │电 话│ │
│地址│ │ │ │地址│ │ │ │
├──┼──────┼────┼──┼──┼──────┼────┼─┤
│结算│ │帐 号│ │结算│ │帐 号│ │
│银行│ │ │ │银行│ │ │ │
├──┼─┬──┬─┼──┬─┼──┼──┴─┬────┼────┴─┤
│结算│ │结算│ │到 │整│ │代签合同│ │ │
│方式│ │期限│ │ │车│ │单位代表│ │质量标准 │
├──┼─┴──┴─┤ ├─┼──┼────┴────┤验收方法及 │
│收货│ │站 │零│ │记事 │ 期限:│#p#分页标题#e#
│单位│ │ │担│ │ │ │
├──┼──────┼──┼─┼──┤ │运杂费需方 │
│通讯│ │交 │供│ │ │ 承负:│
│地址│ │ │方│ │ │ │
├──┼─┬──┬─┤货 ├─┼──┤ │包装费用及 │
│运输│ │交货│ │方 │需│ │ │ 要求:│
│方式│ │地点│ │式 │方│ │ │ │
├──┴─┼──┴─┼──┼─┼─┬┴─┬───────┤ │
│ │ │ │ │单│总价│交(提)货时间│ │#p#分页标题#e#
│ │ │ │ │价│ ├─┬─┬─┬─┤ │
│ 产品 │型号 │单位│数│ │ │一│二│三│四│ │
│ 名称 │规格 │ │量│元│元 │季│季│季│季│ │
│ │ │ │ │ │ │度│度│度│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鉴(公)证 │#p#分页标题#e#
├────┼────┴──┴─┴─┤ ├─┼─┼─┼─┤ 意见: │
│金额 │ │ │ │ │ │ │ │
│总计 │ │ │ │ │ │ │ │
│(大写)│ │ │ │ │ │ │ │
├──┬─┴───────────┴──┴─┴─┴┬┴─┤ 经办人: │
│违约│供方不能交货,向需方偿付不能交货 │争议│ │
│ │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解决│ │
│ │需方中途退货,向供方偿付退货部分 │方式│鉴(公)证)│
│ │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 │ 机关(章)│#p#分页标题#e#
│ │其余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均按《工矿 ├──┤ │
│ │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承担。 │ │ │
│责任│ │ │ 年 月 日 │
├──┴─────────────┬───────┴──┴──────┤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 │
│本合同附件__份 │需方 份,鉴(公) 证机关 份。│
└────────────────┴─────────────────┘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p#分页标题#e#
├─┼─┼──┼─┼─┼─┼─┼─┼─┼─┼─┼─┼─┼─┼──┼──┤
│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
│ 需方到站:整车 │
├─┬────────────────────────────────┤
│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p#分页标题#e#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p#分页标题#e#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 或废止。 │
│ │9.违约责任 │
│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p#分页标题#e#
│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 止有效。 │
├─┴────────┬───────────┬───────────┤
│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p#分页标题#e#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GF-91-0106#p#分页标题#e#
需方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
│设备│ │计量│ │数│ │要 求│ │合同│单价: │合 同│ │
│ │ │ │ │ │ │ │ │ ├────┤ │ │
│名称│ │单位│ │量│ │交货期│ │价格│总价: │交货期│ │
├──┴──┴──┴─┼─┴─┴───┴─┴──┼────┴───┴─┤
│主辅机型号规格: │ 需 方 │ 供 方 │
│ ├────┬───────┼────┬─────┤
│ │订货单位│ │供货单位│ │
│ ├────┼───────┼────┼─────┤
│ │单项工程│ │通讯地址│ │#p#分页标题#e#
│ ├────┼───────┼──┬─┼───┬─┤
│ │通讯地址│ │邮编│ │代表人│ │
│ ├──┼──┬───┬──┼──┼─┼───┼─┤
│ │邮编│ │代表人│ │电报│ │电 话│ │
│ ├──┼──┼───┼──┼──┴─┼───┴─┤
│ │电话│ │电 话│ │结算银行│ │
│ │ │ │ │ │及帐号 │ │
│ ├──┴─┬┴───┴──┼────┴─────┤
│ │结算银行│ │质量标准: │#p#分页标题#e#
│ │及帐号 │ │防爆检验合格证号: │
├────┬─┬─┬─┴┬─┬─┴┬──────┤验收方法及期限: │
│运输方式│ │交│供方│ │到站│整车: 零担:│运杂费用承担: │
├────┼─┤货├──┼─┼──┼──────┤包装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交(提)货│ │方│ │ │结算│ │ │
│地 点│ │式│需方│ │方式│ │ │
├────┴┬┴─┴──┴─┴──┴──────┼──────────┤
│违约责任 │ │鉴(公)证 意见 │
├───┬─┴─────┬────┬──────┤ │
│选 择│ │记事: │争议解决方式│ │
│供 货│ │ │ │ 签(公)证机关(章) │#p#分页标题#e#
│厂 家│ │ │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另附,本合同附件 份 │ │ │
│此合同一式 份,供方 份,需方 份,鉴(公)证机关 份 │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格执行。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供方:______ 分配号
合同编号
需方:______ 签订地点
一、产品名称、质量、数量、供货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
产│ 质量(%) │ 数量(吨) │ │ │ 分期交货量(吨)
品├─┬─┬─┬─┬─┼───┬───┤ │ ├─┬─┬─┬─┬─┬─
名│ │ │ │ │ │分配量│合同量│单│金│一│二│ │ │十│十#p#分页标题#e#
称│锰│铁│磷│硅│粒├─┬─┼─┬─┤价│额│ │ │ │ │一│二
│ │ │ │ │度│块│粉│块│粉│ │ │月│月│ │ │月│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计量标准:需方有轨道衡,以轨道衡为准,途耗 %,无轨道衡则按供方矿石比重划线装车为准,其损耗不负责任。
三、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双方约定的质量为准,允许锰品位误差为1%,允许含水份6%。若超差,由需方保留原矿并电告供方,在 日内到需方,以共同取样化验为准;但过期以需方复验为准;若需方 日内未电告供方或需方未保留原矿或动用了矿石的,以供方原化验数据为准。
四、运输方式及其费用负担:运输由供方代办到需方指定火车站。发车后,在 小时内电告需方;货物品种、数量、质量(锰、铁、磷)车号、发车日期等。短途运杂费每吨 元,火车运杂费凭铁路运单结算,并按(86)×物价字第×号文件规定,每吨收服务费 元(交省锰矿公司)以上费用均由需方负担。
五、价格:锰矿石按国家物价局、冶金工业部〔1991〕价重字28号文件规定执行,富锰渣按(90)×冶财字第×号文件规定执行,若国家价格变动,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供方托收承付,货到需方15天内付款,(包括其他几项承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供方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供货,必须提前一个半月通知需方,否则按未发部分货款总额的1%承付违约金,需方不按时付款,按每日万分之五承付滞纳金。#p#分页标题#e#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供 方 │ 需 方 │锰产品主 │鉴(公)证意见:│
│ │ │管部门意见:│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章) │ 经办人: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鉴(公)证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代表: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年 月 日 │#p#分页标题#e#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帐 号: │ 帐 号: │ │注:除国家另有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规定外;鉴(公)│
│ │ │ │证实行自愿原则。│
└────────┴─────────┴──────┴────────┘ 总合同号: 字第 号
供方:
需方: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规,保证购销合同的严肃执行,签订本总合同。本总合同适用于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钟表眼镜、鞋帽、纺织品、针棉织品、服装、劳防用品、丝绸等九类商品商商购销业务。具体品类(种)的成交,需签订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供需双方可根据自身特点制订表格式购销合同。本总合同是签订具体购销合同的总原则。本总合同未尽事宜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本总合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补充协议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和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可以变更总合同的约定条款,补充协议与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肃履行。如一方确因发生《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况,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含合同变更手续)。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或电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由责任方赔偿。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具体合同仍然有效。#p#分页标题#e#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要严格执行合同,一般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由需方负担;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由供方负担。
第三条 购销合同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或协商订价。
签订合同,成交商品的作价标准,均为正品价。对于副品、等级品,其差幅按照扣率惯例作价执行合同;对于暂定价(参考价)商品,允许上下差幅在10%-15%以内执行(差率在具体合同中规定),合同中有规格差价的按照中档(等)作单价成交,实际发货时按规格分别作价。
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要以书面通知需方,以便作为交货时(指运出)作价依据。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供应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需方自提。承运单位按有关收费规定收取的合理运输费用,运输保险费由需方承担。对运费负担,也可按照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商品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供方应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以保证商品质量。
如果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一般情况应允许退货。如属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可协调解决。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供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需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七条 执行合同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开单日为准。由工厂直接送车站、码头的商品,以工厂交货日为准。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十天内和交货日期终了后十五天内开单供应的,不作为提前或逾期交货。需方要求分批交货的,供方认可后,予以分批均衡交货。
供方供应商品,除双方另有约定者外,异地的,由供方代办托运。如需方要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的自提证明,提货费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货款结算后七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负责仓储费用。#p#分页标题#e#
受交通运输影响造成延期或需方要求暂缓发货不超过三十天的,不作迟延履行合同处理。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上的,供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尚存三分之二以下的,供方应征得需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供方应按双方商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货物,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从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前,仍然按原合同执行。
需方提出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因此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供方改变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未经需方同意的,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时起,所有权即转移至需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事故,由需方负责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非因供方过错,不可向供方提出索赔。但供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需方索赔。需方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立即详细检查,并在收到货物后十天内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责任属于供方的,需方应在收到该批货物后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逾期不提,视为验收无误。供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十五天内查明情况,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作认赔。
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需方应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是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串)运商品,需方不得自行动用,并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十日内通知供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方负担。
由供方委托承运单位发运的商品,均应向人民保险公司投保综合运输险。商品在运输途中遭受损失时,由需方向当地保险公司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试行)》所规定的手续程序及期限申请办理索赔。
第十一条 商品外包装完整,拆包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需方应在货到九十天内(单个商品价值在2千元以上的在十五天内),向供方提出查询;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均视为验收无误。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需方收货后的六十天,逾期供方可不受理。
#p#分页标题#e#
需方向供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供应发货单号码(即调拨单,下同)等资料,并保存好实物。供方应在接到“查询单”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凡上项内容填写不完整或多种商品混列,以及不是从供方供货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写“查询单”。
为了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供应发货单”所列一个品种损失在五元以下,残损在十元以下的均不作查询处理(零配件除外),对笨重商品(如缝纫机头、部件等残品)的查询,需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供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需方在收货时发现差错(如错发、多发部分)、无合同、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况,属于供方责任,需要退货时,应在收货后三十天内通知供方,逾期则供方可不受理;同时需方也不得擅自退货或将商品运回供方。供方在收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应予答复并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答复,需方可视为同意退货。凡逾期退货以及不属于供方责任的退货,其损失均由需方负担。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保险费等款项的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货款结算实行验单付款。需方无理拒付、逾期付款、拖欠货款的,应按有关银行部门规定交纳滞纳金,并由开户行连同货款划给供方。
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以书面(或电报)通知供方。未按期通知或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经供、需双方商定,货款结算除另有书面特殊规定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1.托收承付<可另行订货款结算协议书>;2.款到发货;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一方违反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1.供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但需方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 %(10%-30%之间确定)。
2.供方逾期交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供方提前交货或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供方负担。#p#分页标题#e#
4.需方未经供方同意擅自退货的,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一般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5%之间确定);有特定要求的商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在10%-30%之间确定)。退货途中的运输等费用,由需方负担。
5.需方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逾期付款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6.需方承担因提供给供方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有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商品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赔偿金、保管费用应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四条 供、需双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顾全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商业部门经济纠纷调解暂行规定》向有关商业经济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总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总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总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总合同,须在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但本总合同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具体购销分合同仍求本总合同办理。
本总合同及其附件凡涉及日期的,按收件人签收日期和邮局戳记日期为准。时间期限的计算均包括本数在内。
具体商品购销分合同,一般以一货一单格式(见附件1、2),有特殊要求的可用自制格式。
一九 年 月 日
供方盖章 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p#分页标题#e#
帐号: 帐号: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话: 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供方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含量规格、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商品│商标│含量│计量│数│单│金│ 送取货时间及数量 │
│名称│牌号│规格│单位│量│价│额├──┬──┬──┬──┬─┬─┤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金额(大写) │
└─────────────────────────────────┘
续表
┌─────────────────────────────────┐
│二、质量标准及要求 │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
│四、送(取)货方式 │
│五、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
│六、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
│七、包装标准及费用负担 │
│八、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
│十、违约责任 │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
├─────────┬────────┬──────────────┤
│ 供 方 │ 需 方 │鉴(公)证意见: │
│ │ │ │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 │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 │#p#分页标题#e#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电 话 │电 话 │ │
│电 挂 │电 挂 │ │
│图文传真 │图文传真 │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
│帐 号 │帐 号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
│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商业部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五金交电家电化工商品购销合同实施办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
│ │规格│产│质│包│计│ │ │总│交(提)货时间│ │ │
│品名│型号│地│量│装│量│数│单│金│ 及数量 │备│执行 │
│ │牌号│厂│标│要│单│量│价│额├─┬─┬─┬─┤注│记录 │
│ │商标│家│准│求│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二、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八、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三、交(提)货方式及地点: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
│四、运输方式到达站(港)及收货单位:十、违约责任:________│
│五、运输费用负担:_________十一、合同附件:_______│
│六、合理损耗计算及负担:______十二、其它约定事项: │
│七、包装费用负担:_________ 1.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
│ 执一份,付本 份,供方执│
│ 份,需方执 份。 │
│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 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 至 年 月 日。│
├─────────────────────────────────┤
│供方: (签章) 需方: (签章) 鉴(公)证意见:│
│ -------- --------- │
│ 法定代表人:___ 法定代表人:___ │
│ 委托代理人:___ 委托代理人:___ │
│ 地 址:___ 地 址:___ │
│ 邮政 编码:___ 邮政 编码:___ │
│ 电话 号码:___ 电话 号码:___ │#p#分页标题#e#
│ 电报 挂号:___ 电报 挂号:___ 经办人:__ │
│ 开户 银行:___ 开户 银行:___ 鉴(公)证机关(章)│
│ 帐 号:___ 帐 号:___ │
│注:“十一、合同附件”系指双方需要另立的合同保证书、认证部门签章的│
│ 资格认证意见书、供料协议书等。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