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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险单

2011-09-21 15:24 互联网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    │   │    │    │   │
├────┴──┴───┴────┴───┴────┴────┴───┤
│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     保险公司签章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
┌──┬──┬──┬──┬──┬───┬────┬────┬──┬──┐
│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航行区域│           │载重吨│    │船籍港│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
├────────────────┤  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
└────────────────┴─────────────────┘
经理(副经理):_________    
主管负责人: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p#分页标题#e#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p#分页标题#e#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p#分页标题#e#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p#分页标题#e#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p#分页标题#e#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           │保险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
┃务的部分。                            ┃
┃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 险 人:           ┃
┃                │地址: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险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p#分页标题#e#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p#分页标题#e#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p#分页标题#e#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p#分页标题#e#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件

一、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p#分页标题#e#
    ┏━━━━━━━━┯━━━┯━━━━━━━━━━━━━━━━━━━━━┓
┃   投保人   │   │投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  附加医疗险  │                         ┃
┠────────┼─────────────────────────┨
┃   保险费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储金金额 │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被保险人签章        ┃
┃说│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情况,应在健康 │              ┃
┃ │  情况栏内据实填写。      │              ┃
┃明│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 │              ┃
┃ │  平安保险不慎。        │        年 月 日  ┃
┗━┷━━━━━━━━━━━━━━━━━┷━━━━━━━━━━━━━━┛#p#分页标题#e#
二、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保人   │   │         承保险别         ┃
┠────────┼───┼───┬───┬──┬─────┬──┬─┨
┃ 被保险人姓名 │   │性别 │   │年龄│     │职业│ ┃
┠────────┼───┴───┴───┴──┴─────┴──┴─┨
┃  家庭住址  │                         ┃
┠────────┼─────────────────────────┨
┃  健康情况  │                         ┃
┠────────┼─────────────────────────┨
┃受益人姓名及称谓│                         ┃
┠────────┼─────────────────────────┨
┃  保险金额  │                         ┃
┠────────┼─────────────────────────┨
┃附加医疗险金额 │                         ┃
┠────────┼─────────────────────────┨
┃  保险费率  │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仟元 元 角┃
┠────────┼─────────────────────────┨
┃  保险费合计 │人民币(大写)                  ┃
┠────────┼─────────────────────────┨
┃        │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险金额储金           ┃
┃保险储金金额  ├─────────────────────────┨
┃        │总计:人民币(大写)               ┃
┠────────┼─────────────────────────┨
┃ 保险期限    │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p#分页标题#e#
┠─┬──────┴──────────┬──────────────┨
┃备│                 │保险公司签章        ┃
┃注│                 │         年 月 日┃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p#分页标题#e#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p#分页标题#e#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5.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8.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持本合同约定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p#分页标题#e#
  二、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0元。同一被保险人最高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20元。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由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p#分页标题#e#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前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起飞后,或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在该航班起飞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
  三、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险费10%的手续费后退还所交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p#分页标题#e#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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