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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

2011-08-21 12:50 互联网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p#分页标题#e#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p#分页标题#e#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p#分页标题#e#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p#分页标题#e#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p#分页标题#e#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p#分页标题#e#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p#分页标题#e#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p#分页标题#e#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p#分页标题#e#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p#分页标题#e#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p#分页标题#e#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p#分页标题#e#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单的组成部分。
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
│     工程关系方     │  名称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
│所有人            │         │        │
├───────────────┼─────────┼────────┤
│承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p#分页标题#e#
│转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
│其它关系方          │         │        │
├───────────────┴─────────┴────────┤
│工程名称和地址                           │
├──────────────────────────────────┤
│  工  程  期  限                      │
├───────────────┬──────────────────┤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筑、安装工程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特别约定│
├────────────────┼────┼───┼───┼────┤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  │    │   │   │    │
│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   │   │    │
├────────────────┼────┼───┼───┼────┤
│ (2)安装工程项目       │    │   │   │    │
├────────────────┼────┼───┼───┼────┤
│ (3)场地清理费        │    │   │   │    │
├────────────────┼────┼───┼───┼────┤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  │    │   │   │    │
│财产(列明名称)        │    │   │   │    │
├────────────────┼────┼───┼───┼────┤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  │    │   │   │    │#p#分页标题#e#
│及装置(另附清单)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
│保险费:人民币                           │
├──────────────────────────────────┤
│  工程详细情况                          │
├──────────────────┬───────────────┤
│体积:长、宽、高、层数、地下室层数 │               │
├──────────────────┼───────────────┤
│基础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
│ 地形特点             │               │
├──────────────────┼───────────────┤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
│ 地下水水位            │               │
├──────────────────┼───────────────┤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
│最高、一般和最低水位        │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纪录        │               │
├──────────────────┼───────────────┤#p#分页标题#e#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纪录       │               │
├──────────────────┴───────────────┤
│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
│ (1)工程合同                           │
│ (2)承包金额明细表                        │
│ (3)工程设计书                          │
│ (4)工程进度表                          │
│ (5)工地地质报告                         │
│ (6)工地略图                           │
│ (7)承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
│ (8)转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保险单号码:            │              │
│ 签发日期:        签单:  │     年  月  日  │
└───────────────────┴──────────────┘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p#分页标题#e#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p#分页标题#e#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棗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棗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p#分页标题#e#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p#分页标题#e#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p#分页标题#e#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p#分页标题#e#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
│      投保人姓名、地址      │              │
├───────────────────┼──────────────┤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
│    建筑、安装工程名称、地址    │              │
└───────────────────┴──────────────┘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免赔额│备注│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和 │    │   │   │   │  │
│临时工程及物料)         │    │   │   │   │  │
├────────────────┼────┼───┼───┼───┼──┤
│(2)安装工程项目         │    │   │   │   │  │
├────────────────┼────┼───┼───┼───┼──┤
│(3)场地清理费         │    │   │   │   │  │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财  │    │   │   │   │  │
│产(另附清单)         │    │   │   │   │  │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及  │    │   │   │   │  │
│装置(另附清单)        │    │   │   │   │  │
├────────────────┼────┼───┼───┼───┼──┤#p#分页标题#e#
│(6)其它财产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
└────────────────────────────────────┘
副经理签章:_________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
签章: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会计:_________
签单日期:  年  月  日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p#分页标题#e#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递增,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6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祝寿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75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老年看护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p#分页标题#e#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p#分页标题#e#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
│  基本保额│     │     │  基本保额│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龄  │     │     │年 龄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p#分页标题#e#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p#分页标题#e#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对应基本保额)
    ┌─────┬──────┬────┬──────┬─────┬────┐
│给付系数 │  男   │  女 │  给付系数│     │    │
│     │      │    │      │  男  │ 女  │
│年 龄  │      │    │年 龄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p#分页标题#e#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p#分页标题#e#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给付系数│    │     │  给付系数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龄    │    │     │年 龄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基本保额x生存给付系数。
    注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护金的总和。
    注3:生存年龄超过106岁依此表类推。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p#分页标题#e#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本保险合同也适用于轮式收割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拖拉机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拖拉机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拖拉机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拖拉机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拖拉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拖拉机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机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保险拖拉机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p#分页标题#e#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拖拉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拖拉机所载货物掉落、泄漏、撞击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拖拉机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保险拖拉机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拖拉机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拖拉机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拖拉机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拖拉机;
        (五)保险拖拉机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拖拉机;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拖拉机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p#分页标题#e#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轮式拖拉机保险期限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均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拖拉机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三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拖拉机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拖拉机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拖拉机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拖拉机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拖拉机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 保险拖拉机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3%。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拖拉机发生第五条(一)的1、2、3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0%。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拖拉机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拖拉机发生全部损失时,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拖拉机损失保险的保险费。#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二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拖拉机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险财产

保险财产指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及费用。

经被保险人特别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费用经专业人员或公估部门鉴定并确定价值后,亦可作为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p#分页标题#e#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建筑物上的广告、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

(五)计算机资料及其制作、复制费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为保险财产: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三)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便携式通讯装置、电脑设备、照相摄像器材及其他贵重物品;

(五)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

 二、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以下列明的风险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爆炸,但不包括锅炉爆炸;

(三)雷电;

(四)飓风、台风、龙卷风;

(五)风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亦不包括由于风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发;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p#分页标题#e#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二)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三)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五)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

(八)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赔偿处理

(一)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p#分页标题#e#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六、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p#分页标题#e#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偿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七、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p#分页标题#e#

  财产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

 

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坏或灭失,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

授权签字

签发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发地点:

明  细  表

保险单号码:

一、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二、保险财产地址:

三、营业性质:

四、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

  项  目  保险金额

  (一)保险财产

  1.建筑物(包括装修):

  2.机器设备:

  3.装置、家俱及办公设施或用品:

  4.仓储物品:

  5.其他:

  (二)附加费用

  1.清除残骸费用:

  2.灭火费用:

  3.专业费用:

  4.其他费用:

  总保险金额:#p#分页标题#e#

五、每次事故免赔额:

六、保险期限:共___个月。

  自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七、保险费率:

  总保险费:

八、付费日期:

九、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十、特别条款

  财产险保单明细表

  ______保险公司

property insurance clauses

 

      whole doc.

 

      i. the property insured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refer to all properties and  expenses  spe-

cified in the schedule of this policy.

unless specifically agreed upon in writing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any and appraised and value-established by professionals or assessors,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nd the expenses  relevant  thereto  shall  not  be

covered under this policy:

1. gold, silver, pearls, diamonds, precious stones and jades;

2. antiques, articles of virtue,  ancient  coins,  ancient  books  and#p#分页标题#e#

ancient paintings;

3. works of art or postage stamps;

4. advertisements, aerials, neon, pieces of solar energy apparatus

etc. on buildings;

5. computer system records or its making and copying costs.

under no circumstances shall the following articles  relevant  thereto

be covered hereunder:

1. guns, ammunition or explosives;

2. banknotes, securities, bills, documents, files,  account  books  or

drawings;

3. animals, plants and agricultural crops;

4. mobile phones, portable computers, removable  photograph  apparatus

or other precious articles;

5. vehicles licensed for general transport use.

 

      ii. scope of cover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the  physical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stated in  the  schedule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directly arising from the following perils:

1. fire;

2. explosion;

but not including explosion of  a  boiler  or  other  pressure  relief

devices;

3. lightning;#p#分页标题#e#

4. hurricane, typhoon and tornado;

5. storm, tempest and flood;

but not including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change  in  normal  water

level or inundation from sea water or water escape  or  leakage  from  the

normal confines of any natural water course, lake or reservoir,  canal  or

dam as well a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caused by  storm,

tempest or flood while being stored in the open or covered by or  under  a

shed thatched with reeds, tarpaulins,  straw,  asphalt  felt,  plastic  or

nylon sheet;

6. hailstorm;

7. landslide, rockslide, avalanche;

8. volcanic explosion;

9. subsidence of ground;

but  not  including  loss  or  damage  resulting  from  pile  driving,

groundwork or excavation;

10. crashing aircraft and parts or articles falling from aircraft  and

other flying objects;

11. bursting of water tank or pipe;

but not including bursting of water tank or pipe due to rust.

 

      iii. exclusions

 

this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or  expenses  caused  by#p#分页标题#e#

intentional act or gross negligence of the insured or his representative;

2.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caused  and  expenses

incurred by earthquake or tsunami;

3. depreciation, loss of market, loss of use and  other  consequential

losses of any description;

4.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or  expenses  incurred

arising  from  war,  warlike  operation,  hostilities,  armed   conflicts,

terrorism, conspiracy insurrection, coup d'etat, strike, riot,  and  civil

commotion;

5. confiscation, requisition, destruction or damage by any  action  or

order of any government de jure or de facto or by any public authorities;

6. loss of or damage to insured prope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or expenses incurred by nuclear fission, nuclear fusion,  nuclear  weapon,

nuclear material, nuclear radiation and radioactive contamination;

7. loss or damage caused and expenses incurred  by  pollution  of  any

kind  or  description  whatsoever  such  as  atmosphere,  land  and  water

pollutions but this does not include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pollution

arising from perils specified in article ii the policy;#p#分页标题#e#

8. the deductibles stated in the schedule to be borne by the insured;

9.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any other perils not listed in  article

ii of this policy.

 

      iv. treatment of claim

 

1. the company shall at its option,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loss or damage falling within the scope  of  cover  of  the  policy  by

either:

1.1 paying the amount of the actual value  of  the  property  lost  or

damaged or;

1.2 paying the necessary cost of repairing or  restor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to its nearest condition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mage or;

1.3 repairing or restor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to a condition near to

other property of like kind and quality.

2. indemnity under this policy shall be based upon  the  sound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prevailing at the time of loss. if the sound  market

value of the damaged property is  lower  than  the  sum  insured  of  such

property, the claim shall be settled on its market  value;  if  the  sound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is in excess of the sum insured, the  company

shall only be liable for such proportion of the claim as the  sum  insured#p#分页标题#e#

of the damaged property bears to its sound market value.  if  the  insured

property enumerated in the schedule is more than one item,  the  provision

of this clause shall apply to each thereof.

3. if a claim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item is settled  on

a total loss basis, the salvage value of such item shall be deducted  from

the indemnity payable by the company. the  company  may,  at  its  option,

decline the abandonment of any damaged property by the insured.

4. in the event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any  equipment  item  insured

forming part of a pair or set, the company shall not be liable in  respect

of each of such item lost or damaged for more than its proportionate  part

of the sum insured on the complete pair or set.

5. in the event of any loss occurrence, the company shall also pay the

insured for the expenses reasonably incurred for taking necessary measures

to minimize loss or damage to the least extent, but in no case shall  such

expenses referred hereto exceed the sum insured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6. upon settlement of a claim, an endorsement shall be issued  by  the

company to reduce the sum insured corresponding to the  property  lost  or

damaged by the amount so settled from the date of  loss,  and  no  premium#p#分页标题#e#

shall be refunded for the amount so reduced. if reinstatement of  the  sum

insured is required by the  insured  upon  settlement  of  the  claim,  an

additional premium for the reinstated amount shall be charged at an agreed

rate, and be calculated on pro rata daily basis from the date of  loss  to

the expiry of the insurance.

7. the time of validity of a claim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exceed a period of two year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f loss.

 

      v. insured's obligations

 

the following obligations shall be strictly fulfilled by  the  insured

and his representative:

1. the insured and his representative,  when  applying  for  insurance

shall make true answers or descriptions to the questions in  the  proposal

and questionnaire or to any other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company.

2. the insured and his representative shall pay to the company in  due

course the agreed premium in the manner as provided in  the  schedule  and

endorsements.

3.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shall at  his  own

expense take  all  reasonable  precautions,  including  paying  sufficient#p#分页标题#e#

attention to and putting into practice the reasonabl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company, prudently selecting the workmen and employees  and  complying

with all statutory regulations and safety operation procedures.

4. in the event of any occurrence which gives or might give rise to  a

claim under this policy, the insured or his representative shall:

4.1 notify the company immediately and within seven (7)  days  or  any

further period as may be agreed by  the  company  in  writing,  furnish  a

written report to indicate the course, probable reason and extent of  loss

or damage;

4.2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avoid aggravation of  the  loss  or

damage and minimize it to the least extent;

 4.3  preserve  the  spot  affected  and  defective  parts  before  an

inspection is carried  out  by  a  representative  or  surveyor  from  the

company;

4.4 furnish all such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as  the

company may require for supporting the claim.

 

      vi. general conditions

 

1. policy effect

the due observance and fulfilment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p#分页标题#e#

policy in so far as they relate to anything to be done or complied with by

the insured shall be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any liability of the company

under this policy.

2. policy voidance

this policy shall be  voidable  in  the  event  of  misrepresentation,

misdescription or non-disclosure made by the insured or his representative

in any material particular in respect of this insurance.

3. policy termination

unless its continuance be admitted by the  company  in  writing,  this

policy shall be automatically terminated if:

3.1 the insurable interest of the insured is lost;

3.2 the risk of loss or damage is increased.

after termination of the policy, the premium shall be refunded to  the

insured calculated on pro rata daily basis for the period from the date of

termination to the date of expiry.

4. policy cancellation

this policy may be canceled at any time at the request of the  insured

in writing or at the option of the company by giving a fifteen  (15)  days

prior notice to the insured. in the former case the company shall retain a

premium calculated on short term rate basis for the time  the  policy  has

been in force while in the latter case such premium shall be calculated on#p#分页标题#e#

pro rata daily basis.

5. forfeit of benefit

if the claim is in any respect fraudulent, or if any fraudulent  means

or devices are used by the insured or his  representative  to  obtain  any

benefit under this policy or if any loss or damage is  occasioned  by  the

intentional act or in the connivance of the insured or his representative,

then in any of these cases, all the rights and  benefits  of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shall be forfeited, and all  consequent  losses  arising

therefrom including the amount of claim  paid  by  the  company  shall  be

indemnified by the insured.

6. reasonable inspection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ompany  shall  at  any  suitable  time  be

entitled to attend the site and inspect or examine the risk  explosure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for this purpose, the  insured  shall  provide  full

assistance and all details and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the company as  may

be  necessary  for  the  assessment  of  the  risk.  the  above  mentioned

inspection or examination  shall  in  no  circumstances  be  held  as  any

admission to the insured by the company.#p#分页标题#e#

7. double insurance

should any loss, damage, expenses or liability recoverable  under  the

policy be also covered by any other insurance, the company shall  only  be

liable to pay or contribute his proportion of the claim irrespective as to

whether the other insurance is arranged by the insured or  others  on  his

behalf, or whether any indemnification  is  obtainable  under  such  other

insurance.

 

8. subrogation

where a third party shall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loss  or  damage

covered under this policy, the insured shall, whether being indemnified by

the company or not,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enforce or reserve  the

right of recovery against such third party, and upon being indemnified  by

the company, subrogate to the company all the right of recovery,  transfer

all necessary documents to and assist the  company  in  pursuing  recovery

from the responsible party.

9. dispute

all disputes under this insurance arising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e

company shall be settled through  friendly  negotiations.  where  the  two

parties fail to reach an agreement after negotiations, such dispute  shall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or  to  court  for  legal  actions.  unless#p#分页标题#e#

otherwise agreed, such arbitration or legal ac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the place where the defendant is domiciled.

 

      vii. special provisions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shall be applied to all parts of this  policy

and shall override the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policy  if  any

conflict arises.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

 

policy no.:

whereas the insured named in the  schedule  hereto  has  made  to  the

______ insurance company (hereinafter  called  ""the  company"")  a  written

proposal which together with any other statements made by the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is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and  has

paid to the company the premium stated in the schedule.

now this policy of insurance witnesses that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herein or endorsed hereon the company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the  loss  or  damage  sustained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stated  in  the  schedule  in  the  manner  and  to  the  extent#p#分页标题#e#

hereinafter provided.

                 by  the  ________  insurance  compan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uthorised signature

date of issue:

place of issue:

 

      schedule

 

policy no.:

1.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nsured

   1.1 the insured:

   1.2 address:

2. location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3. nature of trade:

4. insured items and sums insured:

insured items                 sums insured

4.1 property insured

4.1.1 building(s) (including decoration):

4.1.2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4.1.3 furniture and fixture:

(including office equipment and supplies)

4.1.4 stock:

4.1.5 others:

4.2 additional expenses:

4.2.1 removal of debris fees:

4.2.2 fire extinguishing expenses:

4.2.3 professional fees:

4.2.4 other expenses:#p#分页标题#e#

total sum insured:

5. deductible (any one accident):

6. period of insurance: ___ months.

from 00:00 of _________ to 24:00 hours of ______

7. premium rate:

   total premium:

8. date of payment:

9. jurisdiction:

this policy is governed b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0. special provisions:

property insurance policy's schedule

                     _________ insurance company

责任编辑:陈红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p#分页标题#e#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 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p#分页标题#e#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补充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若在某一保险产品或商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产品或商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p#分页标题#e#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

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

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p#分页标题#e#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责任编辑: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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