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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2011-09-17 15:01 互联网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结算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二条 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依法保障乙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法为乙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2、及时、准确地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为乙方提供账务核对、挂失、临时挂失和更改密码等服务。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甲方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乙方的信息,均构成乙方的保密信息,甲方除非为履行本协议项下规定的义务之目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许可使用该保密信息,甲方根据中国法律或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形及双方在其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凭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以临时身份证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在临时身份证到期前,携正式身份证到甲方营业网点,修改账户资料中的证件内容。如有个人资料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开立个人结算户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开立借记卡和存折账户应预留密码。乙方收到借记卡时应当面确认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及时更改密码并妥善保管。甲方根据借记卡(或存折)和密码为乙方办理业务。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开立个人支票户,应本人办理并预留签章,甲方根据签章为乙方办理业务。乙方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签章的,本人应出具经其本人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在其开户网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应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乙方发生帐务后应及时通过银行提供的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设施核对帐务并及时向甲方发出对帐回单或确认信息。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对账户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七条 乙方应了解并同意以下做法:
    1、借记卡开卡时,借记卡及其主账户将自动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借记卡销卡视同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与借记卡关联的活期账户自动转为储蓄账户。
    2、借记卡及相勾联的活期账户均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正在办理代发工资、消费信贷扣款、代缴费等结算业务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销户。借记卡如有相关联的记账式国债托管账户或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不得注销。#p#分页标题#e#
第九条 乙方应承担因未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本协议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甲方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银行个人结算帐户开户/借记卡业务登记表
┌───────────────────────────────────┐
│            开  户  申  请              │
├────┬──────────────────────────────┤
│开户种类│1、新开卡□    2、持卡开存折□    3、持存折开卡□  │
│    │                              │
│    │4、存折和卡关联□ 5、开个人支票帐户□           │
├────┼──────────────────────────────┤
│服务种类│银证转帐□ 银 券 通□ 开放式基金 □ 记帐式国债□ 网上银行□ │
│    │                              │
│/备  注│代 缴 费□ 代理保险□ 299电话交费□ 电话银行 □ 其他□__ │
├────┴────────────┬─────────────────┤
│1、新开卡请填写:         │2、持卡开存折请填写:        │
├────┬────────────┼────┬────────────┤
│申请借记│有存折卡□  无存折卡□ │借记卡号│             │
│卡 类 型│            │    │            │
├────┴────────────┴────┴────────────┤
│3、持存折开卡请填写:                         │
├────┬──────────────────────────────┤
│存折帐号│                              │第#p#分页标题#e#
├────┴──────────────────────────────┤二
│4、存折和卡关联请填写:(下面“个人资料”部分只需填“姓名”栏)    │联
├────┬────────────┬────┬────────────┤
│借记卡号│            │活一本通│            │
│    │            │帐  号│            │
├────┼────────────┼────┼────────────┤客
│普通活期│            │个人支票│            │户
│帐  号│            │/信用卡 │            │留
├────┴────────────┴────┴────────────┤存
│            个  人  资  料               │
├────┬──┬──┬──┬──┬────┬────┬────────┤
│姓  名│  │性别│  │国籍│    │电  话│        │
├────┼──┼──┼──┼──┼┬┬┬┬┼┬┬┬┬┼┬┬┬┬┬┬┬┬┤
│出生日期│  │证件│  │证件││││││││││││││││││││
│    │  │类型│  │号码││││││││││││││││││││
├────┼──┴──┴──┴──┴┴┴┴┴┼┴┴┴┴┼┴┴┴┴┴┴┴┴┤
│住  址│                │邮政编码│        │
├────┴────────────────┼────┴────────┤
│  本人(乙方)已仔细阅读背面的《中国银行│             │
│个人结算帐户管理协议书》,对其中内容无异议│银行审核意见:      │
│,现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并承诺所提供│             │
│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本人│  同意存款人开立个人银行│
│承担法律责任。              │结算帐户。        │
│  (申请借记卡的客户)本人保证遵守《中国│             │
│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章程》;如同时申请电子银│             │
│行服务,也保证遵守《中国银行电子银行服务章│             │#p#分页标题#e#
│程》和中国银行其他相关服务的协议及章程的规│  经办人(签章):   │
│定。                   │             │
│                     │  银行(业务公章):  │
│                     │             │
│     存款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年  月  日         │             │
│                     │             │
├─────────────────────┴─────────────┤
│            取  卡  声  明               │
├───────────────────────────────────┤
│今收到长城电子借记卡及密码信封各一张,密码信封完整无损,卡号为:   │
│                                   │
│     存款人(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
└───────────────────────────────────┘

请打“√”选择:□新开户 □变更资料 □销户       年  月  日
┌─────┬────┬──┬─┬─────┬────┬──┬────┐
│客户姓名 │    │性别│ │联系电话 │    │邮编│    │
├─────┼────┴──┴─┼─────┼────┴──┴────┤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            │
├─────┼─────────┼─────┴────────┬───┤#p#分页标题#e#
│__卡号 │         │客户保证金帐户(即客户编号)│   │
├─────┴──┬──────┼──────────────┼───┤
│每日转帐金额上限│¥__元  │每日转帐次数限制      │  次│
├────────┼──────┼──────────────┼───┤
│可用资金保底限额│¥__元  │每次转帐金额上限      │¥_元│
└────────┴──────┴──────────────┴───┘
银期转帐划转保证金规定:
一、本申请书提交受理后,在当天开通银期转帐功能。银期转帐营业时间:周一到周五的9:00-15:30。
二、客户_________卡姓名必须与保证金帐户姓名一致,为同一人。
三、此功能仅限个人使用。发现公款私存,期货公司(银行)有权取消功能,无需预先通知。
四、客户请牢记_________卡密码,卡丢失后,请及时向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
五、期货公司和银行可调整本功能,书面在营业场所公布,客户10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六、银行和期货公司终止本功能将提前一个月在营业场所公布。
七、本协议书由客户申请,期货公司审核,银行备案。
八、当客户有持仓头寸时,只可按可用资金的60%提取,但若当天提取金额超过日转账上限_________元,则需到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办理手续。客户清户时需到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部办理手续。
九、当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化时,期货公司有权临时暂停交易风险较大客户的银期转帐功能。
十、申请人作以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申请使用银期转帐功能,办理以上_________卡与期货公司资金帐户间的自动转帐,并对系统执行的有效委托负完全责任。
    (二)本人保证以上填写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备齐有效证件到期货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所有变更资料被受理后次日生效。
    (三)本人保守各个密码秘密,对密码相符的一切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四)如因以下原因或使系统无法按时执行资金转帐指令,本人自愿放弃提出异议和请求经济陪偿的权利。
      1.本人期货保证金帐户或_________卡之一项或同时已挂失、销户、或依法冻结。
      2.因本人期货保证金帐户或_________卡可用余额不足导致交易不成功。
      3.本人当日转帐额超过本系统规定的转帐金额、次数限制。#p#分页标题#e#
      4.指令下达超过本系统规定的营业时间。
      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通讯故障、电力中断、系统稳定性等因素造成本系统无法受理委托指令。
      6.本人密码或_________卡在书面挂失前,已被他人冒领资金。
十一、银期转帐划转保证金业务只适用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卡的客户。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银行(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为甲方向乙方开立转融通账户,特签订本协议书,并承诺遵守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应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
第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转融资额度为_________元,转融券额度依有关规定办理,甲方并应随时与乙方协商在此额度内其可申贷之数额。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按期将有关之财务报表送交乙方。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取得之资金及有价证券,应为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之需。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资金(以下称转融资),应提供该项资金买进之全部证券作为担保品;转融通证券(以下称转融券),应提供该项证券卖出之价款作为担保品,并缴交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得视证券市场及个别证券情况,及甲方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情形,对转融资之比率酌予降低,或对转融券保证金之成数,酌予提高。
第六条 转融通之期限,比照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主管机关)规定之融资融券期限办理;甲方如未依限偿还,乙方应计收违约金。甲方转融通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转融通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p#分页标题#e#
第七条 转融资时甲方应支付利息予乙方;转融券时,甲方应支付手续费予乙方,乙方另应对担保价款及保证金支付利息予甲方。前项各种利率及融券手续费之费率,由乙方订定。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转融通未偿还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通,就证券买卖所应交付或收取之款项或证券,均应经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或其委托之结算交割机构为之。但不需经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办理者,得由甲、乙双方直接授受。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融资,如因担保证券价格下跌,致转融资金额占担保证券市价之比率超过原转融资比率;或转融通证券价格上涨,致保证金成数未达原收之成数时,甲方均应于乙方通知之限期内,补缴担保品或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第十条 甲方应缴交之转融券保证金,及转融资担保证券、转融券担保价款、转融券保证金等项之差额,均得依乙方规定以有价证券抵缴,乙方不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 甲方缴交之下列款项及证券,乙方在转融通期间内,均得依规定运用:
  1.转融券担保价款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2.转融券保证金及补缴之现金差额。
  3.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差额之抵缴证券。
  4.转融券担保价款差额之抵缴证券。
  5.转融券保证金及其差额之抵缴证券。
  前项证券,乙方应于偿还转融通时,以相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即处分其转融通担保品及有关之款项或证券,并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1.转融通逾规定期限仍未偿还。
  2.未调换瑕疵抵缴证券。
  3.未补缴转融通担保品或转融券保证金,或清偿其差额。
  4.未依限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转融券。
  5.未依第六条之一规定偿还转融资或转融券者。
  6.未依第十五条偿还转融通债务。处分担保品后如不足清偿,甲方应负责补足差额,如未补足,乙方得径行处分甲方其它证券或款项,如仍不足又未补缴,听凭乙方追诉,甲方绝无异议。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担保品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依乙方规定方式办理转融资担保证券及各类抵缴证券之过户手续,如有怠忽致损及证券所有人权益时,甲方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或转融券差额证券期间,甲方如有转融通该种证券,悉依乙方对证券商转融通业务操作办法有关规定办理。#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即偿还全部转融通债务,乙方并终止本协议,注销转融通账户:
  1.经主管机关撤销营业许可。
  2.经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终止使用市场协议。
  3.自行解散或歇业。四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有关法令规章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协议书涉讼时,以乙方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行
甲、乙双方就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账户,双方依照《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定存款业务。
二、甲方在乙方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账号:_________,其基本存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三、甲方承诺不在协定存款账户上办理透支业务。
四、乙方按季对甲方协定存款账户进行结息。协定存款账户中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五、对协定存款账户销户的,如果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如果不在结息日销户,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从上一结息日起到销户日止,不再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而按销户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如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或修改合同,本合同自动延期,其协定存款账户继续使用。
八、合同期满,甲方需要销户,必须于距合同到期日10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销户通知,并于到期日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将甲方协定存款账户的存款本息结清后,全部转入甲方在乙方的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同时协定存款账户销户。
九、合同期内,甲方原则上不得要求销户,如遇特殊情况,须向乙方提交书面销户申请,乙方在收到销户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审核批准后,按前条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p#分页标题#e#
十、本合同不得质押,且不具任何证明之作用。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字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办行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
为使客户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其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单位协定存款业务,并约定如下:
一、甲方账户名称:_________,账号:_________,协定存款最低留存额为_________元。
二、单位协定存款户按季结息,账户余额超过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年息_________%,如协议期间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按结息日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协定存款利率计息;其低于约定的最低留存额部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
三、甲方单位协定存款户在协议期未满清户,乙方应按清户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并将原已按协定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扣回。
四、本协议期限为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五、协议到期日前15日,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修改本协议的要求,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期。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对外不作任何资信证明。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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