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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2011-08-16 21:55 互联网
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我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XX]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XX]10号)、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XX]16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XX]3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直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以下简称聘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即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其基本特征是科学设岗、平等竞争、全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
第三条 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聘用制,逐步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不同岗位特点,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配套措施完善,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直所有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导工作。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成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分别成立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领导小组由部门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聘用工作的重要事项。考核小组由领导小组的主管人员、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等组成,具体负责对竞聘人员的考核工作。 #p#分页标题#e#
2、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岗位设置、竞聘范围和条件、竞聘程序和方法、保证措施和组织领导等。实施方案应在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并召开单位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未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实施方案无效。实施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3、组织实施。首先要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办法聘用工作人员。 (1)(2)(3)(4)(5)(6)
4、签订合同。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后,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科学设岗
第九条 根据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同时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多种因素,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资格条件,做到职责明确、任务清晰、聘用条件合理,严禁突破编制设置岗位。
第十条 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设置管理岗位要突出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按照结构比例合理设置。对职能相近和相似、工作量不足的岗位要精简合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形式产生人选,征求职工意愿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二条 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三条 在岗位聘用期限内,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聘任制度。即按照上级规定,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专业技术职务竞争聘任。事业单位要按照人事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原则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合理设置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自筹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状况,适当扩大设岗的自主权,可在单位内部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一般不得越级高聘),但须得到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设置工勤岗位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生产性岗位应不超过本单位编制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四章 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 在上级核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在单位内部通过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办法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后,如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指令性安置任务、涉密岗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它方法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须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竞聘上岗的程序是:
(一)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竞聘办法及有关事项。
(二)应聘人员自愿报名,申请竞聘相应岗位。每个应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岗位竞聘。
(三)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不在竞聘范围或不符竞聘条件的,取消竞聘资格。
(四)演讲答辩。演讲答辩主要考核应聘人员对竞聘岗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的认识,上岗后开展工作的思路以及目标措施等,同时考核竞聘人员的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五)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两个层次:单位领导班子测评。即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给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平均分为领导班子测评分。领导班子测评分占总分的45%。全体工作人员测评。即由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对每个竞聘人员进行综合测评打分,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平均分为全员测评分。全员测评分占总分数的35%。
领导班子测评,参加测评的班子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领导班子成员少于三人的,不再分层次测评,全员测评占总分数的80%。全员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80%。
(六)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七)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其它岗位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可以排除的,履行聘用手续。
每五章    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签订聘用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文本要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和个人各执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当面签订。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保证金或其它财物。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分有固定期限、以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短或新招用的人员,一般签订1-3年期限的聘用合同。在本单位工作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以及少数业务骨干(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等特殊人才),如本人有要求,可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合同。流动岗位人员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用合同。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原合同制职工,此次竞聘未被聘用的,仍继续执行原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订;经竞聘被单位聘用的,可按本细则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与此次受聘的同等条件非合同制人员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最多不超过6个月。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复员退伍军人、根据需要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六条 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三)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无效,须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册不在岗职工,属身体健康方面原因的,经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医务伤残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属其它特殊原因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单位实施聘用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本人提出辞职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办理。符合辞退条件的,按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办理。愿意调出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原身份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受聘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 确定受聘人员的待遇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和省的工资政策、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及所在岗位确定。经费主要靠财政拨款的,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对工资中活的部分搞活内部分配;差额补贴的,随着补贴比例的逐步减少,经批准逐渐加大内部分配自主权;经费完全自理的,允许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试行绩效工资、协议工资、工资总额包干、工资总额与综合效益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以及年薪制等分配办法,受聘人员的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假、女职工保护、因工伤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解聘、辞退或辞职后,待遇取消。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按单位安排参加培训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可以参加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招考,也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的原身份记入个人档案。遇到流动、退休或其它特殊需要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仍可按原身份办理。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原系工人身份,被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并在受聘岗位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按照现任岗位的职务办理退休,也可以按照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第七章 落聘人员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编制、职数、能力、表现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


员为落聘人员。首次实施聘用制的落聘人员,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给予妥善安置。以后逐步理顺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安置原则上来。
第三十九条 落聘人员除在本单位、本系统内安置外,也可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落聘期间的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低于省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因患病或工伤等原因不能参加竞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落聘期间,单位要组织落聘人员参加转岗培训,帮助他们提高素质和能力,为重新上岗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的新进人员,严格按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第四十三条 
首次实施聘用制,截止到XX年底,男满55周岁(195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干部满50周岁(1956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女工人满45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且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离岗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离岗退养期间,享受现行档案工资待遇和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工资结构以外的各种福利待遇。遇国家或省出台新的调资政策时,按在岗人员政策调整档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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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四十四条 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单位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的单位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外,原合同继续有效。 #p#分页标题#e#
第四十五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聘用期内严重不履行合同的;
(二)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受聘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四)受聘人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六)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入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七)受聘人出国逾期不归的。
第四十八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十九条 受聘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二)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五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合同应立即解除: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四)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第五十二条 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范围的,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五十三条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发明创造的,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五条 聘用合同一经合同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基本工资×20%×违约月数计算。 #p#分页标题#e#
第五十六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职工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工作满五年,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后应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费,培训费按每服务一年递减20%收取。
第五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
第五十八条 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应在被撤销之前,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总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十九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
第十章 聘后管理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六十一条 受聘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从德、能、勤、绩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以履行聘用合同情况为基本依据,综合考核聘期内表现情况和履行合同情况,考核结果做为续聘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考核的一般程序是,个人总结述职、群众测评、主管领导评鉴、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公示考核结果。
第六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说服教育,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工作岗位或管理人员酌情降低工资待遇,专业技术人员予以低聘。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六十四条 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第六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鉴证制度。人事部门负责聘用合同的审核鉴证。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在一个月内到县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十六条 县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p#分页标题#e#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职工在聘用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在单位内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二次调解,并做出调解结论。对调解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60日内向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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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确保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年度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评比原则
    在考核评比过程中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真实地反映各乡(镇)、街道计生办业务工作水平,以奖励先进、鞭策后进为目的,促进全区计划生育业务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评比项目和方法
    二〇〇五年列入计划生育业务工作考核评比的项目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宣传、统计、法规信访流动人口、人事、财务、药具、技术服务、协会等十项工作,实行一千分制考核(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附后),区计生局将在年内不定期的组织平时调查和业务工作检查,结合年终省、市考核评比结果和各业务股室考评结果对各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分最后得分为市考核平均得分的30%加上区考核平均得分的70%,并根椐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三、奖惩办法。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业务工作考核结果,设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总分必须在960分以上)。年终由区计生局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600元的奖励,其中40%奖给计生办主任。考核得分在800分以下给予处罚,每低5分扣下拨经费1%,其中计生办主任负担40%。
    附:十项业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业务考核    办法
报:市计生委
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XX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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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纳税服务规程  #p#分页标题#e#
 
服务小组企业服务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优化服务,推进“创税企零距离”的进一步深入,建立和完善起新型的征纳关系,努力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积极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国税新形象。经研究,决定建立为企业送服务制度。
一、服务对象
国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服务方式
1、定期到企业开展一系列税收服务;
2、根据企业需要,随时下企业搞好服务;
3、根据上级布置,联合有关单位人员下企业做好各种服务;
4、向纳税人公布服务热线。
三、服务内容
1、赠送各种税收宣传资料;
2、举办税法知识讲座及各类培训班;
3、开展税收政策咨询;
4、搞好纳税辅导和财务辅导,帮助企业加强税收财务管理;
5、建立税企对话制度,为企业出谋划策;
6、及时反馈纳税人对国税部门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
1、每半年组织一次纳税人参加税收知识培训;
2、对每一户新办企业开展一次纳税申报、税款计算辅导;
3、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网上申报进行实地操作指导;
4、对重点骨干企业及时赠送各种与其相关新政策,法规宣传资料;
5、随时接受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咨询;
6、应企业的要求帮助企业建帐建证对企业进行财务辅导。
 
服务大厅岗位设置
 
岗位:发票发售窗口、专用发票开具及门征申报窗口、文书受理窗口、税务登记窗口、防伪税控认证窗口、值班长违章处理窗口
岗位职责:
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包括开业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登记以及税种登记等工种,该岗位主要职责是:
1、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商贸企业税务登记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收取工本费。(涉及跨注册地址、跨行政区或变更、行业变更、注册经济类型变更应按权限上报审批后办理)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属个体工商户的,当场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属企业的,按规定上报审批后办理。
4、负责外来经营报验证,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根据纳税人提交的行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经税款征收岗、发票发售岗审核后,办理行业手续。 #p#分页标题#e#
6、根据纳税人提交的办理《办税员证》、《临时办税员证》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制发《办税员证》或《临时办税员证》。
7、根据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的,开具《固定业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金银首饰购货(加工)证明单》。
8、根据新办或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情况,按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做好税种登记工作。
9、负责税务登记验换证工作。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各类需审核上报或审批的涉税文书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2、负责受理涉税文书的移交。
3、根据审核批准文书的通知,制发各类批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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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和执法服务,不断改进和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巩固国税系统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适应税收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现2191.cn行税收工作流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系统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确立以质量方针为指导,以质量目标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过程控制为重点,以满足内部管理和上级要求、实现本级工作目标为目的,保证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到位,服务高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基层局的考核,各基层局的考核可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市局所属各事业单位的考核另行发文。
         按照工作程序化、信息网络化、办公无纸化的要求,本办法实行微机化监控和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局考核机构的设置
    1.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由市局局长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市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组成,负责全系统目标管理考核的领导和综合考评工作。
    2.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局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由市局分管局长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组长,成员为市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 #p#分页标题#e#
    3.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在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质量目标的制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局办公室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基层考核机构的设置
    (一)各单位要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办公室内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并赋予相应的职位、职权、职责,形成目标管理网络,实行统一的指挥协调。
    (二)各级办公室要发挥好组织协调、督查指导作用,认真抓好目标管理考核的基础性建设工作,保证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引用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6.《国家税务局系统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
7.《山东省国税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8.《山东省国税稽查XX年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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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机关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局机关的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逐步实现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工作规则》以及省局、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机关人员守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一切从大局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个人利益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服从人民群众和集体的利益。 #p#分页标题#e#
    第五条  增强法制意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热爱国税事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创新,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服从组织领导,树立全局观念,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
    第八条  转变工作作风,雷厉风行,讲求效率。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倾听基层的意见,为基层和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九条  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十条  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谦虚谨慎,艰苦朴素,遵守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物。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考勤打卡制度,坚守岗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仪容整洁,严格执行着装规定。
    第十二条  提高警惕,严守机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章  市局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制度
 
    第十三条  市局领导班子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局长负责制,既坚持民主集中,又实行分工负责。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或受局长委托,协助局长工作,并对局长负责。对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按照集体决策和分工,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般性、日常性工作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决策,不需报局长审定或局长办公会、局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局长和分管局领导的主要职责
(一)局长的主要职责范围:主持市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和局务会;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系统、省局机关的重要工作决策和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和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过问的重大问题;会议计划审批;国家重要税收政策调整的贯彻意见;系统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税收计划分配和调整;其他重大问题和重大工作; <1><2><3>#p#分页标题#e#<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职工餐厅管理办法 
 

为加强xx职工餐厅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餐厅岗位设置
(一)职工餐厅下设办公室,设餐厅管理员、会计(兼保管员)、出纳(兼采购员)各1名。
(二)餐厅灶间设厨师2名,服务员3名。
(三)职工代表5名。
二、餐厅管理规定
(一)就餐办法。
1、餐厅办公室制作餐卡,各单位根据用餐人员数量自行领购。
2、外出执行公务人员中午必须回职工餐厅就餐,特殊情2191.cn况须提前说明原因,以便餐厅合理安排用餐数量。
3、就餐时统一使用餐厅托盘,自选饭菜。
4、就餐者持餐卡先划卡后领取饭菜。
5、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准在本餐厅就餐。
6、除集体加班外,公休日一般不安排就餐。
(二)就餐时间。
1、餐厅开饭时间为中午12:00-12:30,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不得提前。
2、因公不能按时就餐者,应提前通知餐厅留饭。
(三)就餐人员十项守则
1、就餐人员应尊重餐厅工作人员的劳动,做到文明就餐。
2、就餐人员必须到餐厅就餐,不得将食品带到办公楼内用餐。
3、就餐人员应自觉服从餐厅人员的管理。
4、餐厅内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
5、爱护餐厅的公共设施及公物,饭菜及餐具不得带出餐厅,不得随意搬动及损坏餐桌、餐凳。
6、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排队打饭,不得拥挤、插号,不得将餐卡转借他人使用。
7、讲究卫生,自觉保持餐厅的整洁,不得将饭菜汤等洒泼在餐桌、椅、地上,残余饭菜应倒入指定的容器里,餐具放在指定的存放处,做到人走桌地两净。
8、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根据个人饭量领取饭菜,不得少吃多要。
9、餐厅内严禁酗酒。
10、用餐后不得在餐厅内长时间逗留。
(四)餐厅工作人员十项守则
1、餐厅工作人员按岗位分工进行工作,做到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团结一致,搞好协作。
2、餐厅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
3、工作人员不得私拿、私分、私吃餐厅主副食品,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奖金或工资,直至辞退。
4、餐厅工作人员,上班前必须换工作衣帽。
5、餐厅工作人员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离岗。
6、应保证准时开饭,并在开饭五分钟前做好一切准备。
7、在工作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
8、在工作过程中,要爱惜餐厅用具、设备。 #p#分页标题#e#
9、监督用餐人员是否存在浪费等行为,敢于制止并向管理员汇报。
10、餐厅工作人员在职工开饭后用餐,用餐完毕要马上整理卫生。
三、餐厅管理方式
1、职工餐厅实行专人负责,民主管理,餐厅人员要端正服务态度,努力提高饭菜质量,降低伙食成本。
2、餐厅管理员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征求有关饭菜质量、口味、服务态度、卫生等方面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采购材料入库前,保管员必须验收,履行签字入库手续。入库后要加强保管,分类存放、分类记帐;出库时要严格执行发货制度,保管员凭厨房领料单发货,由保管员和领料员两人签字出库。
4、认真贯彻《卫生食品法》,把好病从口入关,生食和熟食分开,食品和原料分开,防止污染,防止肠道传染病,杜绝食物中毒的发生。
5、广泛征求意见,每周订一次食谱,按照食谱调剂伙食,要经常变更饭菜花样,搞好主食和副食的搭配,保证干部职工吃饱吃好。
(1)(2)(3)
关于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科室工作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结合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真正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责任制,是指政府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和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政府办公室和各科室工作人员,政府办公室主任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p#分页标题#e#
    政府办公室主任对政府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政府办公室政工副书记、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科科长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各党支部委员、科室副职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政府办公室党支部、政府办公室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抓实效上下功夫。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政府办公室各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2 3 4党支部规章制度 
 
政府办公室
党支部规章制度
为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加强办公室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我办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每周星期三下午集中学习《党章》、《宪法》、政策、路线、方针,传达党内文件,并做好学习笔记。
2、积极宣传和搞好办公室建设,主动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3、支部要带头自觉参加总支安排的学习任务,安排时间和地点集中学习。
4、定期联系所负责包扶包建村工作,了解情况,掌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支部成员每月进行一次学习思想汇报,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报告。
二、三会一课制度
       1、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党章规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1)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2)讨论并决定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和具体计划与措施;新党员的发展;预备党员的转正;优秀党员的表彰;违纪党员的处理等。(3)选举支部委员会,补选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等。 #p#分页标题#e#
       2、支部委员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听取汇报、分析党员队伍状况,制订教育管理措施,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工会和共青团提出的重大问题,检查总结办公室支部自身建设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意见。
       3、党小组会通常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其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汇报党员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党内外群众意见和要求,安排布置工作和落实政策等,党小组学习也可结合办公室政治学习进行。
      4、党课教育。搞好党课教育是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对党员教育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每年安排两次,党课教育可吸收优秀团员优秀分子和预备党员参加。
三、  民主生活会制度 
       1、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开展批评,转变作风,增强团结,促进工作。
      2、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 党内民主,发挥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3、民主生活会,要将重大问题交广大党员讨论,充分听取党员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4、在民主生活会中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作自我批评要不夸大,不缩小,批评别人要根据事实,不能道听途说、无中生有,切实做到摆事实、讲道理,与人为善,治病救人。
      5、民主生活会应该以正面教育和自我批评为主,避免出现过火斗争,无原则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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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赶超意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发挥党组织在公司建设与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公司效益领先,做大做强,创建国际一流的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的要求,结合中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p#分页标题#e#
第二条  在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发展,切实加强2191.cn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实现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是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矢志不渝的工作方针和奋斗目标。
第三条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高效运转,服从并服务于业务发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建设公司企业文化的迫切任务和必然趋势。  
第五条  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榜样的力量鼓舞人,培养和造就素质优良、富有竞争活力的员工队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国际一流的电信运营企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政治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原则
第六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1、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
2、时事政策教育。坚持开展基本国情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党的思想作风教育。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
4、思想道德教育。结合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新形势,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的精神,培育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5、紧密结合业务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公司中心业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为公司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倡导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做好思想工作,保持队伍稳定。#p#分页标题#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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