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506
【实施日期】 19970506
【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名称】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p#分页标题#e#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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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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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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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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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 | 注册号
| | 商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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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自 至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
(四)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 】工商标字第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
权种类、数额:
质押商标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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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商 |
| |
| 标 |
| |
|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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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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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变更理由及事项
登记机关
一九九 年 月 日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p#分页标题#e#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 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p#分页标题#e#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 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 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p#分页标题#e#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p#分页标题#e#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p#分页标题#e#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p#分页标题#e#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p#分页标题#e#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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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 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l 所需手续:
1. 变更证明(注册人所在地工商局登记科开具的变更证明)。
2. 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申请书。
3. 商标注册证及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l 所需时间:
提出变更申请后3-5个月后,商标局发正式变更证明。
² 注: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