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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险投保单

2011-09-21 15:24 互联网
编号:_________
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
│被保险人                               │
├─────────┬──────┬───┬────────┬─────┤
│ 标记或发票号码 │保险货物名称│件数 │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运输工具   │         │约       启  │赔款偿│ │
│       │         │ 年 月 日     │   │ │
│(及转载工具)│         │于       运  │付地点│ │
├───────┼─────────┼──┬────────┴───┴─┤
│运输路线   │         │转载│              │
│       │自  经  到  │地点│              │
├───────┴─────────┴──┴──────────────┤
│ 要保险别:基本险  附加险别  基本险费率  ‰附加险费率 ‰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                     │             │#p#分页标题#e#
└─────────────────────┴─────────────┘

被保险人: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
  ┌────┬────┬────┬───────┬───┬──────┐
│    │    │    │  保险费率 │   │      │
│货票号码│货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 目的地  │
│    │    │    │基本险│综合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险公司(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票号码:_________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
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_________
包装及数量:_________
保险货物项目: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
保费:_________;费率: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
开航日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承保险别:_________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代理人查勘。
___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_________
出单公司地址:_________
营业部:_________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p#分页标题#e#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p#分页标题#e#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p#分页标题#e#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 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1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p#分页标题#e#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一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一个营业日人民银行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给付:
    一、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公司规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依_________项办法处理:
      1.通过仲裁解决;
      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_________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每星期2次,持续10个星期以上的。#p#分页标题#e#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两关节以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之一: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一、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p#分页标题#e#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与本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5.0%。
      「本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p#分页标题#e#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p#分页标题#e#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p#分页标题#e#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p#分页标题#e#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八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六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六个月以上。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p#分页标题#e#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门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三十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0.02以下。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4.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人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一百八十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p#分页标题#e#附件

    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费率表(保额千元)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0    │  48.7 │  35.7 │  6.9│  5.1│  4.3│  3.2│
├──────┼─────┼─────┼────┼────┼────┼────┤
│  l    │ 47.9  │ 34.6  │ 6.8 │ 4.9 │ 4.2 │ 3.1 │
├──────┼─────┼─────┼────┼────┼────┼────┤
│  2    │ 47.8  │ 34.3  │ 6.8 │ 4.9 │ 4.2 │ 3.0 │
├──────┼─────┼─────┼────┼────┼────┼────┤
│  3    │ 48.3  │ 34.5  │ 6.8 │ 4.9 │ 4.3 │ 3.1 │
├──────┼─────┼─────┼────┼────┼────┼────┤
│  4    │ 49.2  │ 35.0  │ 7.0 │ 5.0 │ 4.4 │ 3.1 │
├──────┼─────┼─────┼────┼────┼────┼────┤
│  5    │ 50.4  │ 35.8  │ 7.1 │ 5.1 │ 4.5 │ 3.2 │
├──────┼─────┼─────┼────┼────┼────┼────┤
│  6    │ 51.8  │ 36.8  │ 7.3 │ 5.2 │ 4.6 │ 3.3 │
├──────┼─────┼─────┼────┼────┼────┼────┤
│  7    │ 53.4  │ 38.0  │ 7.6 │ 5.4 │ 4.7 │ 3.4 │
├──────┼─────┼─────┼────┼────┼────┼────┤
│  8    │ 55.2  │ 39.3  │ 7.8 │ 5.6 │ 4.9 │ 3.5 │
├──────┼─────┼─────┼────┼────┼────┼────┤#p#分页标题#e#
│  9    │ 57.2  │ 40.7  │ 8.1 │ 5.8 │ 5.1 │ 3.6 │
├──────┼─────┼─────┼────┼────┼────┼────┤
│  10   │ 59.3  │ 42.3  │ 8.4 │  6.0│  5.3│ 3.8 │
├──────┼─────┼─────┼────┼────┼────┼────┤
│  11   │ 61.7  │ 44.0  │ 8.8 │ 6.2 │ 5.5 │ 3.9 │
├──────┼─────┼─────┼────┼────┼────┼────┤
│  12   │ 64.2  │ 45.8  │ 9. 1│ 6.5 │ 5.7 │ 4.1 │
├──────┼─────┼─────┼────┼────┼────┼────┤
│  13   │ 66.8  │ 47.7  │ 9.5 │ 6.8 │ 6.0 │ 4.3 │
├──────┼─────┼─────┼────┼────┼────┼────┤
│  14   │ 69.5  │ 49.8  │ 9.9 │ 7.1 │ 6.2 │ 4.5 │
├──────┼─────┼─────┼────┼────┼────┼────┤
│  15   │ 72.4  │ 51.9  │ 10.3 │ 7.4 │ 6.5 │ 4.7 │
├──────┼─────┼─────┼────┼────┼────┼────┤
│  16   │ 75.4  │ 54.1  │ 10.7 │ 7.7 │ 6.8 │ 4.9 │
├──────┼─────┼─────┼────┼────┼────┼────┤
│  17   │ 78.7  │ 56.5  │ 11.2 │ 8.1 │ 7.1 │ 5.1 │
├──────┼─────┼─────┼────┼────┼────┼────┤
│  18   │ 82.4  │ 58.9  │ 11.8 │ 8.4 │ 7.4 │ 5.3 │
├──────┼─────┼─────┼────┼────┼────┼────┤
│  19   │ 86.3  │ 61.5  │ 12.3 │ 8.8 │ 7.8 │ 5.6 │
├──────┼─────┼─────┼────┼────┼────┼────┤
│  20   │ 90.3  │ 64.2  │ 12.9 │ 9.2 │ 8.2 │ 5.8 │
├──────┼─────┼─────┼────┼────┼────┼────┤#p#分页标题#e#
│  21   │ 94.6  │ 67.0  │ 13.5 │ 9.6 │ 8.6 │ 6.1 │
├──────┼─────┼─────┼────┼────┼────┼────┤
│  22   │ 98.9  │ 70.0  │ 14.2 │ 10.1 │ 9.0 │ 6.4 │
├──────┼─────┼─────┼────┼────┼────┼────┤
│  23   │ 103.5 │ 73.1  │ 14.8 │ 10.5 │ 9.5 │ 6.7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
│  24   │108.3  │ 76.4 │ 15.6 │ 11.0 │9.9  │7.0  │
├──────┼─────┼────┼────┼────┼────┼────┤
│  25   │113.3  │ 79.8 │ 16.3 │ 11.5 │10.4  │7.4  │
├──────┼─────┼────┼────┼────┼────┼────┤
│  26   │118.6  │ 83.5 │ 17.1 │ 12.1 │11.0  │7.7  │
├──────┼─────┼────┼────┼────┼────┼────┤
│  27   │124.1  │ 87.3 │ 17.9 │ 12.7 │11.5  │8.1  │
├──────┼─────┼────┼────┼────┼────┼────┤
│  28   │129.8  │ 91.4 │ 18.8 │ 13.3 │12.1  │8.6  │
├──────┼─────┼────┼────┼────┼────┼────┤
│  29   │135.7  │ 95.5 │ 19.7 │ 13.9 │12.7  │9.0  │
├──────┼─────┼────┼────┼────┼────┼────┤
│  30   │141.9  │ 99.8 │ 20.7 │ 14.6 │13.4  │9.4  │
├──────┼─────┼────┼────┼────┼────┼────┤#p#分页标题#e#
│  31   │148.4  │ 104.2│ 21.7 │ 15.3 │14.1  │9.9  │
├──────┼─────┼────┼────┼────┼────┼────┤
│  32   │155.3  │ 108.8│ 22.7 │ 16.0 │14.8  │10.4  │
├──────┼─────┼────┼────┼────┼────┼────┤
│  33   │162.5  │ 113.6│ 23.9 │ 16.7 │15.6  │11.0  │
├──────┼─────┼────┼────┼────┼────┼────┤
│  34   │169.9  │ 118.6│ 25.1 │ 17.6 │16.5  │11.5  │
├──────┼─────┼────┼────┼────┼────┼────┤
│  35   │177.6  │ 124.0│ 26.3 │ 18.4 │17.4  │12.2  │
├──────┼─────┼────┼────┼────┼────┼────┤
│  36   │185.6  │ 129.8│ 27.6 │ 19.4 │18.3  │12.9  │
├──────┼─────┼────┼────┼────┼────┼────┤
│  37   │194.0  │ 136.1│ 29.0 │ 20.4 │19.4  │13.6  │
├──────┼─────┼────┼────┼────┼────┼────┤
│  38   │202.9  │ 142.8│ 30.5 │ 21.5 │20.5  │14.5  │
├──────┼─────┼────┼────┼────┼────┼────┤
│  39   │212.0  │ 149.8│ 32.1 │ 22.7 │21.7  │15.4  │
├──────┼─────┼────┼────┼────┼────┼────┤
│  40   │221.3  │ 157.1│ 33.7 │ 24.0 │22.9  │16.4  │
├──────┼─────┼────┼────┼────┼────┼────┤
│  41   │230.5  │ 164.4│ 35.3 │ 25.3 │24.2  │17.4  │
├──────┼─────┼────┼────┼────┼────┼────┤
│  42   │240.0  │ 172.0│ 37.1 │ 26.7 │25.7  │18.5  │
├──────┼─────┼────┼────┼────┼────┼────┤
│  43   │249.9  │ 180.0│ 38.9 │ 28.2 │27.2  │19.8  │#p#分页标题#e#
├──────┼─────┼────┼────┼────┼────┼────┤
│  44   │260.1  │ 188.2│ 40.8 │ 29.8 │28.9  │21.1  │
├──────┼─────┼────┼────┼────┼────┼────┤
│  45   │270.7  │ 196.8│ 42.9 │ 31.5 │30.8  │22.6  │
├──────┼─────┼────┼────┼────┼────┼────┤
│  46   │281.8  │ 205.6│ 45.1 │ 33.3 │32.9  │24.3  │
├──────┼─────┼────┼────┼────┼────┼────┤
│  47   │293.5  │ 214.7│ 47.6 │ 35.2 │35.4  │26.2  │
├──────┼─────┼────┼────┼────┼────┼────┤
│   48  │305.9  │ 224.1│ 50.3 │ 37.4 │38.2  │28.4  │
├──────┼─────┼────┼────┼────┼────┼────┤
│  49   │318.7  │ 233.8│ 53.2 │ 39.6 │41.5  │30.8  │
├──────┼─────┼────┼────┼────┼────┼────┤
│  50   │332.1  │ 243.7│ 56.4 │ 42.1 │45.3  │33.8  │
└──────┴─────┴────┴────┴────┴────┴────┘
┌─────┬───────┬───────┬───────┐
│     │  趸 交  │ 十 年 交 │ 二十年交  │
├─────┼───┬───┼───┬───┼───┬───┤
│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
│  51  │346.4│254.1│60.0 │44.8 │   │   │
├─────┼───┼───┼───┼───┼───┼───┤
│  52  │361.5│265.0│64.2 │47.9 │   │   │
├─────┼───┼───┼───┼───┼───┼───┤
│  53  │377.7│276.6│69.0 │51.5 │   │   │
├─────┼───┼───┼───┼───┼───┼───┤
│  54  │394.4│289.2│74.6 │55.7 │   │   │#p#分页标题#e#
├─────┼───┼───┼───┼───┼───┼───┤
│  55  │412.1│302.8│81.3 │60.9 │   │   │
├─────┼───┼───┼───┼───┼───┼───┤
│  56  │430.8│318.0│89.5 │67.5 │   │   │
├─────┼───┼───┼───┼───┼───┼───┤
│  57  │450.9│334.9│100.0│76.1 │   │   │
├─────┼───┼───┼───┼───┼───┼───┤
│  58  │472.9│354.1│114.1│88.0 │   │   │
├─────┼───┼───┼───┼───┼───┼───┤
│  59  │496.4│375.2│134.0│105.4│   │   │
├─────┼───┼───┼───┼───┼───┼───┤
│  60  │522.3│398.9│164.9│134.0│   │   │
└─────┴───┴───┴───┴───┴───┴───┘

第一条 特约说明
  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 特约构成
  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 保险期间的续保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_________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 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
    七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
    八 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
    九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各款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本特约的保险费按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附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算,一次缴清。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特约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最高为人民币_________千元,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十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特约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特约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特约住院津贴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住院医院出具的住院费原始凭证、结算明细表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住院津贴。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津贴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特约内容变更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变更本特约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特约的处理
  本特约成立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特约。解除本特约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缴费凭证、投保人的身份证明。
  本特约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特约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p#分页标题#e#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爱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_________%。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
        (一)被保险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12、13、14、15、16、17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给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只能从1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开始领取高中教育金,领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二)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p#分页标题#e#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12岁至22岁期间,按合同约定每少领500元给付金时,还可增养老金的月领标准,增加标准详见附表三。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战争、军事行动及动乱;
        (四)核辐射、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p#分页标题#e#
第十章 告知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安装工程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单的组成部分。
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
│     工程关系方     │  名称和地址  │ 是否被保险人 │
├───────────────┼─────────┼────────┤
│所有人            │         │        │
├───────────────┼─────────┼────────┤
│承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p#分页标题#e#
│转包人及其承包能力(级、类) │         │        │
├───────────────┼─────────┼────────┤
│其它关系方          │         │        │
├───────────────┴─────────┴────────┤
│工程名称和地址                           │
├──────────────────────────────────┤
│  工  程  期  限                      │
├───────────────┬──────────────────┤
│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筑、安装工程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保险项目和保险金额                       │
├────────────────┬────┬───┬───┬────┤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费率‰│免赔额│特别约定│
├────────────────┼────┼───┼───┼────┤
│ (1)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永久  │    │   │   │    │
│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    │   │   │    │
├────────────────┼────┼───┼───┼────┤
│ (2)安装工程项目       │    │   │   │    │
├────────────────┼────┼───┼───┼────┤
│ (3)场地清理费        │    │   │   │    │
├────────────────┼────┼───┼───┼────┤
│ (4)被保险人在工地上的其它  │    │   │   │    │
│财产(列明名称)        │    │   │   │    │
├────────────────┼────┼───┼───┼────┤
│ (5)建筑、安装用机器、设备  │    │   │   │    │#p#分页标题#e#
│及装置(另附清单)       │    │   │   │    │
├────────────────┴────┴───┴───┴────┤
│保险金额合计人民币                         │
├──────────────────────────────────┤
│保险费:人民币                           │
├──────────────────────────────────┤
│  工程详细情况                          │
├──────────────────┬───────────────┤
│体积:长、宽、高、层数、地下室层数 │               │
├──────────────────┼───────────────┤
│基础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
├──────────────────┴───────────────┤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
│ 地形特点             │               │
├──────────────────┼───────────────┤
│ 地质及底土条件          │               │
├──────────────────┼───────────────┤
│ 地下水水位            │               │
├──────────────────┼───────────────┤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
│最高、一般和最低水位        │               │
├──────────────────┼───────────────┤
│ 以往最大降雨量纪录        │               │
├──────────────────┼───────────────┤#p#分页标题#e#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纪录       │               │
├──────────────────┴───────────────┤
│ 请随同本投保单提供下列文件:                   │
│ (1)工程合同                           │
│ (2)承包金额明细表                        │
│ (3)工程设计书                          │
│ (4)工程进度表                          │
│ (5)工地地质报告                         │
│ (6)工地略图                           │
│ (7)承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
│ (8)转包人的施工承包许可证                    │
├───────────────────┬──────────────┤
│                   │投保单位签章:        │
│ 保险单号码:            │              │
│ 签发日期:        签单:  │     年  月  日  │
└───────────────────┴──────────────┘
投保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p#分页标题#e#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3、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4、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p#分页标题#e#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5、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三、总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项下,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五)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
  (一)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棗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棗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棗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本公司在合理的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安装期超过3年,必须从本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本公司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本公司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向本公司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本公司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p#分页标题#e#
    否则,针对以上各条,本公司将视为保险金额不足,一旦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单总则中第(六)款的规定对各种损失按比例赔偿。
五、保险期限
  (一)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1、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装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2、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本公司仅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装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保证期物质损失保险: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六、赔偿处理
  (一)对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保险财产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后,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棗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棗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4、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p#分页标题#e#
  (三)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四)在发生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五)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6、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p#分页标题#e#
  (五)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八、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份,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所有权益,以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保险财产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六)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保险物质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见四.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此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偿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_________项办法解决:#p#分页标题#e#
      (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九、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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