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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2011-09-21 15:24 互联网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
│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
│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p#分页标题#e#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p#分页标题#e#
        (六)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中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一)飞机:人民币50万元;
        (二)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三)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四)船舶:人民币20万元;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同一被保险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险。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p#分页标题#e#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二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交通事故证明;
          5.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以提出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二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p#分页标题#e#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将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条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p#分页标题#e#
        乘坐:从乘客双脚踏入机舱、车厢或甲板时开始,至乘客离开机舱、车厢或甲板时终止。
        交通工具:指飞机、火车(含地铁、轻轨)、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船舶。
        交通事故:指交通工具倾覆、出轨、坠落、沉没、起火、爆炸、与其他物体碰撞。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第一章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_________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_________元,最高为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远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外责任#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_________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保险人(公章):_________       投保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附件

附件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另附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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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填明的受益人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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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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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率  │每年每千元  元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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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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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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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从事主要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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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每一被保险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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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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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 保 单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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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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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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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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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费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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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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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别 约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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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p#分页标题#e#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p#分页标题#e#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交付第一期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性增加时,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就其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并未依本条第一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出具批单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后,方可生效。
        (一)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予以起保,并按约定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于收到投保人的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书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其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75%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五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入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p#分页标题#e#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和第十五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八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享有相等的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p#分页标题#e#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在本保险合同中,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ш度,ш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p#分页标题#e#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p#分页标题#e#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七)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p#分页标题#e#
        (三)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保险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3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按年度计算。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p#分页标题#e#
    第十三条 索赔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于合理期限内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意外残疾或烧伤的,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人: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受益人身份证明;
          4.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
          5.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6.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第十三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作相应扣除。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在事故发生日起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应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索赔申请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支付的身故保险金。#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形式申请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净保险费。
        (三)根据本保险合同,索赔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可以采用附加条款或批单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这种附加条款或批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条款与附加条款或批单不一致之处,以附加条款或批单为准,附加条款或批单未尽之处,以本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p#分页标题#e#
      索赔申请人:指就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而言,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就本保险合同残疾或烧伤保险金而言是指被保险人。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山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约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部位:指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人体部位,即人体分为两个部位:头部、躯干及四肢部。
      无有效驾驶执照:指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的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被艾滋病毒感染。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未满期净保费(一年期保险单)计算公式: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2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p#分页标题#e#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
┃附加险投保单号码  │no:  ┃
┠──────────┼────┨
┃附加险保险单号码  │no:  ┃
┗━━━━━━━━━━┷━━━━┛                   
公司提示:主险已经承保,另需投保附加险时,请填写本投保单。
                            □体检 □免体检
┏━━━━━━━━━━━━━━━━━━━━━━━━━━━━━━━━━━━━━━━━━┓
┃第一部分                                     ┃
┠─────────────────────────────────────────┨
┃1.主险名称:      主险基础保险金额:      元(¥  )        ┃
┠─────────────────────────────────────────┨
┃主险保险单号码:        主险责任起止时间:                ┃
┠─────────────────────────────────────────┨
┃2.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
┃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
┠─────────────────────────────────────────┨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
┃电话号码(宅):     (办):         邮编:□□□□□□□     ┃
┠─────────────────────────────────────────┨
┃*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请填写下栏。                   ┃#p#分页标题#e#
┠─────────────────────────────────────────┨
┃3.投保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年龄:   民族: 未婚□  已婚□  职业:   职业编码:          ┃
┃                         (此内容由本公司人员填写)   ┃
┠─────────────────────────────────────────┨
┃住所(如无特别注明,将以此为通讯地址):                     ┃
┃电话号码(宅): (办):  与被保险人关系:   邮编:□□□□□□□     ┃
┠────────┬───┬─────┬────┬────┬──┬────┬────┨
┃4.受益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与被保险│受益份额│住所│邮编  │联系电话┃
┃        │   │     │人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为数人且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
┃5.附加险名称                     │保险金额│交费方式│保险费┃
┠───────────────────────────┼────┼────┼───┨
┃(1)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     │    │    │   ┃
┃(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       □     │    │    │   ┃
┃  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    │    │   ┃#p#分页标题#e#
┃  ②意外伤害医疗津贴           □     │    │    │   ┃
┃(3)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     │    │    │   ┃
┃(4)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     │    │    │   ┃
┃(5)                   □     │    │    │   ┃
┃(6)                   □     │    │    │   ┃
┠───────────────────────────┴────┴────┴───┨
┃6.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    )         ┃
┠─────────────────────────────────────────┨
┃7.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自动转帐□   自行交纳□          ┃
┠─────────────────────────────────────────┨
┃8.特别约定                                    ┃
┠─────────────────────────────────────────┨
┃第二部分  告知下列事项(必要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   ┃
┃      投保人必须在:“关于被保险人”项下填写告知事项。           ┃
┃      凡条款列有“免缴未到期保险费责任”的险种,还须同时填写“关于投保人” ┃
┃      项下的告知事项。                           ┃
┠─────────────────────┬───────────────────┨
┃       关于被保险人        │      关于投保人        ┃
┃1.工作单位名称:             │1.工作单位名称:           ┃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2.过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
┃3.身高___厘米;体重____公斤。   │3.身高____厘米;体重___公斤。 ┃
┠─────────────────────┴─────────────┬─────┨#p#分页标题#e#
┃                           关于被保险人  │关于投保人┃
┃                             是 否    │是 否  ┃
┃4.是否从事过现职业以外的职业?             □ □    │□ □  ┃
┃5.是否参加或计划参加有危险的运动或消遣         □ □    │□ □  ┃
┃6.有无机动车驾驶证?                  □ □    │□ □  ┃
┃7.是否需经常驾驶摩托车?                □ □    │□ □  ┃
┃8.是否有已参加或正在申请中的其他保险?         □ □    │□ □  ┃
┃9.过去投保人寿保险或申请人寿保险单复效时是否曾被拒绝、 □ □    │□ □  ┃
┃  延迟或要求加收保险费?                      │     ┃
┃10.是否服食任何成瘾药物或吸毒?             □ □    │□ □  ┃
┃11.(1)是否经常吸烟,如是:已吸___年,每天___支。□ □    │□ □  ┃
┃  (2)是否曾经吸烟,如是:已吸__年,每天___支。 □ □    │□ □  ┃
┃   于___年,因为___停止吸烟。                │     ┃
┃  (3)是否经常饮酒,如是:已饮___年,每日__酒  □ □    │□ □  ┃
┃  (种类),___(数量)。                    │     ┃
┃12.最近健康状况                           │     ┃
┃  (1)最近一周是否有身体不适?是否服药?是否存在   □ □    │□ □  ┃
┃需施行手术的疾病?                          │     ┃
┃  (2)最近三个月内是否接受过医生的诊断、检查和治   □ □    │□ □  ┃
┃疗?是否住院或手术?                         │     ┃
┃  (3)最近六个月内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   □ □    │□ □  ┃
┃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常的皮肤病?           │     ┃
┃13.过去10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        □ □    │□ □  ┃#p#分页标题#e#
┠───────────────────────────────────┼─────┨
┃14.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                   │     ┃
┃ (1)冠心病 心肌梗塞 风湿性心脏病 肺源性心脏病   □ □    │□ □  ┃
┃先天性心脏病 心肌病 高血压                     │     ┃
┃ (2)脑出血 脑梗塞 珠网膜下腔出血 脑动脉硬化 癫  □ □    │□ □  ┃
┃痫 精神病 酒精中毒                         │     ┃
┃ (3)哮喘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扩张症 肺气肿 肺结  □ □    │□ □  ┃
┃核                                  │     ┃
┃ (4)萎缩性胃炎 溃疡病 溃疡性结肠炎 胰腺炎 肝炎  □ □    │□ □  ┃
┃肝硬变 胆石症 胆襄炎                        │     ┃
┃ (5)肾炎 肾功能不全 路结石             □ □    │□ □  ┃
┃ (6)白内障 视网膜疾病 角膜疾病 青光眼 中耳炎   □ □    │□ □  ┃
┃ (7)癌 内芽肿 白血病 肿瘤 息肉 先天性疾病    □ □    │□ □  ┃
┃遗传性疾病 地方病                          │     ┃
┃ (8)糖尿病 胶原性疾病 贫血症 紫癜病 甲状腺病   □ □    │□ □  ┃
┃风湿病 药物过敏 职业病                       │     ┃
┃艾滋病 hiv抗体阳性 乙肝病毒携带 椎间盘突出      □ □    │□ □  ┃
┃疝 肛门疾病 阑尾炎                         │     ┃
┃ (9)是否有上述(1)-(8)以外的疾病或受伤?     □ □    │□ □  ┃
┃15.过去5年内是否接受过以下检查?                   │     ┃
┃ x光 心电图 b超 ct 核磁共振 活体组织检查     □ □    │□ □  ┃
┃尿液检查 血液检查 眼底检查                     │     ┃
┃16.是否有下列身体残疾、功能障碍?                  │     ┃#p#分页标题#e#
┃ (1)视力、听力、言语、咀嚼功能障碍          □ □    │□ □  ┃
┃ (2)四肢、手、足、指残疾、胸廓、脊柱变形和      □ □    │□ □  ┃
┃功能障碍                               │     ┃
┃17.16岁以上女性:                          │     ┃
┃ 目前是否怀孕,如是,怀孕___周。          □ □    │□ □  ┃
┃ 过去5年内是否患有乳腺、子宫、卵巢、输卵管       □ □    │□ □  ┃
┃等妇科疾病?                             │     ┃
┃ 是否曾异常妊娠、剖腹产、异常子宫出血?        □ □    │□ □  ┃
┃18.直系亲属中是否有患过结核病、肝炎、肝硬化、            │     ┃
┃糖尿病、肾病、心脏病、中风、高血压、动脉硬化、     □ □    │□ □  ┃
┃精神病、癌症、遗传病、艾滋病及其相关综合症、             │     ┃
┃hiv抗体阳性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     ┃
┠───────────────────────────────────┴─────┨
┃说明:(以上4-18)项如“是”,请列明问题编号及有关需详细说明的内容,包括疾病诊治 ┃
┃日期、断治疗结果、目前状况、诊治医院名称、医生姓名等)。             ┃
┠─────────────────────────────────────────┨
┃声明与授权:                                   ┃
┃ 1.本人谨此代表本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并同意:向贵公司投保上述保险,对保险条款的各项 ┃
┃规定均已了解,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上述一切陈述及本声明将成┃
┃为发出保单的依据,并作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
┃ 2.本人谨此授权凡知道或拥有任何有关本人或被保险人健康及其他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 ┃
┃、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或人士,均可将所需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人寿保险公司。此授权书的┃
┃影印本也同样有效。                                ┃#p#分页标题#e#
┃                                         ┃
┃  被保险人(签名)   投保人(签名)  投保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
┠─────────────────────────────────────────┨
┃业务员       代码       营业部       经理          ┃
┃                                         ┃
┃                                         ┃
┃公司批注专用                                   ┃
┃                                         ┃
┃                                         ┃
┃                              年   月   日  ┃
┗━━━━━━━━━━━━━━━━━━━━━━━━━━━━━━━━━━━━━━━━━┛
第一条 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p#分页标题#e#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p#分页标题#e#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十一、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0%。
    十二、未满期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额%(h-当期已经过天数)+h(注:月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h值分别为30、18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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