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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2011-09-21 15:24 互联网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p#分页标题#e#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以下客车:6.00%的年折旧率;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的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二条 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lo%;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保险期限内发生玻璃单独破碎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优待。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四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在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列各种车辆的保险。
┌──┬──┬─┬───┬────────────┬───┬─────┐
│  │  │ │   │    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     │
│  │  │ │   │            │责任险│     │
│车辆│牌照│用│吨位或├──┬─┬───┬───┼───┤保险费合计│
│型号│号码│途│座 位│保险│费│保险费│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特别约定:        │
├────────────────────┤             │
│保险费总额:人民币           │             │
├────────────────────┤保额来源依据及计算方式: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保险公司签章  │
│请收到保险单,立即核对。        │      年 月 日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
└────────────────────┴─────────────┘
经(副)理:_________   登记: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编号:_________
┌──┬──┬─┬──┬───────┬───────┬───────┐
│车辆│牌照│用│吨位│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 │  保险费合计│
│牌子│号码│途│或 ├──┬─┬──┼───┬───┼───────┤
│  │  │ │座位│保险│费│保险│基本保│固定保│       │
│  │  │ │  │金额│率│费 │险 费│险 费│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大写)   │ 地 址: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大写)   │ 电 话:            │
├────────────────┤                 │
│    自 年 月 日 时起  │ 联系人:            │#p#分页标题#e#
│保险期限 个月         │                 │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开户银行    单位签章    │
├────────────────┤ 及帐号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                 │
│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年 月 日  │
│                │                 │
└────────────────┴─────────────────┘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船舶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单位下列船舶保险:
┌────┬──┬───┬────┬───┬────┬────┬───┐
│船舶名称│种类│用 途│制造年份│总吨位│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
│    │  │   │    │   │    │    │   │
├────┴──┴───┴────┴───┴────┴────┴───┤
│航行范围: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即核对。   │     保险公司签章     │
│   如有错误,希即通知更正。  │          年 月 日 │
└─────────────────┴────────────────┘

保单号:_________
投保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兹将下列船舶向本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船舶保险:#p#分页标题#e#
┌──┬──┬──┬──┬───┬──┬──┬──┬───┬─────┐
│船名│种类│用途│制造│总吨位│载重│保险│费率│保险费│承运货物责│
│船号│  │  │年份│或马力│吨 │金额│  │   │任险保险费│
├──┼──┼──┼──┼───┼──┼──┼──┼───┼─────┤
│  │  │  │  │   │  │原值│  │   │     │
│  │  │  │  │   │  │净值│  │   │     │
│  │  │  │  │   │  │估价│  │   │     │
├──┴──┴──┴──┴───┴──┼──┴──┴──┬┴─────┤
│船行范围:             │船行证书编号: │投保人签章:│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      │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年 月 日 │
│保险期限: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
│分│船壳及附属设备:       │备 注:     │代理单位盖章│
│项├───────────────┤         │      │
│保│机器设备及附件:       │         │      │
│险├───────────────┤         │      │
│金│舵、桅、锚、橹子船:     │         │      │
│额├───────────────┤         │年 月 日 │
│ │其他附属船具:        │         │      │
└─┴───────────────┴─────────┴──────┘
注意:本投保单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未签发保险单之前,不发生保险效力。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单载明的《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其它条件承保被保险人下开各种船舶的保险#p#分页标题#e#
┌──┬──┬──┬──┬──┬───┬────┬────┬──┬──┐
│船舶│种类│船质│用途│制造│总吨位│船舶造价│保险金额│费率│保险│
│名称│  │结构│  │年份│或马力│    │    │  │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航行区域│           │载重吨│    │船籍港│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
├────────────────┤  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总数:人民币       │                 │
├────────────────┼─────────────────┤
│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或代理单位签章      │
│                │         年  月  日 │
│                │                 │
└────────────────┴─────────────────┘
经理(副经理):_________    
主管负责人: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    
制单:_________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p#分页标题#e#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p#分页标题#e#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p#分页标题#e#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p#分页标题#e#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p#分页标题#e#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被保险人:_________
保险单号:_________
鉴于投保人已向本保险人递交投保申请,并同意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及其对应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号牌│            │厂牌│              ┃
┃号码│            │型号│              ┃
┠──┼────────────┼──┼──────────────┨
┃发动│            │车架│              ┃
┃机号│            │号 │              ┃
┠──┼─────────┬──┼──┼──┬──┬────┬───┨
┃行驶│         │使用│  │座位│  │初次登记│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区域│         │性质│  │吨位│  │ 年月 │   ┃
┠──┴─────────┴──┴──┴──┼──┴────┴───┨
┃车辆损失险                │ 第三者责任险     ┃
┠───┬─────┬───┬───┬───┼─────┬─────┨
┃保险 │保险   │费率(│ 基本│保险费│ 赔偿限额 │保险费小计┃
┃价值 │金额   │%) │保险费│ 小计│     │     ┃
┠───┼─────┼───┼───┼───┼─────┼─────┨
┃   │     │   │   │   │     │     ┃第
┠─┬─┴─────┼───┴───┴───┼─────┼─────┨
┃ │  险别    │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费率(固定│保险费小计┃三
┃ │       │           │保险费) │     ┃
┃ ├───────┼───────────┼─────┼─────┨联
┃ │全车盗抢险  │           │     │     ┃
┃附├──┬────┼───────────┼─────┼─────┨
┃ │车上│车上座位│           │     │     ┃被
┃ │责任├────┼───────────┼─────┼─────┨保
┃ │险 │车上货物│           │     │     ┃险
┃ ├──┴────┼───────────┼─────┼─────┨人
┃加│无过失责任险 │           │     │     ┃留
┃ ├───────┼───────────┼─────┼─────┨存
┃ │车载货物掉落责│           │     │     ┃联
┃ │任险     │           │     │     ┃
┃ ├───────┼───────────┼─────┼─────┨
┃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     │     ┃
┃ ├───────┼───────────┼─────┼─────┨
┃ │车辆停驶损失险│           │     │     ┃
┃ ├───────┼───────────┼─────┼─────┨#p#分页标题#e#
┃ │自燃损失险  │           │     │     ┃
┃ ├───────┼───────────┼─────┼─────┨
┃ │新增加设备损失│           │     │     ┃
┃ │险      │           │     │     ┃
┃ ├───────┼───────────┼─────┼─────┨
┃ │不计免赔特约险│           │     │     ┃
┃ ├───────┼───────────┼─────┼─────┨
┃ │       │           │     │     ┃
┠─┴───────┴───────────┴─────┴─────┨
┃无赔偿优待金额: 保险费合计(小写) (大写):          ┃
┠─────┬───────────────────────────┨
┃保险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
┠─────┴───────────────────────────┨
┃特别约定:                            ┃
┃                                 ┃
┃                                 ┃
┠─────────────────────────────────┨
┃明示告知:1.收到本保险单后请即核对,填写内容如与投保事实不符,立 ┃
┃即通知本保险人采用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更改,其他方式的更改无效。   ┃
┃ 2.保险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     ┃
┃务的部分。                            ┃
┃ 3.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     ┃
┃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
┃ 4.发生保险事故后,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人。           ┃
┠────────────────┬────────────────┨
┃被保险人地址:         │保 险 人:           ┃
┃                │地址:             ┃#p#分页标题#e#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签单日期:           ┃
┃                │ (保险人签章)         ┃
┃联系人:            │                ┃
┃                │                ┃
┗━━━━━━━━━━━━━━━━┷━━━━━━━━━━━━━━━━┛
核保人(签章):_________       制单人(签章):_________       
经办人(签章):_________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p#分页标题#e#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 告知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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