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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16-02-20 09:36 互联网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的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领导下,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作出新贡献。

根据监督法和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的规定,对2016年度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加强政府监管、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等情况。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经费投入情况。如何保障农村公路建、养、管资金来源,建立切实可行的资金保障和监督机制;如何明确市、县(区)、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权限、管理责任和管理手段;如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责任到位;乡道、村道的养护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建立农村公路,特别是乡道、村道的长效机制;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特别是在村道上执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有路必管”,如人员、经费等措施情况;当前农村公路发展遇到哪些新的难点问题,如何解决等。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6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决定》的宣传普及情况,贯彻落实《决定》相关配套政策、执法监管、奖惩问责、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决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规范执行省院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规定的情况;规范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情况;规范执行看守所讯问室同步录音录像设施设备建设、办案区全天候视频监控、检察机关讯问室“强制物理隔离”等规定的情况;规范执行新刑诉法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况;诉讼监督“四化”建设的落实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体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提升、文化品牌创建、文化惠民活动、服务方式创新、人均文化事业费落实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贯彻中央宗教工作会议精神情况,全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情况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建设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p#分页标题#e#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省级决算(含201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2015年省级决算草案。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6年上半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2016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5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湖北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规划是否与相关部门的规划相衔接,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环境保护及治理、旅游市场的培养及服务质量的监管,人才培养、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旅游新业态等其他方面的进展情况。检查工作安排在5月至6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检查《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总体情况,存在的突出困难及主要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情况;落实安全生产综合协调执法监管机制情况;开展危化品、矿山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落实情况等;高危行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对《条例》实施情况评价和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等。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检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对非遗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护经费投入落实、保护机制健全和完善、非遗名录体系建设及创新开发、抢救和传承工作开展情况等。检查工作安排在7月至8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重点江河、湖泊、库区水污染治理举措与成效,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与法规相配套政策制定情况,有关重大水污染事件处理情况。检查工作安排在9月至10月份进行,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专题询问

(一)结合听取和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由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予以配合。

(二)结合听取和审议《湖北省旅游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组织对旅游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厅和有关委员会予以配合。

五、专题调研

(一)开展《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3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p#分页标题#e#

(二)开展粮食安全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等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5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开展《湖北省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信访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开展《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7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开展全省国土整治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绩效情况专题调研,并进行第三方评估。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9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开展民族地区精准扶贫工作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开展《湖北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专题调研报告拟印发11月举行的常委会会议。由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和实施。

以上专题调研报告,交由省政府,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七、法规实施情况报告

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督促负责法规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新制定和修改的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或者因重大变化致使法规主要规定不能适用的,应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法规实施满三年后,由实施主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自查或立法后评估,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研究后,可根据法规实施的情况以及所涉及问题解决方式的不同,交由不同机关进行处理或者向法规实施机关提出改进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新制定和修改且实施满一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8件:《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湖北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实施满三年需要报告实施情况的法规有2件:《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八、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跟踪监督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形成的综合意见,是集体行使权力、议决事项的重要成果。要以督促审议意见整改落实为重点,加强对省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事项的跟踪监督,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六个月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督促省“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由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进行满意度测评。

做好今年的监督工作,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切实改进作风,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尤其是开展专题询问前,要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及时汇总各方面意见建议,使监督工作更好的反映民意,呼应民声。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增强执法检查报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与市县人大的工作协同配合,增强监督工作合力。要加强宣传报道,依法将监督计划、监督过程以及监督的结果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使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p#分页标题#e#

对列入201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监督法、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和《湖北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各个具体监督项目的实施方案均由办公厅统一协调汇总。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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