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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2012-10-11 21:58 互联网
1 、四大班子领导工作用车,油料供应及维修保养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2、领导工作用车,每车每月供油350升,超耗不补,节约用油可顺延使用并由所在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一、xxx局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擅离职守。
二、严格签到制度。不准以言代签或他人代签。迟到者局办公室予以登记。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本股股长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长请假由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假期期满后,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并销假。
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认真办理公务,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不准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局长、副局长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股室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进行检查或抽查,建立记录,作为评价股室和个人工作的参考依据。办公室每月汇总颂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况。
六、局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学习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公务用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针对公务用车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坚决制止各种不正之风和破坏公务用车改革制度的现象,维护公务用车的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党政群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所属人员。
第三条制定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一)严格要求,支持保护改革创新;#p#分页标题#e#
  (二)突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用车改革纪律;
  (三)平等公正,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实事求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恰当量纪;
  (五)教肓与惩戒相结合,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基础,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为手段,严明纪律,维护车改制度顺利推行。
  第二章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及追究办法
  第四条已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直机关单位及其公务人员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均属违反公务用车纪律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或管理相对人借用车辆供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利用职权将私家车的开支费用拿到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的;
  (三)利用职权向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单位索要个人好处的;
  (四)虚增车辆维修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到公家报销经费的;
  (五)将公车油料转倒给非本单位车辆使用的;
  (六)在公务用车改革中,将单位车辆隐瞒、出售、转让给下属单位或他人的;
  (七)在公务活动中,因节省交通费用而出现(三次以上)早退、迟到、缺席等现象的;
  (八)将公车用于非执勤非接待的人员进行旅游观光、休闲娱乐及其他非公务活动的;
  (九)非公务执勤需要,将公车开至宾馆、酒楼、歌舞厅等消费娱乐场所消费的;
  (十)将公车用于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或其他非执行公务人员乘坐的(除发生人员伤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情况除外);
  (十一)将公车用于个人办私事或帮助他人办私事的;
  (十二)没有办理出车派遣登记手续,擅自动用公用车辆的;
  (十三)非因执勤需要,将公车停放于单位固定停车场以外地方(需维修保养将车停放于维修场的除外)的;
  (十四)将公车用于接送个人日常上、下班的;
  (十五)其他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已实行车改的单位和个人,凡发现上述违反公务用车改革纪律行为的,发现1次的,进行诫勉谈话,扣发一个月的个人交通补贴;发现2次,通报批评,扣发2个月个人交通补贴;发现3次,除扣发全年个人交通补贴外,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个人及单位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三章执行
  第六条凡负责驾驶、管理车辆的司机和司机因休(事、病)假不在岗位时单位指定的临时司机,是单位留用执法执勤车管理使用的主要负责人。因违反公务改革用车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扣发交通补贴时,按下列规定扣发:1、司机或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是受其单位领导安排的,在其应扣发的交通补贴中,司机本人与有关领导各负责一半。2、司机和临时司机违反规定使用公车,需要扣发交通补贴,不属其单位领导安排的,一律由司机或临时司机承担。#p#分页标题#e#
  第七条因违纪而扣发交通补贴的业务承办工作由市纪委党廉室与财政局负责,党廉室负责调查核实违纪事实,呈报纪委主管领导审批后作出扣发决定,由财政局在违规者所在单位的交通补贴经费中扣发。
  第八条为有效防止“补贴照领,公车照坐”的现象发生,实行奖励举报办法。凡举报查实,实施扣发交通补贴的,将扣发的交通补贴全额奖励给举报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务车改革后,各单位的富余司机,原则上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安置,如确实无法安置的可采取下列措施妥善予以解决。其安置费用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
  1、本单位有编制且工作需要,其本人又具备条件的,可鼓励其报考公务员;单位无编制,或其本人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定向培训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2、有下属单位的部门,如有新的岗位,应优先安排。
  3、鼓励本单位富余司机自谋职业,办理退职自谋职业的富余司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4、对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公务车改革办公室审批备案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其原待遇不变。
  5、安置富余司机的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到期(包括已过期没续签的)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计发生活补助费。
  (2)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司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计发1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发。每月的工资标准按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2222元的按2222元(市直XX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4)单位必须为司机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失业登记、停保和失业待遇领取等手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
  (5)约束措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收到用人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加发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逾期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用人单位可单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再加发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
  (6)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合理有效地发挥管理人员的才干,打破终身制,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规范和完善公司管理人员考核聘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p#分页标题#e#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的所有管理岗位,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的主要经营岗位(包括承包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本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管理人员的选拔、考核和择优聘用,以及管理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凡公司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人员的选拔、聘任
  第四条凡公司现已有的经营管理岗位(原经营管理者的聘期届满的,或不能胜任的),或因业务需要新增设的经营管理岗位,均采用竞聘上岗。
  第五条公司将需竞聘的岗位的标准和要求公开公布,并在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接受竞聘者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第六条在接受报名的同时,由公司相关部门选出的代表组成临时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竞聘者资格审核和担任整个考评工作。
  第七条凡参加竞聘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带好所需具备的材料到公司人事部门报名,参加初选。
  第八条
  公司将符合标准的初选人员及相关材料统一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五日内,接受公司员工对竞聘者的资格进行评议和质疑,凡评议不合格,或被发现使用虚假材料的竞聘者,将被取消竞聘资格。
  第九条
  初选合格的竞聘者,将参加笔试和竞聘演说后,由评选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并统一公布各竞聘者的得票结果。得票最高的前二名竞聘者参加复试。
  第十条
  复试由公司领导(或委托人事部门)对竞聘者进行面试。面试后,由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人)聘任,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如不能胜任者,由第二名自动接替,前者解聘。
  第三章管理管理人员的考评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接受每年一次的民主评议。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完成。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是对其上一个年度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主要集中在政治思想觉悟、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三个方面。
  第十三条
  每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公司领导、各管理岗位的管理人员和群众推举出的职工代表,参加对管理人员的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是由公司各部门通过民主选举出的,代表所在部门的职工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应在广泛征求和汇总所在部门职工对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再行使对管理人员民主评议的权力,确实真正做到代表职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考评的程序:#p#分页标题#e#
  1、首先由被考评的管理人员对上一年度的工作述职,和简要陈述新一年工作的计划安排;
  2、回答评议人员的询问;
  3、根据被考评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新年的工作计划和问答的满意度,由评议人员对其进行信任投票;
  4、对通过信任投票的管理人员进行评分投票;
  5、公布评分结果,向被考评管理人员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信任投票分为信任票、不信任票和弃权票三种。信任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为评议合格;信任票数未能达到投票人数的一半以上者,为评议不合格。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
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
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  
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  
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
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
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p#分页标题#e#
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
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
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
  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
  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
  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
  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  
(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方式  
(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作出书面检查;  
2、责令限期整改;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调整工作岗位;   
6、停职检查;    (1)(2)为了切实提高机关效能,加强机关管理,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达到改进服务态度、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目的,将津贴的发放与个人的绩效考核紧密挂钩,根据《**区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机构
  成立**区规划分局绩效考核工作小组,组长:丁小林,成员:王强、张友荣,考核工作日常事务由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提交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二、考核对象
  局机关全体在岗人员。
  三、考核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法,考核由公共项目、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综合评议三部分组成。具体分值如下:
  公共项目25分,业务工作和中心工作65分,综合评议10分。
  公共项目和综合评议考核到个人,得分直接落实到个人。 #p#分页标题#e#
  业务工作考核只考核到股室和部门,同一股室和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得分相同,一人跨多个股室的,得分按多个股室平均分计。
  所有扣分项目,扣完该项目的分数为止。加分项目,按规定执行,上不封顶。
  单位分管领导取分管股室和部门的平均分,单位主要领导取分管领导的平均分。
  绩效考核按年度实施,与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并将考核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3~5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次年的元月底前报区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一)公共项目考核(基础分25分)
  1、工作纪律(10分)。
  评分标准: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时间、岗位责任制和请销假制度;业务操作程序规范,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办事公开、公平、公正,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发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执行考勤,工作迟到、早退,每次扣0.2分。
  (2)无故缺岗或缺勤的,每次(天)扣0.5分。
  (3)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单位组织活动的,每次扣0.5分。
  (4)参加会议或活动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0.2分。
  (5)不服从领导分工、不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2分。
  (6)工作期间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杂志、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听音乐、看电影、赌博玩乐等,发现一次扣5分。
  (7)遇事推、托、躲,每次扣1分。
  (8)工作中吃拿卡要,因廉洁自律问题被投诉,查实一次扣10分。
  2、文明服务(10分)。
  评分标准:工作期间着装整洁,言行得体;接待服务对象时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服务对象时,热情主动,百问不厌、百查不烦;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批评时,耐心听讲,准确解释,不予争辩并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出现误解时,及时化解矛盾,做好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执行公务时禁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有损形象的语言;办公区域保持整洁,办公资料放置有序。
发现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上班时着装不整洁,言行姿态不文雅,发现一次扣1分。
  (2)言语不文明,发现一次扣2分。
  (3)接听电话态度差、回答生硬,发现一次扣1分。
  (4)接待服务对象不热情、不耐心,发现一次扣1分。
  (5)服务对象来咨询时,未达到首问负责制要求,发现一次扣2分。
  (6)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同事之间发生争吵,发现一次扣2分。
  (7)因服务态度不好而受到服务对象投诉,查实一次扣5分。
  (8)地面、桌面或电脑等不清洁,发现一次扣1分。 #p#分页标题#e#
  (9)工作资料等放置不整齐,发现一次扣1分。
  3、学习(5分)
  评分标准:加强党的政策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自觉学习,做到定期化、制度化;关心国家和地方大事,了解政策动态方向,把握重点、热点问题,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1〗〖2〗〖3〗〖4〗
1、自学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坚决同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作斗争。
2、积极学习有关消防知识,不断提高防火意识,自学维护村队的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自学履行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3、家长教育小孩不要玩火,不随意独龙族爆竹,不玩弄电气线路。
4、不在房前屋后和烟囱旁边乱堆垛柴草、饲料,严禁柴草、饲料战胜、堵塞消防车道、出口。
5、不得埋压、圈占、挪用和损坏村队的消防设施。
6、严禁在房屋聚集地、树林、堆场、芦苇草地、物资粮油仓库和易燃易爆场所(单位)附近烧荒和焚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
7、加强对农药、化肥管理,不得混存、混运、防止爆炸、火灾造成人畜中毒或伤亡事故。
8、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乱接电器线路,不准用铁丝、钢丝代替保险丝,杜绝超负荷用电
9、对自家烟囱要做到勤检修,火灰不能乱倒,做到灶门要清,水缸要满,灶灰要熄。
10、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倾倒液化气残液。
11、不得随意乱扔烟蒂。本村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本村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参加。  
二、定期召开本村消防安全管理人会议。  
三、定期召开本村义务消防队员会议。  
四、定期组织召开义务消防队员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扩法规。  
五、定期检查本村消防工作。  
六、加强居民区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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