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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

2011-09-24 17:25 互联网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6) 
                (乙种本)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 
  1.4 承包方式: 
  1.5 工期:本工程自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 
  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  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  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p#分页标题#e#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  %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p#分页标题#e#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  次,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 
│ 拨款分  次进行      │ 拨款  %    │  金额   │ 
├───────────────┼──────────┼───────┤ 
│               │          │       │ 
├───────────────┼──────────┼───────┤ 
│               │          │       │ 
├───────────────┼──────────┼───────┤ 
│               │          │       │ 
└───────────────┴──────────┴───────┘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  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  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  %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应禁止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p#分页标题#e#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  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  元,作为奖励。 

  9.4 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9.5 甲方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同意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6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9.7 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8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10.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10.2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 附则 

  12.1 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 

  12.2 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12.3 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12.4 附件 

  (1)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2)工程项目一览表 #p#分页标题#e#
  (3)工程预算书 
  (4)甲方提供货物清单 
  (5)会议纪要 
  (6)设计变更 
  (7)其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码:                   邮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户名:                   户名: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一: 
          ×××工程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 
│序│ 材料或设备名称 │ 规格 │ 单 │ 数 │ 单 │ 供应 │ 送达 │ 备 │ 
│号│        │ 型号 │ 位 │ 量 │ 价 │ 时间 │ 地点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分页标题#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GF-92-100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职务__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 定 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地块编号为_____。(见附件______地块地理位置图) #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 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共计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币等)。 

  第十六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 #p#分页标题#e#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八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或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并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资额达到总额的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税)。
 
  第二十一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三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合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条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和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本合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变更对本合同无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进行修改与补充,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损失索赔,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开发建设,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办理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第完成日期;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 。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加或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要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法定名称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 
  电  传_______;电  传_______; 
  传  真_______;传  真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两种文字书定,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p#分页标题#e#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   乙方: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签字)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有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年,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容积率______; 
  (2)建筑密度_______; 
  (3)建筑物总高度(不包括地下室)________; 
  (4)附着物高度________; 
  (5)园林绿化比率_______; 
  (6)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①包括开发建设总目标;②开发建设分期目标③实施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④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p#分页标题#e#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根据批准的成片开发规划负责兴建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建设的全部公用设施,在本合同期限内或本合同提前解除之前,均归开发企业所有。 

  4.6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是中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合资、合作企业,在本合同期内,中国政府可应这些企业的要求,提供帮助。 

  4.7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8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他项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工施工,并在___年___月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p#分页标题#e#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颂发之日起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举办出口加工企业为主的开发区域,需要在进出口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采取特殊管理措施的应报经国务院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污染环境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或限制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有权对开发区域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开发企业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非法占地处理。 

  7.3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域内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2)
 
            (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p#分页标题#e#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见附件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银行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 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 通知 

  第四十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p#分页标题#e#

  第四十二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双方各执__份。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 
____(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 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日内,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p#分页标题#e#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 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以内。 

  3.3 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 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 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 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 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 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 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 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 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p#分页标题#e#

  5.2 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 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 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GF25-92-100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或_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p#分页标题#e#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房产楼层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的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年,自_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双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号,银行名称:_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本合同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机购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签订。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   乙方:__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须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3) 

           (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产楼层_____层,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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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共计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产后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分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签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GF-91-070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 

  受让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职务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___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据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p#分页标题#e#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安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_项目。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共计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从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为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号内。银行名称:___银行___分行,帐户号___。 #p#分页标题#e#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使用权济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则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__;          法定名称__; 
  法定地址___;         法定地址___; 
  邮政编码___;         邮政编码___; 
  电话号码__;          电话号码__; 
  电  传__;          电  传__; 
  传  真__;          传  真__; #p#分页标题#e#
  电报挂号__;          电报挂号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在中国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乙:___(章) 
      (自治区、直辖市)__ 
      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签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 
  (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 
  (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 
  (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 
  (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p#分页标题#e#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厕 
  (2)小区公用停车场 
  (3)自行车棚 
  (4)配电室(开关站)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 

  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 

  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 

  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日。 

  4.4 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 

  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 

  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 

  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 

  (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p#分页标题#e#

  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 

  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用地者支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4-1001) 

              (宗地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甲方以现状(或几通一平,注:根据具体情况定)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宗地编号____,面积为_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及现状(或几通一平)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p#分页标题#e#

  第三条 (略)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领取该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项目。(注:根据具体项目、用途情况定)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并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六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七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费(税)。 

  第八条 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交还土地使用证。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宗地,须在期满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因调整城市规划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宗地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且投资必须达到总投资(不包括出让金)的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额使用权转让、出租。 #p#分页标题#e#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宗地的开发建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出让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该出让宗地方案经有权一级政府依法批准后,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于_____年__月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__ 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           银行名称: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p#分页标题#e#
  电话号码: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宗地项目) 

  一、界桩定点 

  1.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依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让宗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___________; 
  (2)附属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 
  (3)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 
  (4)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5)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6)绿化比率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为准。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让宗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筑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2.4 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和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建设。乙方应在开工前___天内向甲方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三、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3.1 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乙方应符合国家和_____的有关规定。 

  3.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p#分页标题#e#

  3.3 乙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 

  3.4 乙方在其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如有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四、建设要求 

  4.1 乙方必须在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___%的建筑工程量。 

  4.2 乙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5.2 用地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由于施工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宗地内的市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注:特殊项目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条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保证书签署日期(必须相同于或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 
   当事人(法定名称和营业地址)组织类型(择一划“×”记号) 
          承包人     个人    合伙 
                  联合企业  公司 
                  ────────────────── 
                  公司成立的所在国家 
──────────────────────────────────── 
       担保人(名称和营业地址)     保证罚金 
──────────────────────────────────── #p#分页标题#e#
                        百万 千 百 分 
────────────────────────────────────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号 
──────────────────────────────────── 
              当  事  人 
──────────────────────────────────── 
    签名     1.         2.    公司印章 
       (印章)          (印章) 
──────────────────────────────────── 
   姓名与衔头   1.         2. 
    (打字) 
──────────────────────────────────── 
                个人担保人 
──────────────────────────────────── 
    签名     1.         2. 
       (印章)          (印章) 
──────────────────────────────────── 
    姓名     1.         2. 
   (打字) 
──────────────────────────────────── 
                公司担保人 
──────────────────────────────────── 
   名称和地址    公司成立所在国   责任限额 
──────────────────────────────────── 
    签名     1.         2. 
                            公司印章 
   姓名与衔头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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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字) 
──────────────────────────────────── 土木建筑工程投标书① 

  注:① 本投标书系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会同国际建筑与公共土木工程联合会拟定。 #p#分页标题#e#

  致:____ 

  先生们: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之后,我们作为签署人愿按照上述图纸、合同条件、说明书和建筑工程清单,按____(英镑)的金额,或按上述条件所确定的任何其它金额,承担上述整个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 

  2.我们保证,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命令后的____天内开始本工程施工,并从上述本工程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算起,在____天内,建成并交付使用本合同中规定的整个工程。 

  3.如果我们的投标被接受,如有需要,我们将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须经你们认可),同我们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承担义务,按不超过上述指定金额10%的金额,根据须经你们认可的保证书条件,担保照章履行合同。 

  4.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收到投标之日起的____天内遵守本投标,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 

  5.直到制订并签署了一项正式协议为止,本投标连同你们对其的书面接受,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的合同。 

  6.我们理解,你们并无义务必须接受你们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它任何投标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 
  签名____以____资格经正式授权并代表____签署投标 
              (用印刷体大写) 
  证人____地址____ 
  地址____ 
  职业____ 
                 附录① 
  保单的金额(如果有)____英镑 
  第三方保险的最低金额____英镑 
  开工期限(从工程师的命令到开工)____天 
  竣工时间____天 
  规定的违约偿金款项____每天____英镑 
  奖励金额(如果有)______ 
  维护期____天 
  对直接成本金额调整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额的百分比____百分之____ 
  保留金的限额____英镑 
  中期证书最低金额____英镑 
  出具证书后的支付期限____天 

  根据本文件,我们,当事人和担保人,兹具结向____②(下称政府)承担义务交纳上述保证罚金,对此,我们本人,我们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和继任人负有连带责任;但是,在担保人是几个公司,作为共同担保人的情况下,我们这些担保人“连带地”和“分别地”为上述罚金负责,只是为了允许对我们中间任何人或所有人提出联合起诉或起诉,而为了所有其它目的,每一个担保人各自与当事人一起负有连带责任地对交纳列入该担保人名下的罚金承担义务,可是,如果没有指明责任限额,则责任限额就应是整个罚金款额。本义务的条件是,鉴于当事人签订了以上指明的合同;为此,如果当事人: #p#分页标题#e#

  (a)在上述合同原订的有效期间,和政府可能同意的任何其延长期间(无论是否通知担保人)以及在任何根据合同所需要的担保的有效期间,履行和完成上述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并且还履行和完成今后可能以上述合同做出的任何和所有经正式批准的修改中所规定的一切承担事项、约定事项、条款、条件与协议,而担保人谨此放弃得到关于这种修改的通知和权利;以及
 
  (b)向政府缴纳从当事人在本保证书为之提供保证的该施工合同进行中所支付的工资内征收、扣除或预扣的政府规定征税的全部金额:则上述义务即宣告无效。
 
  当事人和担保人已在上述日期在此保证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 

  注:①附录为投标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填写此投标书和附录里的所有空白。 
    ②此处填写借款人的姓名__称借款人为政府可能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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