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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标合同书

2011-09-24 17:20 互联网
甲方名称: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
招标编号: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为甲方,_________(投标企业名称)为乙方,双方根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结果,依据_________市_________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议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按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签订此项药品购销合同:
一、药品名称、规格、剂型、包装、厂家及中标价:见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
二、合同金额: 以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三、技术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品种的有关技术资料。
四、采购范围、采购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
    采购范围:甲方必须在自己定标产品中给相应的投标企业提交采购订单。
    采购方式:甲方必须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采购。
    交货期:乙方通过_________招采平台接到甲方采购订单后,在自己承诺的供货时间内交付药品。
    交货地点:_________。
    交货方式:现场验收、网上记录。
五、付款方式
  药品到货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在_________天内按合同总价付款给乙方。
六、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合同附件(中标成交药品目录)规定药品的规格、剂型、包装、生产厂家、中标价向甲方提供中标药品。因药品的质量发生问题的,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对于达不到使用要求者,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协议定价。
    (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货物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_____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
七、药品验收
  乙方交货前应按出厂规定的检验方法,对产品做出检验。其记录附在质量证明书内,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但有关质量、规格、批号、产地、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乙方检验的结果应随药品交甲方。
八、违约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货物款总值的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逾期验收,或逾期支付货物款的,甲方向乙方每日偿付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p#分页标题#e#
  乙方所交的药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不能送货到甲方时,乙方向甲方每日偿付货款应送货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间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及金药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_________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通过监督领导小组的审核后,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仲裁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事先约定条款,向招标经办方和监督领导小组提交仲裁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乙方投标文件的内容及其澄清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投标文件或澄清的内容与本合同条款不符,以本合同的条款为主。
  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和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并在监督领导小组同意下,另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合同_________未满的药品除外),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招采平台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p#分页标题#e#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协议编号:_________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
  1._________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执字第_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_________公司将位于_________的在建工程抵偿给甲方偿还债务;
  2.甲方通过公告竞标方式公开出售在建工程,乙方竞价成功。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抵债物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下列抵债物。甲方对抵债物拥有处分权。现甲方将下列抵债物转让给乙方:
  抵债物名称:_________的在建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地号为_________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号。
第二条 转让价格
  乙方通过竞价自愿受让上述财产。确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三条 保证金
  在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作为保证金。本协议生效后,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不退还保证金,以此作为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金。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退还预付款,并不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协议实际履行后,该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款。
第四条 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
  乙方按以下时间和方式付款: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付款方式为:人民币资金的转帐支付。
  甲方的收款帐号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
    1.名称:_________
    2.帐号:_________
    3.开户银行:_________
第五条 权利转移和风险转移
    1.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自_________款项付清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在_________地方)(以_________方式)向乙方交付所转让的财产,并同时提供有关权利证书和证明资料。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所转让财产的风险责任,自甲方按前款规定交付财产时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为根据法律要求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则
      (1)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到土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和权利转移手续,并按规定承担且及时缴纳与此相关的税收、费用(及土地出让金)。#p#分页标题#e#
      (2)所转让财产的权利的转移遵循当地房屋管理机构的规定。
      (3)所转让财产的风险责任,自财产转移至乙方时起,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4)由于政府原因致使办理转让手续的迟延,不得归责于甲方。
第六条 抵债物质量
  因乙方购买的该等财产系甲方以物抵债财产,乙方在购买时已对其质量状况有充分了解。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前述理由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预付款。
第七条 税费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承担各自相应部份。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第三条和第四条确定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若乙方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将该款项支付完毕,则甲方有权利对逾期支付部分按每日_________比例收取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购买款总价_________比例的违约金,甲方已收保证金可用于冲抵部分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送达方式
    1.甲方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2.乙方地址:_________;传真: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上述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的发出的信件、传真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十三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协议文本
  本协议一式一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p#分页标题#e#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
出卖人(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自愿购买卖方提供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药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概况?
    1.数量:所需药品的实际数量。买方需要临时增加药品数量的,须在用药24小时前书面提出。
    2.价格:
      (1)卖方提交药品的价格必须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确认的价格一致;
      (2)买卖双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重新协商并签订补充条款。
      ┌──┬────┬──┬──┬──┬──┬──┬──┬──┐
│序号│标的名称│规格│生产│商标│计量│数量│单价│金额│
│  │通用名 │  │  │  │  │  │  │  │
│  │商品名 │  │企业│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
      (注:空格如不够,可另接)#p#分页标题#e#
二、质量标准
  卖方交付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并与投标时的承诺相一致;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以药检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买方有权在其他中标的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同时在3天内报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有效期限
    1.卖方交付药品的有效期必须与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一致。
    2.卖方所提供药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
    3.特殊品种双方另行协商。
四、包装标准
    1.卖方提供的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2.每一个包装箱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3.特殊要求:_________。
五、配送
    1.配送由卖方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买方的采购计划及合同为准。
    2.配送时必须提供同批号的药检报告书(进口药品附注册证)。
六、伴随服务
  如果卖方对可能发生的伴随服务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在报价时注明,并作如下约定:_________
七、双方的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中买方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2.买方在使用成交药品时,如遇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的,其责任由卖方承担。
    3.买方应购买本合同项下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购买其他品牌的药品替代本合同成交品种。
    4.买方应完成本合同的药品采购量。
    5.买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八、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天(不得少于一季),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履行期满前十天,一方当事人就续约一事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履行期满终止。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合同自动续约;续约的新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等与本合同相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1.双方约定通过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结算。
      (1)转帐支票
      (2)代记凭证
      (3)电汇
      (4)汇票
      (5)其他#p#分页标题#e#
    2.结算期限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包括质量、价格、服务等),买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卖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迟交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买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2.买方未按合同规定履约(未完成药品采购量等),卖方可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为买方迟延履行的,每延误1天,违约金为拖延药品货款的_________%,直至履约为止。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卖方即可终止本合同。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招投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十三、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包括续约合同)履行期限均不能超出招标周期(即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始,至下一轮招标结果通知发布之日止)。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招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投标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p#分页标题#e#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邀请具有资格的投标者提供密封的标书,提供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力、材料、设备或服务。
第二条 第一位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交纳_________美元(或人民币),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获得招标文件。
第三条 每一份标书都要附一份投标保证书,且应不迟于_________(时间)提交给a公司。
第四条 所有标书将在_________(时间)对投标者代表公开开标。
第五条 如果具有资格的国外投标者希望与一位中国国内的承包人组建合资公司,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
第六条 标前会议将在_________(时间)_________(地址)召开。
第七条 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1.标书应按上述地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之前寄至a公司。
  2.招标人可延长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 但至少应在原期限前七天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 投标者。在此情况下,所有原期限下招标人和投标者的权利义务顺延至新期限结束。
第八条 项目概述(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九条 资金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十条 资金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货物、服务均应来自有资格的投标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仅限于支付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2.货物、服务来源地与投标者国籍含义不同。
  3.为说明自己有资格中标,投标者应向招标人提供1、所规定的证明,保证有效地执行合同。为此,招标者在公布中标者前,可要求投标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者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本,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是合资公司,应提供合资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执行人的资格、经历证明材料。
    (3)填写执行合同计划所需设备。
    (4)填写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进行中涉及投标者的诉讼的情况。
    (6)项目构想细节。
  4.投标者可更新资格证明申请,在投标日亲手交出。
  5.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标书和投标成功后的协议书对所有合资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p#分页标题#e#
    (2)由所有合资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委托书,提名合资人中的一个为主办人。
    (3)合资主办人被授权承担义务,代表任何一位或全体合资人接受指导。整个合同的执行,包括款项支付仅由合资主办人办理。
    (4)所有合资人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共同负责。这点声明不仅要在上述委托书中,也要在标书和协议(投标成功时)中写明。
    (5)随同标书应有一份合资伙伴间协议的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费用                      
  投标者承担准备和提交其标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情况怎样,招标者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内容                   
  1.向投标者发售的一套投标文件可花费_________美元(元)获得,包括以下几部分:
    (1)卷一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一般条款特定条款
    (2)卷二技术规范(包括图纸清单)
    (3)卷三投标表格和附件;投标保证书;工程量表;附录。
    (4)卷四图纸
  2.投标文件还包括在开标前发布的附件和召开的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
  3.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还可购买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费不退还。(价格如下,略)
  4.项目承包人、生产者、供货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标文件,不要直接与中国a公司联系,应从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处获得。
  5.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无损坏的被归还,无论是作为标书的一部分或其他情况下,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费可被返还:
    (1)若提交标书,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2)若未提交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归还文件,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6.希望投标者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包含的各项内容。投标者要承担因不遵守文件规定导致的风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标书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四卷装订在一起,投标者应仔细检查是否缺页,及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解释                   
  潜在的投标者可按以下地址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要求解释文件:
    (1)地址:(略)
    (2)招标人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28天书面答复解释文件的要求。书面答复将向所有具有资格并已取得投标文件的投标者散发。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修正                        
  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招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应回复潜在投标者的解释文件的要求,发布附录修改投标文件。 #p#分页标题#e#
  2.附录将用邮件、电传或电报送达每个持有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这些文件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潜在的投标者应即时用电传或电报告知招标人附录已收到。
  3.为了使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招标人可按合同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第十五条 组成标书的文件
标书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使用中文。          
  1.投标者准备的标书应包括以下几部件:
    (1)投标表格和附件
    (2)投标保证书
    (3)补充信息目录库
    (4)资格证明材料
    (5)(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报价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合同规定可要求中标者讨论修改其计划。
第十六条 投标价格以及支付                
  1.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合同包括条款一所述全部项目,以投标者提供的项目单价和总价为基础。
  2.在提交标书前28天承包人应付的税收和其他税负应包括在单价和总价及投标总价中。招标人在对标书进行评估、比较时,也应如此考虑。
  3.根据合同条款,投标者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调整。 
  4.投标者应以人民币对单价和总价报价。
第十七条 标书效力                      
  1.从特定的投标结束期起6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2.在特殊条件下,在原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者的答复均应是书面的,或采用电传、电报形式。投标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且不会因此失去其投标保函。答应这样要求的投标者不得改动其标书,但被要求顺延其投标保函有效期。条款十四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返还和失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延长期。
第十八条 保函                            
  1.投标者应随其标书提交一份人民币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
  2.投标保函采用_________形式:保函还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同地的债券公司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保函和付款保证书必须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样本形式;其他形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意。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标书有效期长一个月。
  3.如果投标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规定延长标书有效期,则应相应地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到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p#分页标题#e#
  4.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标保函的标书都将被a公司拒绝。
  5.不成功的标书的投标保函将尽快返还,不得迟于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三十天。
  6.成功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将在其开始进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返还。
  7.投标保函在下列情况将失去:
    (1)投标者在标书有效期内撤标;
    (2)成功的投标者未签约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供选择的方案                    
  1.投标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标书。根据自己的意愿,投标者还可在以下几项上在基本标书之外提出供选择的方案:
    (1)起动贷款,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提供无息贷款,可相当于投标价格的10%。招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存款按条款二十八计算。
    (2)在基本标书之外还可提出供选择的方案。为了在评标中把供选择的方案考虑在内,每一方案应伴有价格细目表,说明与提交给招标人的基本投标价格相比投标者估计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将对基本报价给予比较、评估。评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供选择方案将得到考虑。如果供选择方案是招标人可接受的,将写入合同。未标价或未提供足够细节的供选择方案不予接受。
    (3)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应伴有供全面评价的必要信息,包括设计计算.图纸.方法及原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艺的规格,以及供选择方案的标价细目表和供选择方案的合同价格。
    (4)只有对那些在基本报价基础上提供另外的财务.经济和技术好处的供选择方案,招标人才在评标中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 标前会议                   
  1.建议投标者或其正式代表参加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举行的标前会议。
  2.会议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使投标者有机会检查现场的情况。
  3.投标者书面或通过电传、电报提出的问题要求在会议前一周到达a公司。
  4.会议记录,包括提出的问题及答复的文本将迅速提供给与会者的全体索取了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
  5.如果根据标前会议,要对条款六1.项所列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过发行条款八规定的附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标前会议记录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标书格式和签字          
  1.投标者应准备条款十1.规定的标书的一个原本和两个副本,并分别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以原本为准。 #p#分页标题#e#
  2.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应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书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权责成投标者遵守合同的人士签字。与标书一起应有一份书面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写有条目和修订内容的每一页标书都要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3.全套标书不应有改动、行间书写或涂抹的地方,除非按议程的指示或为改正投标者的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改正的地方应有在标书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4.每位投标者只能提交一份标书,不包括按条款下五提交的供选择方案。投标者对一个合同只能投一次标。
第二十二条 标书封缄和标记           
  1.投标者应把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分别各装入一个内信封和一个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2.标记
    (1)内外信封均应注明a公司地址
    (2)注明以下事项: 为建设合同工程投标_________项目,请勿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打开
  3.内信封上应写明投标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标书误期的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4.如果外信封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一旦标书被错误处置或提前打开,a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提前打开的标书将被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绝,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逾期标书                  
  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标书都将不被打开,退回投标者。
第二十四条 标书修改和撤销              
  1.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送达a公司。
  2.投标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应按有关提交标书条款的规定准备、封缄、标记和发出。撤标通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送达,但随后应提交一份有签名的确认件,且其邮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3.按条款二十四的规定,任何标书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4.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和标书有效期满之间的时间撤标将按条款十四的规定失去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开标                     
  1.招标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办公地点_________当前出席会议的投标者代表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签到。
  2.按条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标通知的标书将不再打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检查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标保证书,文件是否签字以及是否有条理。 #p#分页标题#e#
  3.在开标时将宣布投标者姓名、投标价格及修订、投标保证书、撤标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招标人或其代理人认为适宜宣布的事项。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根据自己的记录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并将尽快与评标报告一起递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六条 过程保密                   
  1.在公开开标后,在向成功投标者授标前,有关对标书的检查、解释、评估及比较以及对授标的建议等信息不应让投标者或其他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知晓。
  2.如果投标者试图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 对标书的解释                 
  为了帮助检查、评价和比较标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作出解释,包括单位价格细目表。提出解释要求和相应在回答均应是书面的,或通过电传或电报进行。除非按条款二十六的规定,应要求对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不得对价格或其他标书要素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1.在详细在评标前,招标人将判定每份标书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标书是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格,而没有实质上的偏差或保留。实质偏差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管理有实质影响,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对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者的义务有实质性限制。纠正这样的偏差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标书的投资者的竞争力有不公正的影响。
  3.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招标人将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改正错误                  
  1.被判定实际符合要求的标书,将由招标人检查是否有教学计算方面的错误。以下错误将由招标人改正:
    (1)当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表示为准,除非文中明确以数字表示为准;
    (2)当单价和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不同时,以单价报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存在严重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总价报价为准,改正单价错误。
  2.招标人可按上述步骤对标书所列数额错误进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标者的首肯,则对投标者有约束力。如果投标者认为更正的数额会给其造成困难,可撤标。不过撤标使投标者面临失去投标保证书的危险。
第三十条 评价和比较标书                
  1.招标人只评价和比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只对基本报价进行评比,对评价最低的标书授予合同。 #p#分页标题#e#
  2.在评标中,招标人通过下列对报价的调整,确定每份标书的投标价格: 
    (1)除去临时费用和相关条款。如果发生临时费用,计入工程量表中的偶发事件。应包括有竞争力的加班费用; 
    (2)对在标书价格和上述调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数量变更、偏差或替代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3)其他招标人认为对执行合同、价格和支付有潜在巨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标书中不平衡、不现实的单价的作用。
  4.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更、偏差和替代报价的权利。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变更、偏差、替代报价和其他因素,或将给招标人带来非主动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5.在合同执行期内适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6.如果成功投标者的报价与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所需实际费用的估计相差很远,招标人将要求成功投标者自己承担费用,把提交的履约保函增加,使招标人能避免成功投标者今后在执行合同中因错误引起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标书,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标者他的行为动机。
第三十二条 授标通知                  
  1.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将用电传或电报(事后用挂号信书面确认)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挂号信(合同条款中称作“接受证书”)中应明确招标人在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及维修等因素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合同条款中称作“投标额”)。
  2.授标通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3.在成功投标者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立即通知其他投标者他们的投标不成功。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                   
  1.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28天内,招标人将寄去两份投标文件提供的协议,双方同意的规定已写入。
  2.收到协议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签字、封缄使协议生效,把两份都还给招标人。招标人签字协议生效后,还给承包人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p#分页标题#e#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I部分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工作,贯彻项目法人责任制,维护电力工程设备市场秩序,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工程设备招投标顺利有序地进行,保证电力工程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制定。

  1.0.3招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并考虑可操作性。

  1.0.4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投资、管理的基建、技改电力工程项目(包括电厂和输变电工程)50万元(指令同估价,下同)以上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公开性招标和邀请招标。水电工程和非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凡在国内采购设备,包括经批准利用外资和外汇采购国内设备以及允许进口的单项设备的采购,均按本规范执行。

  1.0.5电力工业部对所有电力工程设备招标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机设备的招标和合同生效须报电力工业部批准,招标活动及有关文件须报电力工业部核备。 第Ⅱ部分招标程序1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

  1.1电力工程设备执法标过程共分四个阶段,与此有关的还有招标前准备阶段和招标后履行合同阶段。

  1.2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主要流程图。

  流程图说明;

  1对于主机设备和合同估价IO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环节(1)、(3)、(4)、(5)审批,环节(2)核备;

  2对于合同估价1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环节(1)、(2)

  (3)、(4)、(5)均核备。

  2招标前准备阶段

  2.1招标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具备主机设备招标条件后,由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向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提出招标申请。具体招标时间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司/计划部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项目前期条件并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后确定并下达给项目法人或主要投资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电力公司和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需招标的设备清单,招标具体的条件,各投资方名称及投资比例等。#p#分页标题#e#

  电力工程项目主机设备招标具体条件如下;

  a)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b)项目法人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C)银行贷款意向书已签订;

  d)已列入国家五年滚动投产规划;

  e)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可研/初设审查部门认可f)项目控股方出具可以支付设备预付款的保证函;

  g)主机设备招标前,项目法人与所在地省/网电力公司等协商一致的上网电价意见。

  招标工作必须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辅机设备招标要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

  2.2招标委托

  招标申请获批准后,招标人择优选定具有相应招标资质和成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进行设备招标(若招标人具有相应资质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招标实施阶段3.1招标组织机构

  3.1.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建办法是由招标人(项目法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组建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成立。其职责是负责招标过程的领导,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评标报告等资料。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的组成:

  (a)对于主机设备和分散控制系统招标人(项目法人):3一5人包括主要投资方主管单位:2人包括国家电力公司1人,主管电力公司或电力集团公司1人招标代理机构:3人工程设计单位:l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开行1人)

  其中: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助董事长担任)

  副组长:招标代理机构副组长:国家电力公司计划部副组长:招标人(由项目总经理担任)

  (b)对于辅机、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可参照(a)执行。

  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后发标以前成立。

  3.1.2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于召开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以前组建。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经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评标小组下设技术组和商务组,聘请的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选定。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属聘请专家。

  3.1.2.1技术组5~7人(单数)

  主机设备:7人/%业

  聘请专家4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辅机设备:5人/专业

  聘请专家2人

  招标代理机构1人#p#分页标题#e#

  招标人1人

  工程设计单位1人

  组长由聘请的专家和招标人担任。

  3.1.2.2商务组3一5人(单数)

  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家2—3人

  招标人2—3人

  组长、付组长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担任。

  3.1.2.3纪检监察和法律咨询

  由项目主管单位派纪检监察人员1人对整个评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过程中随时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3.1.2.4秘书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中的资料收发,打印,整理以及招投标文件的保管。

  3.1.2.5会务组

  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过程的日常活动安排。

  3.1.2.6招标人应将项目招标组织机构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招标文件

  3.2.1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依据为招标人提供的资料。

  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指合同估价,下同)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一般不超过3个月;

  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自招标人提供全部资料之日起至出版—般不超过2个月。

  招标人应于委托招标合同签订后1周内,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稿)。对于辅机设备招标还应提供全套初设及其审查资料;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对招标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的参数和使用条件,运行条件等方面要求的资料。

  3.2.2招标文件的审批

  3.2.2.1对于主机设备和1000万元及以上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从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

  初步审查——2周

  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自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报审招标文件后一般在2周内批复。

  3.2.2.2对于1000万元以下的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招标人邀请设计院共同初步审查确认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

  招标人(含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招标文件的时间:#p#分页标题#e#

  初步审查——2周审查确认——1周

  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上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2.3招标文件的出版

  经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和核备的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出版。

  3.2.4对3.2.2.1的招标文件,出版后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3.3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首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于发标前进行。会议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前阶段招标工作的汇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提出的招投标具体日程安排,确认招标代理机构而招标人提出的评标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确认评标办法。

  3.4发布招标通告

  采用公开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发布招标通告。招标通造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资金来源;

  工程项目名称和地址;

  招标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范围的简要描述;

  投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每套招标文件的收费金额。

  若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前进行资格预审,则要发布资格预审通告,通知潜在投标人在指定的地点、日期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经资格预审后,再对合格者发送投标邀请书。

  采用邀请招标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指标人发投标邀请书。

  3.5资格预审

  3.5.1由招标代理机构会同招标人均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3.5.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5.2.l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3.5.2.l.l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5.2.1.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5.2.1.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3.5.2.1.4业绩

  a)具有设计、制造与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1~2台套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b)或主机设备有a)中相应业绩厂商的技术合作或技术支持。

  3.5.2.1.5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5.2.1.6电力工业部和机械工业部共同认定的主机设备制造厂商;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与电力工业部由力规划设计总院共同发布的《火电机组主要辅机推荐厂家名录》所推荐的厂商,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安全运行与发输电部(包括电力工业部原安全生产协调司)颁发入网许司证的厂商。#p#分页标题#e#

  3.5.2.2对于3.3.2.1.6款中所推荐的厂商,可以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厂商;而对于3.5.2.1.6款中未包含的辅机设备种类则应按3.5.2.l.l至3.5.2.1.5要求进行资格审查。

  3.5.3潜在投标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生产许可证、有关鉴定材料;

  工厂简介(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能力、设备、厂房、人员等);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包括完成情况和出现的重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

  近三年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其它文件和资料。

  3.6发售标书

  招标代理机构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少于30天。

  3.7招标文件的澄清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解释可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如采用书面形式,则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天前完成。

  如各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较多,可采用标前会的形式。一般在投标截止日期___天前完成。标前会上投标人需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后__天之内提出。

  解释和澄清的问题均应形成书面文件,井有授权人签字/签章和日期。

  3.8截标

  截标按招标日程安排进行。

  截标时要检查投标文件的包数,密封状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签收并有书面证明,列有签收时间,地点,签收人,包数和密封状况。送标人也签字。如果投标文件密封不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

  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直至开标。

  3.9标底

  对于成熟定型设备有可能制定标底的,标底可根据设备品种、设备性能、使用条件以及一段时期内条件相似工程的设备市场供需价格情况,可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或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招标人确认。

  3.10开标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会同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人代表、评标小组成员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结束后,开标过程整理成书面记录。

  开标工作人员由拆封、核实、唱标、监督、板书、记录等人员组成。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含补充或修改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法人委托书、投标保函等投标文件是否齐全,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p#分页标题#e#

  开标会上允许投标人记录。唱标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作记录,并由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签字。记录应存档和复印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代表应签名,以示出席。

  也可进行分段开标:第一步,开技术标,经过澄清后,投标人在现定的时间内报价;

  第二步:开价格标。

  投标文件压本保存备查,评标使用副本。

  3.1.1评标

  开标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l~2人,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工作、评标小组按照项目领导小组会确定的日程进行评标。

  评标对象为投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的依据为招标文件(及其有效的补充文件);评标具体做法按照《电力工程设备评标办法》进行。

  3.1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1.2投标文件的澄清

  3.11.3初评

  3.11.4祥评

  3.11.4.1技术评标

  3.11.4.2商务评标

  3.11.5综合排序

  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进行复审确认。

  3.11.6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小组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推荐意见及投标入预审、复审报告。

  3.12最后一次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议

  主要内容为听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工作一般情况的汇报,听取技术组和商务组评标结果汇报,确认投标人资格复审结果,研究确定预中标排序,审议通过评标报告。

  3.13定标

  3.13.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机、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在接到报告后2周内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汇报,定标,并报电力部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2对于1000万元以下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p#分页标题#e#

  根据最后一次项目领导小组会议结果,经招标人(项目法人)同意后,定标。

  由招标人将全套评标资料报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4签订(草签)合同

  定标后招标代理机构向预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

  项中标人在接到顺中标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派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款和格式与项目法人草签合同、合同的每一页(包括所有附件)

  均应校签,其中附件1、2、3、5、7工程设计净值也要校签。合同价格、合同条款、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等不得与预中标状态有任何改变。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所签合同符合预中标状态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

  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人退还所有投标人投标保函3.15合同生效

  3.15.1对于1000万元及以上主权、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及分散控制系统(DCS):

  合同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全部合同正本和副本(包括所有附分)上报,待项目可研报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后,由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市长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审查签章后生效。

  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留存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

  3.15.2对于1000万元以辅机、输变电设备、装置性材料:

  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后,由项目法人将合同正本2套,副本2套送交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4招标工作管理和监督

  4.1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招标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的领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4.2项目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参加,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Ⅲ部分评标办法

  1一般规定

  1.0.l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

  1.0.2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本办法第4、5、6、7、8、9款规定了评标一般应考虑的内容和办法。

  1.0.3本办法的评标对象是指投标人担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效投标文件、包括应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出的对原投标文件的正式书面澄清文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2.0.1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组建评标小组。主机和主要辅机设备招标的评标小组由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认,并接受其领导。
#p#分页标题#e#
  2.0.2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指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秤标的组织工作。

  2.0.3评标小组一般由项目法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及聘请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一般不少于2/3.评标小组可根据情况分商务组利和技术组。每个组设组长l一2人,负责召集及评标意见的归纳整理工作。

  2.0.4受聘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且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技术专家应熟知本专业有关设备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状况;经济专家应熟知有关法律、法规,有实际商务工作经验。受聘专家由招标代理机构商招标人从电力设备评标专家库中聘请。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2.0.5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评标小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开评标小组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投标文件有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工作。

  2.0.6技术组和商务组应相对独立工作,但技术组有义务向商务组提供其评标所必须的资料,商务组也有义务与技术组核对投标人的技标范围等内容。

  3评标程序

  3.1评标工作应在评标后进行一般按下列程序:

  3.1.1阅读标书,整理资料

  3.1.l.l评标小组各分组分别阅读示书整理资料,详细列出主要技术数据、性能和商务条款对照表及偏差表。

  3.1.1.2对投标文件中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明确之处进行专门标注和记录,整理出需要投标人澄清的问题。

  3.1.2澄清

  3.1.2.1根据情况,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一般以召开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经批准也可采取其它形式进行澄清。

  3.1.2.2澄清后应以有效的书面文件(有授权人签字或法人公章及日期)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材料。

  3.1.2.3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3.1.3初步评价3.1.3.1如对投标人的资质没有进行预审,首先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合格的厂商。

  3.1.3.2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做出厂实质性的响应,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实质性偏差,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主要技术和商务条款有实质性差异和/或背离或价格超出标底值规定范围(一般为+5%或-5%,以具体值可根据设备品种的情况而定)的投标人应予以排除。但进入详评阶段的投标人一般不应少于两家。各投标人投标价格均超过标底值5%时应按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

  3.1.4详细评价

  对投标文件的详细评价按两条线进行,即技术详评和商务详评(见5款和6款)。#p#分页标题#e#

  3.1.5综合评标

  (见6款)

  3.1.6编写评标报告

  (见7款)

  3.1.7定标

  (见8款)

  3.2对于某些大型及复杂设备的公开招标,可采用先开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和不含报价的商务部分,经过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后,投标人报价,再开价格标。之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评标。

  4技术评标

  4.1评标因素

  评标内容应根据设备特点确定。一般为容量/能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济性能(热耗、电耗、效率)、供货范围(含备件)、可靠性、主要参数和重要性能招标、寿命(包括易损件)、结构/配置特点(包括材料)、运行特性、检修条件、服务、制造质量和供货业绩多。

  4.2技术评分

  4.2.1评标因素中不能以金额合理计算的,一般采用打分的办法。设备可靠性一般按其近三年的情况考虑。可靠性评价时可参考电力部可靠性中心发布的有关数据制造质量评价可参考电力部成套局每年编发的有关设备质量问题资料。以及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发布的资料。

  4.2.2根据各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情况,选择其主要内容作为评标因素。评标因素的选取应从实际效果出发,但不宜过多。

  4.2.3根据各因素的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每一因素所占的权重,技术评分采用百分制。

  4.2.4具体评标因素由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小组可根锯工程实际情况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并须经招标人确认,此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完成。

  4.2.5技术评标的最终评分,取所有参加评分专象独立打分的平均值。

  4.3经济计算

  4.3.1凡可以金额合理计算的评标因素均应按其保证值计算成金额。投标人提出的保证值,应有同类设备的实测数据证明,否则评标专家应分析其保证值的可信度。

  4.3.2按已确定的单位容量/能力的价值折算因能力差异而使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经济性能

  4.3.3.1按汽机热耗、锅炉效率及其它设备效率的差异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金额。

  4.3.3.2根据电耗(厂用电率)的差异按‘成本法“或”煤耗法加补偿装机“折算投标价增加或减少的份额。

  4.3.4对投标人的详细供货范围和进口部套件进行确认,提交商务组。

  4.3.5当采用6.1.3.2和6.1.3.3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综合评标时可将按52款的方法计算的各投标人设备技术评分差值合理换算为金额。根据投标总价、技术复杂程度由评标小组确定的每一分值的金额。
#p#分页标题#e#
  5商务评标

  5.0.1投标人应校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进行报价。若报价币种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则对各投标人提供的不同币种的报价按开标前一天国家公布的汇率(卖出价)折算为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报价。汇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0.2对各投标人的融资、付款方式和付款条件按现值法折算至同一基准。

  5.0.3以设备到达安装现场为基准折算各投标人的运输、仓储、税、保险费用。

  5.0.4调整各投标人的供货范围(包括备品备件)至同一基准。增加或减少的供货范围的设备价格按本次招标其它投标人相应项目的最高报价或最新相同或类似设备合同价格或估价折算,调整投标价格。

  5.0.5对各投标人的设计、技术服务、人员培训费用等折算至同一标准。

  5.0.6根据各投标人报的价格增长指数调整交货年度至同一基准。

  5.0.7按招标文件规定,计算其它需评价的商务费用。

  5.0.8以报价为基础,计算出商务评价。

  6综合评标

  6.1综合排序

  6.1.1根据商务组和技术组的评标结果,由被指定负责组织评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织技术组和商务组的组长等共同进行综合评标,提出预中标人顺序,听取项目招标领导小组。

  6.1.2进行综合评标时应避免纯技术或纯经济的倾向。

  6.1.3综合排序原则

  6.1.3.1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价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相同而技术评分不同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评标价格不同而技术评分相同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6.1.3.2评标价格高且技术评分也高或评标价格低且技术评分也低时,排序可采用下列方式:

  当技术评分相近,评标价格相差较大时,评标价格低者优先;

  当技术评分相关较大,评标价格相近时,技术评分高者优先;

  价格“相近”和分数“相近”尺度由评标小组提交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一般可控制在评标价和技术评分的1%-2%范围内。

  6.1.3.3对技术评分和评标价格,当有条件时也可以转换成同一形式进行综合排序。

  6.1.3.4当技术评分相近,价格也相近时,评标小组提出评标意见,报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决定。

  6.1.3.5对推荐的预中标人的资格应进行复审确认,并将复审确认结果写入评标报告。

  7编写评标报告

  7.0.1评标小级负责编写评标报告,内容包括评标过程,评标人员组成情况及签字、主要技术性能数据、分项报价及评标价格表、技术评分表、主要技术特点和推荐意贝及资料审查情况等。#p#分页标题#e#

  8定标

  8.0.1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按电力工业部电计[1997]23号文的规定定标或报批。

  9.保密原则

  9.0.1参与评标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自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9.0.2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

  9.0.3评标小组成员不代表各自单位,没有向各自单位汇报评标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9.0.4在综合评标前,商务组和技术组不应互通有关价格和技术评分的信息。

  9.0.5在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允许把投标文件及其汇总材料带出评标指定地点,该材料应有专人保管和发放,使用者评标完成后如数交还。

  9.0.6如违反上述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电力工程设备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

  第Ⅴ部分附则

  1.0.1本规范是按工程现场交货编制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项目法人也可采用始发站/码头的车上/船上交货方式,如采用这种交货方式,有关条款应作相应调整,此时大件运输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应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1.0.2考虑目前实际情况,履约保证金采取逐步到位的办法,现在暂时按2%试行,Zop年及以后按10%执行。

  1.0.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0.4本规范解释权归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设备用标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____(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________(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p#分页标题#e#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承包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p#分页标题#e#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也不应加以考虑。

  1.3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字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p#分页标题#e#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Ⅱ)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师按2.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助理的任命

  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还规定,如果在7天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I 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p#分页标题#e#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C)决定价值,或(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以公开,评审或修订。

  转让和分包3.1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例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件;
#p#分页标题#e#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f)图纸的合成资料(1)标明的尺寸。

  (2)文字注释。

  (3)图解显示。

  (g)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以及(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图纸、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图纸应由监理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四套复制件,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的,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图纸、规范及其他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证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返还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和复制件,连同一些不能照像复制成相同质量的资料的复制件在内。另外,如监理工程师有书面要求,承包人亦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为业主使用的相应图纸、规范及其他文件。业主将支付相应的费用。

  6.2一套图纸应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监理工程师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6.3施工进度的打乱

  凡出现监理工程师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进一步的图纸和指令,工程进度或计划将拖延或打乱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通知应包括所需的图纸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将造成工程的延期或进度的打乱等详细说明。

  6.4图纸延期和图纸延期所产生的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如因监理工程师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时间内发出承包人根据第6.3条发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图纸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误进度和(或)细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及承包协商后,应决定:

  (a)任何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该项费用的金额;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和抄报业主。

  6.5承包人未提交图纸

  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或发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图纸、规范或其他文件,监理工程师将在作出有关6.4款的决定时应将承包人的失误考虑在内。

  7.1补充图纸和指令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合理和恰当地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补充图纸和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共受其约束。#p#分页标题#e#

  7.2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应由承包人设计时,承包人应将下列文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

  (a)为使监理工程师对该项设计的适用性和完备性进行审查并表示满意所必需的图纸、规范、计算书及其他资料;

  (b)详细的操作及维修手册及竣工后永久工程的图纸,以使业主能操作、维修、拆除、组装及调整所设计的水久性工程,在这类使用和维护手册连同竣工图纸未提交并由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该工程不能被认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据7.2款规定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一般义务8.1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细心和勤勉,对工程进行设计(如果在合同中有规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推论,提供为设计、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无论是临时性的或经常性的)监督、劳务、材料、机具、承包人的设备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各种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但规定,除了在下文中写明或另有协议外,承包人对永久性工程的设计或规范或对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临时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如果合同明文规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即使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8.3制错误的通知

  承包人应将其在审阅合同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的任何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9.1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由业主拟定的合同协议,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之后(必要对对其进行修改)。

  1O.1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为适当履行合同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用银行保函格式,由业主可接受的银行开具,数额加投标书附录的规定。当向补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该银行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条件后。按本条款要求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2履约担保的有效朗

  同约如保的有效期限应截止到承包人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

  在根据62.1款发出保修证书以后,不应再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并在发出上述证书后的14天内应将履约如保退还给承包人。

  10.3根据履约担保的索赔#p#分页标题#e#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1l.l现场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前,业主应向承包人提供由业主或业主代表根据有关该工程的调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资料。承包人而对这些资料的自行解释负责。

  在承包人提交投标书之前,应被认为己视察和检查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数据,并对下列内容表示满意(指在可能的范围内对成本及时间的考虑):

  (a)工地的形成及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

  (b)水文和气候条件;

  (c)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维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围和性质;

  (d)进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条件。并且,一般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诸如下述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承包人应被视为其投标书是建立在上述由业主提供的资料及承包人对现场的检查和考察的基础上的。

  11.2数据资料的获取

  根据第11.1款规定由业主提供的数据资料应认为将包括(如果有的话)合同其他条款中所列出的数据资料,业主提供这些数据资料的查阅地点为_______(地址名称)。

  查阅这些数据资料不应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在交纳一定的复制费用后可得到这些数据资料的复制(印)件。

  12.1反控标书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投标书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写明的单价和费用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及投标书应包括所有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有关货物、材料、设备及服务的提供及暂定金额下的意外开支)及所有为正确施工、完成工程并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

  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现场遇到了气候条件以外的实际的障碍或不利条件,这种情况在承包人看来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不可预见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在收到这一通知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种障碍或情况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时,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监理工程师应决定:

  (a)根据44款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期;及(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况时所发生的费用,这笔费用应加到合同价款中、并且将上述决定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做出这一决定时,监理工程师应考虑所有由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有关指令及在无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时,承包人采取的可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的任何适当合理的措施。#p#分页标题#e#

  13.1工程应符合合同规定

  除由于法律或实际上不可能做到的情况外,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涉及或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与否写明。承包人应只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规定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14.1应提交的施工计

  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后的28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两份工程施工计划以征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计划的格式和细节应符合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要求。不论何时当监理工程师要求时,承包人还应以书面形式将其为工程施工而拟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总说明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供参考。

  14.2施工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每三个月对施工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其中包括(a)已制定的每月预计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b)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监理工程师随时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已取得批准的最新进度计划不符合时,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订后的计划,以确保工程在工期内竣工。

  14.3须提交的现金流动估算表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作为参考的详细的季度现金流动估算表,此现金流动估算应为承包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支付金额。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每季度对现金流动估算表进行一次修订。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职责

  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计划以及提供总说明和现金流动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职责。

  15.1承包人的监督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是为妥善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所必须时,承包人就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其授权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可以随时撤回批准)称职的代表应用其全部时间进行该工程的监督。该授权代表应代表承包人接受监理工程师或根据第2款接受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

  如果监理工程师撤回对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虑到如下所述的更换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换通知后,在实际可能的限度内从速将其调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雇用此人,并任命另一位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15.2承包人代表的语言能力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代表对英语/中文的运用均不熟练,则承包人至少应安排一名称职的翻译随时留在工地现场,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p#分页标题#e#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监理人员应会使用中文作为工作语言,或承包人应随时在工地现场保持足够数量的称职的译员,以确保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信息适时传达。

  16.1承包人的雇员

  承包人应为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助理,及能对工程施工予以适当监督的领班和工长以及(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及普通工。

  16.2当地的雇员

  根据当地规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雇用当地劳务。

  16.3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和要求解雇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提供的、在监理工程师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工地的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员应从速被替换。

  17.1放样

  承包人应负责:

  (a)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工程进行精确放样。

  (b)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准线。

  (C)与上述责任有关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劳力。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为止。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发出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将根据第52款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对放样准确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样中应使用的基准点、龙门板、测桩和工程放样所用的其他物件。

  18.1钻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间的任何时候,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钻孔或勘探开挖,除非有关此工程项目或暂定金额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否则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1款规定为这种要求发出指令。

  19.1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

  (a)全面负责有权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只要这些工地已由其管辖)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业主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及(b)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监理工程师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以及守卫设施,及(c)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p#分页标题#e#

  19.2业主的责任如果业主根据第31款规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进行作业,对于这些作业业主应:

  (a)全权负责有权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员的安全,及(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对上述人员的伤害。

  根据31款,如果业主在工地上雇用了其他的承包人,业主应要求他们负有同样责任,保证安全和避免伤害。

  20.1工程的照管

  从开工日起直到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间内,承包人应全权负责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业主接到全部工程后业主将负责这些事宜。

  但:

  (a)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证书,承包人应从发出移交证书之日起,不再对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负责,此时对那一区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责任移交给业主;

  (b)承包人应对其担保在保修期内完成的剩余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照管完全负责,直到这些工程根据第49款规定完成。

  20.2弥补损失或损坏的责任

  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装的工程设备,除了20.4款规定的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损失和损坏,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弥补此损失与损坏,使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项要求,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承包人亦应对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规定的义务中由承包人一方进行作业的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

  20.3因业主风险导致报失或损害

  由于第20.4款中规定的枉间风险或是与其它风险综合作用引起损失或损坏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程度来弥补损失和损坏,监理工程师应根据52款规定决定增加合同价的金额,同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因综合风险造成了损失和损害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业主及承包人各自应承担风险的比例。

  20.4业主的风险

  业主的风险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情况下:

  (1)战争,敌对行动(无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革命,起义,军事政变,或内战;

  (3)电离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烧或有毒放射物爆发或核原料爆发及校成爆发后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飞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冲击波压力;

  (5)暴乱或骚乱及秩序的混乱,除非这些情况是限于承包人的雇员及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p#分页标题#e#

  (b)由于业主使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损失和损坏,除非这种占用是合同规定的;

  (c)由于工程设计引起的某种程度上损失及损坏,不包括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工程及其负责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发生在工地现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点而对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响),而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预见到,或(2)能合理预见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采取措施以避免这种力量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范。

  21.1工程及承包人设备的保险

  在不限制第20款规定的承包人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承包人应当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以全部重置成本对工程连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进行保险;

  (b)以这种重置成本追加15%的额外金额,以弥补由于补救损失或破坏而招致的任何额外和附加的费用,包括业务费和工程任何部分拆迁费以及运走任何性质的渣土的费用;

  (c)由承包人带进现场的属于承包人的设备和其他东西,保险的金额要足够在现场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出的各项保险费,业主将按承包人实际支出的保险收据核实支付。

  21.2保险范围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险应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保险,并包括:

  (a)从工地上开工日起到有关相应的工程或根据不同情况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发出了移交证书为止的期限内,业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规定以外的各种原因引起的损失及损坏,及(b)由承包人负责的:

  (1)由于保修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间内损失或损害,及(2)承包人在其根据49款和50款规定施工时引起的损失和损坏。

  21.3对不能收回的金额的责任

  任何未保险的或不能从保险公司收回的金额,应分别由业主或承包人根据ZO款规定的责任承担。

  21.4除外责任

  第21.1款规定的保险责任不包括20.4款a(1)到(4)所列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1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赔偿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下列事宜的损失和对其赔偿:

  (a)任何人员的死亡或受伤,或(b)由于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产生的或引起的对(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害及有关索赔、诉讼程序、赔偿费、费用、诉讼费等所有有关的除22.2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的所有费用。“#p#分页标题#e#

  22.2例外情况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况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用的土地。

  (b)业主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过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权力。

  (C)根据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对财产造成的损坏。

  (d)由于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雇用的)的行为或过失引起的对人身的死、伤或对财产的损失、损坏,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或有些伤害或损害是由承包人及其雇员、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业主、其雇员、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这一点应予公平合理地考虑。

  22.3业主的保障

  业生应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担属于22.2款规定的例外情况下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

  23.1第三方保险电话业主财产

  承包人应不限于22款规定的他的或业主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以承包人及业主的共同名义进行人身伤亡(第24款规定除外)保险及财产(工程除外)损失或损害保险。

  但第22.2款(a)、(b)和(c)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3.2最低保险金额

  第三方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书用录中规定的数额,仅对于投保的事故次数不限。

  24.1工人的事故及伤残

  业主不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其补偿负有责任,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业主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适成的。承包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业主不承担(除业主如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补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与其他开支。

  24.2工人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间对所有其雇用的工人进行此类保险并持续这种保险。但对于任何分包人雇用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经对上述雇员进行了保险,使业主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则本条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险义务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时,承包人应要求分包人向业主提交有关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金的支付收据。

  25.1保险证明及条款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业主提供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投保证明,并在:

  (a)承包人所需保险的工作开始7天前,或(b)开工后84天内向业主提交保险单。

  在向业主提交证明和保险单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双方同意的一般条款一致。承包人应使所有由其负责的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事先经业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及经业主批准的保险条款生效。#p#分页标题#e#

  25.2保睑的完备性

  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范围、性质发生变化时通知保险人,以确保根据合同条款在所有时间内有完备的保险,并根据要求向业主提交有效的保险单及本期保险费的支付收据。

  25.3对承包人未保险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证任何合同规定的保险生效,或未按25.1款规定的时间向业主提供保险单,业主在任何这种情况发生时,将使或保证任何这些保险生效并支付的保险金,及随时从支付给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或视同到期债务从承包人处扣回。

  25.4遵守保险单的条件

  在承包人或业主未能遵循据合同生效的保险单条款。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及赔款。

  26.1邀守法律、规章

  承包人应在所有方面,包括发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种费用方面遵守:

  (a)所有与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关的由国家或省颁布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机构的规章或地方法规,及(b)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该工程以任何方式影响的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承包人应使业主免于受到有关破坏这些规定的所有处罚及承担有关这方面的责任。但业主应负责取得工程进展所必须的计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批准,并根据22.3款规定,给承包人补偿。

  27.1化石处理

  所有在工地被发掘的化石、硬币及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结构物及有地质、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和物品,就业主和承包人而言,应被视为业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员移动、损害任何这类物品,并在发现后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处理这些物品。如果由于处理此类事宜使承包人延误了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

  (a)任何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延长工期,及(b)应加入到合同价的一笔款额,并相应的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28.1专利权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工程上使用的或有关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等方面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并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予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损坏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但由于执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要求而侵犯上述权利的情况除外。

  28.2矿区使用费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砾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发生的吨位费和其他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补偿费(如果有的话)。#p#分页标题#e#

  29.1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

  (a)公众的便利,及(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承包人应保护并保障业主免予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导致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费用及其他开支。

  3O.1避免对道路的损坏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与现场连接或通往现场的道路和桥梁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损坏。尤其应当选定运输线路、选择和使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从而使因运输原材料、设备和承包人的设备或临时工程而不可避免的这类运输尽量限制,不致对这类道路和桥梁适成不必要的损坏或损伤。

  3O.2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运输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人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应的费用。承包人应免除业主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业主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30.3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尽管有30.1款规定,如果在运输材料和设备时,对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的任何道路或桥梁造成任何损坏,在承包人得知这一损坏或接到被授权的官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运输者对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损坏赔偿,业主不负责支付所有有关的费用。在其他情况下业主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并支付有关索赔的金额,并免除承包人对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挥费及其他开支的责任。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索赔或部分索赔是由于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规定履行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将决定这一笔失职引起的应支付的款额,业主将从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也可以从任何应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同等数额,并通知承包人及业主。也规定,业主应通知承包人纠纷将在问时协商解决及将从承包人的那一笔款项中扣回上述金额。在解决这一纠纷前,业主应与承包人协调。

  3O.4水运

  在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运输的条件下,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道路”一词的含意包括船闸、码头、海堤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而“运输工具”一词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与上述规定同样的效力,30.5工程施工交通#p#分页标题#e#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30.6当地运输服务

  鼓励承包人在承运施工机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当地的搬运和运输服务,承包人应只同在中国依法成立和登记的运输组织签订合同。

  31.1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机会

  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承包人应向以下人员提供其进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

  (a)业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业主的工人,及(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进行该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业主可能雇用的任何合法机构的工人,或进行业主可能签订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或附属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项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据31.1款,按监理工放师的书面要求,承包人应:

  (a)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业主或任何这样的主管部门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修保养的任何道践或通道,或(b)允许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的设备,或(C)为这些人员提供住河性质的其他服务,监理工程师应据52款决定增加合同的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32.1承包人保持现场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非运走任何废、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33.1竣工时的现场清理

  发出任何移交证书后,承包人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人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人有权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保留在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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