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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1-09-24 17:19 互联网

【分类号】 303901199602
【标题】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60325
【实施日期】 1996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工商标字(1996)第80号
【名称】 关于商标侵权案件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题注】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商标意识的增强,商标侵权纠纷也日趋复杂,在商标案件查处过程中,涉及异议、争议等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曾就此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向我局请示。为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处理和解决商标纠纷,现就此类案件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投诉人使用的商标已经向我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包括处于异议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认为该商标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构成侵权的,有权立案查处。

二、被投诉人在被查处过程中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处理,但被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三、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提出争议同时又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40629
【实施日期】 19940629
【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
【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
【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
(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p#分页标题#e#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p#分页标题#e#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题注】 1998年12月3日
【章名】 全文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 19951102
【实施日期】 19951102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7号
【名称】 商标评审规则
【题注】 #p#分页标题#e#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委员投票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第十一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其中委员为十五至十七人。

第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商标法律;
(二)从事商标审查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其他法律事务工作满五年的;
(三)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务员。

第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命。

第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铝兄叭ǎ?BR>(一)主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
(三)审核签发商标评审裁决书。商标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行职权。#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就商标评审事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专家咨询小组由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聘任。

第十六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书件;
(四)有具体的评审请求和事实根据;
(五)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事宜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商标评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注册核准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本规则第十条第(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第二十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商标评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以限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二)、(五)、(六)、(七)项所规定的事宜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答辩书副本寄送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或者超过期限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案件的裁决。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申请人、被申请人(含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未做出裁决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评审事宜,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裁定。#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在评审裁决作出前,有权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二十六条 商标评审事宜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听证调查会。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至少于会前一个月将开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会十日前请求延期,是否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会的,视为放弃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举行听证调查会,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评审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到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评审请求、评审事实、评审理由、评审结果和裁决日期,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内容,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补正;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申请补正。

第三十一条 裁决书自签发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需要由商标局办理的,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评审裁决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处理的涉及商标财产权益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但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的;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五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重新提出的评审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就是否受理作出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事由经审核不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事由经审核成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撤销已经作出的裁决,并重新裁决。#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商标评审文书的内容和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商标评审费用。具体标准和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70506
【实施日期】 19970506
【文号】 工商标字(1997)第127号
【名称】 关于印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根据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特殊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一、为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三、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四、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
(二)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
(三)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四)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上述证明文件如有不实,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五、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质人与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质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p#分页标题#e#

六、申请人按本程序第四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书件不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不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申请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申请日期。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上述登记条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予以登记,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符的;
(二)登记后发现有属于本程序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登记后发现质押合同无效的。

十、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及因主债权债务转移或者其他原因而发生质押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的证明和登记机关发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章名】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根据《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现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请予审理登记。

一、申请出质登记当事人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盖章)

二、申请质押原因:

三、质押商标图样:

----------------
| |
| 商 |
| |
| 标 |
| |
| 图 |
| |
| 样 |
| | 注册号
| | 商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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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押商标权属状况:

五、质押价值:

六、质押期限:自 至

七、其他有关事项

八、附证明文件
(一)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质押合同副本壹份(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确认签章)
(四)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p#分页标题#e#

【 】工商标字第 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原因:
质押担保主债
权种类、数额:
质押商标注册号:

----------------
| |
| 商 |
| |
| 标 |
| |
| 图 |
| |
| 样 |
| |
| |
----------------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变更理由及事项
登记机关
一九九 年 月 日



随着世界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高新技术已成为影响当代人类生活和未来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也已成为影响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实力的重要因素。作为技术、法律、经济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发展的作用,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就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的创新机制,对高新技术的开发、保护及产业化的作用进行初步探讨。
(一)专利制度对高新技术研发的推动作用

高新技术的研发是高新技术发展的发动机,没有研发,就没有高新技术。专利制度的推动作用主要表现为二个方面:

1、专利制度为高新技术的研发捉供了与计划机制全然不同的激励机制.正如一位美国总统所说的,专利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它以利益为杠杆,作为一种全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发明人的创新活动。

2、专利信息可加快高新技术的技术创新,这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利用专利信息可在国家级决策、行业发展决策、企业或课题研发小组的决策三个层次上进行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分析和预测;专利信息可以揭示现有高新技术的发展水平、动态和趋势,使我们从技术和市场需求二个方面寻找新的技术突破口,选择研制目标,作出正确决策;从而以最合理的途径、最佳方案、最少投资,谋求最大的成果。主要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现有技术所处的发展阶段、高新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高新技术所涉及的相关领域和技术。对于高新技术领域中研发的人员来说,利用专利信息进行技术预测,重点应围绕以下四点:分析某高新技术领域中各种专利的变化情况,了解该领域技术的发展的最新动向;分析重要专利的构成,了解某项技术的成熟程度;分析如阂购冲拥帕幼沿摊冱关系,某-技术的发展前景;剖析专利产品的结构或分析专利的工艺方法等等。

(2)利用专利信息使高新技术的研发在高起点上开始,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促进高技术实现跨跃式发展。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专利所记载的技术信息量约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根据WIP0的估算,利用专利信息可缩短研制周期60%,节约费用40%。#p#分页标题#e#


(二)专利制度的第二个作用是使技术的评鉴法制化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成果的管理方式是对成果的学术水平的评定或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方式在法律上不被国际所认可。而专利的审查是将高新技术的评鉴法制化,为国际所公认。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孵化器"和风险投资,使高新技术成果有可能在极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产值极大的产业。

(三)专利制度的第三个作用就是使技术资产化

纯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具有了价值并为国际所公认。例如,扬子电冰箱厂与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合资成?quot;安徽博西扬制冷有限公司"。其中扬子电冰箱厂以其25项冰箱、冰柜的专利权入股,折合人民币4014万元,得到德国西门子、博世公司的认可。另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专利具有作为质押的权利。

(四)专利制度的第四个作用,就是它使技术权利化

一项高新创新成果一旦授予专利权,就受到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发明技术的自身保护。另一方面,就是占领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一种产品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的这种权利同时还表现为时间性和地域性。例如,一项技术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将在20年内,在整个中国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享受这种权利。

(五)专利制度的第五个作用是使技术信息化

专利制度规定了一整套的技术信息化措施。例如发明专利申请必须在自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布;授权后必须予以公告。另外专利局有一整套的公布专利信息的制度和手段。例如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制作专利光盘,专利数据库,向全国、全世界公开专利技术信息,从而推动高新技术进步和技术的实施及转让。

(六)专利制度的第六作用是专利的拥有数量构成技术创新和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

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发表的《1998年世界科学报告》中指出,报告中公布的专利指标,是基于"技术活动可以通过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数描述,这里不把专利看作一种工业手段,而是看作处于知识前沿的技术能力的标志",同时,该报告用全世界的科学出版物和专利数除以世界GDP总额所得数据作为世界平均水平,各国各地区的科学出版物数量以及在欧洲和美国申请的专利数被各国各地区的GDP所除的数字,就可得到研究开发成果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关系。因此,专利的拥有量,将成为知识经济的指标体系和测度之一。对于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专利的拥有量也是这个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实力的标志。#p#分页标题#e#

(七)专利制度的第七个作用是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有个说法:在奴隶社会比谁的奴隶多,在封建社会比谁的占有土地多,在资本主义社会比谁占有的资本多,在知识社会比谁占有的知识多,特别是占有的知识产权多。现在已出现各种企业,如微软、耐克公司,中国的方正公司,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实现大发展的成功范例。知识产权构成了知识经济的基础。

(八)专利制度的第八个作用,是拥有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当代高新技术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能源技术、环境工程技术、新材料、空间技术,这些高新技术既是当代的前沿科学技术,又是现在和将来对产业产生巨大作用的技术。在知识经济中,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

(九)专利制度的第九用是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保护作用


  专利制度为风险很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凡是获得授予专利权的高新技术,在产业化过程均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它一方面可避免高新技术产品被他人仿制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这种产品予留了市场空间。高新技术可以在专利的保护下,从市场上获得较高利润,从而弥补了开发的投入,又为企业的发展和产品下一轮开发积累了资金。这种法律保护可大大促进高新企业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综上所述,专利制度在高新技术发展中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发挥这种作用,推动我国的高新技术的发展。

原作者: 清华大学研究生导师、国家专利局审查一部部长、审查研究员 袁德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一)和(二)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做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国家名称
本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审查准则。
(一)仅由国家名称构成的商标
 1、以任何形式的文字表示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或以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均视为与国名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p#分页标题#e#
  CHN(中国的缩写)
  德国
  USA(美国的缩写)
  FRANCE(法国的英文名称)
 2、与国名近似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ENGLANB(与英国国名ENGLAND仅差最后一个字母,且无其他含义)
但是,以下文字可以注册:
  FRANSIS
(该商标虽与法国国名FRANCE读音近似,但由于法国国名FRANCE的公众知晓度很高,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具有区分识别的能力,故不应判为与国名近似而予以驳回。但是,商标中若带有法国特有的标志时,应考虑予以驳回。)
但国名的旧称已不再作为国名使用时,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准予注册。
  扶桑(意指日本)
  花旗(意指美国)
 3、仅由与国名近似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应视作为与国名近似。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得予以注册。
  AMERICAN(意译:美国的)
  FRENCH(意译:法国的)
 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中文国名的简称共同组合在一起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但在一些特定商品上,应予以驳回。
  中泰(指定用在第8类铁锤上),准予注册。
  中法(指定用在33类葡萄酒上),予以驳回。
(二)商标文字中含有国名的,视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1、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构成的,应予驳回。
富饶的的中国("富饶的"是修饰"中国",无其他特殊含义)
浪漫的法国("浪漫的"是修饰"法国"的,无其他含义)
 2、商标中的国名修饰其他显著部分,且整体上已具有显著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应视具体商品或服务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THE CHINESE SOPRTSMAN(意译:中国运动员)
  DUTCH BOY(意译:荷兰男孩)
  INDIAN NIGHTS(意译:印度之夜)
  法兰西乡情
  中国娃
  中华鼎(特种物)
(三)以域名形式表现的含有国名的商标,如果该商标有显著部分,且申请人确实来自于域名商标中所标示的该国家或地区,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的,可以考虑准予注册。
   例:http://www.microsoft.com.us(us为美国的缩写)
     http://www.cha-tm.com.cn(cn为中国的缩与)
(四)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共同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给消费者造成产源误认,可考虑准予注册。
  例:DEUTSCHE OPST (意译:德国邮政)
    中国银行
    中国电信
二、行政区划及地名
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以/或含有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省、州、城市)做为商标的审查标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除外。#p#分页标题#e#
(一)仅由行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 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1、仅由行政区划、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其简称、缩写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MILANO(意大利语意译:米兰)
     长清(山东济南一县名)
     鲁(山东的简称)
但其他含义强于行政区划含义的除外(暂以局务会讨论认定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为准,见附件一);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同音不同字的也不在此限。
例:仙桃(我国某地区一县名,但其实含义已强与其作为行政区划的含义,可准予注册。)
   海啦尔(与内蒙古海拉尔市同音不同字,可准予注册。)
 2、仅由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同根词构成的商标,应予驳回。
  例:PARISIEN(法语意译:巴黎的)
 3、由两个或几个行政区划的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原则上准予注册。
  例:鲁豫(山东与河南的简称)
(二)由地名及其他显著性文字构成的商标,整体上具有可识别性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准予注册,整体保护。
例:VENICE BEACH(意译:威尼斯海滩。整体保护,有意境非常美好,烂漫之意)。
--巴黎春天
――加州园
  伦敦雾
  芝加哥公牛队
  龙江绿
(三)商标由可识别性文字与地域名称共同构成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准予注册,整体保护。否则,予以驳回。
  例:ZATECHLOCKUNTS ASIA(整体保护)
    RRIBOTEK EUROPE EUTECTIQUE(整体保护)
    T-EUROPE (EUROPE意译:欧洲)
(该商标中T是拉丁文字母的印刷体,从整体上,不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的特点,应予驳回。)
但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在此限。
  例:北冰洋(类别:3,30,32,41,42……)
    南极人(类别:9,15,23,27,28,32,42,25……)
  三、产源标志
(一)商标标识由可识别性文字和国名、地名等分列构成的,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该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国名、 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只注册可识别部分的文字。
  例:MOSKOVSKAYA
    RSSIAN(意译:俄国的)
    EMPORIO PLAZA
    PARIS(意译:巴黎)
(二)商标标识中含有直接表明产品的产地名,如果该商标申请人的确来自于该国家或地区,不会造成产源误认的,可将该产地名部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准予注册其他部分。#p#分页标题#e#
  例:ORDER FLOORINGS 欧典
   ?ADE IN GERMANY(意译:德国制造)
    BOHEMIA CRYSTALEX TRADING
    MADE IN CZECH REPUBLIC(意译:捷克制造)
四、自然地理名称
本部分的内容包括山脉、河流、平源、峡谷、盆地、 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和名胜古迹,不包括国家名称及省、市、城县、州等行政区划。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不在此限。
(一)仅由山脉、河流、平源、高原、峡谷、盆地、海洋、湖泊、森林等自然地理名称构成的商标,可根据具体的商品和类别,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准予注册。
例:长江,地中海,太湖,地中海,ALPS(意译:阿尔卑斯山),深圳湾
(二)商标由表示名胜古迹的文字或标志性的图形构成的,如果无不良影响,不会引起消费者产源误认,并且不与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图形相同或近似的,准予注册。
例:天安门,凯旋门,巴黎圣母院,克林姆林宫
但以下名称不予注册:
  --中南海
  ――新华门
  ― 紫光阁
五、原产地名称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记问题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现行做法,是由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审查的。如果还需进一步规范的话,是否可作为一项单独课题加以研究,并将最终的研究结果随时补充到本部分中。
补充说明
凡以各种文字表述的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及其他地理名称的译文,均应以字典表述为准。
 例:"德客洒思"不可看作是公众熟知的美国地名"德克萨斯"的译名。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勋章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p#分页标题#e#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显著性审查
 (一)仅以一个或两个标准印刷字体的拉丁字母构成的无含义商标,因过于简单,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的除外);
B MX
但下列情况不在此限:
 1、有含义的商标:
  ON MY NO
 2、数字+字母构成的商标(与行业特点发生冲突的除外,如表示型号、质量等级(3A)的);
U2 4U F-1 3M
 3、一个或两个字母加上其他符号构成的商标;
…T…    …M…    J!
MX
A+B    A&B  
 (二)非标准印刷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注册;
例:ABC
 (三)过于复杂的文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IT DER QUALITAT VON HENKEL)
 (四)仅由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作为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ARKET(意译:市场) 
    SHOP(意译:商店)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SCHAFER SHOP
 (五)仅由企业的组织形式或企业名称中公知公用部分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COMPANY(意译:公司)
   INC.(意译:有限公司)
   STUDIO(意译:工作室)
   CLUB(意译:俱乐部)#p#分页标题#e#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IRWIN SEALING COMPANY
    YOSBITAKEINC.
 (六)仅由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BRAND(意译:牌)
   COLLECTION(系列)
   SYSTEM(系统)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RIVERBRAND(意译:江河牌)
 (七)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某些特点的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LET'S MAKE IT BETTER(意译:让我们做得更好)
   WE TAKE IT PERSONALLY(意译:我们亲自做)
  但独创性的广告用语,或含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BROTHER AT YOUR SIDE(意译:兄弟在你身边)
 (八)表示行业或技术标准的文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例:MP3(商品:音像设备)
  I.S.O.9002(商品:化工原料)
二、禁用条款审查
 (一)国名的全称、简称或缩写,或与国名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LEMAGNE(意译:德国)
U.S.A.(意译:美国)
 (二)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或与其简称、缩写相同的,禁用为商标:
  例:BENELUX(意译:比荷卢经济联盟)
   WTO(意译:世界贸易组织)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及与国际局提请我国保护的有关标志相同或近似的,禁用为商标:
   例:ALADI
 (四)仅由本商品或服务的能用名称构成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例:CSNTROL SYSTEMS(意译:控制系统)
    TRADEMARK SERVICE(意译:商标事务所)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TAU CERAMICA (意译:TAU/陶瓷)(商品:陶瓷)
    VACATION SERVICES INVESTMENT(意译:VSI/假期服务投资)(服务:资本投资)
 (五)仅仅直接表示本商品或服务的特点的文字,禁用为商标:
 1、表示质量的(即使带有其他显著部分也不予核准注册):
  例:SUPER(意译:超级)(商品:茶)
   ADVANCED SERVICES(意译:先进服务)(服务:金融)
 2、表示原料的:
  例:PURE COTTON (意译:纯棉)(商品:服装)
   ALL WHEAT (意译:全麦)(商品:面包)
 3、表示功能或用途的:
  例:PRESSURE CONTACT(意译:压力接触)(商品:血压计)
   SPRAY&WASH(意译:喷洗)(商品:洗涤剂)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PRITT CORRECT-IT(意译:修正它)(商品:修正液)#p#分页标题#e#
 4、表示商品型号的:
  例:C2588(商品:移动电话)
   WNG1-0.7-AIII(商品:卧式内燃固定炉排)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在此限:
  例:HYUNDAJ H 100
 5、表示商品颜色的:
  例:GREEN(意译:绿色)(服务:餐饮)
   RED(意译:红色)(商品:唇膏)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或用在与颜色无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的,不在此限:
  例:BLACK MAGIC(意译:黑色魔力)(商品:服装)
   THE BLUE (意译:兰色)(服务:餐饮)
 6、表示价格的:
  例:24USD(意:24美元)(商品:T恤)
 7、表示服务内容和范围的:
  例:FIRST BUSINESS TRAVEL INTERNATIONAL(意译:第一国际商务旅游)(服务:旅游安排)
 8、表示特定消费者的:
  例:BABY(意译:婴儿)(商品:婴儿食品)
   WOMEN(意译:女人)(商品:服务)
   但带有其他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阳光女人SUNSHINE WOMEN(意译:阳光女人)(商品:服装)
 9、表示其他特点的:
  例:NATURAL (意译:天然)(商品:化妆品)
   THREE INE ONE (意译:三合一)(商品:香波)
   但带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例:SOMAT 3IN1(商品:洗涤剂)
 (六)具有不良影响的:
 (1)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例:NUMBER ONE (意译:第一)
 (2)具有政府不良影响的,包括涉及国家党、政、军职务和军衔的:
  例:CHAIRMAN MAO(意译:毛主席)
   SECRETARY GENERAL (意译:总书记)
   COLONEL(意译:上校)
   MAJOR GENERAL(意译:少将)
   但非军衔序列的除外:
  例:GENERAL(意译:将军)
   GENERAL SMITH(史密斯将军)
 (3)以各国货币的名称或标志做商标的:
  例: ROUBLE (意译:卢布)
 (4)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做商标,有伤宗教感情的:
  例:BUDDHA(意译:佛)
   CATHOLIC(意译:天主教)
 (5)侵犯名人的姓名权的:
  例:BILL CLINTON (意译:比尔 克林顿)
   ABRAHAM LINCOLN (意译:亚伯拉汗.林肯)
  但本人自己注册、本人授权他人注册、常用的姓名以及已丧失权利的除外:
  例:JOHN SMITH (意译:约翰 史密斯)
   BEETHOVEN(意译:贝多芬)
 (6)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
  例:STRIP TEASE (意译:脱衣舞)
   OPIUM(意译:鸦片)
 (7)用民族或种族名称作为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民族或表示民族特色,或者用在某些商品上具有歧视性:#p#分页标题#e#
  例:TIBETAN(意译:西藏人)(服务:餐馆)(非西藏申请人)
   DARKIE(意译:黑鬼)
   ESKIMO(爱斯基摩人)
 (七)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
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例:BALL(商品:花卉种子)
 (八)以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的:
  例:CALIFORNIA(意译:加利福尼亚)
   MANHATTAN(意译:曼哈顿)
 三、相同、近似商标审查
 (一)相同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体都相同,且视觉上无法区分的,视为相同商标。
 (二)近似商标;文字商标的读音、含义和字形只要其中一个方面近似,判为近似商标。
 (1)同一种语言文字,读音、含义相同,字体不同判为近似商标:
EXCELL EXCELL
含义完全相同且是唯一的,即使读音、字形不同也判为近似商标。
例:HIPPOPOTAMUS和RIVER HORSE(意译:河马)
但含义不完全对应的,不判为近似:
  例:RABBIT(意译:兔)和HARE(意译:野兔)
   EAGLE(意译:鹰)和HAWK(意译:隼)
 (2)中、外文词汇常用含义相同的,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例:皇冠和CROWN
    美人鱼和MERMAID
 (3)含义和字形都近似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COMPETITION(意译:竞争)与COMPETITOR(意译:竞争者)
   JET(意译:喷气式飞机)与JET'S(喷气式飞机的)
 (4)含义不同或无含义商标,发音和/或字形近似,易造成误认的,判为近似商标
  例:DEKA与DEKO
   AXCENTRA与EXCENTRA
   MOON与MOOM
   FIBREX与FIBRE
 四、报刊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审查
冠以国家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商品或服务确实来自该国家或地区的,或者由叙述性文字组成的商标用于特殊行业,如果整体具有识别性,申请人确实属本行业的,可以核准注册,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可适当放宽。
 (一)报刊、杂志
  例:NETGUIDE(意译:网络指南)
   WOMEN'S WEEKLY(意译:妇女周刊)
 (二)电视台:
  例:BTV(意译:北京电视台)
 (三)银行:
  例:BANK AUSTRIA(奥地利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35,36,42)
   HOLDERBANK(持有者银行)(商品和服务类别:1,9,17,19,35,36,37,41,42)
 (四)航空公司
  例:AMERICAN AIRLINES(意译:美国航空公司)(商品和服务类别:14,39)#p#分页标题#e#
 (五)其他:
  例:DEUTSCHE PST(意译:德意志邮政)(商品和服务类别     :6,8,9,16,20,25,28,35,36,38,39,42)
  DEUTSCHE TELEKOM(德意志电信)(商品和服务类别:9,14,16,18,25,28,36,37,38,41,42)
 五、语言问题
 (一)英文和法文构成的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有含义的应成中文:
  例:SILVERSEA(意译:银海)
   AMI (意译:朋友)
 (二)其他语种构成的商标,明显具有含义的,应译成中文:
  例:DEUTSCHE TELEKOM(意译:德意志电信)
   NATUR KOSMETIK(意译:天然化妆品)
 (三)由常见的几个有含义的外文词汇连成一个整体的,应视为有含义:
  例:NETHOTELS(意译:网络旅馆)
  TRAVELBOOK(意译:旅行书)
  HERBAG(意译:她的包)



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应当具备一般经济合同应有的必要条款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商标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申请人资格;(2)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注册商标;(3)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一致;(4)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所指定的商品不得超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范围;(5)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期限应当在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6)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的条款。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 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l 所需手续:

1. 变更证明(注册人所在地工商局登记科开具的变更证明)。

2. 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申请书。

3. 商标注册证及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l 所需时间:

提出变更申请后3-5个月后,商标局发正式变更证明。

² 注:如果企业合并、兼并或分离,不应办理变更,而应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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