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首页范文作文简历试题字典词典成语近义反义笔顺谜语造句名言短信五笔歇后语更多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

2011-09-17 14:50 互联网
雇主: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
工程项目及相关文件:_________
上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本合同(按下文规定的定义)中的下列词和用语,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此处为其所规定的含义:
(1)“雇主”是指合同条件第二部分中指明的已就工程的建筑、安装或交付进行招标并将雇用承包人的一方以及雇主名下的合法继续人,但不包括(经承包人同意者除外)雇主的任何受让人。
(2)“承包人”是指其投标已被雇主接受的个人或多人、商号或公司,并包括承包人的私人代表、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3)“工程师”是指第二部分中指定的工程师,或由雇主随时指派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师以工程师身份行事的工程师。
(4)“工程师的代表”是指驻工地工程师或工程师的助理,或任何由雇主或工程师随时派来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所规定的职责的工程建筑管理员,其职权应由工程师书面通知承包人。
(5)“工程”是指依照本合同应进行的工程。
(6)“合同”是指合同条件、说明书、图纸、经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费率与价格表(如果有的话)、投标书和合同协议。
(7)“合同价格”是指投标书所列明的,但经根据下文所载规定予以增减的金额。
(8)“施工设施”是指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按本条下述定义)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一切设备器械或诸如此类性质的各物,但不包括打算用以构成或正在构成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材料或其它各物。
(9)“临时工程”是指为本工程的进行、建成或维护方面所需的所有各种临时工程。
(10)“图纸”是指说明书中所提到的图纸和任何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对这类图纸所作的修改,以及工程师随时提供或书面认可的其它图纸。
(11)“现场”是指要在其上、其下或其中进行本工程的土地和其它场所,以及任何由雇主为本合同的目的而连同本合同中特别指定为现场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一起提供的其他土地或场所。
(12)“经认可”是指业经书面认可,包括对先前的口头认可所作的随后的书面确认;而“认可”是指书面认可,包括上述情况。
2.工程师的代表的责任是视察和监督本工程,并试验与检查有关本工程所要使用的材料与做工。他无权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除本文件下面或本合同其它地方另有明文规定者外,他无权命令进行任何会引起迟延的工程或指示雇主作任何额外支付,也不能对本工程作任何变更。#p#分页标题#e#
工程师可以随时以书面方式把授予工程师的任何权力和授权委托给工程师的代表,并应将所有这种权力和授权的书面委托的副本提交给承包人。工程师的代表在这种委托范围之内(但不是委托范围之外)给予承包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认可,应如同工程师所作出的指示或认可一样,对承包人与雇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必须以下述为条件:
(1)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工作或材料未予不认可,并不损害工程师日后不认可该工作或材料并下令予以推倒、清除或拆毁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于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任何决定感到不满意,他应有权把此问题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随即对该决定予以确认、撤销或更改。
3.承包人未经雇主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好处或利益(付给承包人银行的任何根据本合同到期应付的款项不在此列)。
4.承包人不得把整个工程转包出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未经工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理不予同意)不得把本工程的任何组成部分转包出去,如予同意,不得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承包人对任何分包人或分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和疏忽,就如同对承包人或承包人的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动、违约或疏忽一样,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按计件方式提供劳动力,不应认为是本条所说的转包。
5.本合同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还包括提供经本合同指定或从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的一切劳力、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不论临时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6.语言
(1)制订本合同文件所用的语言应在第二部分中予以说明,如果本合同文件用不止一种语言写成,则还应在第二部分中指定解释本合同所据以为准的该种语言,即其中指定的“主要语言”。文件互相解释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共同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的各项条款规定,应成为任何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的主导。在上述条件下,构成本合同的若干文件应视为是彼此相互解释的,如有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由工程师对之作出解释和调处,工程师应即为此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指导应按何种方式完成该项工作。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遵照任何这种指示执行而为承包人带来的任何费用,由于文件的这种意义不明确或不一致,并不在而且有理由不在承包人所预计之列,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应按可以合理负担此项费用的金额支付这笔额外款项。
7.图纸的保管#p#分页标题#e#
(1)图纸应由工程师单独保管,但应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副本两份。承包人如还需要更多的副本,应由承包人自费提供和制作。在本合同履行完毕时,承包人应把所有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图纸退还给工程师。承包人应就执行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或其它事项所进一步需要的任何图纸或说明书,给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以适当的书面通知。
(2)上述提供给承包人图纸副本中一份,应由承包人保存在现场,该分图纸应供工程师、工程师的代表和经工程师书面授权的任何其它人员在一切适当时间检查和使用。
8.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
工程师应完全有权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随时向承包人提供为了本工程的正确和适当的进行和维护的目的而必须进一步提供的图纸和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9.合同协议
承包人应邀立约时,应按附件所列并视情况经过必要修改的格式签订合同协议(由雇主承担费用制订)。
10.履约保证书
如果投标书中载明,承包人承诺在需要时取得一家保险公司或银行的担保或是提供两名合适而殷实的担保人,同承包人一道负有连带责任地向雇主承担义务,按不超过投标金额10%的金额根据保证书的条件担保照章履行本合同者,则该保险公司或银行或担保人以及该保证书,均应是须经雇主认可的,而取得这种担保或提供这种担保人以及所要订立的这种保证书的费用,应统由承包人承担,但本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11.现场检查
投标书应认为是根据雇主在其为投标的目的提交给承包人的文件中所应提供的有关水文、气候和自然条件的数据资料所制订的。但是承包人应检查和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并应在提交投标书以前(尽可能)确实弄清现场的形状与性质、守成本工程所必需的工作和材料的数量与性质进入现场的交通工具以及他可能需要的居住设备,总之,他应亲自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可能影响其投标的各种情况的必要资料(按上所述)。
12.承包人应被认为在投标以前,已确实弄清他对于本工程的投标以及在标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和费率与价格表(如有的话)中所列的费率与价格都是正确和充分的。此费率与价格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外,应包括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一切义务和为本工程的正确建成与维护所必需的一切事物。但是,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承包人遇到自然条件或人为的障碍,而此种条件或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承包人应立即将此书面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认为,此种条件或人为障碍并非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应能合理预见的,则工程师应予证明,而雇主则应支付由于此种条件而加给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包括由于遇到此种条件或障碍而引起的以下适当而合理的费用:#p#分页标题#e#
(1)遵照工程师在与此有关情况下向承包人所发出的任何指示执行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以及
(2)承包人在未得工程师具体指示情况下,可采取的任何经工程师认可的正当合理措施所引起的适当而合理的费用。
13.工作必须使工程师满意
除了法律上不可能或实际上不可能以外,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建成和维护本工程,做到使工程师满意,并应执行和严格遵循工程师对于涉及或有关本工程的任何事项(不论本合同中是否提到)所作的指示和指导。承包人只领受工程师或(在按照本文件第2条所提到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示和指导。
14.应提供的方案
在承包人的投标被接受以后,承包人如经要求应当尽快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表明他所建议本工程进行的步骤次序和方法的方案,请工程师认可,并凡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出要求时,应向他们书面提供关于承包人对进行本工程以及承包人打算提供、使用或建造的(视情况而定)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所作安排的详细资料。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提交这种方案并经他们认可,或者向其提供这种详细资料,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5.承包人的监督权
承包人应本工程进行中,并在其后工程师认为是正当履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承担的义务所必需的期间,给予或提供一切必要的监督。承包人或经工程师书面认可的(该认可随时可予撤销)一名有法定资格的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当常驻本工程,并应把他的全部时间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督。如果工程师撤销此项认可,承包人应在接到撤销此项认可的书面通知以后,尽快(在考虑到下文所述需要替换他的情况下)将该处理人撤离现场,而且日后不得再雇用他担任现场任何工作,并应由经工程师认可的其它代理人来替换他。这种指定的代表人或代表应代表承包人领受工程师或(在按本文件第2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下)工程师的代表所作的指导和指示。
16.承包人的雇员
(1)承包人有关本工程的进行和维护应在现场提供和雇用:仅属具有各该行业的熟练技能与经验的技术能手,和能对要求他们监督的工作进行适当监督的助副代理人、领班和工长,以及为本工程的正确而及时的进行和维护所必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熟练工人。
(2)承包人为了或关于本工程的进行或维护而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工程师认为其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工程师另外认为雇用该人是不合需要的,工程师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人立即将该人撤离本工程,而且非经工程师书面允许,不得再雇用该人从事本工程。任何因此而撤离本工程的人员应尽快地由经工程师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p#分页标题#e#
17.工程定位
承包人应负责按工程师书面规定的原始基准点、线和高程对本工程进行准确和正确的定位,负责本工程所有各个部分的位置高程、尺寸和定线正确无误(按上所述),并负责提供与此有关的一切必需的仪表器具和劳动力。如果在本工程进展中的任何时候,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在位置高程,尺寸或定线上出现或发生任何错误,承包人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要求,应自行承担费用纠正此种错误,使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满意,除非此种错误是由于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书面提供的不正确的数据资料所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此种错误的费用应当由雇主承担。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对任何定位或任何线或高程所作的检查决不应免除承包人对此项定位的准确性所承担的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仔细保护和保持本工程定位中所用的一切水准基点、龙门板、标桩和其它各物。
18.钻孔和勘探挖掘
如果在本工程进行中的任何时候,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进行勘探挖掘,应以书面命令提出此项要求,而且除非建筑工程清单中已列有关于这种预期的工作的临时金额,否则应被认为是根据本文件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所命令的一项追加的要求。
19.守卫与照明
承包人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者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或者经合法当局提出要求时,应自行承担费用为有关工程提供和保持全部照明、保卫、围栏和看守,以保护本工程或保障公众或其它人员的安全和方便。
20.对工程的照管
(1)从本工程开始到完成,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照管本工程及一切临时工程,如果由于任何原因(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例外风险除外)使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或任何临时工程遭受任何损坏、灭失或伤害,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予以修理和弥补,使得本工程在竣工时处于良好的状态,并且在一切方面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和工程师的指示。如果任何这种损坏、灭失或伤害,是由于任何例外风险引起的,承包人在经工程师要求并且符合本文件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修理和弥补,如上所述,其费用则由雇主承担。承包人还应对他在为了履行本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任何作业过程中所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任何损害负责。
(2)“例外风险”有: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动或骚扰,或者是雇主使用或占有已经对之出具竣工证书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或者是完全由于工程师对本工程的设计所造成的起因,或者是由于并非承包人方面的合理预见性和能力所能预见或合理预防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所造成的(所有这些,在此都统称为“例外风险”)。#p#分页标题#e#
21.工程的保险
承包人在其根据本文件第20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以雇主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对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予负责的由于任何原因(非例外风险)所引起的一切灭失或损坏按下述方式投保,使雇主和承包人得到保险的范围包括本工程施工期间,也包括维护期间由于维护期开始以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引起的灭失或损坏以及承包人在为了履行其根据本文件第49条所承担的义务而进行任何作业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
(1)对本工程和临时工程按随时所进行的这种工程的全部价值保险。
(2)对材料、施工设备和承包人运至现场的其它各物,按这处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各物的全部价值保险。这种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在承包人上述义务与责任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本条所载任何规定都不得使承包人有责任对需要修理和重建任何所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工程投保。
22.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承包人(除说明书另有规定者外)应就由于本工程的施工和维护而可能引起的一切损失和对任何人身或任何财产所受伤害或损害(并非承租人或占用人所遭受的对现场的土地或庄稼的表面或其它损害)的权利主张,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但是,此处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认为使承包人应有责任就对下列情况的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费给雇主以补偿:
(1)土地由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永久使用或占用或者(除下文规定者外)遭受如上所述的表面或其它损害;
(2)雇主在任何土地上或其下或其中对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进行施工的权利;
(3)由于按照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施工而不可避免地造成对照明、空中航线或水路或其它地役权或准地役权等任何权利的临时或永久性妨碍;
(4)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或其它承包人(非本承包人所雇用的)在本合同期间的任何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害,或者与此有关的任何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但是还必须规定:为了本条的目的,“现场”一词应认为只限于说明书中规定的或图纸上表明的其中土地和庄稼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妨碍或损害的范围。
23.由雇主给以赔偿
雇主应就有关限制性条款中所提到的事项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失,并给承包人以补偿。#p#分页标题#e#
(1)承包人在开始进行本工程之前,(但在不限制其根据本文件第二十二条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的情况下)应为防止并非由于本文件第二十二(1)条限制性条款中提到的事项所引起的、在进行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对任何财产(包括雇主的财产)或对任何人身(包括雇主的任何雇员)的任何损害、灭失或伤害进行保险。
(2)此项保险应按雇主认可的条件(不得无理拒绝认可)并应至少按投标书中所列金额,向保险人投保、承包人凡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保险单和支付本工期保险费的收据。
24.工人遭受工作事故
(1)对于由于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它人员遭受任何工伤事故而应依法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费或补偿,除了由于雇主、雇主的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者外,雇主均不应承担责任,而承包人应就所有这种损害赔偿费和补偿(上述例外情况除外)并就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2)承包人应把此项赔偿责任向经雇主认可的(不得无理拒绝认可)保险人投保,并应在他雇用任何人员在本工程工作的全部期间继续此项保险,如经要求,应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该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但是,对于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任何人员,如果分包人已就对这些人员的赔偿责任,按照使雇主能根据保险单得到补偿方式进行保险,则承包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进行上述保险的义务应属已经履行,但承包人应要求该分包人凡经要求向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出示此项保险单和支付本期保险费的收据。
25.对承包人没有投保的补救办法
如果承包人未就本文件第21、23和24条中提到的各项保险或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由他投保的任何其它项保险进行保险和使之保持有效,则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可以就任何此类保险项目投保和使之保持有效,并支付为此目的所必需的保险费,并随时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雇主所支付的金额,或以此作为到期债务向承包人索还。
26.发通知和付费
承包人应按有关进行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的任何国家的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它法律或者任何地方当局或其它合法当局的规章条例或细则的要求并按其财产或权利在任何方面受到或可能受到本工程或任何临时工程影响的一切公共团体和公司的规则和规章条例的要求,发出一切应发的通知和支付一切应付的费用。
27.化石等
在本工程现场发现的一切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和建筑物以及其它在地质学或考古学方面有价值的遗物或物品,应在雇主与承包人之间认为是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他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这种物品,并应在这种物品发现之时和移动之前立即将此项发现通知工程师的代表,并按工程师的代表的指示处理这种物品,其费用由雇主负担。#p#分页标题#e#
28.专利权和使用费
承包人应就对于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所使用的任何施工设备、机器、工作或材料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称或其它受保护权处提出的一切权利主张和诉讼,并就任何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为取得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所需要的石头、沙子、砾石、泥土或其它材料支付一切吨位税和其它使用费、租金,以及其它付款或补偿(如果有的话)。
29.妨碍交通和毗邻的财产
为进行本工程和任何临时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作业,应在遵照本合同的要求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免不必要地或不适当地妨碍公众方便或妨碍进入和使用公、私道路和人行道或不论雇主或任何其它人员拥有的财产,承包人应就由于或有关任何这种只要是承包人应对之承担责任的事项所引起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保障雇主免受损害,并给雇主以补偿。
30.临时运输
(1)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的任何运输损坏或伤害连接现场的或在通往现场途中的任何公路或桥梁,尤其应选择路线,选择和使用车辆并限制和分配装载量,以便尽可能合理地限制这种由于把设备和材料运出入现场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临时运输,并使该公路和桥梁不致遭受不必要的损坏或伤害。
(2)如果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搬运一车或数车施工设备机械或预制件或工作部件经过部分公路或桥梁,而这种搬动很可能会损坏公路或桥梁,除非对公路或桥梁进行特别保护或加固,则承包人应在这种载运车辆开上公路或桥梁以前,把要载运的重量和其它细则以及他对保护或加固上述公路或桥梁的建议,通知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如果工程师在接到此项通知后十四天内没有以相反通知指出此项保护或加固是不必要的,则承包人就可以实行此项建议或工程师对此所提出的修改,并且,除非上述保护或加固所必需的各项工作已列入承包人所提出的供定价的建筑工程清单,否则其费用或开支应由雇主付给承包人。
(3)如果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在其后的任何时间,承包人收到由于进行本工程而引起的有关对公路或桥梁的损坏和伤害的任何索赔要求,应当立即将此报告工程师,其后,雇主应就此项索赔要求谈判解决办法并支付一切应付款项,并应就此和与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给承包人以补偿。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索赔要求或其中的一部分是由于承包人方面没有遵守和履行其根据本条第(1)和(2)款所承担的义务而造成的,则经工程师证明由于承包人没有遵守或履行上述义务而所应赔偿的金额,应由承包人付给雇主。#p#分页标题#e#
(4)如果由于本工程的性质,要求承包人采用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应解释为:“公路”包括水闸、码头、防波堤或与水路有联系的其它建筑物,而“车辆”则包括船只,并应具有相应效力。
31.给予其他承包人的机会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为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并为雇主和任何其他合法当局所雇用的在现场上或现场附近进行任何未包括在本合同之内的工作或执行雇主签订的任何有关或附属于本工程的合同的工人,提供进行其工作的一切合理机会。但是,如果承包人应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的书面请求,向任何这种其他承包人或雇主或任何这种当局提供由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任何公路或道路,或允许他们使用现场上的承包人的脚手架或其它设备,或向他们提供任何性质的其它服务,则雇主应就这种使用或服务按工程师认为合理的金额支付给承包人。
32.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的供应
除另有规定者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供应和提供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临时和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材料、劳动力(包括其监督)、往来现场和在本工程内和周围的运输,以及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维护所需要的各类其它物品。
33.竣工现场的清理
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从现场清除或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剩余物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使整个现场和工程清洁并处于良好状况,使工程师满意。
34.劳动力的雇用
(1)承包人应自行安排雇用一切当地的或外地的劳动力,除本合同另有规定者,并安排其交通、住宿、膳食和付给工资。
(2)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情况下,根据当地条件,对现场供应充足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供承包人的职员及工人们使用,使工程师的代表感到满意。
(3)承包人不得违反现行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而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任何酒类或药物,或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进口、出售、赠送、实物交易或处理这类物品。
(4)承包人不得同任何人员交换任何武器或任何种弹药或作其它的处理,或允许或容忍上述这种交换或处理。
(5)承包人对待他所雇用的一切工人,应适当尊重一切公认的休息节日和宗教方面或其它方面的习惯。
(6)如果发生任何流行病,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当局为处理和扑灭此种疾病而制定的条例、命令和要求。
(7)承包人应随时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出现任何非法的动乱或妨害治安行为,以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邻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动乱或行为的妨害。
(8)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遵守上述各项规定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9)任何有关工人和工资的其它条件,应视需要。
35.关于工人等情况的申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间隔时间向工程师的代表或其办事处提交详细报告书,说明承包人各个时候在现场上雇用的管理人员和各级工人的数目,以及工程师的代表要求有关施工设备的资料。
36.材料与做工的质量和试验
(1)一切材料和做工均应属于合同规定的各该种类并符合工程师的指示,并应不时接受工程师在制造或制作地点或在现场或在所有任何这类地点指导进行的试验。承包人应提供为检查、测量和试验任何工作及所用的任何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通常需要的协助、仪器、机械、劳力和材料,并应按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在把材料投入本工程以前,提供材料的样品供试验。
(2)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提供样品,则全部样品的提供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应由雇主承担费用。
(3)进行任何试验的费用,如果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明确意指或规定进行这种试验,并且(在仅仅做负荷试验或者为了确定任何完成的或部分完成的工作的设计是否适合于旨在达到的目的而做试验的情况下)这种试验在说明书或建筑工程清单中已详细列出,足以使承包人能在其投标中予以定价或估算在内,则应由承包人负担。
(4)如果工程师命令进行的任何试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并非意指或规定进行的试验,或②(在上述情况下)未详细列出的试验,或③虽意指或规定进行,但工程师命令,要由一名独立的人员在除了现场或受试验材料的制造或制作地点以外的任何地点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表明,该做工或材料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工程师的指示,则此项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否则由雇主负担。
37.进入现场
工程师和他所授权的任何人应能随时进入本工程和现场,以及进入正在为本工程进行工作或提供材料、制成品或机械的一切车间和地方,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这些地方或获得进入的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38.在覆盖以前对工程的检查
(1)任何工作未经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可不得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承包人应提供充分机会由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检查和测量任何将要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工作,并在永久性工程就位以前检查其基础。承包人应在任何这种工程或基础准备就绪或即将准备就绪以供检查时,及时通知工程师的代表,而工程师的代表除非认为此项检查没有必要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否则应为检查和测量该工程或检查该基础的目的而出席,不得无理拖延。
(2)承包人应按工程师不时作出的指示,将本工程任何部分移去覆盖物或从中打开,并应使各该部分恢复原状和修补好,使工程师满意。如果任何各该部分是在依照本条第(1)款的要求执行后予以覆盖或置于视线之外的,并经认为是按照本合同进行的,则将其移去覆盖物、从中打开、恢复原状和修补等各项费用均应由雇主负担,但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所有上述各项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p#分页标题#e#
39.清除不适当的工作和材料
(1)工程师在本工程进行过程中应有权随时发出书面命令:①在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除工程师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材料。②代之以适当的和合适的材料,并③拆除工程师认为其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并按要求重建(不管其以前的任何试验或中期付款)。
(2)如果承包人拖欠不执行上述命令,雇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此项工作并付给工资,由此产生的或伴随而来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由承包人负担,并应由雇主向承包人索还或可由雇主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40.工程暂停
(1)承包人应在接到工程师的书面命令时,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进行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并应在暂停时间,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适当地保护本工程并保证其安全。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方面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包括所有现场应支付的日常工资、薪水、设备的折旧和保养、现场的杂费和本合同的一般管理费,均应由雇主负担和支付,除非这种暂停是:①本合同另有规定者,或②为适当进行本工程所必需者,或由于天气条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或由于承包人方面的违约,或③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安全所必需者。
(2)如果根据工程师书面命令(本款称之为“暂停命令”)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进展暂停一段时期或连续几段时间总计达90天,或者如果工程师在先前已发出为期不到90天的暂停命令以后,又在这一暂停期限届满时起不到90天以内,再次发出不论是关于整个工程的或是(如果先前的暂停命令仅影响本工程的一个部分)影响或包括本工程的该一部分的暂停命令,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送交工程师一份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师在接到此通知后的28天内许可继续进行已暂停进行的本工程或其中的该一部分。如果未在上述时间内给予这种许可,承包人通过再送一份书面通知,可以(但并非必须)选择如下:如果此项暂停仅影响本程的一部分,则按根据本文件第51条的规定删除该部分对待;如果此项暂停涉及整个工程,则按雇主放弃本合同对待。
41.工程的开始
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应在投标书指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始本工程,并应以应有的速度进行,不得迟延,但如有工程师明文批准或命令者或完全属于非承包人所能控制的原因者除外。
42.现场的占用
(1)除本合同可规定应让承包人随时占有的现场各部分的范围和各该部分应向承包人提供的顺序以外,在遵照本合同关于本工程进行顺序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雇主将随着工程师发出开始本工程的书面命令,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文件第14条所提到的方案(如果有的话)或者按照承包人应以书面通知向工程师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始和继续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并将随着工程的进展,随时让承包人占有为使承包人能按照上述方案或建议(视情况而定)以应有的速度进行本工程施工所进一步需要的现场各部分。如果由于雇方方面没有按照本条规定让承包人占有现场各部分而使承包人招致迟延或费用开支,工程师应准许延长工程完成时间,并证明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对所招致开支的偿付金额,该金额应由雇主支付。#p#分页标题#e#
(2)承包人应为取得他所需要的有关进入现场的特别或临时的道路通行权负担一切开支和费用。承包人还应自费提供他为本工程的目的所需要的在现场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3.竣工的时间
在遵照说明书中有关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应在整个工程竣工前完工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本工程应在投标书所指定的时间内全部竣工,从投标中所指定的开工期限的最后一天起算,或根据本文件第44条允许的延长时间计算。
44.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量,或可能发生的不论何种其它特殊情况,使承包人有正当权利延长竣工时间,工程师应确定这种延长时日。但是,工程师并无义务要考虑任何额外的或追加的工作或其它特殊情况,除非承包人在这种工作开始后或这种情况出现后的28天内,或其后尽快地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有关他认为自己有权延长时间的任何权利主张的充分而详细的材料,以便当时能对该权利主张作出调查。
45.夜间或星期日不工作
在遵照本合同所载的相反规定的条件下,任何长久性工作,除下文规定者外,非经工程师的代表书面许可不得在夜间或星期日(如果当地公认休息日)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进行,为拯救人命或财产或为本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的或者是绝对必需的工作除外,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的代表。但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任何通常采用轮班制或两班制进行的工作。
46.进度
承包人根据文件第五条所提供的全部资料、设备和工人,以及本工程进行和维护的方式、方法与速度,应是同一种类的,并应按使工程师满意的方式进行。如果任何时候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度太慢,不能保证本工程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师应将此以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采取他认为必要的措施,而工程师则可同意加快进度,以便使本工程能在规定的或延长的竣工时间内完成。如果此项工作未在夜间进行,承包人应请求许可在夜间和白天一样工作。如果得到工程师这种许可,承包人应无权因这样而获得任何额外支付,但是,如果这种请求遭到拒绝,而又没有相当的、切实可行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方法,则竣工的时间应延长仅由于这种拒绝所致的一段时间。进行夜间作业不得有不合理的噪音或干扰。承包人应就由于在进行作业时所产生的噪音或其它干扰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与此赔偿责任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各项费用和开支,给雇主以补偿。
47.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
(1)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本文件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中规定的金额,作为对这种违约规定的违约偿金,而不作为对本工程竣工时期按本文件第43条规定的时间或延长的时间(视情况而定)所超过的每一天或不足一天的罚款。雇主在不妨碍其它补偿方法的情况下可以从他手头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项违约偿金的金额,支付或扣除该违约偿金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义务,或免除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与责任。#p#分页标题#e#
(2)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本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业经工程师按本文件第48条出具竣工证书,并已由雇主占有或使用,则对延期规定的违约偿金,有关出具该竣工证书以后的任何延迟时间应按业经证明已竣工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工程的价值的比例予以削减。
(3)如果希望在本合同中规定对提前完成本工程或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支付奖金,应在第二部分第四十七(3)条中予以规定。
48.竣工证书
工程师认为本工程已基本竣工并已令人满意地通过本合同规定的最后试验时,工程师应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将在维护期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的书面保证后,对本工程出具竣工证书,本工程的维护期应从出具此项证书之日开始。但是,工程师可以在本工程全部竣工以前,对本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并应根据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对业已竣工使工程师感到满意而且已经为雇主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出具这种证书。当给予本工程的一部分以这种证书时,应当认为该部分已经竣工,而且该部分的维护期应从出具这种证书之日开始。但是,按上述规定对上述被占有或使用的本工程的任何部分所出具的竣工证书,不得认为是证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面或表面工程的竣工,除非这种证书明确如此说明。
49.“维护期”的定义
(1)本条件中,“维护期”一词应指投标中指定的维护期限,从工程师按照本文件第48条证明本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或者如果工程师根据第四十八条出具不止一份证书时,则从各该证书出具之日起分别计算,而与维护期有关的“本工程”一词则应作相应的解释。
(2)为了使本工程在维护期满之时或期满之后尽快交付给雇主时,处于维护期开始时的同样完好状态(正常的磨损除外)使工程师感到满意,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在维护期间或在维护期满后14天内根据工程师或以工程师外义在维护期满之前所进行检验的结果可能以书面向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对缺陷、不完善之处、收缩或其它缺点进行修理、改正、重建、矫正和弥补等一切工作。
(3)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需要进行这种修理工作是由于使用的材料或做工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或者由于承包人方面忽视或没有遵照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所致,则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所有这种修理工作。如果工程师认为之所以必需进行修理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则应作为追加工作确定这种修理工作的价值并予以付款。
(4)如果承包人不进行上述工程师要求他做的任何工作,雇主有权用他自己的工人或请其它承包人进行此项工作,如果此项工作是属于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进行的工作,雇主应有权向承包人索回此项费用,或可从任何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此项费用。#p#分页标题#e#
50.承包人进行调查
承包人如经工程师书面要求,应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造成任何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的原因。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不是属于承包人根据本合同应予负责之列者,承包人在上述调查中所进行的工作的费用应由雇主承担。但是,如果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是属于上述承包人应予负责之列者,进行上述调查工作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对此种缺陷、不完善之处或缺点进行修理、矫正和补救。
51.变动
(1)工程师应对于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形状、质量或数量作出他认为可能是必要的变动,并且为此目的或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他如认为可取,应有权命令承包人去做下列任何一项,而承包人应照办:_________。
(2)承包人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不得作任何变动。但是,如果当任何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根据本条发出命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数量超过或不足建筑工程清单所规定的数量,则对这种工作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应要求有任何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工程师认为任何这种命令以口头方式发出是可取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这种命令,而工程师不论在该命令执行之前或之后对这种口头命令所作的任何书面确认,均应认为是属于本条所指的书面命令。但是,又如果承包人就工程师的任何口头命令,向工程师作出书面确认,而此项确认未遭工程师的书面否认,则此项确认即应认为是工程师的书面命令。
52.变动的估价
(1)工程师应就其命令进行的任何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或删除的工作确定他认为应对投标中指定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去的金额(如果有的话)。所有这些工作均应按工程师如果认为适用的本合同所规定的费率估价。如果本合同没有载明任何适用于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费率,则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合适的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而适当的价格。
(2)但是,如果任何删除或增加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都同整个合同工程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或工作量有关,工程师认为由于这种删除或增加,使本合同对本工程任何项目所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变得不合理或不适用,则应由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费率或价格。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之后另外确定他认为合理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但是还必须规定,除非在该命令发出之日以后(而在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的情况下,则在此项工作开始之前或在其后)已尽快地发出书面通知:①由承包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要求额外付款或变动费率的意图,或②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关于他准备视情况变动费率或价格的意见,否则就不得按本条第(1)款增加本合同的价格,或按本条第(2)款变动费率或价格。#p#分页标题#e#
(3)如果在本工程全部竣工时,发现各项变动(由于任何有关改变材料和(或)劳动力价格的条款所引起者除外)的最后结果,较投标所指定的金额增加或减少15%以上,则本合同价格的金额应按工程师和承包人双方商定的金额进行修正。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由工程师在考虑到一切实质性的和有关的因素(包括承包人的杂费和管理费)之后,确定在他认为是合理而适当的金额。
(4)工程师如果认为有必要或合乎需要时,可以书面命令任何增加的或替代的工作均应按计日工作进行。这样,对这种工作应根据建筑工程清单内的计日工作表所规定的条件和承包人在其投标中确定的费率与价格支付承包人。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供必要的收据或其它凭证以证明所付金额,并应在定购物料以前先把关于该物料的报价单提请工程师认可。对于所有按计日工作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应在此种工作持续进行期间,每天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此种工作所雇用的全部工人的姓名、工种和时间的准确清单一式两份,以及列明此种工作所用的全部物料与设备(已按照本文件上面提到的表计入百分比增加的设备除外)的品名及数量的报表也一式两份。每份清单和报表如果或经认为正确无误,其中一份将由工程师的代表签字后退还承包人。每个月终,承包人应向工程师的代表提交一份关于所使用的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上述例外除外)的价格报表,这种清单和报表如果没有全部和准时提交,承包人就无权得到任何支付。但是如果工程师认为由于任何原因,要承包人按上述规定送交这种清单或报表并非切实可行的,则工程师应有权批准对此种工作按计日工作(在对此种工作所用的时间和设备及材料感到满意时)或是按他认为是公平合理的价格付款。
(5)承包人应每月一次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一份账目单,详细列举(尽可能详尽)承包人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的对任何增加的费用的各项权利主张,以及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命令已在当月进行的一切额外的或增加的工作。凡没有列入此项详细账目单内的对任何这类工作索取偿付的要求,将一概不予考虑。但是尽管承包人没有遵守此项条件,如果他已在尽早的时机,通知工程师关于他打算就这类工作提出权利主张,则工程师仍有权批准对任何这类工作付款。
53.本工程专用的设备等
(1)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携入现场就应当认为是专供本工程的施工和建成之用未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移走(为了将其从现场的某部分移至另一部分者除外)。
(2)在本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把他所提供的留在现场的所有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以及任何未使用的材料撤离现场。#p#分页标题#e#
(3)除本文件第20条和第65条有规定者外,雇主在任何时候对上述任何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所受的损失或伤害概不负责。
(4)对于承包人为本工程的目的而输入的任何施工设备,在按上述规定撤离现场后,雇主将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协助承包人就承包人再输出这种施工设备获得必要的政府的批准同意。
(5)雇主在需要时将协助承包人就本工程所必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和其它各物取得海关的放行。
(6)任何涉及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其它条件,包括有关支付或减免关税或其它进口税、港口费、码头费、卸货费、引水费和任何其它费用或应付款的各项条件,视需要在第二部分第53条第(6)、(7)等项中予以规定。
54.对材料等的认可不得是默示的
本文件第53条的实施,不得被认为是默示工程师对其中所提到的材料或其它事项的任何认可,也不得妨碍工程师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这种材料。
55.数量
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出的数量是对工作的估计数量,不能作为承包人为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时应进行的本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数量。
56.应予测量的工程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应按照本合同通过测量查明和确定按本合同完成的工作的价值。当工程师要求对本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测量时,他应通知承包人的指定代理人或代表,承包人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职称的代理人协助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进行此项测量,并应提供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或者忽略或遗漏派代理人参加,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认可的测量应被认为是对工作的正确的测量。为了测量要用记录和图纸进行测量的长久性工作的目的,工程师的代表应对这种工作逐月作出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在得到书面邀请参加检查时,应在14天内参加与工程师的代表一道检查并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应在业经同意的记录和图纸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参加检查和同意任何这种记录和图纸,则这些记录和图纸就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承包人在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以后,同意这些记录和图纸或同意后不在其上签字,除非承包人在进行此项检查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的代表递交书面通知,提出他声称这些记录和图纸是不正确的各个方面,请工程师决定,否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应被认为是正确的。
57.测量方法
除本合同另有特别说明或规定者外,不论任何一般的或当地的习惯,本工程仍应_________。
58.各项临时金额
(1)在建筑工程清单中(不论是在签订本合同时未作详细规定而应由承包人进行的工作,还是应由按下文规定的指定的分包人进行的工作)列出的每一项临时金额(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直接成本价格)连同承包人已经计入此项金额的费用和利润(如果有的话)均应从本合同价格中予以扣除,并应代之以下列各项计入本合同价格;①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承包人进行的情况下,对这样进行的工作按本文件第52条所估定的价值。②与该临时金额有关的工作系经工程师命令并由指定的分包人(定义见下文)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按工程师的指示所实际支付给该分包人的金额(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5)款的规定),以及(如果承包人已把关于费用和利润的任何金额计入与该工作有关的临时金额)一项金额其所占实际支付金额的比例与上述费用和利润占上述临时金额的比例相同者。#p#分页标题#e#
(2)建筑工程清单中的每一项金额其中包括(占该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应为本工程提供的或用于本工程的货物或材料的直接成本价格者,应由以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示为该货物或材料所支付的实际价格(但是必须遵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替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同时本合同价格则应按照建筑工程清单中的金额由于此种代替所增加或减少的金额而予以增减(视情况而定)。对于列入直接成本价格的关于劳动力的任何金额,不得由于上述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直接成本价格而变动。但是,对于所有其它费用和利润,则应按照根据建筑工程清单中所规定的有关直接成本的该一具体项目的百分比或者(如果无此种百分比时)根据承包人列入投标书作为调整直接成本金额的百分比而得出的金额,予以增加或减少(视情况而定)。
(3)在建筑工程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经规定为临时或应急的款项,只能凭工程师的指示和决定动用。如果该款项全部或部分未经动用,则应从本合同价格中减去未动用的金额。
(4)承包人如经工程师要求应出示全部有关临时项目或直接成本项目开支的报价单、发票、证件以及帐目或收据。
(5)承包人根据本条第(1)款(1)项或第(2)款的规定,按工程师的指示付给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的任何金额,只要是在承包人收到雇主该项付款之前支付的,为了根据本条第(1)或(2)款(视情况而定)调整本合同价格的目的,应在上述承包人实际支付的金额上增加这一实际付款额的_________%,而与此有关的任何现金折扣的好处,均应转给雇主。
(6)如果指定的分包人(按下文定义)已就他所进行的工程或他所供应的货物或材料和承包人承担任何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维护期一段期间的持续义务,承包人应在维护期满后的任何时候应雇主的请求并由雇主承担费用把此项义务尚未届满期间的好处转让给雇主。
59.指定的分包人
(1)可能经雇主或工程师指定或选定或认可的一切专家、商人和其它人员,其所进行的任何工作或供应的任何货物的临时或直接成本金额已列入建筑工程清单者以及根据建筑工程清单或说明书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把任何工作转包给他并正在进行此种工作和供应此种货物的一切人员,均应被认为是承包人所雇用的分包人,并在下文称之为“指定的分包人”,但是,雇主或工程师不得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有义务雇用任何不愿意同承包人签订含有如下条款的分包合同的指定的分包人:①指定的分包人将就作为分包合同主题的工作或货物向承包人承担如同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向雇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并将就此并就凡是由此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或是由于未履行这种义务或责任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费用和开支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②指定的分包人将就其本人、其代理人、工人及雇员的任何疏忽,就其本人或其人员对承包人为本合同的目的所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工程的任何滥用,并就上述一切权利主张,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p#分页标题#e#
(2)工程师在根据本文件第六十条出具其中包括对任何指定的分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或所提供的货物付款的任何证书以前,应有权要求承包人提出适当证据证明,先前证书中所包括的对该指定的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的一切付款(减去保留额),已由承包人如数支付或清偿;如未支付或清偿,除非承包人。①以书面通知工程师,说明他有正当理由扣留或拒绝此项支付,并且②向工程师出示适当证据,证明他已将此以书面通知该指定的分包人,否则雇主应有权根据工程师的证书把承包人未付给指定的分包人的一切款项(减去保留额)直接付给该指定的分包人,并从雇主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金额中用抵销雇主为此所付的金额的方式予以扣除。但是,如果按上所述工程师已经出具证书而雇主已直接付款,则工程师在再出具任何一份以承包人为受款人的证书时应从其金额中扣除上述由雇主直接支付的金额,但是不得扣留或迟延发给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当出具的证书本身。
60.证书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提出的条件,每月支付。对施工设备和材料的预付款
(2)如果雇主应就施工设备和材料向承包人预付款,其支付和偿还的条件将如第二部分第六十条所列。
(3)如果进行本工程需要从本工程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或装备,或者如果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须由从任何其它国家进口的劳动力来进行,或者由于任何其它情况使其有必要或有需要,则根据本合同所应支付的款项的一部分应以适当的外币支付,各该外币支付部分和其适用的汇率以及支付条件均应在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予以规定。
61.仅由维护证书认可
本文件第六十二条所提到的维护证书以外的任何证书都不得被认为是对任何工作或为之出具证书的其它事宜的认可,也不得作为对正当履行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承认或对承包人所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的准确性或工程师所命令增加或变动的工作的准确性的承认,也无任何其它证书能终止或妨碍工程师的任何权力。
62.维护证书
(1)本合同应在工程师签署并向雇主递交维护证书,说明本工程业已竣工并使他满意以后,才能被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维护证书应由工程师在维护期满(如果本工程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维护期限,则应在最后的维护期届满)后28天,或在其后一俟维护期间按照本文件第四十九条和五十条所命令进行的任何工程业已完成并使工程师满意之时发出,即使雇主在此以前已进入本工程或已占有、运用或使用本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条仍具有充分效力。但是,不得以出具维护证书作为按照第二部分第六十条中所规定的条件向承包人支付第二部分保留金的前提条件。#p#分页标题#e#
(2)雇主对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事宜。均不再向承包人承担责任,除非承包人在根据本条规定的维护证书发出以前已经书面提出与之有关的权利主张。
(3)即使发出维护证书,承包人和(遵照本条第(2)款的条件下)雇主对于在维护证书发出以前根据本合同条款产生的而在此项证书发出时尚未履行的任何义务的履行依然承担责任,并且为了确定任何这类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应认为本合同在合同缔约双方之间仍然有效。
63.没收
(1)如果承包人破产或已就其发出法院委派破产者产业管理人的委任书,或者承包人已提出申请宣布破产的请求书,或者已经同其债权人作出安排或已向其债权人进行转让,或者同意在其债权人检查委员会监督下执行本合同,或者(作为法人)停业清理(并非为合并或改组而自动停业清理),或者承包人未经首先取得雇主的书面同意而转让本合同,或者承包人的货物已被依法扣押,或者工程师用书面向雇主证明他认为承包人:①已放弃本合同,或②在接到工程师关于继续进行工程的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而不开始进行本工程或中止进行本工程达28天之久,或③在接到工程师关于材料或工作已由工程师根据本条件宣告不适用并予以拒收的书面通知后达28天,仍未从现场撤走该材料或拆除和更换该工作,或④未按本合同进行本工程,或持续地或公然地忽视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⑤已将本合同的任何一部分转包出去,有损于良好的做工或无视工程师的相反指示,则雇主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进入现场和本工程,并把承包人驱逐出现场和本工程,而并不由此废止本合同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或影响本合同所授予雇主或工程师的权利与权力,雇主可以自行完成本工程,或雇用任何其它承包人完成本工程,而雇主或该其它承包人可以为完成本工程而使用根据本合同规定认为是专供本工程施工和建成之用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中他们认为合适的部分,雇主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材料,并把出售所得用作抵偿承包人根据合同应付给他的任何款项。
(2)工程师应在任何上述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后尽快单方面地或通过向各方了解情况以后,或在进行他认为适宜进行的调查或询问以后,确定并证明在雇主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之时承包人对于其根据本合同已于当时实际完成的工作所已合理得到的或将合理归于其的金额(如果有的话),以及任何上述未经使用或经部分使用的材料、任何施工设备和任何临时工程的价值。
(3)如果雇主根据本条规定进入现场并驱逐承包人,则在维护期满以前以及其后在竣工与维护费用、延迟竣工(如果有此情况的话)的损害赔偿费和雇主所招致的一切其它开支业经工程师确定并证明其金额之前,雇主并无责任由于本合同而支付承包人任何款项。承包人此时只有权接受经工程师证明根据他适当完成的工作并扣除上述金额之后应当付给他的款项(如果有的话)。但是如果上述金额超过了根据承包人适当完成的工作所应付给他的金额,则该超过部分的款项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向雇主支付,并应被认为是承包人对雇主的到期债务,应据以偿还。#p#分页标题#e#
64.紧急修理
如果由于在本工程进行期间或者在维护期间,对于或有关本工程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失败或其它事件,如有任何补救或其它工作或修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认为为了安全所紧急必需的,而承包人不能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雇主可以派他自己的工人或其它工人来进行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所认为必要的工作或修理。如果工程师认为雇主按此进行的工作或修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属承包人有责任自行承担费用进行者,则雇主在进行这种工作或修理时所正当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应由承包人在雇主提出要求时支付给雇主,或可由雇主从到期应付或将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但是工程师或工程师的代表(视情况而定)在任何这种紧急情况发生之后,应合理地尽可能快地将此情况以书面通知承包人。
65.不管本合同载有任何规定对战争等风险概不负责
(1)对于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战争、战争行动(不论是否已经宣战)、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判乱、革命、暴动、或者军事政变或篡权、内战或(非承包人自己的雇员之间的)动乱、骚乱或骚扰(以下统称为“上述特殊风险”)所造成的对本工程(在上述任何特别风险发生以前已按本文件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作除外)或临时工程或对不论雇主或第三方的财产的破坏或损害,或人身伤亡,承包人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或其它责任,雇主应就此并就任何由此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权利主张、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各项开支和费用等。保障承包人免受损害并给承包人以补偿,并应对由于上述特别风险所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对承包人用于或打算用于本工程的财产(包括正在运往现场的财产)的任何灭失或损害,给承包人以赔偿。
(2)如果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或在现场上的、或靠近现场的、或正在运住现场途中的任何材料(不论是供前者使用还是供后者使用的)由于任何上述特别风险而遭到破坏或损害,承包人仍有权得到对于任何永久性工程和任何由此遭到破坏或损害的材料的付款,而且承包人也有权得到雇主就修理受到破坏或损害的本工程或临时工程和更换或修复工程师所要求的或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材料等项费用,根据直接成本加上经工程师证明为合理的利润给承包人的付款。
(3)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由于发生任何地雷、炸弹、炮弹、手榴弹、或其它发射弹药或军火炸药的爆炸或撞击所造成的破坏、损害或伤亡,都应认为是上述特别风险的后果。
(4)任何归因于或由于产生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任何特别风险(但在遵照本条下文所载有关爆发战争的规定的条件下)的、在进行本工程中或伴随而来的所增加的费用(不属于在发生上述特别风险以前已根据本文件第39条被宣告为不适用的工程的重建费用),应由雇主付还给承包人,但承包人应在一获悉任何这种增加的费用时,立即将此以书面通知工程师。#p#分页标题#e#
(5)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世界上任何地方爆发战争(无论是否已经宣战),不论其财务方面还是在其它方面严重影响本工程的进行,承包人应以最大努力来完成工程,直至本合同根据本条规定终止为止,但是,雇主应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以后的任何时候通过给承包人以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在给以该通知之时,本合同应(立约各方根据本条所享有的权利和本文件第六十七条的实施除外)即予终止,但不使任何一方对于以前发生的违反合同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
(6)如果本合同根据本条上款的规定予以终止,承包人应以合理的速度从现场撤离一切施工设备,并应为其分包人这样做提供类似的方便。
(7)如果本合同已按上述终止,雇主应(就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部分付款中未包括的金额或项目而言)对于终止之日以前所进行的一切工作按本合同规定的费率和价格并加上以下各项支付承包人:①对于任何预备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实施或履行者所应付给的金额,以及对于任何这类项目就其中所包含的工作或劳务已经部分实施或履行者按工程师所证明的适当比例所应付给的金额。②为本工程或临时工程所合理地定购的并已向承包人交货或是承包人在法律上有义务接受交货的材料或货物的费用(这种材料或货物一经雇主付款即成为雇主所有的财产)。③须经工程师证明的承包人为指望完成全部工程所合理招致的凡未包括在本款前面所提到的各项付款之内的任何开支总额。
66.在落空情况下的支付
如果本合同不论由于战争或不论任何其它原因而落空,雇主对所已经进行的工作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与如果本合同已根据本文件第65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根据本文第65条所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相同。
67.争端的解决
如果在雇主或工程师与承包人之间关于或由于本合同或进行本工程(不论是在本工程进行中或在其竣工之后,也不论是在本合同终止、放弃或撕毁之前或之后)发生任何争端或不论任何性质的分歧,应首先提交工程师解决,工程师应在经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90天内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除下文有规定者外,工程师对于提交他的各个事项所作的决定,应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都具有约束力,直至该项工作完成为止,并应对承包人立即生效,不论承包人或雇主是否按下文的规定要求仲裁,承包人应以应有的注意继续进行本工程。如果工程师已将其决定以书面通知雇主和承包人,而雇主或承包人在接到该通知后的90天内未将提交仲裁的要求通知工程师,则上述决定应仍然是终局的,并对雇主和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工程师未能在上述要求提出后的90天内就其上述决定发出通知,或者如果雇主或承包人任何一方对任何这种决定感到不满意,则在任何这种情况下,雇主或承包人可在接到关于该决定的通知后的90天内,或者在第一个90天期限届满后的90天内(视情况而定),要求把争端事项按下文规定提交仲裁。一切争端或分歧凡工程师对之所作的决定(如果有的话)未加上述成为终局的并具有约束力者,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该规则所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员予以最后解决。上述仲裁员完全有权审查和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证书或估价,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应限于向仲裁员提出为取得工程师的上述决定而曾向工程师提出的证据或论据。工程师按以上规定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得剥夺他被作为证人传讯并就不论任何与上述提交仲裁员的争端或分歧有关的任何事故向仲裁员提供证据的资格。除非有雇主和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在本工程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仲裁员不得开始执行其职权,但是:(i)对于工程师扣发任何证书或扣留承包人认为按第二部分第六十条规定的条件有权得到的保留金中的任何部分,或对于工程师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三(1)条行使其出具证书的权力或根据本文件第七十一条所发生的争端,仲裁员在竣工或宣告竣工以前即可行使其职权;(ii)根据本文件第四十八条出具竣工证书不应成为仲裁员开始执行其职权的先决条件。#p#分页标题#e#
68.把通知送达承包人
(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应给承包人的任何通知,应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承包人的主要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承包人是一家公司则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2)根据本合同条款应给雇主的任何通知通过邮寄送达或交到雇主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雇主是一家公司则应寄到或交到其注册登记的办事处)。
69.雇主违约
(1)如果雇主:①对于根据工程师的任何证书证明所应付的金额,未能在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这种金额已到期后的30天内付给承包人,或②干扰或阻碍任何这种证书的发给,或③处于破产或(作为一家公司)并非由于改组或合并目的而停业清理,则承包人有权通过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在不使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终止根据本合同对承包人雇用。
(2)在发出上述通知后,承包人应(尽管有本文件第五十三(1)条的规定),以合理的速度把他带到现场的一切施工设备撤离现场。
(3)如果发生这种终止合同的情况,雇主对承包人承担的支付义务,应如同本合同根据本文件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终止时一样,但是除第六十五(7)条规定的付款外,雇主还应按承包人由于或有关或因为这种终止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金额支付承包人。
(4)本条所载各点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有权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办法来替代或附加于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或补救办法的权利。
70.费用的增减
如果要就工资的升降并对材料或任何影响本工程进行费用的其它各项作调整时,应按第二部分第70条所列。
71.重大的经济失调
如果在投标之日以后,本工程进行施工所在国家由于该国政府施工加货币限制或由于该国货币贬值而发生重大的经济失调时,雇主应向承包人支付进行本工程的或其附带的任何属于或由于发生此种经济失调而引起的或以任何方式与之有关的所增加的费用,但是,本条的任何规定都不得损害承包人关于行使其在此种情况下可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方法的权利。
72.纳税_________。
73.其他约定_________。
74.本合同依据_________国法律进行解释。
雇主(盖章):_________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p#分页标题#e#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p#分页标题#e#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p#分页标题#e#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p#分页标题#e#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p#分页标题#e#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p#分页标题#e#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p#分页标题#e#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p#分页标题#e#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p#分页标题#e#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p#分页标题#e#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p#分页标题#e#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p#分页标题#e#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p#分页标题#e#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p#分页标题#e#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p#分页标题#e#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p#分页标题#e#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p#分页标题#e#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p#分页标题#e#
第五十五条 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风险#p#分页标题#e#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p#分页标题#e#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p#分页标题#e#
第六十四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
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十五条 奖励
1.奖励: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符合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方可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给予承包方奖励。
(1)工程施工质量高于合同条款约定的等级。
(2)按发包方要求提前竣工。
第六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2.除本合同第五十三条外,发包方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七条 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分别保存一份。
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条款内约定。
第六十八条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条款内约定。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协议标的:甲方位于“_________”的居室,以下简称标的。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针对标的居室所签定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以下简称《装修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以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作为《装修合同》的附件,与《装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施工人员准则:
1.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认真施工,不在标的居室内饮酒、随地吐痰,如施工人员吸烟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p#分页标题#e#
2.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标的居室内已安装好的设施、设备(如炊具、洁具及其他设施、设备)(水、电、施工人员自备炊具、洁具除外)。
3.乙方施工人员不得使用明火做饭,不得在材料上堆放餐具,剩饭菜及弃物,应于餐后立即整理餐具,剩饭菜及弃物。
4.乙方应设置专门的垃圾堆放处,及时清运垃圾,并保持居室内的清洁和卫生。
5.安装地板、地砖后,乙方施工人员须着软底鞋在标的居室内施工,并严禁将尖利或腐蚀性或易造成地板、地砖染色的物品直接放置在地板、地砖上,所有物品均轻拿轻放,严禁在地板、地砖上拖动物品。
6.有违反以上第一条1、2、3、4、5项,甲方经过提醒、警告,乙方仍违反的,甲方可以每次扣除乙方_________元的工程款;如果因违反以上第一条1、2、3、4、5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损失。
7.如由于乙方或其施工人员过失,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或造成邻里,物业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居室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施工中要注意安全,如因乙方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材料
9.凡运抵甲方标的居室的合同规定由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不得在验收合格前拆封(不需拆封的材料除外),必须在运抵标的居室时当场由甲方,乙方对照《装修合同》附表5(《乙方提供装饰材料明细表》)中规定的品名、质量、数量、规格、等级等验收,由甲方认可签字后方可拆封、使用。如果乙方运抵材料与合同不符,乙方必须采取更换,补救措施。
10.乙方应当就其提供的材料向甲方出示购买凭证(发票或者购物票据)、环保证明、保修证明、材料来源、说明书等相关材料,甲方有权向厂商或者经销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如果发现系假冒伪劣材料,乙方必须更换为合同中标定的产品,并按照合同标定价格的双倍对甲方进行赔偿;如果乙方能提出法律上认可的证据充分证明是由于供应商的责任,甲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要求赔偿的额度,乙方可以向材料供应商追究相应的责任。
11.由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规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乙方须采取更换、补齐、修理等方式弥补,如不能弥补,乙方须以其他方式补偿乙方,甲方可以依不同情况扣除支付工程款项;由于乙方提供材料质量,规格等原因,造成甲方设施、设备、居室已施工完成的部位的损坏或造成邻里,物业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设施、设备、居室的损坏以及其他因此带来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或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承担全部责任。#p#分页标题#e#
12.由乙方购买的材料,乙方承诺对其质量负责,并负责在装修工程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和更换。在甲方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因为乙方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而导致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13.对于乙方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因市场断货等特殊情况无法购买或无法运抵标的居室,乙方必须更换相同或更高质量、等级、规格的材料,且必须经过甲方的签字同意。
14.甲、乙方提供的材料进入标的居室后,乙方必须在适当的位置平整堆放材料,并妥善保管,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材料变质、变形、损坏、损耗、丢失的,乙方必须根据甲方要求更换、补齐、赔偿。
15.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如乙方已确认并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之后因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为理由,拒绝修理或赔偿。
16.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如果造成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17.《装修合同》附件中,所有的_________改为_________(_________厚),每张板(均为标准尺寸_________×_________)补交_________元的材料费,金额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三、施工
18.乙方必须在工程交底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工程进度表和甲方采购材料进度表。
19.进行施工工程前,乙方和其设计师应当就设计思路,工程要点对工长、工人进行培训。
20.开始施工后,乙方质检人员应当随时了解工程状况和进展情况,至少每三天到甲方标的居室检查工程情况,并作书面登记。乙方质检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质检的制度,相关验收单必须齐全,作为甲方各项验收的参考之一。
21.在进行施工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说明施工方式,并经过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未经甲方确认,施工后发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并赔偿由此而带来的损失。
22.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甲方提出后,乙方应当立即改正。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改正的,依不同情况扣除支付工程款项。
23.如施工人员违反《装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工长或工人,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要求的第二天更换。
24.在进行设施、设备安装时,应经过甲方确认安装位置后方可进行。如未经甲方确认,在安装后发生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25.合同签订后如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减少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通知乙方,在双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并确定变更金额及相关手续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变更和施工。#p#分页标题#e#
26.装修垃圾,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清运至物业指定地点。垃圾清运费用已经含在工程款中,乙方不再单收。
27.在乙方进行电路施工时,应合理布线,经过相同位置的线路应采用同一管材或护套线包裹,施工长度按单条管线计算,不分别计算。
28.瓷砖在铺装前必须完全浸泡12小时方可使用。
29.地砖采用勾缝剂勾缝,勾缝剂为_________牌_________型,由乙方提供且不再单独收费。
30.涂刷标的居室内所有部位(包括客厅、主卧室、辅卧室、书房、储物间、过道和凉台)的墙漆、顶漆时,需铲除原表面腻子的,乙方不再单独收费;刷与面漆同品牌的底漆1遍,刷面漆2遍。
31.所有墙漆用_________色,色号_________,所有顶漆用_________色,色号_________。
32.在刷漆前,乙方应由甲方书面确认兑水比例,如未经甲方确认进行刷漆或技术使用不当,兑水超过_________%,甲方有权要求重新购买同样型号的油漆重刷,有关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3.所有门及门套采用的原子灰为_________牌。
四、工程验收
34.对于所有隐蔽工程,需甲方验收签字后,乙方施工人员才能进行后续施工。
35.工程的质量验收按照《_________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执行。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如因乙方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完全修复。不能完全修复的,乙方应按相应部分的工程造价赔偿损失。
36.甲方有权在乙方完工后对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由国家认定的居室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独立对甲方标的居室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并提交由该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甲醛,VOC等)给甲方。如检测结果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在规定的_________天内改善不合格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
37.物业收取的装修押金_________元由甲方垫付。甲方将从工程中期款中暂扣_________元,若物业无罚款扣除则甲方全额返还;物业从押金中扣除的罚款,甲方将相应地从暂扣的_________元中扣除,剩余的返还乙方,不足的由乙方向物业补齐。甲方从工程中期款中暂扣的_________元与_________%的工程尾款相互独立。
38.物业收取的装修管理费_________。由于乙方责任延期造成的管理费增加部分应完全由乙方支付。同时,乙方应该交纳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的费用等。
39.乙方所做预算书应充分考虑甲方工程的各种实际工作量,工程款项的结算应实际发生的工程长度(面积、体积)为准,而不是按工料使用量结算。按实际工程长度(面积、体积)发生的工程款在每项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以甲方的对质量和面积的书面签字验收做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p#分页标题#e#
40.如支付中期款时工程量发生变化,变更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在中期款中结算,其余的在竣工验收时结算。如因施工工程质量或其他问题需与乙方共同进行检验或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则可适当顺延结款日期。
41.甲方在签定合同时向乙方支付的订金人民币_________元计入装修总费用,相应款项在支付首期款时扣除。
六、保修及其他
42.乙方承诺对整个工程进行3年的保修和终身维护,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日起计。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的2小时内做出响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果由于乙方施工或提供的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报修,在甲方报修以后48小时内仍未能提出解决方案的,如甲方自行解决,则甲方支出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43.工程完工后乙方必须交付甲方电气竣工简图和上下水管线简图,标明导线规格、暗管走向和上下水管线、阀门、接口走向和位置,甲方签收后方进行竣工结算。
44.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相关部门仲裁解决。
45.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正本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_________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应。双方共同签署起即日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1999-020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顾问、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一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市_________街_________气化站及管道供气项目。
工程地点:_________市_________街。
工程范围和内容:_________气化站:_________个街厨房管道、调压器、流量等材料表内容。
工程造价为:_________元整。(即:¥_________元)
第二条 工程期限
合同工期:依据国家颁布的工期定额,商定本合同工程开工、竣工日期。
双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三条 材料供应
一、本安装工程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按工程预算表所列供应。
二、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工程结算方式#p#分页标题#e#
一、甲、乙双方正式签约后,甲方需在_________日之内支付工程造价总额的_________%给乙方。如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则工期自然推后。
二、当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_________日内正式进入安装工地。
三、当竣工后,甲方需在_________日将其余的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余下_________%款项在工程使用后_________个月内一次付清。工程若有未曾预见项目或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则按实际计算并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乙方在工程竣工后,由乙方负责整个工程系统的检测调试,试用期为_________天,并由甲方、乙方将工程试用检测的结果进行验收。
二、工程交付使用后,甲方正常使用_________天,视甲方验收认可。
第六条 保修维护
乙方提供本供气系统的维护和保养服务工作,保修期限:依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二年内设备、材料非人为损坏的维护,乙方提供无偿免费服务;二年后为有偿服务。
第七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图纸、工程材料表、预(概)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简单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甲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三、其保证做好本工程的三通一平工作,保证水源、电源通到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的总表,并承担施工引起的水、电费用;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承诺与保证
一、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三、保证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的宗旨,如出现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及责任;
四、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须按期支付各款项。若超过期限,甲方须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进行终止系统操作。
二、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须赔偿甲方已付款项一倍的罚款。
三、因甲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p#分页标题#e#
第十一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优先权
为便于本工程竣工后的维护保养,本工程竣工后乙方将成为优先考虑的供气商。
第十六条 其它
一、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编号:_________
合约编号: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将_________处地质钻探及土壤试验工程交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承办经双方同意订立合约如下:
第一条 工程地点:请参阅工程图说。
第二条 工程范围:详图样说明书。
第三条 合约总价:全部工程总价_________元整,详细表附后,工程结算总价按照实做数量结算计算之。(合约附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一、本工程无预付款,亦不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俟全部完工提出试验报告,经本处第一科审查合格后一次付清。(如需分批完成,得将已完成部分先付价款百分之八十)。
二、乙方应依照上项付款办法,按实以书面申请估验计价,而后由甲方核实给付之。乙方于支领工程款时所用之印鉴,应与本合约所附印鉴相符。
三、全部工程完成,经正式验收合格后,除有特殊事由外,应于七日内发给结算验收证明书,并依规定程序付清尾款。#p#分页标题#e#
四、估验计价均应按期办理,不得申请弃权或延期办理。
五、施工期间如物价发生变动时,应按投标须知所附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办理。
六、变更设计作业程序依本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施工验收作业程序八之规定办理。如因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或项目应俟甲方完成法定程序后始得估验,其新增项目在议定单价前按甲方拟定单价之八成计价。
第五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期限:乙方应于决标后五日内正式开工。
二、完工期限:全部工程限于开工之日起五十日历日完工。如遇障碍因素或变更设计致无法全面施工,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因障碍因素无法全面施工工期计算作业规定办理。
三、因故延期:如因天灾人祸确为人力所不能抗拒,致需延长完工日期时,乙方得申请甲方核定延期日数。
四、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完工,乙方均应于当日以书面报告甲方。并以甲方核定之结果为计算工期之依据、乙方不为报告者,甲方得径为核定后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甲方所核定相关工期事项,乙方均同意遵守,不得异议,亦不得因此提出赔偿损失或停工结算等要求。
第六条 工程变更:
甲方对本工程有随时变更计画及增减工程数量之权(工程变更设计时,依本府有关规定办理),乙方不得异议。对于增减数量,双方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计算增减之。有新增工程项目时,得由双方协议合理单价,但不得以新增项目单价未议妥而停工。新增项目如含有合约既有单价,其单价得按物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调整之。如因甲方变更计画,乙方须废弃已完工程之一部分或已到场之合格材料,由甲方核实验收后,参照本合约所订单价或订约时料价或新议订单价并按物价指数增减率调整工程费计算方式计给之。但已进场材料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第七条 工程图说:所有本工程之图样施工说明书及本合约有关附件等,其优先级依序为开标记录补充规定、特定条款、技术规范、合约图说、工程详细表,及一般规定或一般规范。
第八条 工程监督:甲方所派主持工程之工程司,有监督工程及指示乙方之权。甲方工程司如发现乙方工人技能低劣,或不听指挥,得随时通知乙方更换之。如所做工程草率,材料窳劣,不合规定者,得通知乙方拆除重做,其损失及所需工期概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 工地管理:乙方须遴派技师或派具有二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代表常驻工地,督导施工,并负责工人之管理,严格约束工人遵守纪律,如有任何纠纷或违法行为,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如工人遇有伤亡或其它意外情事,应由乙方自行处理,与甲方无涉。乙方所派之负责人,非经甲方工程司同意不得擅离工地。甲方如认为乙方所派负责人不称职时,得通知乙方更换之。#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工作场地设备:乙方对于工人之食宿医药卫生,以及材料工具之储存房屋,均应有完善之设备。
第十一条 材料机具:所有材料机具,除本合约有规定者外,概由乙方自备,并须经甲方检验(视)合格方可使用,其不合格者,须立即迁出场外。本工程内应由甲方供给之机具材料,因故未能实时供给,得酌予展延工程期限,但一次超过九十日者,如甲方未能即时供给机具材料致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时,比照投标须知九之(五)(六)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加班赶工:本工程进行期间,如因工程进度落后为配合进度,甲方认为必须增加工人或加开夜班时,乙方应即照办,不得推诿拒绝,并不得要求加价。但因甲方需要乙方超预定进度施工时,而乙方必须在夜间施工者,除得_________计算方式计算差额加价办理外,对赶工必须增加之设备应提出计划经甲方核定后得按实际需要追加,但已有夜间施工单价及施工项目应连续施工者(如连续壁、反循环椿、潜盾或推进工法等等)或施工惯例应延续施工者(如试椿浇置混凝土、地下工程需抢建、抢修等等)不得另予加价。如乙方未在双方协议时限内完成不予给付。
第十三条 配合施工:与本合约工程有关之其它工程及临时装置,经甲方委托其它承包商办理时,乙方应与其它承包商互相协助合作,使能办理其工作,如因工作不能协调,致生错误或延误工期,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其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但受损之一方,应尽速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告知甲方,由甲方召集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经甲方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时甲方除径行裁决外,并得在其估验款内扣留,俟其解决上述争议后再发还。
第十四条 
一、维持交通:乙方于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如因施工必要暂停交通时,须有适当临时交通路线及公共安全设备,并须事先征得甲方之书面许可方可动工。
二、借用人行道在六个月内未开工,或停工达六个月者,应将借用之人行道回复原状。
第十五条 环境清洁与维护:
一、凡在施工范围内挖出废土及完工后剩余之砖块、砂石及其它废料,应依废弃物清理法及本市建筑管理规则等规定尽速清除,如延误不予清除而受罚,概由乙方负责。
二、工地周围排水沟因本工程施工所发生损坏或淤积废土、砂石,均应随时修复及清理,如延误不予修复及清理,致生危害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概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三、工地清洁及环境品质维护,应依_________市政府所属各机关营缮工程工地环境清洁维护实施要点及环境保护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安全措施:
一、承造人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施行细则暨营造安全卫生设施标准规定确实办理。#p#分页标题#e#
二、施工期间,乙方应于工作地点依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及本府有关规定设立显明之标志,以策安全。
三、建筑物施工场所,除应于基地四周利用密闭式之钢铁或金属板、木板、夹板、铝板等材料设置围篱,鹰架外部分应加铁丝网,并以帆布围护,以防止物料向下飞散或坠落,并应设置行人安全走廊及消防设备。
四、对于工地附近人民生命、身体及财产之安全必须预为防范,如因疏忽致生伤亡或其它损害,概由乙方负责。
五、承造人应依规定投保营造综合保险、第三人意外责任险及邻近房屋倒塌龟裂责任险。(依补充说明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工程保管:
一、在工程未经正式验收相符以前,所有已完成工程及到场材料,包括甲方供给及乙方自备经甲方估验计价者,均由乙方负责保管,如有损坏缺少,应由乙方负担。
二、在工程未经验收前,如甲方因需要使用时,乙方不得拒绝。但必须由甲乙双方会同维护单位协商认定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后,由甲方行接管使用。如有损害应由协商之义务人修复之。
第十八条 灾害保险:
一、工程由开工日起至验收合格日止乙方需投保营造保险。
二、在验收前遭遇台风、地震、豪雨、洪水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灾害时,乙应于灾害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请甲方派员会同勘查属实,并取具证明后,得按实需工作时间延长工期。
三、除因天灾导致之路面淤泥积水等之灾害,妨碍公共安全市容观瞻、及民众权益而急需回复原状者,得由甲方依照_________市政府防救天然灾害紧急抢救工程授权处理要点,报请有关单位会勘后,依规定处理外,凡涉及承包工程之损失部分仍应由承包商负责。
四、因甲方因素导致工程延期,得依原付保费比例加价办理。
第十九条 工程查验:
一、工程于施工中或验收时,甲方查验人员认为有必要开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检验时,乙方不得推诿,并应于事后负责免费修复。如发现乙方使用之材料与规定不符时,可拆抽换者(不影响其他构迼物),乙方应即抽换,不得要求以扣款处理,或延长工期,其所需时间一并列入工期检讨。如不妨碍安全、美观及使用需求,经由甲方检讨可不必拆换或拆换确有困难,必须以扣款方式处理时,除合约另有规定如混凝土及沥青混凝土外,应按合约单价比例(尺寸不合规定时)、或工料差额(工料不合规定时)之六倍扣减,并于甲方完成报备手续后办理。
二、工程全部完竣,经初验合格后,由甲方派员验收,并报请上级机关监验。凡验收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给之。甲方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与规定不符,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妥或依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处理完妥,除应参照第二十条之规定赔偿逾期损失外,甲方并得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含履约保证金及差额保证金)予以改善,如有不敷,由乙方或保证人补足之。#p#分页标题#e#
三、全部工程完工之初验及正式验收之复验,以一次为限,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修改完善。否则自复验之次日起计算至再验收合格之日止均以逾期论处,每日罚款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乙方不得异议。
四、乙方及其专业技师应负地质钻探之调查、钻孔取样、记录、鉴定分析及相关作业之责任,并应于报告书上由技师本人署名并加盖执业图记签章负责。
五、上述各款规定事项,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项前段规定拒绝修改、处理或拖延。
第二十条 逾期损失:
乙方如不依照合约规定期限完工,应按逾期之日数,每日赔偿甲方损失按结算总价千分之一计算。逾期罚款甲方得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内扣除,如有不足,得向乙方或其保证人追缴之。但其最高赔偿金额超过结算总价十分之一为限。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与他人有债务纠纷,经法院命令扣留工程款者,乙方不得借故停工,如发生损害,应由乙与保证人共同连带负责。
第二十二条 保固期限: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验收合格之次日起,由乙方保固,保固保证金由工程款或保证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按结算总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依工程标的性质定之)计算,如工程一部或全部走动、裂损、坍塌或发生其它损坏时,经查明系甲方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应由乙方依照图样在限期内负责无条件修复。通知后逾期不办理者,甲方得动用保固保证金修理。保固期间除合约另有约定外,规定如下:
一、建筑物之装修、机电、屋顶、墙壁渗漏及道路工程、自来水工程等,保固期间为一年。
二、建筑物构造体、暗渠、桥涵、隧道,或为此等工作之重修缮者,保固期间为五年。
前项保固保证金如保固期间为一年者,期满后全部退还。如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或合约部分工程保固期间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还二分之一,第二年退还其余之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对于乙方因履行本合约各项规定暨因终止合约或解除合约,而发生之一切义务,均连带负其全责,并愿拋弃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之先诉抗辩权。如涉讼或仲裁以_________法院为管辖法院,_________市为仲裁地点。
二、保证人如中途失其保证能力或自行申请退保时,乙应立即觅保更换。原保证人应俟换保手续核定后,始能解除其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应俟本合约失效时始得解除一切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终止或解除合约:
一、甲方认为工程有终止之必要时,得随时终止本合约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经甲方通知,乙方应立即停工,并由乙方负责遣散工人,其已完成程及已进场材料,均由甲方核实给价。#p#分页标题#e#
二、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时,甲方得随时终止或解除本合约,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乙方及其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之全责。
(一)乙方私将工程转让他人承包,或将登记证转借他人承包本工程,经甲方查明属实者。
(二)乙方逾规定期限尚未开工,或开工后进行迟缓,进度较规定预定进度落后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违背合约或发生变故,甲方认其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乙方如因前项三款情事之一终止或解除合约时,应即停工,负责遣散工人,并将到场材料机具设备等,交由甲方全权使用。
三、合约订定后,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之事由而未能开工,或延期开工,或开工后无法继续施工而停工,其时间逾六个月仍无法施工者,乙方得于一个月内要求终止合约,并得就下列项目提出求偿金额,检附计算及相关证明文件送甲方核定若乙方对甲方核定有异议时得依合约所附工程仲裁条款补充规定办理。
(一)工程订约后未能开工:
1.合约书装订成本费(含印花税)
2.依合约规定项目并已实际执行之准备工作费。(如测量放样、钻探、细部设计等)不得超过合约单项之金额。
3.工棚及租金费得依合约单项范围之金额比例折算。
4.工地现场水电费得按实付金额。
5.工地现场看管劳工费,最多二员,六个月之基本工资为限。
6.工程施工进度必需预先定制特殊材料经事先向甲方报备有案并经会同检验合格者得依厂商订购成本收购,但不得超过合约该项材料费之金额。一般购置材料则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开工后:
1.合约规定之准备工作费工棚租金、工地水电费及工程安全设施得依合约单价比例估验计价。
2.已完工工程依合约规定估验计价。
3.进场材料费(以实际施工进度需要,并经检验合格为限,若因保管不当影响品质之部分不予计给)。
4.工程停工期间经甲方认定必要之现场待命人员工资(最多五人以承商公司之员工为限)按合约技术及一般劳力工资计付。
5.停工期间乙方亦应按日填报日报表,并于每周未,每月底将影响部分以书面报工程司备查。
四、乙方如领有预付款者,应即将未扣还金额,并加中央银行基金存款一个月利率之利息,一并退还甲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未依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甲方指示办理,以维持交通及排水、维护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时,甲方得径行动用乙方未领工程款或保证金改善,乙方不得异议。
第二十六条 合约时效:本合约及其附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验收保固期满之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合约份数及附件:本合约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由甲方分别陈转备用,如有误缮,以正本为准。本合约附件,计保证书_________份、领款印鉴_________份、投标须知_________份、投标比价纪录表_________份、标单详细表_________份、单价分析表_________份、供给材料表_________份、施工说明书_________份、图样_________份计_________张。#p#分页标题#e#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承包范围:_________;金额:_________。
1.2 工期:
(1)开工日期: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甲方施工现场进度来确定。
(2)竣工日期: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正常交付使用的日期。
1.3 质量等级: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建设部标准图集要求制作和安装,符合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的规定,达到优良标准。
1.4 合同价款:包干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含装车、运输、二次搬运、安装费及专项上缴费用及税金)。
1.5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取包人防门制作、包安装、包验收、包工程造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的大包干形式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验收等全部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1.6 按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其他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支付。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协议条款:_________。
2.2 工程实物量和设备材料清单、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2.3 洽谈、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2.4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5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条例及与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市政府部门的文件。
第三条 图纸
本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图纸由乙方提供,并向甲方提供四套图纸。
第四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甲方委派专人为驻工地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及其它事宜,若甲方代表易人,须提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第五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5.1 乙方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或总代表,应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甲方或监理公司给予的任何书面指示将视为已经有效地给予乙方。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其后任必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5.2 甲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监理公司及甲方代表,监理公司或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p#分页标题#e#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有权根据设计单位的意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乙方提出调整或变更本合同产品的数量或型号。变更后按本合同第九条款进行履行。
6.2 甲方须在地下室底板完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安排人防门制作、安装,在计划时间内甲方可根据施工进度,要求乙方派人到现场,协商进场施工的配合问题。
6.3 甲方有权对乙方现场安装施工的卫生、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6.4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安装施工用的水、电及现场可提供的临时配合设备支撑材料等。
6.5 现场施工协调由甲方负责。
6.6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地下室人防报批图壹份;完工后,由乙方通知有关单位验收人防门,甲方派人参加。
6.7 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委托土建施工单位在剪力墙扎筋时预留人防门安装的所需的门洞。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须按甲方的工程所需,向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有关技术交底资料及施工图纸。
7.2 乙方应在甲方有效通知期内进场配合施工,如因场地或环境条件不具备的,必须通知甲方,并做出协商处理。
7.3 如因设计单位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甲方提出合同产品数量、型号须调整或变更,且符合人防规范的,乙方按实际情况积极配合甲方,给予协商办理补充协议。
7.4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施工现场提供有关安装施工配合的技术指导服务。
7.5 乙方进场施工,须遵守甲方现场的卫生、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因违反规定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6 乙方须按甲方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人防门工作吊环由乙方提供具体要求和做法,由甲方在施工中预埋或委托土建方安装。
7.7 乙方须确保人防门的安装一次性通过人防办的验收,并协助甲方办理人防工程验收的有关工作。
7.8 乙方应按照与甲方协商一致的施工计划及甲方的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7.9 乙方应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
7.10 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除甲方人员自身责任外,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7.11 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 工程质量等级
执行国家及_________市人防办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达到优良。
第九条 合同价款调整
9.1 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不会因施工过程中人工、材料价的变动作任何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修改和施工现场签证。#p#分页标题#e#
(2)甲方代表签认的工程量的增减。
9.2 上述情况发生后,由乙方编制调整预(结)算书送甲方审核后,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减。结算价款在本合同1.1条款列明有的按条款执行,条款中没有列明的按_________省人防办文件进行结算。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10.1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进场前二个月向其发出生产通知书,甲方即支付合同总额的10%给乙方作为备料款。
10.2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4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3 在乙方进场完成安装门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80%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
10.4 经人防办验收合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到合同总额的_________%给乙方,乙方同时提交地下室人防门验收合格证。
10.5 余款_________%待保修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10.6 乙方在每次要求支付合同款时(条款10.2、10.3、10.4)应先向甲方提出书面付款申请。
第十一条 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全部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至本工程工地现场。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
12.1 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须经甲方同意。
12.2 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 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13.1 甲乙双方应以_________市人防办等主管单位验收合格为准。乙方除负责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内容经_________市人防办有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外,同时应协助办理有关人防工程的验收,如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所有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由乙方支付。如非乙方工作范围内的内容验收不合格需整改,所发生的整改费用及检验费用不包含在本工程合同造价内,所影响的工期顺延。
13.2 竣工日期为人防门安装完毕并通过_________市人防办等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签认日期。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
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同时向甲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三套和竣工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第十五条 保修
15.1 保修期限: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为_________年。
15.2 保修责任范围:除甲方使用过程人为损害、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均属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15.3 保修内容包括: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价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p#分页标题#e#
15.4 保修费用:由乙方支付。
15.5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即派人修理。
第十六条 违约
16.1 违约的处理: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甲方违约,工期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罚金。
16.2 违约金的标准:合同履行中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毁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由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16.3 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16.4 损失的计算方法:实际直接损失加实际间接损失。
16.5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后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16.6 因乙方原因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属于乙方在现场的一切设施、材料、设备和器件的权力。
16.7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1)不按期提供施工场地、接通水、电源。
(2)图纸变更未及时在乙方施工前一个月送给乙方。
(3)不按工期支付工程款。
(4)因工程设计变更,使已完成的工程拆改。
(5)逾期组织验收。
(6)不按商定的施工计划进行通知。
(7)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条进行付款,如超过付款期限,乙方的交货日期顺延,超过一个月不付款,乙方有权拆回原交货物,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8)其它甲方原因造成的。
16.8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不按甲方有效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配合施工,造成甲方其它项目及总的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违约金,造成自身工期的延误不予顺延。
(2)不能确保人防门的验收一次性通过,而使得本项目的人防验收工作受阻,并导致本工程总工期延误,则需承担由此引致的甲方的一切损失。
(3)在无特殊原因、甲方施工条件允许、设备条件完善条件下,乙方不按计划或协议期限交货或安装的,乙方每延期一天,交纳_________元违约金给甲方。#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
17.1 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7.2 若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乙方应严格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由责任方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8.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后生效,至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18.2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副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公章):_________       承包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兹有住户_________委托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对其购买(或租赁)的由_________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营管理的_________大厦_________层_________室进行装修。为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大厦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责任书。
一、装修人员入户装修时,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每日每人_________元的管理费。
二、装修人员每人须交两张1寸照片,一张办理临时出入证,另一张办理个人档案。
三、装修人员在装修期间不得影响相邻住用户的休息,装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即上午8:00-12:00,下午14:00一18:00。禁止在晚上使用电动机械及进行油漆喷涂等操作。
四、装修人员不准侵扰其他业主(或使用人),不准在楼道内闲逛,不准在其他楼层停留。
五、装修人员必须保持公共场所,包括楼梯、过道及墙壁的清洁。不允许将污水、废物倒在楼道里,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及时处理。
六、施工负责人要保证各楼层公共设施的完好,如不得随意按电梯按钮,不得乱刻、乱画,不能撬各种门锁。
七、注意用电及消防安全。例如,用电时要采用适当的插头;严禁用电源线直接接到漏电开关上;严禁用电炉做饭、烧水。#p#分页标题#e#
八、进行电焊施工必须事先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配备消防用具,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旁吸烟。
九、装修材料超长超宽时,禁止使用电梯。
十、装修人员不准在施工场所留宿,确需过夜留守的应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过夜。
十一、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装修。如业主要求违章装修时,应解释说明,不予装修。否则,除业主承担责任外,施工队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十二、出现问题时,施工负责人应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双方协商解决,不得擅自作主。
十三、如违反上述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并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十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十五、本责任书签字盖章后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本条内的各词语涵义仅适合于本合同,不是该词语的通用解释。这些词语在合同条款中出现时,一般应认为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但若上下文有要求时,亦可以有其他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列入本款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监理人等是本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发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甲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业主、雇主、建设单位、发包方或发包单位等;承包人即一般合同中所称的乙方,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承包方、承包单位、承包者或承包商等;监理人即通常所称的监理单位,在以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称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合同文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文字依据,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列入合同的文件和图纸为准。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技术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说明合同标的物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及其施工技术要求,也是合同支付的实物依据和计量方法。此名词在以往国内的招标和合同文件中常称为技术规范,为了与行业标准中的技术规范相区别,本合同文件中改称技术条款。#p#分页标题#e#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图纸为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的总称。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施工图纸仅为图纸中的一部分。上述各类图纸的内容还应包括其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由投标人已填写价格的工程量清单)以及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总称。投标报价书、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有关章节内。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应发中标通知书给中标人,表明发包人已接受其投标并通知该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派代表前来签订合同。若在签订合同前尚有遗留问题需要洽谈,可在发中标通知书前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对方就遗留问题进行合同谈判。一般说来,意向书仅表达发包人接受投标的意愿,但尚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洽谈,并不说明该投标人已中标。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包含的永久工程指各类档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河湖疏浚工程、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永久工程。若临时工程中某项工程(如导流隧洞)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建造并需移交发包人时,则该项工程对本合同来说,亦可视作永久工程。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临时工程包括施工交通工程、施工供电工程、施工供水工程、施工照明工程、施工通信工程、砂石料生产系统工程、混凝土生产系统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临时工程。导流工程亦为临时工程,但由于其特殊性,如本款(2)项说明中所述,其中的某项导流建筑物在合同中亦可视作永久工程。#p#分页标题#e#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主体工程指各类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房和抽水泵房工程、升(降)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筏道工程、鱼道工程、灌溉渠首工程和河湖疏浚工程等,不包括上述永久工程中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附属永久工程。主体工程的内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项目划分的第二级项目,如混凝土坝(闸)工程、土(石)坝工程、溢洪道工程、泄洪洞工程、引水明渠工程、地面厂房工程和地下厂房工程等。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清本合同所包合的全部单位工程项目。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应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签发开工通知。本合同条件第18.2款规定,若监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之日(或发包人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即视作合同工程的开工日期。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发包人已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人完工的日期,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要求的完工日期;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可能提前或拖后,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为用以结算的实际完工日期。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指签订合同时在协议书上写明的合同总金额。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价格调整和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将不同于此金额。#p#分页标题#e#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费用”中不包括利润系指计算各项费用时不应计算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合同图纸中应有工地范围图,图上应明确标示工地界线和坐标,必要时还可划定承包人营地、弃渣堆放场地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分区场地范围。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合同中规定的天数都为7的倍数,不足7天的以小时表示。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文字是由于国内招投标和合同文件中涉及的大量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均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本款规定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编制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合同实施期间,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合同有关的部分发生变更时,本合同需作相应修改,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应按第38条的规定调整,若工程引起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在规定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时,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专用合同条款内提供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示例,以供参考,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以合同的优先顺序由监理人进行解释。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前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并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此后,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承包人联络,并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包括提供施工用地和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移交现场测量基准及其有关资料;及时提供图纸以及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使承包人能顺利地开展工作;工程完工后应及时主持和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还应统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包括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若发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p#分页标题#e#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发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适用于本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应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专用合同条款第18.1款规定了发布开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若开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发出,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起,监理人应开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监理职责,为此,发包人应做到在承包人进点前,提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工作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提供给承包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施工用地的范围及其可提供给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签订合同前,由双方进一步商定分区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计划。一旦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计划,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准备工程的内容和期限,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这些准备工程一般指道路、桥梁、房屋、供水、供电和通信等需要由发包人提前准备的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若发包人延误,应承担违约责任。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对其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进行复核,并据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了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当一个建设项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个承包人时,其投保内容可能会发生重复和遗漏,此种情况下,由发包人统一投保较好,为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文示例,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p#分页标题#e#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发包人和有关单位已收集了大量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这些资料既可用于设计,也可用于施工。承包人在投标时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得这些资料,中标承包后也无必要重新调查和勘探,这样还将增加费用,导致提高报价和影响工期。因此,本款规定除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外,发包人还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若资料较多,也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可供承包人查阅资料的地点和资料名称。另外,本款规定在这些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中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列入合同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均为发包人进行工程设计的依据,也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工程施工的依据,若其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而引起工程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规定办理,但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未列入合同文件的上述资料仅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为此承担责任。承包人要求提供未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地质勘探资料时,其所需计取的费用由发包人商资料拥有单位另行规定。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为此,双方应按施工进度安排和设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分年度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按供图计划供图,否则因供图不及时而延误施工,应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责任。供图计划可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和工程变更情况进行修改,修改的供图计划亦应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是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其具体支付办法规定在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内。若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各项合同价款,属发包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详见第42条规定。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除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外、发包人还应承担统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责任;以保证按国家的要求和本工程的统一规划实施。#p#分页标题#e#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全工地的治安保卫工作,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为宜,承包人则应负责做好自己辖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发包人亦应负有统一管理的责任。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环境保护亦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应由发包人作出全工程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后,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向承包人提出具体要求。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是发包人的主要责任,验收办法规定在第52条内,各类工程的验收内容和标准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本款所指的工程验收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完工验收,并非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对发包人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5.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为此,承包人应及时进点施工,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他负责的施工图纸,进行文明施工,做好保护环境和自身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损害公众利益和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并按合同规定进行完工清场和撤离施工队伍;工程移交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承包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则应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承包人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全部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履约担保证件应在协议书签订前提交,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抓紧办理按合同规定的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进行进点准备,待接到开工通知后应及时调遣人员及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进入工地,争取时间及早动工。#p#分页标题#e#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承包人不能图持有异议而拒绝执行指示。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全部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时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上述提交件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规定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为便于监理人和承包人的工作有序地进行,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第l章中还规定了承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报送承包人的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工程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包人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施工设备险均由承包人投保,并需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单的副本,其中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统一管理和监督下进行工程的文明施工,承包人的文明施工行为贯穿在施工全过程中,文明施工的内容包括重视施工质量和安全、治安保卫、保护环境和提高职工的文明素质等。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首要义务和责任,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规定。工程的质量要求详细规定在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内,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在保修期内还应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承包人应充分重视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第29条中规定了承包人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安全的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中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p#分页标题#e#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必须由承包人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统一规划进行治理,并接受国家环保部门和发包人的监督。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本款要求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公众利益免受损害,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往往分为若干标段,多个承包人在同一时段和相邻场地进行施工时,在使用施工用地、道路和公用设施等方面需要相互提供方便,特别是先进点的主要承包人更应为其他人提供方便。当发生矛盾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
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提供方便的内容可能有:
(1)场内交通道路的使用。
(2)施工控制网的使用。
(3)住宿和办公用房的租用。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使用。
(5)混凝土和砂石料生产系统等临时设施的短期租用。
(6)施工材料的临时性调剂借用。
(7)施工设备的临时性租用。
(8)储存仓库的临时性租用。
(9)现场试验设备的调剂借用。
(10)其他。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为其他人免费提供的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写明。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即使工程已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但承包人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责任至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p#分页标题#e#
在颁发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应清理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场地上的多余材料、施工设备、临时工程和其他物品以及废弃物等,并撤离多余的施工人员,但应保留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及需用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直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为止。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本款规定了两种履约担保形式,一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另一种是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在招标文件中一般均附有这两种履约担保证件的格式。采用何种担保形式由承包人选择,但在签订协议书前应将履约担保证件提交给发包人。
履约保函用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时由保证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其担保范围(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5%~10%。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发包人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但当保证人无法代替承包人履行合同时,也可以由保证人支付由于承包人违约使发包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履约担保书的担保金额一般可取合同价格的30%左右。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履约保函和履约担保书均需在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若发包人仍有可能在保修期内承担较大的风险时,则应采取这种方式以保护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但若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工作量不大,而发包人在历次付款中尚扣留一定比例的保留金,其额度又足以补偿缺陷修复费用时,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不一定需要持续到保修责任终止。
考虑到在合理范围内早一点解除承包人因履约担保被冻结的资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将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提前到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在此期限内,发包人有足够时间可兑取履约保证金,取回可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于履约担保书只能要求保证人代替承包人履约,这就需要一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程序要求保证人代替违约的承包人履行其义务,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将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定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p#分页标题#e#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是受发包人委托监督管理合同的实施,其主要工作为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并为此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协调合同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合同中规定监理人的权力是由发包人授权的,发包人可以根据监理人的资信和经验以及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可以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批准的内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将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监督和日常的合同支付签证尽量授权给监理人,使其充分行使职权。有关工程的分包、工期调整和大的变更(可规定价格限额)等重大问题,监理人应在作出决定前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后应组建现场监理机构,并在发布开工通知前进驻工地,及时开展监理工作。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各岗位的监理人员组成,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派驻现场的全权代表,在合同赋予监理人的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全部监理工作。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指总监休假或回派出单位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等),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机构内一般按工程项目和专业设置工作部门,总监可以授权下属部门负责人发出其权限内的指示和处理日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授权给一般监理人员处理其力所能及的日常工作,使总监能集中精力处理重大问题。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p#分页标题#e#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5)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是合同管理中的重要文件,本款要求发出的所有书面指示均应由总监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并同时加盖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
(6)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是承包人的义务。当承包人对监理人指示持有异议时,可以按本款(2)项规定提出书面要求,但在监理人作出修改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执行原指示,以免延误工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承包人可有权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解决前,还应继续执行原指示。
(7)在紧急情况下,用临时书面指示比用口头指示更有依据,以免事后无凭证引起争议。
(8)监理人应是受发包人委托在现场监管合同实施的惟一管理者,发包人对本合同的决策和意见应通过监理人贯彻执行,以避免现场指挥混乱。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直接与承包人联系的业务,发包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监理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现场合同管理,客观上处于合同双方之间的第三方地位,本款要求监理人公正地处理承、发包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是发包人聘用的,其公正性常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认为他们总是偏袒发包人。有的发包人则认为受我聘用的监理人理应按我的意图办事,也使监理人难于坚持公正立场。为此,本合同条件专门立款强调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要求合同双方支持和理解监理人的公正立场,尽量使双方的争议在监理人的公正协调下获得解决。监理人办事公正,能够处理好合同双方之间的大部分争议,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效能,对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有利,还能节省可能用于争议调解或仲裁的时间、精力和费用。#p#分页标题#e#
六、联络
8.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以及与其他任何人的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取得书面的签收证据。来往函件应归档和妥为保存,一旦发生争议,这些函件可作为解决争议的凭据。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要求答复的函件,除合同已有规定者外,应提出要求答复的期限,以避免延误,要求答复的期限应根据函件的不同性质由双方商定,或在一方发出的函件中提出。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3)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4)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施工方法以及投入的施工人员和设备等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p#分页标题#e#
施工图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另一类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编绘的施工图纸。前一类图纸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和本合同《技术余款》规定的期限,共同商定供图计划。发包人应严格按商定的供图计划提交施工图纸,以避免承包人因供图延误影响施工工期而提出索赔。后一类施工图纸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节的规定提交一份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自行编绘的图纸均应由监理人审批,并加盖监理人的公章后才能使用。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往国内设计部门常用设计修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承包人进行设计修改,这种做法使原型图纸和修改内容分离,不便于管理和查找修改记录,容易遗失而造成竣工资料不完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目前设计单位已有条件采用较先进的设计修改方式(即修改使用新图后报废旧图),因此,本款规定采用施工图纸的修改图代替以往常用的设计修改通知单。
若某些工程尚不具备在施工现场直接使用计算机修改图纸的条件,可临时采取设计修改通知单的办法,但应在短期内立即补发设计修改图。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便于查阅,有利于工程施工的高效管理和保证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性。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除应按第4.1款和第5.1款规定遵守国家保密法外,本款还规定应从保护合同双方的知识产权出发共同注意保密,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技术去从事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发包人通过招标选择了较满意的承包人,不会允许承包人将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若仅为有限的部分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也必须事先经发包人同意。由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或票据结算,所以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不必经发包人同意。另外,由于保险关系的存在,若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此时保险人已自然接受来自承包人权利的转让,而不必经发包人同意。 #p#分页标题#e#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4)承包人在投标时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建议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发包人同意并列入合同文件,此系属于合同中已明确了的工程分包,不需再经监理人同意。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提出新的分包要求时,则应经监理人同意后才能分包。
(5)若发包人不授予监理人批准分包的权力,应在专用合同余款第7.1款申明确规定。
(6)由于施工质量或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原因,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把部分工程项目分包出去,并指定分包人,则应根据第11.2款的规定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7)若需要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3)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应指定分包人,应由承包人根据需要自己选择分包人报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为宜,但在个别情况下,发包人在招标时认为指定分包人能保证某项特殊工艺及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时,则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分包人亦应与承包人提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p#分页标题#e#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在承包人尚未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出于更有效地保证某项工程的质量或进度的考虑,需要指定分包人完成承包人的部分工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此时,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应负责补偿由于指定分包人而增加了承包人的额外费用, 包括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本款不仅要求承包人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还对各类人员提出了素质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款的规定提交详细的《拟投入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据此衡量承包人配备的人员能否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了保证承包人的主要人员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可将投标文件中的主要人员表列入中标后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中,承包人按此配备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主要人员不能随意更换。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本款规定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正如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一样,这样规定旨在能迅速、准确、高效地解决工地上发生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款中有关承包人发出的函件需要签名盖章以及项目经理易人和短期离开工地时的规定均与对监理人的规定相对应。
13.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p#分页标题#e#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3)本款明确规定承包人有责任为其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和办公室等。为了使承包人进点后尽快开始工程施工,发包人可以在承包人进点前建好部分临时办公室和生活用房及其他必要的设施供承包人有偿使用,此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提供的内容和取费标准以供投标人准确报价。
(4)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旨在保证工程连续有效地进行,不因人员调动而影响工程的进展。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地的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是为了检查承包人进点后的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便于监理人与承包人的人员对口联系工作。要求定期提供人员变动情况报告是为了检查变动后的人员素质和数量是否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并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地的人员情况和便于治安管理。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对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如从事钢管和钢结构焊接的焊工)均需通过统一考试或考核后才能上岗,这些人员必须持有资格证明才能上岗。监理人还可随时抽查承包人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否达到资格证明中载明的等级。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撤换其不合格的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但是撤换人员绝不是发包人可予经常使用的手段,遇到这种情况时,监理人应慎重考虑,仔细分析那些人员所犯,过错的性质和程度,尽可能先提出警告,不得已时才由总监正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撤换人员的书面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撤换必须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提出。  #p#分页标题#e#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本款所列的关于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的5项规定,是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特点,强调了承包人在合同实施中较常遇到的此类义务和责任。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切实保障其人员的所有合法权益。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条应增加第14.3款,其内容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4.3款《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3)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因材料供应问题分不清责任。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由发包人供应某些特殊材料,如炸药和油料等危险材料,需要建造特种仓库并应与工地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若一个建设项目有多个合同并由几家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各家分别采购和自建仓库,不仅耗资大,且不便于安全管理,因而由发包人或由其委托的专业公司统一采购供应较好。施工合同中常包含有一部分工程设备,这些设备可由发包人采购后交承包人安装,也可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
(4)本款第(2)项规定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合同中规定的主要材料的供货协议副本,有利于监理人及时了解承包人订货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供货协议还可作为价格调整的参考。对于次要材料和零星小设备,可不提交供货协议,但承包人应留存备查。#p#分页标题#e#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安装的工程设备中,某些重要的和具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备宜由发包人自行采购后交给承包人安装,在专用合同条款第14.2款中列出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的参考格式。该表中的计划交货日期仅为发包人的初步安排,需按本款第(2)项的规定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本款第(4)项规定,当发包人需要比商定的交货日期提前交货时,承包人应予接受,但提前的期限应在专用合同余款中规定,一般可取56天,视工程具体情况酌定。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人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投标时提交了《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表内列出了设备的型号、规格和现状,并承诺了进场时间,在签订协议书时经发包人确认后可列入合同文件。在开工初期施工总进度计划未批准前,承包人应按上述承诺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及时安排进场;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后,应按合同计划及修改后的施工设备进点计划安排进场。此后,若承包人要求改变原来的设备进点计划时,须重新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设备在投入使用前,还应经监理人核查。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子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人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p#分页标题#e#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调入工地的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安排的,必须专用于本工程。虽然这些施工设备的所有权原属承包人,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进入工地的这些施工设备是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展的必要条件,为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人对施工设备的监管,尤其是本合同规定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再需要预付款保函,是以承包人的进点施工设备作抵押的方式保护发包人提供的预付款安全。本款还规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将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运出工地,承包人按计划撤走闲置设备也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基于同样理由,承包人按合同要求使用材料预付款采购的工程材料亦应专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人批准,亦不得运出工地。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应有使用档案卡和检修记录。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需经设备检定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 目前国内尚无专门的施工设备检定机构,但经监理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以委托有检定能力的机构进行检定并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由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人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为了弥补承包人添购施工设备的资金短缺,有的发包人常考虑利用自有的旧设备或购置新设备租赁给承色人,但这些设备不一定满足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常希望根据自己擅长的施工方法配备施工设备,因此发包人不应强制承包人租用其设备。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时提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该表的参考格式见本款的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则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说明租用哪些设备,中标后双方另签租赁协议。#p#分页标题#e#
本款第(3)项的规定旨在当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保证发包人或被邀请的其他承包人能随时使用承包人已租用的施工设备继续施工,以减少发包人临时调配施工设备的困难,避免造成更长的工期延误。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若承包人配备的施工设备数量不足或不适用时,将会影响工程的进度或质量,此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尽快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以赶上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及时予以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除本款(1)和(2)项规定外,若一个建设项目分为若干合同,由多家承包人同时在相邻地点施工时,属于公用的场内道路干线和交通设施,通常可由发包人负责修建,建成后提供给有关承包人共用,并由发包人委托当地交通部门或由使用道路的几家承包人分段负责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或专门指定一家主要的承包人负责维护和管理,采用何种方式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作补充规定。非公用的场内施工道路和交通设施一般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护和进行交通管理,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免费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内详细写明提供免费使用的具体条件。即使是发包人规定了免费使用,但仍应要求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按本合同第5.12款的规定协商解决好可能引起双方施工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还应签订协议。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场外公共交通通常由当地交通部门管理。承包人的外出车辆应遵守当地的交通规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p#分页标题#e#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是承包人进行施工规划的重要事项,为了便于承包人在投标时准确报价,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应提供要求承包人运输的超大件和超重件的件数、尺寸和重量,但招标时这些数据往往是粗估的,若合同.实施时,超过原估的件数、尺寸和重量时,应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贡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的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为此,承包人应注意选择好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以及采用合理分配运输荷重等方法,防止道路和桥梁的损坏。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水路运输与陆运相似,仅需修改有关名词,因此本条各款的规定均适用水路运输,不再重复叙述。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按期完工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也是监理人进行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款要求承包人编制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总进度计划应满足第18.4款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完工日期的要求。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审批总进度计划的期限以及对其内容的要求需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具体规定。由于编制和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需要一定时间,在未形成合同进度计划前,可暂按签订协议书时双方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度。#p#分页标题#e#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在每月月末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若发现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可要求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鉴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洪水和气候影响较大,延误关键路线上的进度往往会推迟截流、度汛、蓄水等重大事件的安排,增加工程风险或造成工程总进度更大的延误,因此,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愿轻易放松进度,希望尽可能地抢回进度损失。为此,本款强调了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赶工措施,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及时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当采取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期完工时,应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并按第20.2款和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为了有利于对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的监控,可以要求承包人在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基础上编制和提交某项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计划,特别是在关键线路上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通常均需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仅作为发包人筹资参考,有利于按计划向承包人付款。专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资金流估算表的参考格式。#p#分页标题#e#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开工日期是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由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受季节性影响较大,推迟开工日期将增加承包人施工组织的难度和费用,为此,不应轻易推迟已规定的开工日。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按第4.4款至第4.6款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用地、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和测量基准是承包人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进行开工准备的必要条件,发包人应认真做到按时提供上述条件,以免引起索赔。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不按照投标承诺的进度按时进点积极进行施工准备,一开工就延误工程应引起发包人的充分注意,发包人应及时发出警告,促其尽早开工,并采取赶工措施抢回进度。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是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合同依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得随意更改,需要作出变动时,应严格按第20.2款和第2l条的规定办理。
19.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危及工程安全或合同的任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合同受损方采取的一项紧急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的利益。由于暂停施工对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双方都应尽量避免采取暂停施工的手段,而应通过协商,共同采取紧急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暂停施工因素,促使工程施工走上正常轨道。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p#分页标题#e#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本款第(3)项所指的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中需作出合理安排的正常气候条件,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应考虑这一因素,不能以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为由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本款第(6)项所指的其他承包人原因系指承包人自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供应中断,隐蔽工程未经检查擅自覆盖和质量事故未及时处理等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与第47.1款的规定相同,本款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本款规定暂停施工指示由监理人发出。承包人在暂停施工期间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以免工程受损或人员伤亡。本款还规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需要暂停施工时,监理人亦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的指示,而承包人已无法进行正常施工时,可请求暂停施工,但须经监理人同意,若监理人不及时答复,则应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这将有利于承包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工程损失。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p#分页标题#e#
按合同规定不得不暂停施工时,双方均有责任努力消除造成停工的因素,创造条件尽快复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避免工期延误,为此,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复工以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责任。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32212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过长将严重影响工程完工日期和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条除以上各款规定了合同双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外,在本款中特别提出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的处理办法,并进一步规定了合同双方的责任。
20.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影响非关键项目的原进度计划时,可以调整进度计划,而不需修改工程的完工日期,只有在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才可要求发包人推迟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本款列出了由于发包人或若他非承包人原因可能延误工期的7种情况,其中第(5)项所指的工期延误包括: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第9.2款);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第18.2款);变更需要延长工期(第39.2款)以及第42.1款中指明的发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p#分页标题#e#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拖后,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本款规定了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程序和处理办法。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程序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和提交报告,监理人接到承包人的报告后应调查核实,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即使承包人已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此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3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相应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视其延误后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估定,一般按天计算。此外,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一般约为合同价格的10%。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以提前完,当提前完工能为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在某些情况下,土建工程提前完工不一定能使发包人提前获得经济效益,相反还要发包人提前支付工程价款,所以发包人不一定同意提前完工。工程中某些项目的提前完工对发包人有利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1.1款中列出关键项目的要求完工日期和提前完工奖金金额,一般可按天计算,具体数额将通过估算经济效益以及共享经济效益的合理分配办法确定。#p#分页标题#e#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本款可视作第39.1款第(1)项(6)的补充,即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此时应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程序办理。
十三、工程质量
22.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是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本款要求承包人认真建立和健全本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落实质量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本款规定旨在要求承包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自检,并作好质量检查记录,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报表。承包人应建立一套全部工程的质量记录和报表,便于监理人复核检验和在日后发现质量问题时查找原因,当发生合同争议时,还是重要的当时记录。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应有质量否决权,包括:
(1)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及承包人提交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质量不合格的不准使用。#p#分页标题#e#
(2)对建筑物开工前的定位定线进行复核签证,未经监理人签认不得开工。
(3)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进行覆盖前的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4)对正在施工中的工程在现场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3)就本合同而言,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产品质量应由承包人对发包人负责。本款在第22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并承担所需费用。监理人根据质量监督的需要参加交货验收,但不能因监理人参加检验和验收而减轻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本款第(2)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其目的是为了将发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由生产厂家直接移交给承包人,以简化验交手续和重复装运。交货地点可以在生产厂家、工地或其他合适的地方。本项还规定设备的检验测试亦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必再配备检验测试设备和人员,但承包人的检验结果必须经监理人复核签认。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和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p#分页标题#e#
本款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商定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监理人应到场参加检查和检验。当监理人未按时参加检查和检验且无其他指示时,承包人可自行检查和检验,但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和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指示进行补救。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本款规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若监理人需要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检查和检验项目或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检验或重新检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p#分页标题#e#
本款规定监理人有权在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时,为及时发现可能的质量隐患,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可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人进行检查和检验,以保证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不论其检查和检验的结果如何,监理人所采取的上述检查和检验的补救措施,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24.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材料试验是指为检验和抽检工程用的水泥、钢材、土料和石料以及混凝土材料等的常规试验。本合同要求承包人自建完备的试验室。监理人进行抽样试验时,除按合同规定需要承包人提供试验用的试件外,还应有权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建立试验室以及监理人使用试验室所需费用,应在投标时计入报价。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常规的现场工艺试验是指已在国家或行业的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常规工艺试验或为进行某项成熟的工艺所必须进行的试验,其费用通常可计入所属的工程项目内,不需要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特殊的、规模较大的新工艺试验,往往需编制专项试验计划,通常应单独列项,采用总价承包,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详细说明其试验工作内容,以供承包人准确报价。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增加合同中未规定的额外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应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
25.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p#分页标题#e#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是指已完成的工作面经覆盖后将无法事后查看的任何工程部位和基础。这些将被覆盖的部位和基础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承包人应先进行自检,确认已符合合同要求后,再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时应考虑到监理人有足够的检查时间。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应由监理人的代表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的检查签证,承包人不能自行覆盖。若监理人未及时进行检查,可能延误工期和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理应得到赔偿。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工程经检查合格,并由承包人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时,仍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查,其责任和处理办法应与第23.5款(2)项的规定相同。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理应由承包人承担。
26.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即属于第41.1款(4)项所述的违约行为,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若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应承担第26.2款(1)项规定的责任。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p#分页标题#e#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一般情况下,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的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对施工控制网的正确性负责,还应负责保管全部测量基准和控制网点。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包括地形测量、放样测量、断面测量、支付收方测量和验收测量等,在施测前还应将施工测量的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对承包人的测量数据和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抽样复测。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为了监理工作的需要,可以使用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并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8.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施工期间,可能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本款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发包人可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门列项并估列工程量,由承包人在投标时报价,亦可按第39条规定的变更处理。临时工程一般由承包人负责设计,其所需的地质勘探费用应包括在该临时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内。承包人为临时工程施工所需的地质勘探工作属承包人的责任,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了承包人有复查土石科场和砂砾料场的责任,则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料场补充地质勘探所需费用应已包括在合同中有关项目内,不应列入补充地质勘探的专项费用中。#p#分页标题#e#
十四、文明施工
29.文明施工: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文明施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组织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也是多快好省地完成工程建设的关键,尤其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经常是多家承包人在相同或相邻的区域内同时施工,常常在场地和道路的使用、爆破作业、供水、供电以及污水排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矛盾或相互干扰,管理不善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影响正常施工,因而本条款主要强调应由发包人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文明施工工作,以顺利推进工程建设。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地的社会治安工作是保障工程顺利建设的重要事项,为了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维持工地及其附近地区的社会秩序,发包人可请公安部门在现场建立派出机构或与公安部门共同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工地物资被盗等事件发生。发包人和各承包人亦应建立专设的治安保卫部门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内的治安保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p#分页标题#e#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亍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施工安全包括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方面的工作,本款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各自对施工安全的职责。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本款特别强调了防洪抗灾以及对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在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还对劳动保护、照明安全、接地和避雷、有害气体控制、炸药的存放和运输、爆破作业、消防、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以及安全施工等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30.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本款强调承包人应从法律高度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要求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并承担法律责任。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的土石方开挖和临时工程的修建,常常造成山体的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施工弃渣的无序堆放将可能危及下游河道的防洪安全,未经治理的施工废弃物排放将影响施工人员和下游居民的安全和健康。为此,本款规定了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必须做到的五项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按国家的标准进行验收,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计入环境保护费用,并分摊在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若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费时,应从其规定。#p#分页标题#e#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计量
3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招标时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计量规定估算的工程量,不需要很精确,编制清单时可按计算数量取整。用于工程价款支付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实际完成后进行量测计算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每月月末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月付款申清单时,应同时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其计量周期可视具体工程和财务报表制度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商定,一般可定在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若工程项目较多,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后亦可先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人核实同意后,返回给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据此提交月付款申请单。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进行收方测量后报送监理人核实。监理人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的有关人员共同复核。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还可要求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完成后,在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付款时,应由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共同对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进行核实,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应注意避免工程量的重复计算或漏算。#p#分页标题#e#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合同《技术条款》各章节中对各种工程建筑物的计量方法作了规定,并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规定了重量、长度、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个项目均应标明计量单位,其用于合同支付的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为基本依据,并以计量支付便捷的原则予以确定。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总价承包项目(如各项临时工程和专项试验等)在《工程量清单》中仅是该项目的总价,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地得到进度付款,也为了在评标时评审该项目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为了发包人安排资金计划的需要,通常要求承包人投标时提交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的初步分解表。签订协议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本款规定为28天)还需提交详细的项目分解表,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总价承包项目计量和支付的依据。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R=(S-F1S)(F2-F1)S,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合同价格;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p#分页标题#e#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为了帮助承包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一种无息贷款,主要供承包人为添置本合同工程施工设备以及承包人需要预先垫支的部分费用。按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需在以后的进度付款中扣还。
本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是规定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最低限额,用于具体工程时,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支付项目内容,由发包人通过编制本合同资金流予以科学测定,如临时工程不单独支付的、工期较短的、不单列进场费的工程,其工程预付款金额占合同价格的比例应适当提高。
本款强调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是为了防止承包人把工程预付款挪作他用,影响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安排,若发生此种情况,发包人有权收回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分两次支付,是考虑了当前承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的困难。本款只要求承包人提交第一次工程预付款保函,第二次工程预付款不需要保函,而用进入工地的承包人设备作为抵押,代替保函。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开始扣款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20%时,全部扣清的时间通常为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a.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用于具体工程时,本款所指工程的主要材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如水泥、钢筋、钢板和其他钢材等。
上述材料不宜大宗采购后在工地仓库存放过久,应尽快用于工程,以免材料变质和锈蚀。由于形成工程后,承包人可即从发包人处得到工程付款,故本款按材料使用的大致周期规定该预付款从付款月后6个月内扣清。
若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有价值较高的、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时,发包人还应支付工程设备预付款,此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作补充规定。
33.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p#分页标题#e#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工期较长,为了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解决其资金周转的困难,一般均采用按月结算支付工程价款的办法。结合月进度付款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控制是监理人监理工程实施的一项有效措施。
本款第(5)和(8)项所指的其他金额系包括变更及以往付款中的差错和质量复查不合格等原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
3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和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后,对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形象、项目、质量、数量以及各项价款的计算进行核查,若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最后应按监理人的核查结果出具付款证书,提出应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为了能使承包人尽早得到发包人的付款,并满足工程和财务统计报表的需要,一般规定月进度付款申请和签证的期限较短,有可能出现计量和计算的差错、遗漏或重复,为此,本款规定,不论是监理人或承包人,若发现以往历次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均可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复核同意后列入下一次月进度付款证书中支付或扣回。
3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本款规定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清单后28天, 在第33.2款中规定监理人核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为14天,余下的14天为发包人审批和支付的时间。为了防止监理人拖延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时间而使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付款,本款规定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时间算起,超过28天后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数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其值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p#分页标题#e#
3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3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3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按第31.5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批准后的分解表作为合同支付依据。该分解表列出了总价承包项目的所属于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发包人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与其他项目一起在月进度付款中分次支付,使承包人能及时得到工程价款。
34.保留金
3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34.2 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4.3 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4.4 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理尊尊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保留金主要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
保留金总额一般可为合同价格的2.5%~5%,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扣留5%~10%,直至扣款总金额达到规定的保留金总额为止。
35.完工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清理支付帐目,包括已完工程尚未支付的价款、保留金的清退以及其他按合同规定需结算的帐目。本条第35.1款要求承包人在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提交申请单,然后由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付款。若发包人不按期付款,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3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p#分页标题#e#
36.最终结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遗留账目尚未结清,因此要求承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28天内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第43.3款中规定:“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因此要求承包人在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提交结清单,以进一步证实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并已包括结清全部索赔帐单后的最终结算金额。本条还规定了结清单生效的两个前提,即承包人应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了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清单后应进行仔细核查,若对某些内容有异议,可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补充,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的副本后14天内出具最终付款证书。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终付款取得一致意见,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监理人应将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对于未取得一致的付款内容,合同双方仍可继续进行协商,亦可提交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发包人不能因双方尚有不一致的付款内容而搁置已取得同意部分的支付。若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付款,承包人亦应将已取得同意的部分付还发包人。
3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53.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a.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b.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c.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p#分页标题#e#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期较长,在此期间的物价波动很难预测,一般均应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市场物价波动情况进行价格调整。国内以往较多采用文件证据法调价,此法操作繁琐,且易失实。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建筑材料市场不发育的历史原因,发包人大都采用自供主要材料的办法来控制价差,这样不仅增加了发包人的人员编制,又当材料供应延误或工程出现质量事故时,常常难以划清双方责任而引起合同纠纷。为此,在现今建筑材料购销已全面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已没有必要由发包人负责采购,为避免在工程材料管理上的责任交叉和加强承包人的质量意识,本合同条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保管以及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用于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工程材料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后,与此相配合的需要有一个合适的调价办法。采用公式法调价较易操作,虽然不能给出精确的价差补偿值,但若使用得当,可以得出实际价差的近似值。
37.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Ftn△p=P。(1)+∑2)n-l)Fon,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按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1)——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2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F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p#分页标题#e#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和计划统计部门不一定每月公布价格指数或价格,因此,在按第37.1款计算价差时将会遇到缺乏公式中当时的现行价格指数,此时可暂按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待相关时间的价格指数公布后再进行调整。
37.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在采用综合调价公式时,当工程发生较大的变更而可能使不同类别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也发生较大改变,导致原来的调价公式中的权重明显不合理而需要进行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普遍使用公式法调价,可能在应用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万一有个别可变因子尚无机构能发布价格指数或价格,而这种因子在合同价格中所占比例又不容忽视,需采用其他的办法弥补,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内作补充规定。
本款还明确除本条各款及其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不再对其他物价波动因素进行调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争议。
37.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本款规定了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和未按经监理人批准延长工期后的完工日期完工时,在原定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两个不同的价格指数中,理应选用有利于包发人的现行价格指数计算价差。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应用本条时应注意,在第37条“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有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若已包括了法规更改的因素,不应再重复调价。#p#分页标题#e#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b.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c.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d.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e.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f.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g.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受自然条件等外界的影响较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且在招标阶段尚未完成施工图纸,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了保证工程不因变更而发生支付困难,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明确了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时支付变更部分的费用。在本款规定范围内的任柯变更均应以监理人的指示为准。
本款第(1)项b.中所指的“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围内,视具体工程酌定,其意为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在规定的百分比以下时不属于变更项目,不作变更处理,超过规定的百分比时,一般应视为变更项目,但若符合本款第(2)项规定时,亦不需要按变更处理。
本款第(1)项c.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违背合同规定擅自取消原合同中价格偏高的项目转由发包人自己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损失。
本款第(1)项g.中规定的额外工作指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而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增加的新项目,如临时增加的防汛工程或施工场地内发生边坡坍滑时的治理工程等额外工作项目。
本款第(2)项对第(1)项规定的变更项目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虽已符合了本款第(1)项规定的变更范围,但不需要按变更处理的原则。例如:若工程建筑物的局部尺寸稍有修改,虽将引起工程量的相应增减,但对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无实质性影响时,不需变动其单价,其合价则应按原单价乘以修改后的工程量进行计算。
39.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7.2款和第20.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p#分页标题#e#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a.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b.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c.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本款规定了变更影响工期和各同价格的处理原则。当监理人确认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可按本款所列的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单价或合价。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投标辅助资料,如单价分析表、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等,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为计算变更项目价格的重要参考资料。
39.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39.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3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出发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39.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不论是由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或建议,均需经监理人与有关方面协商,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变更指示,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变更处理原则,并附有关文件和图纸。
本款第(2)项强调监理人在发出图纸和文件前,应有责任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建设管理现状而提出的。由于工程招标后,在合同实施阶段的施工图纸仍由不参与现场施工合同管理的设计单位负责,因而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形成对原合同图纸的变更有可能被遗漏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造成合同支付管理的困难,为此本合同条件增加了监理人的这项责任。
本款第(3)项规定的目的是以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变更,并有要求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变更程序予以答复的权利。#p#分页标题#e#
39.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在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在提交变更报价书前,承包人应首先确认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若有异议,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双方应就原则分歧尽早达成一致,以加快变更处理。
39.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3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39.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处理变更事宜。对在发包人规定限额以下的变更项目,监理人可以独立作出变更决定,若监理人作出的变更决定超出发包人授权的限额范围时,还应再报发包人批准或得到发包人的进一步授权。
若变更工作紧急,即使变更项目已超出了发包人授权的范围,发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先发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变更工作,并在发出变更指示后尽快将变更情况报告发包人。此后,监理人除按第39条规定执行变更程序外,还应同时对承包人的变更报价进行充分评估,并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或授权后再补发变更决定。
39.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39.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p#分页标题#e#
第39.1款(1)项范围内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可能引起原定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不仅会影响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例如:《工程量清单》中一般包括多个混凝土工程项目,而这些项目的混凝土常用一座或几座混凝土工厂统一供应,若某一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变更引起原定的混凝土工厂的变动,不仅会改变该项目单价中的机械使用费,还可能影响到其他由该工厂供应的所有混凝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监理人评估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9.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39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37条、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费及其后方的企业管理费一般应按直接费的一定比例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中,完工结算时,若合同价格比签约时增加或减少,其管理费也按比例相应增减,但实际土承包人需要支出的管理费并不是随合同价格的增减而按比例增减的。一般说来,当合同价格增加时,承包人可从中获得额外利润;当合同价格减少时,承包人将蒙受额外损失。本款规定,当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除了按第39.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还可经双方协商后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作为一种对管理费损失的补偿措施,由于具体情况可能比较复杂,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由监理人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当合同价格增减在15%范围内时,由于其影响较小,风险由双方分担,不再为此调整合同价格。
39.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59条的规定办理。#p#分页标题#e#
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承包人根据其施工专长提出合理化建议,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这类变更往往可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或节省工程费用,对承、发包双方均有利,经发包人批准并成功实施后,应给予承包人适当奖励。
(2)承包人受其自身施工设备和施工能力的限制,要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要求延长工期,这类变更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即使得到了监理人批准,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作出的变更,不论是由承包人提出变更或由监理人指示变更,均属承包人原因引起,这类变更亦应由承包人承担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39.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a.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b.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c.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d.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e.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3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人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对于零星的额外工作采用计日工方式结算较方便,承包人在投标时已报了各种人工、材料扣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计日工单价,在签订协议书前,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计价的依据。按计日工结算的变更工作可按实际使用的人工工时数、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计日工报价单约定的单价计算。有关计日工的报价规定详见本范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第7章第7.5节。
40.备用金
40.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本款所指的备用金指专用于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39.1款变更的暂定金额。
40.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39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p#分页标题#e#
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预列的这笔备用金,供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使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后即可动用这笔备用金,不必再为此另觅资金。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工作,并按第39.5款的规定进行支付。
40.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本款规定使用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项目,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结算支付的各种计量凭证),以供监理人审核后按计日工进行支付。
十八、违约和索赔
41.承包人违约
4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26.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6.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20.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53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承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承包人违约。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发包人重大损失的七项承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提示合同双方和监理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以避免问题积累造成合同履行的更大困难。
4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4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尽管发生了上款所列举的承包人违约事件,甚至已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但发包人为避免造成工程的更大损失,一般不愿意为此立即中断施工和解除合同,总是希望承包人迅速改正违约行为,继续把工程进行下去,因此,本款规定当发生承包人违约事件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定期改正以挽回损失,当然,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p#分页标题#e#
4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9.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是处理承包人违约的第二步措施,须慎重采用,因为停工将影响工程进度,只有在继续施工危及工程和人身安全时,或施工组织杂乱,继续施工将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时才采用。若违约事件仅涉及局部工程,只需停工整改违约部分的工程。
4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若采用第41.3款和第41.4款两种处理承包人违约的措施均无效,证明该承包人已无力按本合同要求继续承担工程施工,发包人将不得已而采取最后一步措施,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事宜作出安排。为尽量减少损失,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应尽快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本款规定的14天期限是供违约承包人撤让施工现场的期限。无论是发包人自己或者另找其他承包人接替违约承包人继续施工,为了不耽误工程进度,本款规定发包人可以扣留并使用违约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这仅是发包人为保护自身少受损失的一项措施。即使违约承包人已撤离工地,他仍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直至按第41.6款规定结清合同款项,并按一定的程序经发包人同意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为止。
4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将进行结算,本款规定应由监理人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估价。估价的原别是:解除合同前发生的费用应按原合同规定计算;解除合同后仍应按原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进行善后安排,特别是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还应承诺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涉及的费用结算亦应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p#分页标题#e#
4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a.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b.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a.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本款第(1)项中规定的“合适的时间”是指监理人为查清付款金额需要的时间。第(1)项a.中的“其他应得的金额”包括发包人可能在各项付款中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赔偿费及其他费用。第(1)项c.中的“其他应付金额”包括应扣还给发包人的工程和材料预付款金额以及在履行合同期间应由承包人赔偿的其他费用;第(1)项d.中的“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指由于承包人违约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失以及为了发包人继续完成合同工作而需要增加的金额。
4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由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其他承包人继续施工,若承包人在此之前已为实施本合同与其他人签订了任何材料、设备和服务协议,为了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把这些协议和利益通过法律程序转让给发包人。
4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在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边坡塌方等危及工程安全的事故时,若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抢救,此时发包人不应按承包人违约的正常程序进行处理,等待承包人改正,而应按本款规定采取紧急措施,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以减少损失。但若此类工作属于合同规定范围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p#分页标题#e#
42.发包人违约
4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发包人违反了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的规定均属发包人违约。影响承包人施工工作的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是不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和支付合同价款。本款归纳了可能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的4项发包人主要违约行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努力加强现场的合同管理,避免发生这些违约行为引起的索赔。
4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3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本款按公正公平的原则赋予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权力,由于暂停施工对工程进度控制不利,只有当发包人违约已造成承包人无法正常施工时才不得已而采用。为此,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首先应及时发通知要求发包人限期改正,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后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按合同规定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条件,造成承包人施工困难,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当发包人发生第4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款又规定发包人逾期28天不付款时,承包人可暂停施工,赋予承包人的这种权力也是必要的。作为发包人的首要义务是支付合同价款,理应不能一再拖延,但对承包人而言,除非因得不到付款而无能力继续维持施工,否则承包人亦不宜采取暂停施工的措施,而可采取临时借贷和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的办法。#p#分页标题#e#
若发包人的违约只涉及局部工程,只需暂停违约部分的工程。
4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4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4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由于发包人违约而使承包人陷入困境,承包人不得已而采取暂停施工措施后发包人仍不改正,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由于解除合同对发包人的损失可能更大,发包人亦会设法改正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者双方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发生了第42.1款(4)项所述的发包人因法律、财务方面的原因,丧失了履约和支付能力时,承包人才可能要求解除合同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4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理应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因此本款规定解除合同后,承包人除了有权得到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为了履约已发生的或需要支付的费用外,还应得到退场费、合理的管理费和利润以及由于发包人违约造成承包人其他损失的合理补偿费。由于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由合同双方按本款规定充分协商确定,某种情况下亦可能无法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以致提交仲裁或诉讼。
43.索赔:索赔是一项公正的合同赋予合同双方的正当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损方应有权提出赔偿要求。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但后一种情况由于发包人有支付价款的主动权,一般无须经过繁琐的索赔程序,其遭受的损失可从定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中扣除或从履约保函中兑取,因此本合同条件只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索赔的处理程序和办法。这些规定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监理人及时解决索赔事件,防止其长期积压和集中处理,避免形成争议而增加后处理的难度。#p#分页标题#e#
4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其目的是要求发包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索赔因素,以尽量减少损失,并促使合同双方重视收集该索赔事件的记录和证据,有利于双方协商解决。
本款还规定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计算(包括记录和证据)的索赔申请报告。在索赔申请报告中,承包人应实事求是地阐明索赔的范围和内容以及索赔费用的额度及其计算依据。
有些索赔事件影响延续时间较长,承包人除了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外,还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定期提交中期索赔申请报告,以便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所准备,当索赔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和承包人发生困难时,有利于分阶段解决索赔。
本款第一句中的“其他有关规定”指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4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人第33条、第35条或第3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44.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44.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本款规定了监理人处理承包人要求索赔的程序和办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即可开始收集有关资料,建立该索赔项目的档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和核查承包人提出的记录和证据,并可向承包人提出质疑,要求承包人限期答复。监理人在处理索赔事件时首先应分清合同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承包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对照双方提交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作出独立的分析判断,提出初步的索赔处理意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作出决定。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可以提请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但在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付诸实施前,应暂按监理人的决定执行。#p#分页标题#e#
4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3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3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
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是为了规范索赔程序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好索赔,但在本合同范围内规定的索赔期限,并不影响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九、争议的解决
44.争议调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模式是推行国家近年来在建设市场管理中确定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制要求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负责现场合同管理,监理人在客观上处于第三方的地位,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处理双方的争议,但由于监理人受聘于发包人,其行为常常受制于发包人。虽然在合同条件中以专门的条款规定了监理人必须公正地履行职责,但在实际运作中,监理人的公正性常受到承包人的质疑,而削弱了监理人在处理合同争议中的权威性。为此,本合同条件吸取国际工程经验引入了合同争议的调解机制,通过一个完全独立于合同双方的专家组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和调解,求得争议的公正解决。
44.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44.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本款规定合同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将争议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应将要求进行争议调解的意见通知另一方,但不需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在争议调解组调解解决争议过程中,为避免工程停顿造成损失,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继续施工,发包人亦应按合同规定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
44.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p#分页标题#e#
争议调解组一般应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其中2(或4)名组员可由合同双方各提1(或2)名,并征得另一方同意,争议调解组的组长可由2(或4)名组员协商推荐并征得合同双方同意,或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后直接聘请。若双方未能就聘请专家达成一致,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合同双方可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人选,并在工程开工后的84天内正式成立争议调解组,与争议调解组专家签订协议,至合同终止时解聘,这将有利于争议调解专家们掌握全过程的工程进展和合同执行情况。
44.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本款规定了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听证会一般应在施工现场举行,以便充分听取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意见,并可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合同双方应注意保证争议调解专家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争议调解组应对评审过程和内容进行严格保密。争议调解组应定期和在必要时去现场了解情况,有利于进行公正的评审。
争议调解组提出经其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后,应认为已完成了对合同双方或任一方所提争议的调解工作,其评审意见将提供合同双方研究是否采纳,如双方同意,则应由监理人按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合同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调解意见,则不需要再由争议调解组进行复审,而由合同双方直接磋商或提交仲裁。#p#分页标题#e#
45.友好解决: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本款所指的友好解决包括争议双方的再次协商和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由于在合同双方范围内友好解决争议比提交仲裁机构既省时、省力,又省费用,因此本款规定经争议调解组调解未果的合同争议,合同双方应再努力寻找一次机会进行友好解决。根据以往经验,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可望最终能得到友好解决。
46.仲裁或诉讼
46.1 仲裁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并应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均不予受理。合同双方应尽可能在签订合同前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书面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当合同争议经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解决时,任一方均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6.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若合同双方已有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款规定仅适用于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7.工程风险:工程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可能发生的损害因素,这些损害可能是人为造成的,也可能是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人为因素中可能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也可能属于承包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进行预估,由合同双方按其不同责任共同或各自进行必要的投保,是确保工程顺利建成的重要措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较长,受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大,工程情况比较复杂,工程风险亦较大,为此,笫47.1款和第47.2款规定了合同双方分担风险的责任。分担风险的原则是双方各自承担自己责任范围的风险。对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引起的风险则应由发包人承担较为合理,因为承包人很难将这些风险事先估入合同价格中,若由承包人承担这些风险,则势必增加其投标报价,当风险不发生时,反而增加工程造价,风险估计不足时,则又会造成承包人亏损,而招致工程不能顺利进行。#p#分页标题#e#
47.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有两种:一是由于发包人的工作失误带来的风险,本款第(1)、(2)、(5)项所列的内容均是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这类风险理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二是由于合同双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和社会因素带来的风险,如本款第(3)、(4)项所指的风险,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风险责任较为合理。
47.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失和损坏,还可能有其所属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其采购的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事故,均包括在本款第(3)项内。
47.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的整个施工期间,负责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照管,并承担损失和损坏的风险。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工程转由发包人照管,其工程风险责任亦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仍负有保修责任,并仍应承担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的责任。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47.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本款规定的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与第42.3款和第42.4款规定的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有所不同。后者规定由于发包人违约后未采取有效的改正措施,承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若发包人在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可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而前者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事#p#分页标题#e#
件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由于本款所指的不可抗力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风险责任,同时这种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又属于双方均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应酌情减免违约责任,所以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一般说来,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按合同规定已发生的工程价款并酌情合理补偿承包人的损失,但不补偿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a.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b.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c.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8.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47.1款或第47.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47.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尽管第48.1款规定了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投保,但有些风险属于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之内,保险公司不予接受,此外,保险公司能接受的保险也可能出现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损失和损坏的费用。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应由哪一方负责补偿,本款为此作了规定。#p#分页标题#e#
49.人员的工伤事故
49.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虽然合同中已对施工安全作了规定,但仍有可能发生人员工伤事故,本款明确了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和发包人各自的责任。除本款规定外,第50.1款中还明确了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在其管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和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应由发包人负责。
49.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49.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划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人员工伤事故各自的赔偿责任时,可能发生争议和引起诉讼,由此发生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亦应按其各自的责任分担。
49.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49.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是工伤事故的多发作业,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款规定承包人应为其雇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还规定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1)项所述的工程占用土地是发包人征用后拨给承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占用该土地进行施工,若由于占用土地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2)项系指承包人完全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但有时会无法避免使工地内或邻近地域的工程和房屋建筑、林木田地等遭受损失,此时,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本款(3)项系指在发包人辖区内,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承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亦应由发包人负责赔偿。#p#分页标题#e#
50.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进入其辖区内的发包人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0.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本款系指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和其他非承包人人员,由于其自身过失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但如其中存在着承包人管理上局部疏漏的原因,应通过协商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责赔偿。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进入工地内或在工地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可从保险人处得到约定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事先很难估计,其保险金额需视工程规模、施工环境等因素参考类似工程的保险经验酌定,投保时可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由承包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的投标报价办法规定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说明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其计量与支付办法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其目的是为了核查其投保的各项保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并可作为审批支付保险专项费用的依据。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若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如保险项目增减、工程施工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调整等保险内容变化),应由承包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准和修改手续,但在通知保险公司前,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p#分页标题#e#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时,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以保证工程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和损坏时,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足够的赔偿,使工程仍能继续进行下去。
51.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中的任一方若违反了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当事故发生时,可能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此时,应由责任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52.完工验收
52.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人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52.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本款所指的完工验收,系指承包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后,移交给发包人接收前的交工验收,并非国家或项目法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为了尽早发挥工程效益,不一定要等到合同中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再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有些不影响工程使用的尾工项目可待保修期内去完成,但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前,应经监理人确认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再正式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52.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除了本款规定的完工资料外,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还规定了各专项工程的更具体的完工验收资料。
52.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52.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p#分页标题#e#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总是希望能尽早把工程移交给发包人,发包人也希望能尽早接管工程,发挥其效益,但有时因某些原因使工程不能及时验收和移交,因此,本款规定了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发包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移交征书上应写明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此日期也是工程保修期的开始。发包人未能及时验收的责任和处理办法规定在第52.7款内。
52.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3款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52.1款至第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52.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若合同中某些单位工程(如船闸、筏道、鱼道和交通道路等)已完工且可提前发挥效益时,可先进行验收并颁发单位工程移交证书,由发包人先接管该单位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
52.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52.1款至52.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工程尚未完工前,若发包人需提前使用其中的部分工程时,可提前对已具备使用条件的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并颁发临时移交证书。例如:当大坝工程达到某一特定高程可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时,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进行验收,以满足初期发电运行的需要,并仍由承包人继续完成余下的未完工程,验收成果及其验收记录和证件应作为全部工程完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p#分页标题#e#
52.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52.4款、第52.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人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未全部完工的工程投入运行时,局部建筑物将承受施工期运行荷载,发包人争承包人均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安全,因此本款强调当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进行复核,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可能是由于运行管理不当产生的,也可能是在投入运行前已隐存的,应按第53.2款(2)项的规定分清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应负的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但由于工程在施工期投入运行,可能会增加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难度,即使该项缺陷和损坏原属承包人的责任,但发包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助其增加施工难度的费用。
52.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3)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本应由发包人按第52.3款的规定及时组织验收,但有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责任致使验收工作不能按时进行。此时,发包人可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和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待日后再办理正式移交手续。但在颁发正式移交证书前,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对移交前的工程负责,一旦在正式移交前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仍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修复缺陷,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若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已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而发包人由于其自身原因不予验收或验收后不接受移交,势必延长承包人在工地的留驻时间和增加照管工程的开支。为此,本款(2)项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开始承担工程保管费用。#p#分页标题#e#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工程移交前,虽已经过验收,有时某些工程还未经过使用考验,并还可能有一些尾工项目尚未完成,必须通过保修期内正常使用的检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尾工项目和修补好可能出现的缺陷。水利水电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一般为一年,有些项目可以更长,需视具体工程性质和使用条件酌定。
若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验收后即可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应从该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移交证书上写明的完工日算起,同一合同中的不同工程项目可有多个不同的保修期。若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53.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本款规定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工程缺陷和损坏,但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由谁来承担修复费用,需查验缺陷和损坏的原因和责任。一般说来,属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工艺以及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属于使用不当和其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和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3.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颁发,表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工作.并已履行了保修期的保修义务,可以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为此,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的前提是承包人不应遗留任何尾工项目和工程缺陷修补工作。#p#分页标题#e#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内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但可能尚存在合同争议或索赔事项尚未清理完毕以及财务账目尚未结清,或合同双方对最终的结清单还可能存有不同意见等,因此本款规定,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承担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54.完工清场及撤离
54.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圆满完成完工清场工作是承包人进行文明施工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说来,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本款规定的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以便于发包人使用已完成的工程,但有时为了能使工程尽早投入使用,或为了在保修期内尚需使用部分临时工程和施工设备,经发包人同意后也可留下部分清场工作在保修期满前完成。若发包人需要接收部分临时工程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作补充规定,并说明按收的条件。
54.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工程完工并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部分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的人员和使用的施工设备及临时工程外,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应迅速撤离工地,改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工程。承包人人员全部撤离时,应已按第54.1款的规定完成全部完工清场工作。
二十二、其他
55.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应依法纳税。承包人应缴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税金,一般均要求承包人将税金分摊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目内,发包人不再另行单独支付。按第37条规定,当物价波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时,税金亦在调价时随之增减。此外,按第38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与本合同有关税种或税率变更时,合同价格亦应进行调整。#p#分页标题#e#
56.严禁贿赂: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还将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因此,本款规定严禁本合同有关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一旦发现,合同双方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后果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57.化石和文物: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在施工场地发掘的化石和文物均属国家财产,本条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中一旦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做好保护工作,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负责与当地国家文物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处理办法。若由此涉及本合同需增加费用和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补偿办法。
58.专利技术
58.1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58.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8.3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同实施中需要采用专利技术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本条分列三种情况划清了合同双方对采用专利技术应承担的责任。
59.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施工经验及其配备的人员和施工设备情况,可以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报请发包人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若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降低了合同价格,发包人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也可在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协商制订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和奖励办法。#p#分页标题#e#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按照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惯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规定期限内,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派代表前往指定的地点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均应完成合同文件和有关的准备工作,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聿后,合同即生效。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若在合同生效前还需通过其他的程序和办理必要的批准或签证手续,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补充规定。
60.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时,虽然合同中的各项工程已全部完成分最终移交给发包人,但尚遗留财务结清等尚未履行完的部分义务,合同还不能终止,需待遗留的问题都解决后,合同自然终止。

附件

附件一: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前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_________(填入发包人名称)。
(4)监理人是_________(填入监理人名称)。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① _________(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① (填入工程名称);
② _________。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示例,供参考)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4.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用工地范围和时限见_________(填入施工用地范围图表名称,用地范围图应标明范围的坐标)。
若招标文件中仅初步规定施工用地范围而未规定用地的确切界限和分片提供的期限时,本款可作如下修改: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p#分页标题#e#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1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_________(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补充)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本款中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采用履约担保书形式的担保金额为合同价的_________%。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本款亦可采用以下方案。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28天内一直有效。履约担保书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一年内一直有效。上述两种证件均应在其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2)本款(2)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注: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需经批准的权力范围,以下示例供参考)。
① 按第11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② 按第20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③ 按第39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加大于_________%时作出变更决定;
④ _________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若需规定分包总金额的限额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_________%,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_________。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 工程名称及地点_________;
② 工程主要特性_________;
③ 合同价格_________;
④ 工程完成年月_________;
⑤ 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_________;
⑥ 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_________。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如下表。#p#分页标题#e#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
│序号│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
├──┼──┼──┼──┼──┼──┼────┼──────┼──┤
│  │  │  │  │  │  │    │      │  │
└──┴──┴──┴──┴──┴──┴────┴──────┴──┘
(4)本款(4)项规定的发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期限为_________天。
14.3 增加条款:若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殊情况需要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增加下款:
14.3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表。
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参考格式)
┌───┬─────────┬───┬───┬───────┬───┐
│ 序号 │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 规格 │ 数量 │ 供货厂家名称 │ 备注 │
├───┼─────────┼───┼───┼───────┼───┤
│   │         │   │   │       │   │
└───┴─────────┴───┴───┴───────┴───┘
(2)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及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期限,提交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由承包人与指定的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并应将协议副本提交给监理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上述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上述指定的供货厂家不能按供货协议规定的规格、数量、质量或时间要求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与供货厂家交涉,若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应依据其原因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各自的责任。
15.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删去本款(1)项全文,并代之以: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出租下表所列的施工设备。
发包人可出租给承包人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设备状况│数量│出租地点│每台租赁价格(填入计价单位)│
├────┼─────┼────┼──┼────┼─────────────┤
│    │     │    │  │    │             │#p#分页标题#e#
└────┴─────┴────┴──┴────┴─────────────┘
注:设备善栏内应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如系旧设备应写明设备的购时时间,已使用的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17.进度计划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本款补充下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_________
┌─┬─┬────┬────┬─────┬─────┬──┬────┐
│年│月│工程和材│完成工作│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他│应得付款│
│ │ │料预付款│量付款 │     │     │  │    │
├─┼─┼────┼────┼─────┼─────┼──┼────┤
│ │ │    │    │     │     │  │    │
└─┴─┴────┴────┴─────┴─────┴──┴────┘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如下表。
要求完工日期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
│   │       │       │
└───┴───────┴───────┘
20.工期延误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下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
│   │       │       │             │
└───┴───────┴───────┴─────────────┘
上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21.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款补充下表。
提前完工奖金表(参考格式)
┌───┬───────┬───────┬────────────┐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提前完工奖金(元/天) │
├───┼───────┼───────┼────────────┤#p#分页标题#e#
│   │       │       │            │
└───┴───────┴───────┴────────────┘
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29.文明施工
29.2 施工安全
(3)若发包人需要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时,本款就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技术条款》。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
32.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_________%,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_________%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_________%。
(4)本款(4)项中先后出现的两个:“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分别为“合同价格_________%”和“合同价格的_________%”。
32.2 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1)本款(1)项中所指的“主要材料”为:
① _________(填入主要材料名称)
② _________
③ _________
33.工程进度付款
33.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
34.保留金
(1)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_________%”。
37.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7.4 其他的调价因素
_________(若还有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的调价因素和调价办法,可在本款作补充规定)。
39.变更
39.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本款第(1)项②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_________%”。
39.3 变更指示
(4)若用于河道疏浚工程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增加第(4)项,其条文为:
(4)河道疏浚工程的变更造成承包人无法使用原选用的疏浚设备完成变更工作量时,除非合同双方协商同意按变更处理,承包人可以不实施这项变更工作。#p#分页标题#e#
47.工程风险
47.1 发包人的风险
(2)若发包人指定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来源时,本款应补充:
本款(2)项中,在“造成”后插入“材料和”三字。
48.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8.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若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时,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_________(根据工程具体投保情况填写)
50.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50.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_________”。
51.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1.1 保险凭证和条件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_________”。
51.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1.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日后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53.工程保修
53.1 保修期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_________年。
53.4 增加条款:用于河道疏浚时,增加下款:
53.4 疏浚工程无保修责任
疏浚工程无保修期,承包人对已完工验收的疏浚工程,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河道缩窄或其他不合格之处,都不承担保修责任。
60.合同生效和终止
60.1 合同生效
若规定合同需经公证或鉴证时,本款应作如下修改:
在_________“签字并盖公章”与“后”之间插入“和办理公证或鉴证”。
61增加条款:若合同需要保密时,增加下条:
61.保密
除第9.5款和第58条(3)项规定外,双方还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双方相互提供标有密级的文件保密,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p#分页标题#e#
62增加条款:若承包人为联合体时,增加下条:
62.联合体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时,各成员应为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推举其中的一个成员为该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全面负责履行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联合体协议和章程应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和章程。
附件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你单位经资格预审合格,请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进行投标。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元,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投标时应附交本合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你单位收到本邀请书后,请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报、电传、传真或电子邮件)确认已收到本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p#分页标题#e#
附件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合同名称: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被邀请单位的名称:_________
_________(本招标工程所属的建设项目名称)已由_________(项目批准机关名称)以_________(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兴建,项目业主为_________,建设资金来自_________(出资单位名称),本招标工程发包人为_________,现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特邀请你单位投标。
本招标工程的概况如下:_________(说明工程位置、主要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主要工程量和工期要求等)。
招标文件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每天上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下午_________时至_________时(法定休息日除外),在_________(出售招标文件的单位名称和地点)出售。整套文件的售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若需邮寄,另加邮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投标时应附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函。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请在此时间前送达_________(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再接受,未按规定附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本合同工程招标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开标地点)公开开标。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若投标邀请书用作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时,本文第一行“被邀请单位名称”可删去,第二段中的“特邀请你单位投标”改为“特邀请愿意承包本招标工程的企业法人投标”。#p#分页标题#e#
合同编号:_________
附件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报价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工程名称)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_________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4.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人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p#分页标题#e#
1.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若你方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经被保证人同意并通知我方后,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4.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六: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投标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范围
_________(发包人名称)就_________(工程名称)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愿意承包该工程施工的企业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名称及其编号为_________。
1.2 资金来源
_________(说明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状况)。
1.3 投标人的资格(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
1.3.1 投标人应是收到投标邀请书的企业法人。
1.3.2 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重大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它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1.3.3 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p#分页标题#e#
(2)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联合体的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1.3.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本条以下各款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1)施工经验;
(2)财务状况;
(3)施工设备;
(4)主要人员;
(5)其他;
联合体投标时,其各方共同组合的综合实力应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且每一方必须单独具备_________,责任方还应具备_________。
1.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联合体的成员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项目业主或本合同发包人聘用为本合同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1.3.3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1.3.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上述第1.3.3款规定的全部文件。
(2)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应指明其中的一方为联合体的责任方,并明确责任方和其他各方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声明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提交联合体各方的合法授权人共同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授权其责任方代表联合体的任一方或全体成员承担本合同的责任,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以及负责全面履行合同。
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台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4.1 除按第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4.2 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的各成员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的责任方对同一合同投标。
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p#分页标题#e#
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
│ 卷号 │ 章号 │       名 称        │
├───┼───┼──────────────────┤
│ 一 │   │商务文件              │
├───┼───┼──────────────────┤
│   │ l  │投标邀请书             │
├───┼───┼──────────────────┤
│   │ 2  │投标须知              │
├───┼───┼──────────────────┤
│   │ 3  │合同条件              │
├───┼───┼──────────────────┤
│   │ 4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
│   │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
├───┼───┼──────────────────┤
│   │ 6  │工程量清单             │
├───┼───┼──────────────────┤
│   │ 7  │投标辅助资料            │
├───┼───┼──────────────────┤
│   │ 8  │资格审查资料            │
├───┼───┼──────────────────┤
│ 二 │   │技术条款              │
├───┼───┼──────────────────┤
│   │ l  │一般规定              │
├───┼───┼──────────────────┤
│   │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3  │土方明挖              │
├───┼───┼──────────────────┤
│   │ 4  │石方明挖              │#p#分页标题#e#
├───┼───┼──────────────────┤
│   │ 5  │地下洞室开挖            │
├───┼───┼──────────────────┤
│   │ 6  │支护                │
├───┼───┼──────────────────┤
│   │ 7  │钻孔和灌浆             │
├───┼───┼──────────────────┤
│   │ 8  │基础防渗工程            │
├───┼───┼──────────────────┤
│   │ 9  │地基加固工程            │
├───┼───┼──────────────────┤
│   │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
├───┼───┼──────────────────┤
│   │ 13 │砌体工程              │
└───┴───┴──────────────────┘
┌───┬───┬──────────┐
│卷号 │ 章号 │   名 称    │
├───┼───┼──────────┤
│   │ 14 │疏浚工程      │
├───┼───┼──────────┤
│   │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
│   │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
├───┼───┼──────────┤
│   │ 17 │闸门及启闭机的安装 │
├───┼───┼──────────┤
│   │ 18 │预埋件的埋设    │
├───┼───┼──────────┤
│   │ 19 │原型观测      │
├───┼───┼──────────┤
│   │ 20 │建筑装修      │
├───┼───┼──────────┤
│ 三 │   │招标图纸      │
└───┴───┴──────────┘#p#分页标题#e#
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_________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4.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4 投标文件的编制
4.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4.2 投标报价
4.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4.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4.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第7.4节的规定提供价格指数和权重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4.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4.2.5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4.3 投标文件有效期
4.3.1 投标文件自第4.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_________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4.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3.4条的规定仍适用。#p#分页标题#e#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应不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4.4.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其他形式。投标保函应采用第5章中规定的格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28天。
4.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_________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l~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4.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4.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4.5.1 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发包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注明“替代方案”字样。
4.5.2 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承包人自己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4.5.3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4.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4.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阼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6.4 发包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北京时间,下同)在(地点名称)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在察勘现场后_________天内召开标前会。会议的目的是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p#分页标题#e#
4.6.5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标前会开始日的_________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在会议期间答复。
4.6.6 标前会后,发包人将在_________天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牛的内容将按第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4.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4.7.1 投标人应按第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示文件一式_________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4.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5 投标文件的提交
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5.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5.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5.2 投标截止时间
5.1 投标人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名称)。投标文件应面交。
5.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3.7条和第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5.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p#分页标题#e#
6 开标和评标
6.1 开标
6.1.1 发包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 (地点名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代表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6.1.2 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6.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6.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6.4.1 在开始评比前,发包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6.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他要求,元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4.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6.5 算术错误的改正
6.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6.5.2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p#分页标题#e#
6.6 投标文件的评比
6.6.1 发包人仅对按第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6.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按第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发包人按第3.5.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6.6.3 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
(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6.6.4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6.6.5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7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7.1 决标
7.1.1 发包人在按第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
7.1.2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7.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7.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7.2 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发包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7.3 中标通知
7.3.1 在第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3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p#分页标题#e#
7.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7.5 联合体注册证明
若联合体中标,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联合体在工程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7.6 签订合同
7.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_________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7.6.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附件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使用说明
1.投标邀请书
1.1 投标邀请书需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发送给被邀请的所有投标人或用作在有关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根据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惯例,本范本把它编人招标文件。
1.2 本范本提供了两种格式的投标邀请书。第一种格式适用于出售招标文件前已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第二种格式适用于出售招标文件前未对投标人进行过资格预审,需待投标人投标后,在评标时同时进行资格审查(或称资格后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通常都采用资格预审,此时,投标邀请书只需发给经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由于这些单位对招标工程的情况已有所了解,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可以不必再详细介绍工程情况。当招标时间紧迫或对大部分拟投标的施工企业比较了解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此时,投标邀请书将发给拟邀请的单位,或刊登在有关报刊上。由于这些被邀清单位对工程情况还不了解,在投标邀请书中需要较为详细地介绍工程情况和招标范围(需要时,还应附人必要的图件),以便于他们考虑是否参加投标。 
1.3 若发包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时,应在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说明。
1.4 若一次招标包含多个合同时,应在投标邀请书中写明允许被邀请的单位可对其中一个或几个合同投标,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和其他有关部分作相应的规定和说明。
1.5 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原则上只应收取印制工本费。
1.6 投标邀请书中的空格由发包人填写。
2.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本条是投标人首先需要了解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工作范围。在《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中详细叙述了工程概况和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但为方便投标人连贯阅读本文件,也可在此简要说明工程概况和合同的主要工作内容,并指明可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p#分页标题#e#
2.1.2 资金来源
工程建设资金能否及时到位,是投标人分析投标风险的重要因素,为此,发包人应如实填写用于招标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及目前筹资情况,以解除投标人的顾虑,积极响应本合同的招标。
2.1.3 投标人的资格
(1)施工经验:应具有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性质相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其已建成工程的高峰年(月)的主要作业施工强度一般应达到招标工程所需高峰施工强度的60%一80%以上(可视具体工程情况酌定)。投标人还应具有建成一定规模的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施工经验,如坝型、坝高、隧洞和渠道的尺寸、长度等。
(2)财务状况:
1)流动资金:投标人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包括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获得承诺的银行贷款)应大于根据资金流估算的为实施本合同需由投标人垫付的流动资金。
2)近三年来财务状况良好。
3)年营业额:一般要求投标人的年营业额应大于招标工程年平均估算合同价的2—2.5倍以上(可视具体工程情况酌定),投标人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应超过其正在施工的以及包括本合同在内的新承接工程的年建安工作量。
(3)施工设备:投标人投标时应能保证及时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其数量和品种应能满足本合同工程主要的施工作业要求。
(4)主要人员:
1)项目经理:一般应有10年以上类似于招标工程的施工经历和担任过5年以上的项目经理,并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2)其他关键人员: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提出要求。
(5)其他:如投标人以往的履约信誉以及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等。
2.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合同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本条规定旨在防止在投标竞争中有的投标人可能利用提交或参与提交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增加中标的机会。
2.1.5 投标费用
投标费用原则上应由投标人自理,但有时为了鼓励施工企业踊跃投标和提高投标文件的质量,本条还可补充规定发包人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对那些未中标的投标人付给投标补偿金,并规定补偿金的最低额和最高额,由发包人在编写招标文件时酌定。
2.1.6 保密
考虑到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惯例,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和投标文件均不退还,为此本款规定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招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第一卷商务文件中,除第3章《合同条件》应按水建管〔2000〕62号通知的规定外,其它所列的文件系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的常规文件,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的具体情况增删应用。第二卷《技术条款》中仅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技术内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工程建筑物的内容增加新的工程章节或删除其中不需要的章节。#p#分页标题#e#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为使投标人能深入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意图,以提高投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要求答疑的书面函件,发包人只对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8天前)收到的答疑要求予以答复。答疑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1天前)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本条规定发包人在售出招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部分内容,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前(一般为投标截止时间的21天前)将修改的内容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修改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若在上述期限后发补充通知,则应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条所列的投标文件为发包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的文件。招标文件中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证件格式、工程预付款保函格式、技术条款和图纸等不需附人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应在投标时确认遵守这些文件的规定,应在投标报价书中作如下声明:“投标人已仔细研究和接受了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其各项报价和投标总报价是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提出的。”
2.3.2 投标报价
本条提出了对报价的原则要求,关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具体要求详见6.1《工程量清单说明》和《技术条款》的相应部分。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还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要求修改投标总报价。第2.3.2.4款规定投标人在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有关项目的报价,若来不及逐项修改,至少应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原则和办法,若投标人未按此规定办理,发包人可在澄清阶段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具体修改办法,并按承诺的总报价修改各项目报价。
2.3.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发包人规定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应考虑评标全过程所需的合理时间,通常可取84~168天,视工程规模及其复杂性酌定。
2.3.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一般可取估算合同价的0.5%~1%,视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酌定。
(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般可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退还,但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留下1~2个亦具备中标条件的次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同时退还,以避免一旦中标人拒签合同或发生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况时,可供发包人选为中标人。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有时发包人出于优化施工方案的考虑,在招标文件中除了规定投标人应提交基本方案外,还邀请投标人对某个专项工程提交替代方案,投标人应予响应,所提的替代方案亦应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作为发包人评标时评比的一个因素。当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未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投标人亦可主动提出替代方案,但由于发包人事先无准备,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切地评定其可行性,为此,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常不作为评标依据,但若该投标人中标,发包人仍可在签约前或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与承包人共同协商,决定是否采用。#p#分页标题#e#
2.3.6 现场察勘和标前会
为了帮助投标人察勘现场和解答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遇到的问题,发包人通常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并召开标前会。其时间安排需视工程具体情况由发包人酌定。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发包人应在第2.3.7.1款内规定投标文件的份数,通常定为四份,其中一份为正本。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妥善密封,并加标记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地点,发包人必须妥善保护其密封和标记,不使受损。在开标前,发包人不得自行启封投标文件。
2.4.2 投标截止时间
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应考虑到投标人得到招标文件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现场察勘和编制投标文件,一般可为招标文件出售后84~168天,视工程规模及其复杂程度酌定。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本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并规定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发包人拒绝,这是贯彻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一项措施,从而避免投标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行为。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进行密封和标记后送达发包人指定的地点。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第2.5.1.1款中的开标时间与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开标应严格遵循公开的原则。由投标人或其共同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发包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其他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发包人和评标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评标和决标过程实行严格的保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包人自身和评标机构泄密,并抵制某些投标人可能采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深入了解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和投标意图,发包人可通过书面信件和澄清会议的形式,要求投标人说明发包人在审阅投标文件中发现的问题,投标人应作出书面答复,并由投标人在答复件上签字后提交发包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的答复不能修改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1)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检查内容包括: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授权委托书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签名盖章有否遗漏。
2)工程量清单的报价项目有否遗漏。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是否已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p#分页标题#e#
3)投标辅助资料和资格审查资料是否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齐全。
(2)投标文件响应性的评定即检查投标文件中是否存在第2.5.4.2款所列的重大偏离或保留。若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说明投标人不准备全部按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要求进行承包,或希望在签约后按其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条件增加支付,显然是属于响应性差的投标文件,因而将可能被发包人拒绝。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算术错误,应在评标过程中按本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改正,改正后的投标价应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发包人则应按改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评比。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发包人对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按第2.5.6.2款和第2.5.6.3款所列内容,以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选择最优的投标人为首选中标人和次优的授标人为备选中标人。评标价是在各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的基础上,对其需由发包人承担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的部分以及其他因素以折算价格的方式计人投标报价,用作在相同的条件下对各投标人进行评比的投标总价。中标后,评标价不能作为签约的合同价。计算评标价考虑的因素除第2.5.6.2款列举的四项外,还可视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补充。在评比过程中,发包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压价,投标人亦不得提出标后优惠。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发包人按规定的程序,最终选定的中标单位应满足第2.6.1.1款所列的三项要求。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1)经评审若无法按第2.6.1.1款规定的中标条件评选出合格的中标单位,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进行招标。
(2)若发包人违反国家规定,或由于建设资金不能到位等发包人原因使招标中止或由于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单位和发出中标通知书,使投标文件失效,发包人应补偿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经济损失。空格内的补偿金数额应由发包人根据具体工程情况按公平合理的原则估算后填人。
2.6.3 中标通知
发包人必须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包人应在决标后尽快发中标通知书(若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协商,可先发中标意向书),以有利于中标人争取时间及早作施工准备。
2.6.4 履约担保证件
见第3章《合同条款》的使用说明第6条《履约担保》。
2.6.5 联合体注册证明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联合组成的联合体中标后,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证明其可以联合体名义合法从事本合同工作。
2.6.6 签订合同#p#分页标题#e#
发包人选定了中标人后,若认为双方尚需就投标文件澄清中的有关事项或其他遗留的细节问题进行协商,可向中标人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他进行当面洽谈,但洽谈结果不能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待有关签订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已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应在第2.6.6.1款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派代表去履行签订合同手续,在此期间,双方除准备好合同文件外,还应办理好签订合同前需要完成的事项,如承包人办理履约担保证件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哪一方拒签合同,均属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应合理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为此,本条第2.6.6.2款和第2.6.6.3款分别作了规定。
3.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使用说明见本范本“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使用说明”)。
4.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4.1 协议书
(1)列入协议书(格式)第2条的全部文件,除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条规定将招标和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文件列入外,还应包括双方在开始招标至签订协议前所有双方已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会谈纪要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这些文件应不遗漏地按其重要性分别汇集在补充协议内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可不必将其全部列入合同文件,但发包人应注意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项具体内容,如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安排、大型施工设备的配置、先进的施工方案、发包人采纳的替代方案等按其重要性分别列入补充协议或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中。
4.2 履约保函
(1)本履约保函的格式综合考虑了保函有关三方的意见。一般说来,保函的受益人(发包人)希望当被保证人(承包人)违约而不改正时,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处无条件地兑取履约担保金,而承包人则认为发包人不能单方面从保证人处兑取履约担保金,而应事先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违约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希望担任评判的角色,因此履约保函的格式须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本合同范本的履约保函(格式)规定,若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赔偿损失时,发包人可直接向保证人兑取履约担保金而无需承包人同意,但发包人应在给保证人的书面通知中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情况和要求兑取履约担保金的金额。保证人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予以兑付,而无需核查其违约情况,发包人则应对其所提供的说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履约保函格式要求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违约的说明材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承包人对发包人可能随意兑取履约担保金的担心。#p#分页标题#e#
(2)本履约保函第4条所指的“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仅限于《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鉴于水利水电工程的复杂性,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更,为此在合同中规定了比较严密的变更程序和变更处理办法,也就是说已将变更合同的工作内容限定在本合同双方的责任范围内,从而有效地使保证人的保函责任也同样已限定在本合同的范围内。
4.3 履约担保书
履约担保书与履约保函不同,当被保证人违约时,受益人不能立即从保证人处兑取履约担保金,而首先要求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继续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若保证人认为自身无能力履行合同时,可在征得受益人同意后,推荐新的施工队伍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向受益人支付由于被保证人违约而使受益人蒙受损失的金额,其担保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
4.4 工程预付款保函
《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而当前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采用的履约保函开具的担保额度常低于发包人付出的工程预付款额度。为保护发包人资金的安全,《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相等额度的工程预付款保函。若采用履约保函的方式,而其履约担保的金额大于工程预付款金额时,经发包人同意,可以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应在履约保函的条款中增加“由于被保证人违约使用工程预付款时,保证人应接受受益人的退款要求”。《通用合同条款》第32.1款规定了工程预付款保函开具的担保金额仅为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其数额在《专用合同条款》第32.1款中规定。
5.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5.1 投标报价书
投标报价书是投标人投标的主要文件。在本文件中,投标人应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其填写的投标总报价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同时保证: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和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还应承诺:一旦中标,随同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经发包人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保证按时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2 投标保函
除投标人发生投标保函第3条所列的三项违约行为外,无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均应按规定在招标程序结束后返还投标保函。投标保函所列投标保证金金额由发包人参照本使用说明第2.3.4条的所述范围确定,并应符合《投标须知》第2.3.4.1款的规定。投标保函有效期见《投标须知》第2.3.4.2款。#p#分页标题#e#
5.3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委托代理人处理本合同投标工作的证明文件,其授权内容包括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以及处理与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投标时,在授权委托书上除了由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外,还应由联合体的其他成员盖单位公章并由其合法授权人签名。
6.工程量清单
6.1 说明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除应遵照本节《说明》的规定外,还应注意与《技术条款》和招标图纸相对应。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应包含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招标图纸所示的全部招标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支付项目均应对应列入《技术条款》的有关章节内。
(2)为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项目划分相衔接,《专用合同条款》中所列的单位工程宜尽量与设计概算编制办法中的二级项目相一致,以利于发包人编制与设计概算和投标报价上下衔接的执行概算。但单位工程下属项目的分项则可根据本工程施工规划和《技术条款》中专项工程分类的要求进行分项,以适应工程承包合同按实物计量支付的需要。
(3)鉴于《通用合同余款》第48.1款和第50,4款规定,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时应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协商,不宜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和承包上述两项保险费。为此,在第6.1.4条中规定了在招标阶段暂由发包人统一规定保险费的费率和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作为各个投标人投标时计算保险费的共同基础。第6.1.4条中的工程保险费率和附加费以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应由发包人进行调查后估列。若规定由发包人投保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删去本章第6.1.4条全文,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说明发包人投保的项目和其他有关情况,以便承包人在投标时考虑是否还需增加其他附加保险和有关费用。
6.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组和报价汇总
6.2.1 项目分组
(1)《项目分组》中提供了两种分组模式。第一种模式按《技术条款》各章的专项工程分组(见表6.2.1—1),这种模式是目前国际招标中常用的分组方法,其优点为便于分包和查对相关的技术条款,当采用按专项工程分组的多个调价公式调价时,一般不需要因工程变更而调整权重,但此种项目分组方法与国内常用的计划统计报表及概算项目划分不一致,因此本范本又提供了第二种模式,即按单位工程分组(见表6.2.1—2)。为了兼顾上述两种情况,本范本又规定,当采用第一种模式时,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组工程量清单中,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这样,在按第一种模式分组的工程量清单中亦可以较方便地找到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同样,在第二种模式中,其项目编号的第二段数字为专项工程序号,亦可较方便地找到同一专项工程的项目。这两种模式供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选用。#p#分页标题#e#
(2)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可按不同的工程类别、技术要求、工作内容和施工条件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其他因素进行划分,既应考虑能较准确的计价,又需便于计量与支付。无论采用前述的哪一种项目分组模式,为了便于计划统计工作,项目划分可参照招标工程的工程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和招标工程的具体内容酌定。水利水电工
6.2.2 投标报价汇总
(1)按第6.3.2条《投标报价汇总表》格式填写,各项分组工程的报价金额应与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一致。
(2)备用金金额应由发包人填写,备用金的使用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0.1款规定,其数额可视招标设计深度及估计可能引起的变更额度酌定,一般可取估算合同价格的5%左右。
6.3 工程量清单格式
6.3.1 分组工程量清单
分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示例见表6.3.1—1表6.3.1—4。表6.3.1—1和表6.3.1—2的项目划分既可适用于分组模式一,也可适用于分组模式二,但项目编号的含义不同。例如在表6.3.1—1中,施工供电的项目编号为“1—1一3—2”,用于分组模式一时,其第一段数字“1”为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章,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计量支付规定在该章内;第二段数字“1”代表单位工程序号,此处指一般项目(相当于一项单位工程);第三段数字“3”为临时设施(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2”为临时设施下属孙项序号。用于分组模式二时,上述施工供电的项目编号含义为:其第一段数字“1”代表单位工程序号,此处指一般项目,第二段数字“1”代表专项工程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章;第三段数字“3”为临时设施(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2”为临时设施下属孙项序号。表6.3.1—3的示例仅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以混凝土工程为例,其中,第一段数字“11”,代表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第11章章号;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例如“3”为混凝土坝编号;第三段数字代表单位工程下属子项的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下属孙项的序号。表6.3.1—4的示例仅适用于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以混凝土坝为例,其中第一段数字“3”为单位工程序号,即单位工程分组中的混凝土坝编号;第二段数字“3”、“4”、“7”、“11”等为专项工程序号,对应于《技术条款》各章号;第三段数字为单位工程下属子项的序号,第四段数字为子项下属孙项的序号。#p#分页标题#e#
6.3.2 投标报价汇总表
见本章第6.2.2条说明。
表6.2.1—1 专项工程分组表(示例:按《技术条款》专项工程章号列示)
┌────┬──────────┐
│ 组号 │  分组名称    │
├────┼──────────┤
│  1  │ 一般规定     │
├────┼──────────┤
│  2  │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3  │ 土方明挖     │
├────┼──────────┤
│  4  │ 石方明挖     │
├────┼──────────┤
│  5  │ 地下洞室开挖   │
├────┼──────────┤
│  6  │ 支护       │
├────┼──────────┤
│  7  │ 钻孔和灌浆    │
├────┼──────────┤
│  8  │ 基础防渗工程   │
├────┼──────────┤
│  9  │ 地基加固工程   │
└────┴──────────┘
┌───┬──────────┐
│ 10 │土石方填筑工程   │
├───┼──────────┤
│ 11 │混凝土工程     │
├───┼──────────┤
│ 12 │沥青混凝土工程   │
├───┼──────────┤
│ 13 │砌体工程      │
├───┼──────────┤
│ 14 │疏浚工程      │
│   │          │
├───┼──────────┤
│ 15 │压力钢管的制造和安装│
├───┼──────────┤
│ 16 │钢结构的制造和安装 │
├───┼──────────┤
│ 17 │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 │
├───┼──────────┤
│ 18 │预埋件的埋设    │
├───┼──────────┤
│ 19 │永久观测      │
├───┼──────────┤
│ 20 │建筑装修      │
└───┴──────────┘
表6.2.1—2单位工程分组表(示例)
┌────┬──────────┐
│  组号│  分组名称    │
├────┼──────────┤
│  l  │一般项目      │#p#分页标题#e#
├────┼──────────┤
│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3  │混凝土坝(或其他坝型)
├────┼──────────┤
│  4  │溢洪道       │
├────┼──────────┤
│  5  │泄洪洞       │
├────┼──────────┤
│  6  │冲砂洞       │
├────┼──────────┤
│  7  │引水明渠      │
├────┼──────────┤
│  8  │进水口       │
├────┼──────────┤
│  9  │引水隧洞      │
├────┼──────────┤
│  10 │调压井       │
├────┼──────────┤
│  ll │压力钢管      │
├────┼──────────┤
│  12 │地面厂房(或地下厂房)
├────┼──────────┤
│  13 │交通洞(井)    │
├────┼──────────┤
│  14 │出线洞(井)    │
├────┼──────────┤
│  15 │通风洞(井)    │
├────┼──────────┤
│  16 │尾水调压室     │
├────┼──────────┤
│  17 │尾水渠       │
├────┼──────────┤
│  18 │变电站       │
├────┼──────────┤
│  ┆ │ ┆        │
│  ┆ │ ┆        │    
└────┴──────────┘
表6.3.1—1第1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及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
组号:1                 
分组名称:_________
一般规定(模式一)
一般项目(模式二)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  │   │(元)│(元)│#p#分页标题#e#
├────────┼───────────┼──┼───┼───┼───┤
│  1—1一l   │进场         │总价│   │   │   │
├────────┼───────────┼──┼───┼───┼───┤
│  1—1—2   │退场         │总价│   │   │   │
├────────┼───────────┼──┼───┼───┼───┤
│  1—1—3   │临时设施(不包括设备)│  │   │   │   │
├────────┼───────────┼──┼───┼───┼───┤
│  1—1—3一l │施工交通       │总价│   │   │   │
├────────┼───────────┼──┼───┼───┼───┤
│  1一l一3—2 │施工供电       │总价│   │   │   │
├────────┼───────────┼──┼───┼───┼───┤
│  1—1—3—3 │施工供水       │总价│   │   │   │
├────────┼───────────┼──┼───┼───┼───┤
│  1—1—3—4 │施工照明       │总价│   │   │   │
├────────┼───────────┼──┼───┼───┼───┤
│  1—1—3—5 │施工通信       │总价│   │   │   │
├────────┼───────────┼──┼───┼───┼───┤
│  1—1—3—6 │砂石料生产系统    │总价│   │   │   │
├────────┼───────────┼──┼───┼───┼───┤
│  1—1—3—7 │混凝土拌和及浇筑系统 │总价│   │   │   │
├────────┼───────────┼──┼───┼───┼───┤
│  1—1—3—8 │附属加工车间     │总价│   │   │   │
├────────┼───────────┼──┼───┼───┼───┤
│  1—1—3—9 │仓库         │总价│   │   │   │#p#分页标题#e#
├────────┼───────────┼──┼───┼───┼───┤
│  1—1—3—10 │临时办公及生活福利房屋│总价│   │   │   │
├────────┼───────────┼──┼───┼───┼───┤
│  1—1—3—11 │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  │总价│   │   │   │
├────────┼───────────┼──┼───┼───┼───┤
│        │其他临时设施(不包括设│  │   │   │   │
│  1—1—3一12 │           │总价│   │   │   │
│        │备)         │  │   │   │   │
├────────┼───────────┼──┼───┼───┼───┤
│  1—1—4   │保险         │  │   │   │   │
├────────┼───────────┼──┼───┼───┼───┤
│  1—1—4—1 │工程险        │总价│   │   │   │
├────────┼───────────┼──┼───┼───┼───┤
│  1—1—4—2 │第三者责任险     │总价│   │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元  │
│                                   │
│                                   │
└───────────────────────────────────┘
表6.3.1—2第2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及模式二按单位工程分组)
组号:2
分组名称: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   │ 单价│ 合价│#p#分页标题#e#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  │   │(元)│(元)│
├───────┼────────────┼──┼───┼───┼───┤
│       │施工围堰(包括基础防渗处│  │   │   │   │
│  2—2—1  │            │  │   │   │   │
│       │理)          │  │   │   │   │
├───────┼────────────┼──┼───┼───┼───┤
│       │上游主围堰(包括基础开 │  │   │   │   │
│  2—2—1—1│            │总价│   │   │   │
│       │挖)          │  │   │   │   │
├───────┼────────────┼──┼───┼───┼───┤
│       │下游主围堰(包括基础开 │  │   │   │   │
│  2—2—1—2│            │总价│   │   │   │
│       │挖)          │  │   │   │   │
├───────┼────────────┼──┼───┼───┼───┤
│  2—2—2  │截流          │  │   │   │   │
├───────┼────────────┼──┼───┼───┼───┤
│  2—2—2—1│截流工程        │总价│   │   │   │
├───────┼────────────┼──┼───┼───┼───┤
│  2—2—2—2│截流模型试验      │总价│   │   │   │
├───────┼────────────┼──┼───┼───┼───┤
│  2—2—3  │施工期基坑排水     │总价│   │   │   │
├───────┼────────────┼──┼───┼───┼───┤
│  2—2—4  │施工期临时通航过木   │  │   │   │   │
├───────┼────────────┼──┼───┼───┼───┤#p#分页标题#e#
│  2—2—4—1│通航过木设施      │总价│   │   │   │
├───────┼────────────┼──┼───┼───┼───┤
│  2—2—4—2│通航过木措施费     │总价│   │   │   │
├───────┼────────────┼──┼───┼───┼───┤
│  2—2—5  │施工度汛        │总价│   │   │   │
├───────┼────────────┼──┼───┼───┼───┤
│  2—2—6  │下闸蓄水和下游供水   │总价│   │   │   │
├───────┼────────────┼──┼───┼───┼───┤
│       │导流建筑物拆除(包括上、│  │   │   │   │
│  2—2一7  │            │总价│   │   │   │
│       │下游围堰拆除)     │  │   │   │   │
├───────┼────────────┼──┼───┼───┼───┤
│       │截流前和蓄水前施工场地 │  │   │   │   │
│  2—2—8  │            │总价│   │   │   │
│       │清理          │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元 │
│                                   │
│                                   │
└───────────────────────────────────┘
注: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的工程导流建筑物,如隧洞、明渠、底孔、涵洞、堵头等,均以该建筑物的工程量乘其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其项目应分别列在各专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内以对应其专项技术要求。
表6.3.1—3第11组工程量清单(示例)(适用于模式一按专项工程分组)#p#分页标题#e#
组号:11
分组名称:混凝土工程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   │
│        │            │   │   │(元)│(元)│
├────────┼────────────┼───┼───┼───┼───┤
│  11—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   │   │   │   │
├────────┼────────────┼───┼───┼───┼───┤
│  11—2—1  │导流隧洞        │   │   │   │   │
├────────┼────────────┼───┼───┼───┼───┤
│        │隧洞衬砌混凝土(级配、强│   │   │   │   │
│  11—2—1—1 │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一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2—1—2 │            │  t │   │   │   │
│        │号)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2—1—3 │            │  t │   │   │   │
│        │号)          │   │   │   │   │
├────────┼────────────┼───┼───┼───┼───┤
│        │三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2—1—4 │            │  t │   │   │   │
│        │号)          │   │   │   │   │#p#分页标题#e#
├────────┼────────────┼───┼───┼───┼───┤
│  11—2—2  │导流明渠碾压混凝土导墙 │   │   │   │   │
├────────┼────────────┼───┼───┼───┼───┤
│  11—2—2—1 │预制混凝土模板     │ m2 │   │   │   │
├────────┼────────────┼───┼───┼───┼───┤
│        │导墙上游面普通混凝土(级│   │   │   │   │
│  11—2—2—2 │            │ m3 │   │   │   │
│        │配、强度等级)     │   │   │   │   │
├────────┼────────────┼───┼───┼───┼───┤
│        │导墙基础普通混凝土(级 │   │   │   │   │
│  11—2—2—3 │            │ m3 │   │   │   │
│        │配、强度等级)     │   │   │   │   │
├────────┼────────────┼───┼───┼───┼───┤
│        │碾压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  11—2—2—4 │            │ m3 │   │   │   │
│        │级)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2—2—5 │            │  t │   │   │   │
│        │号)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2—2—6 │            │  t │   │   │   │
│        │号)          │   │   │   │   │#p#分页标题#e#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
│  11—2—2—7 │            │  t │   │   │   │
│        │____钢管)       │   │   │   │   │
├────────┼────────────┼───┼───┼───┼───┤
│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
│  1l一2—2—8 │            │ m  │   │   │   │
│        │____)         │   │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  │   │(元)│(元)│
├────────┼─────────────┼──┼───┼───┼───┤
│  11—3    │混凝土坝         │  │   │   │   │
├────────┼─────────────┼──┼───┼───┼───┤
│  11—3一l  │溢流坝段         │  │   │   │   │
├────────┼─────────────┼──┼───┼───┼───┤
│        │基础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
│  11—3—1—1 │             │m3 │   │   │   │
│        │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1l一3—1—2 │             │m3 │   │   │   │#p#分页标题#e#
│        │度等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1l一3—1—3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11—3—1—4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3—1—5 │             │t  │   │   │   │
│        │号)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11—3—1—6 │             │t  │   │   │   │
│        │号)           │  │   │   │   │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
│  11—3—1—7 │             │t  │   │   │   │
│        │  钢管)        │  │   │   │   │
├────────┼─────────────┼──┼───┼───┼───┤
│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φ   │  │   │   │   │
│  11—3—l—8 │             │  │   │   │   │#p#分页标题#e#
│        │____)          │  │   │   │   │
├────────┼─────────────┼──┼───┼───┼───┤
│  11—3—2  │非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   │
├────────┼─────────────┼──┼───┼───┼───┤
│   11—5   │泄洪洞          │  │   │   │   │
├────────┼─────────────┼──┼───┼───┼───┤
│   ……   │……           │  │   │   │   │
├────────┼─────────────┼──┼───┼───┼───┤
│   11—8   │进水口          │  │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__元 │
│                                     │
│                                     │
└─────────────────────────────────────┘
表6.3.1—4第3组工程量清单(示例) (适用于模式二按专项工程分组)
组号:3
分组名称:混凝土坝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工程量│   │   │
│       │            │  │   │(元)│(元)│
├───────┼────────────┼──┼───┼───┼───┤#p#分页标题#e#
│  3—3   │土方明挖        │  │   │   │   │
├───────┼────────────┼──┼───┼───┼───┤
│       │____高程以下河床冲积层 │  │   │   │   │
│  3—3—1  │            │ m3│   │   │   │
│       │开挖          │  │   │   │   │
├───────┼────────────┼──┼───┼───┼───┤
│  3—3—2  │____高程以上坡积层开挖 │ m3│   │   │   │
├───────┼────────────┼──┼───┼───┼───┤
│  3—4   │石方明挖        │ m3│   │   │   │
├───────┼────────────┼──┼───┼───┼───┤
│       │坝基石方开挖(____类岩 │  │   │   │   │
│  3—4一l一1│            │ m3│   │   │   │
│       │石)          │  │   │   │   │
├───────┼────────────┼──┼───┼───┼───┤
│       │坝基石方开挖(____类岩 │  │   │   │   │
│  3—4—1—2│            │ m3│   │   │   │
│       │石)          │  │   │   │   │
├───────┼────────────┼──┼───┼───┼───┤
│       │坝顶以上边坡石方开挖  │  │   │   │   │
│  3—4—2—1│            │ m3│   │   │   │
│       │(____类岩石)     │  │   │   │   │
├───────┼────────────┼──┼───┼───┼───┤
│       │坝顶以上边坡石方开挖  │  │   │   │   │
│  3—4—2—2│            │ m3│   │   │   │
│       │(____类岩石)     │  │   │   │   │#p#分页标题#e#
├───────┼────────────┼──┼───┼───┼───┤
│  3—5   │石方洞挖        │ m3│   │   │   │
├───────┼────────────┼──┼───┼───┼───┤
│  3—5—1  │灌浆平洞开挖      │ m3│   │   │   │
├───────┼────────────┼──┼───┼───┼───┤
│  3—6   │支护          │  │   │   │   │
├───────┼────────────┼──┼───┼───┼───┤
│       │注浆锚杆(φ____,L=___│  │   │   │   │
│  3—6一l一1│            │ 根│   │   │   │
│       │m)           │  │   │   │   │
├───────┼────────────┼──┼───┼───┼───┤
│       │注浆锚杆(φ____,L=___│  │   │   │   │
│  3—6—1—2│            │ 根│   │   │   │
│       │m)           │  │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   │
│       │            │   │   │(元)│(元)│
├───────┼────────────┼───┼───┼───┼───┤
│       │预应力锚索(____kN,L= │   │   │   │   │
│  3—6—2—1│            │kN.m │   │   │   │
│       │____m)         │   │   │   │   │
├───────┼────────────┼───┼───┼───┼───┤
│       │预应力锚索(____kN,L= │   │   │   │   │#p#分页标题#e#
│  3—6—2—2│            │kN.m │   │   │   │
│       │____m)         │   │   │   │   │
├───────┼────────────┼───┼───┼───┼───┤
│  3—7   │钻孔和灌浆       │   │   │   │   │
├───────┼────────────┼───┼───┼───┼───┤
│  3—7—1  │钻孔          │   │   │   │   │
├───────┼────────────┼───┼───┼───┼───┤
│       │坝基固结灌浆孔(φ____,│   │   │   │   │
│  3一7—1—1│            │   │   │   │   │
│       │孔深____)       │   │   │   │   │
├───────┼────────────┼───┼───┼───┼───┤
│       │坝基固结灌浆孔(φ____,│   │   │   │   │
│  3—7—1—2│            │   │   │   │   │
│       │孔深____,取芯)    │   │   │   │   │
├───────┼────────────┼───┼───┼───┼───┤
│       │坝基帷幕灌浆孔(φ____,│   │   │   │   │
│  3—7—1—3│            │   │   │   │   │
│       │孔深____,不取芯)   │   │   │   │   │
├───────┼────────────┼───┼───┼───┼───┤
│       │大坝观测孔(φ____,孔深│   │   │   │   │
│  3—7—1—4│            │  m │   │   │   │
│       │____)         │   │   │   │   │
├───────┼────────────┼───┼───┼───┼───┤
│       │地质勘探孔(φ____,孔深│   │   │   │   │#p#分页标题#e#
│  3—7—1—5│            │  m │   │   │   │
│       │____,取芯)      │   │   │   │   │
├───────┼────────────┼───┼───┼───┼───┤
│       │边坡锚杆钻孔(φ____,L │   │   │   │   │
│  3—7—1—6│            │   │   │   │   │
│       │__m)          │   │   │   │   │
├───────┼────────────┼───┼───┼───┼───┤
│       │边坡锚杆钻孔(φ____,L │   │   │   │   │
│  3—7—1—7│            │   │   │   │   │
│       │____m)         │   │   │   │   │
├───────┼────────────┼───┼───┼───┼───┤
│  3—7—1—8│边坡排水孔(L=____m) │   │   │   │   │
├───────┼────────────┼───┼───┼───┼───┤
│  3—7—2  │灌浆          │   │   │   │   │
├───────┼────────────┼───┼───┼───┼───┤
│  3—7—2—1│坝基帷幕灌浆      │  t │   │   │   │
├───────┼────────────┼───┼───┼───┼───┤
│  3—7—2—2│坝基固结灌浆      │  t │   │   │   │
└───────┴────────────┴───┴───┴───┴───┘
┌────────┬─────────────┬───┬───┬───┬───┐
│        │             │   │   │ 单价│ 合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   │
│        │             │   │   │(元)│(元)│
├────────┼─────────────┼───┼───┼───┼───┤#p#分页标题#e#
│  3—7—2—3 │混凝土坝接缝灌浆     │ m2 │   │   │   │
├────────┼─────────────┼───┼───┼───┼───┤
│  3一11    │混凝土工程        │   │   │   │   │
├────────┼─────────────┼───┼───┼───┼───┤
│  3—11—1  │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
│        │基础混凝土(级配、强度等 │   │   │   │   │
│  3一11—1—1 │             │ m3 │   │   │   │
│        │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3—11—1—2 │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3—11一l一3 │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坝体混凝土(级配、分区、强│   │   │   │   │
│  3一ll一1—4 │             │ m3 │   │   │   │
│        │度等级)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3—11—1—5 │             │  t │   │   │   │#p#分页标题#e#
│        │号)           │   │   │   │   │
├────────┼─────────────┼───┼───┼───┼───┤
│        │二级钢筋(____号~____  │   │   │   │   │
│  3—11—1—6 │             │  t │   │   │   │
│        │号)           │   │   │   │   │
├────────┼─────────────┼───┼───┼───┼───┤
│        │预埋冷却水管(φ____~φ  │   │   │   │   │
│  3—11—1—7 │             │  t │   │   │   │
│        │____钢管)        │   │   │   │   │
├────────┼─────────────┼───┼───┼───┼───┤
│  3—11—1—8 │预制混凝土排水管     │   │   │   │   │
├────────┼─────────────┼───┼───┼───┼───┤
│  3一11—2  │非溢流坝段混凝土     │   │   │   │   │
├────────┼─────────────┼───┼───┼───┼───┤
│   ……   │……           │   │   │   │   │
├────────┴─────────────┴───┴───┴───┴───┤
│                               合计________元 │
│                                      │
│                                      │
└──────────────────────────────────────┘
附件八: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工程预付款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p#分页标题#e#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函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若《合同条款》对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附件九: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担保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的履约担保书,为其担保。
1.若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而你方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你方可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使你方蒙受损失情况的材料,我方收到你方的索赔通知后将立即采取下列措施之一进行补救:
(1)代替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合同。
(2)支付你方由于被保证人违约而蒙受损失的金额,但其总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
2.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内容时,我方承担本担保书规定的责任不变。
本担保书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因被保证人_____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并按该合同约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付款之日止。
3.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说明被保证人的违约情况和要求提款的金额。
4.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上述合同的《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内容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保证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担保书的有效期一般可规定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日止,若《合同条款》对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另有规定,可从其规定。
附件十一:授权委托书
发包人名称:_________
兹委托_________(被委托人姓名、职务)(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_________(合同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除了该联合体的责任方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外,其他各成员亦需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四、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七、协议书有关词语含义
八、承包人承诺
九、发包人承诺
十、合同生效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2.暂停施工
13.工期延误
14.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6.检查和返工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重新检验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1.安全防护
22.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30.其他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3.竣工结算
34.缺陷责任
35.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7.索赔
38.争议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40.不可抗力
41.保险
42.担保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合同解除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7.合同份数
48.补充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7.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3.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25.工程量确认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p#分页标题#e#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8.争议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40.不可抗力
41.保险
42.担保
47.合同份数
48.补充条款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___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p#分页标题#e#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
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
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
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
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
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p#分页标题#e#
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p#分页标题#e#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p#分页标题#e#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承包人代表
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p#分页标题#e#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p#分页标题#e#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p#分页标题#e#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
(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7)不可抗力;
(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p#分页标题#e#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p#分页标题#e#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p#分页标题#e#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p#分页标题#e#
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
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p#分页标题#e#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p#分页标题#e#
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 竣工结算时,工程师应确认将保留金的50%支付给承包人。剩余保留金,承包人可用保函等形式替代。
33.4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5 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28天内发包人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竣工结算报告确认后56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6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p#分页标题#e#
33.7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缺陷责任
34.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34.2 因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或提供的设备材料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承包人未能遵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工程缺陷,由承包人负责修补,并承担相应费用。
34.3 承包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修补好前款范围内的缺陷,发包人可自行修补或选择第三方修补,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4.4 合同的缺陷责任期满,工程师应签发履约证书,并在14天内支付剩余的保留金或退还保留金保函。
35.质量保修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合同,并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发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24 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2 承包人方面: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6.3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继续履行合同。
37.索赔
37.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p#分页标题#e#
37.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相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相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项相同。
37.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前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8.争议
38.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邀请第三方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选择向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38.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9.3 工程按约定分包后,并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因疏忽导致工程损害,以及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由此发生的承包人的损失,由其按分包合同自行解决)。
39.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0.不可抗力
4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p#分页标题#e#
4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4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0.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1.保险
4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1.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1.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己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1.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2.担保
42.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应各自向对方提供以下担保文件: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有支付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支付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证明或与其赔偿能力相当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42.2 合同双方的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向对方索赔,而对方无法部分或全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要求为对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承担相应责任。
42.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p#分页标题#e#
43.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3.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4.2 工程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5.合同解除
45.1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45.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9.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5.5 一方依据45.2、45.3、45.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5.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己方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5.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p#分页标题#e#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6.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6.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履约证书,本合同即告终止。
46.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7.合同份数
4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8.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_____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_________。
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_____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_________。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___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
5.3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______。
7.承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_____。#p#分页标题#e#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
__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_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_________。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_________。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26.3 保留金的提留比例: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p#分页标题#e#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
27.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6.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5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36.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
38.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
(一)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或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不选择仲裁划去此项);
(二)其他解决方式:_________。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39.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
40.不可抗力
40.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
41.保险
41.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
42.担保
42.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
47.合同份数
47.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_____。
48.补充条款
_________。
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提供方便、灵活、实用、规范的示范性文本。#p#分页标题#e#
二、本合同文本主体内容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其中协议书部分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签定;通用条款部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建筑市场惯例制订,无须另行约定的内容;专用条款部分属承发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予以专门约定的内容。
三、本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合同内容,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无专门约定的,从通用条款。
四、本合同文本未列事项,合同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及双方意愿,另行签定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本,或参照文本内容另行制定。
分享: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