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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2011-09-17 14:42 互联网
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甲 方:_____(聘方) 
  乙 方: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p#分页标题#e#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_____        乙 方(盖章):_____ 
  主任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 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p#分页标题#e#

  第三条 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 工会活动 

  第五条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 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 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 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 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条 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 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 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当会员大量调动、派遣、转任时,应就有关基本事项与工会、工会支部协商。 

  第十八条 工会会员有下列情况时,给予不同期限的休职: 

  1.因疾病、伤病(不包括工伤)长期缺勤者的休职(见下页表)。 
  2.因事故缺勤已达1个月继续缺勤时给予2个月休职。 
  3.派遣在外时为整个派遣期间。 
  4.就任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市町村长等公职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职,且公司认为必要时给予必要的休职期限。 

  属第1款、第2款的休职,当公司确认其休职原因消失时,可提前让其复职或根据情况予以延长。 

  属第3款、第5款的休职期限后给予复职。 

 ──────┬─────────┬─────────────────── 
       │         │       休职期限 
  缺勤开始时 │         ├───┬─────────┬───── 
  的连续工龄 │  休职开始日期  │结核性│高血压、癌、神经系│ #p#分页标题#e#
       │         │   │统疾病及跌打损伤疾│其他疾病 
       │         │ 疾病 │病        │ 
 ──────┼─────────┼───┼─────────┼───── 
  1年以内  │缺勤已达4个月   │17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1年至3年 │缺勤已达4个月   │20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3年至5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1个月│   14个月   │ 12个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达6个月   │23个月│   16个月   │ 14个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达6个月   │29个月│   24个月   │ 18个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达6个月   │33个月│   30个月   │ 24个月 
 ──────┴─────────┴───┴─────────┴───── 

  第十九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经审查后给予褒奖: 

  1.工作诚恳为人表率。 
  2.工作效率显著出类拔萃 
  3.提出有益于业务或发现业务上问题的重大报告。 
  4.事业上有发明创造及刻苦钻研。 
  5.防止了灾害事故的发生或在紧急情况下建立功勋。 
  6.当他人遇难时积极抢救。 
  7.参加与业务有关的进修、教育、比赛活动,成绩优异。 
  8.为国家、社会作出功绩,成为公司职工的荣誉。 
  9.其他被公认为有必要给予褒奖的事迹。 

  第二十条 会员工龄满15年、满25年以及满35年时给予褒奖。 

  第二十一条 褒奖按下列方式授予: 

  1.奖状; 
  2.奖品; 
  3.奖金; 
  4.奖励休假。 
#p#分页标题#e#
  褒奖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有特殊功绩的人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之事由,被认定程度轻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显悔改表现时,免于惩戒处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会员犯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事由,可给予惩戒。 

  惩戒分为谴责、扣罚工资、停止工作及惩戒解雇四种。 

  1.谴责时交付处分说明书以戒将来。 
  2.扣罚工资时交付处分说明书,每次扣罚金额为一天平均工资的50%,一个月的总额为月工资总额的10%以内,以戒将来。 
  3.停止工作时交付处分说明书,停止其30天以内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工资。 
  4.惩戒解雇不需事先预告,随时解雇。惩戒处分在公司内张榜公布,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会支部有关解雇和停工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会员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据情节给予停止工作、扣罚工资或谴责处分: 

  1.无正当理由,随意旷工。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勤。 
  3.在厂内修理、制作私人物品或委托他人在厂内修理制作个人东西。 
  4.工作时间未经许可离开岗位或有消极怠工行为。 
  5.无正当理由,妨碍生产。 
  6.伪造欺骗有关工休、外出的手续、报告。 
  7.因喧哗、酗酒、风纪不整等不良行为扰乱工作场所的秩序。 
  8.对公司和公司内人员进行中伤诽谤、败坏他人信誉等不当行为。 
  9.不认真管理火源或未经许可私自点火。 
  10.违反有关预防灾害及保健卫生的规则或指示。 
  11.因消极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认真造成破坏性灾害、重大业务事故或影响了公司的信誉。 
  12.在公司的设施内(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经许可张贴传单或广告等。 
  13.在业务上欺骗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14.严重损害公司职工的名誉。 
  15.类似上述委不得体的行为。 

  职工对上述行为给予帮助、共谋、教唆或煽动者,与上述处分相同。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给予惩戒解雇处分,但可酌情给予停工或扣罚工资的处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连续7天以上旷工。 
  2.对公司的人员施行暴力威胁或绑架关押他人。 #p#分页标题#e#
  3.未经许可拿走或企图拿走公司物品。 
  4.未经许可携带对公司秩序、安全卫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破坏、丢失、滥用、藏匿公司的设备、动力、资材、机械、工具、产品、文件或宣传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做了自己权限以外的行为或无故不遵守上级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当的礼品或诈取钱物,以谋私利。 
  8.依据刑法被判为有罪。 
  9.泄露或企图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伪造经历、采用欺骗手段进行公司。 
  11.未经公司同意,受雇他人。 
  12.经常受到惩戒处分、警告,但无悔改之意。 
  13.属前条各款,情节严重。 
  14.类似上述很不得体的行为。 

  会员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对其他各款的行为提供帮助、进行共谋、教唆或煽动的,与上述处分相同。 

  会员作出上述行为,公司认为其出勤将给工场秩序带来很坏影响时,在作出惩戒或处分决定前,令其休职。 

  第二十七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可给予退职: 

  1.因本人原因申请退职。 
  2.到达退休年龄。 
  3.调任所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的给予解雇: 

  1.根据第二十六条给予惩戒解雇处分的。 
  2.神经和身体残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业务能力或业务成绩明显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职期满后的。 
  5.就任第十八条第4款公职,没有办理休职或休职期满后没有复职的。 

  公司在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解雇决定前,为激发其工作能力,应先考虑调换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解雇会员时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协商。 

  第三十条 属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解雇,应提前30天预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如支付工资可相应缩短预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预告解雇时,如本人提出申请,可按所剩预告天数支付平均工资后随即解雇。 

  第三十一条 属第五十四条第4款公伤休假期间及第五十四条第9款生育休假期满后30天内不可解雇。 

  公伤休假者治疗3年尚未痊愈,须取得公伤保险年金待遇后给予解雇。 #p#分页标题#e#

  第三十二条 退休年龄为60岁。 

  第四章 勤务 

  第一节 勤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每天就业时间为8小时45分。分为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和休息时间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终了时间的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公司因电力、煤气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调整每天的工作时间。 

  就调整工作时间的上下班时间分配与工会支部协商。 

  总部和分店的就业时间另与工会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业务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与工会协商延长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提早上班、加班、临时召回上班),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4小时,一周不超过12小时。但是,确有紧急业务情况时,届时与工会支部协商确定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从事有害业务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一天不超过2小时,一周不超过6小时。 

  第三十五条 18岁以上的女子超时劳动及深夜劳动事项按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执行。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时30分。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让未满18岁的会员超时劳动或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劳动。 

  从事第三十八条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可让16岁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因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3条和第五十二条第1款规定的制约,在必要的限度内延长实际工作时间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长实际工作时间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可让会员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业时间及交接方法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条 因业务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不按常规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而采取特殊的时间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时间制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条 警卫人员、汽车驾驶员、宿舍管理员等属劳动基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人员,不适用本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之规定。上述工作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及休假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条 因业务上的关系,需要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原则上每周工作6天。 

  上述每周需工作6天的工作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出差。出差期间作为工作时间,但如有上级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p#分页标题#e#

  出差旅费另与工会商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可派遣会员外出工作(依据劳动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条 因业务需要,可安排会员值班,有关值班规定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条 对给未满1岁的婴儿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请,可去哺乳场所一天两次,每次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须办理规定的手续。 

  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需办私事外出时,应得到公司认可。 

  第四十七条 会员缺勤时应通知规定的手续得到公司认可。 

  因私伤病达7天时,应递交医师诊断书,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证明。 

  因伤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时应说明具体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会员因下述事由不得已迟到、早退时,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1.行使选举权等其他公民权。 
  2.因工负伤,治疗疾病。 
  3.执行公务。 
  4.天灾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为预防传染病而切断交通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停工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 会员属下列各款时,不允许进入工场或退出工场: 

  1.被认为风纪不整或有碍于卫生。 
  2.携带不属业务用的火器、凶器及其他危险品。 
  3.其他类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条 会员出入工场时除经过规定手续、得到许可外,不得将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带入或带出工场。 

  第二节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条 会员的休假日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国民节日。 
  5.7月16日(公司创立纪念日)。 
  6.劳动节。 
  7.本条第1款与本条第4款的国定节日重叠时为星期一。 
  8.5月4日。 

  因业务关系不能休息时,根据与工会支部的协定给予倒休。 

  第五十二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根据与工会的协定可让会员在上条休假日里劳动。但不安排未满18岁的会员在上条第1款的休假日里劳动。 

  18岁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据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办理。 

  会员在休假日劳动后,应在2周内给予相应天数倒休。 #p#分页标题#e#

  第五十三条 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规工作时间结束后至第2天工作时间开始止连续工作8小时以上,第2天为休息日。 

  第五十四条 会员能够申请下列的休假,但是,会员应在当天工作开始前申请预定休假的天数: 

  1.年休假 
  连续工龄1年内           每年10天 
  连续工龄1年以上2年以内      每年12天 
  连续工龄2年以上3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3年以上4年以内      每年13天 
  连续工龄4年以上5年以内      每年14天 
  连续工龄5年以上6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6年以上7年以内      每年15天 
  连续工龄7年以上8年以内      每年16天 
  连续工龄8年以上9年以内      每年17天 
  连续工龄9年以上10年以内     每年18天 
  连续工龄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余数则转入第二年,但仅限于第二年,不能再续转。 
  如会员申请休假时间有碍于业务正常进行,则更改其休假时间。 

  2.庆丧休假 

  (1)婚姻(包括结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丧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家属赴任  │  家属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 #p#分页标题#e#
    市内  │    1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p#分页标题#e#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p#分页标题#e#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管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p#分页标题#e#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p#分页标题#e#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p#分页标题#e#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p#分页标题#e#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p#分页标题#e#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驻津贴、驻在津贴、调整津贴、冲绳特别津贴、支援津贴、宿室勤务津贴 

  第一百一十条 日工资额的计算将1个月就业天数定为20.58天,小时工资额的计算将1天工作时间定为8小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协议的小时工资如下列: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特别工资率 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协议的平均工资为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平均工资。 

  第七节 其他工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上下班所需交通费,每月超过300日元的费用以交通补助费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时全部由个人负担。 #p#分页标题#e#

  第一百一十四条 按前条公司为会员购买月票,当会员在月票有效期内退职时,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灾害补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当会员负伤、患病或死亡时,依据本章规定,给予补偿或救济。 

  第一百一十六条 根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会员因业务负伤或患病时,给予必要的医疗费用;治愈后如留有残疾时给予补偿;如因工死亡时给予遗属必要的补偿并提供丧葬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对第五十四条第4款的工伤休假职员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后的平均日工资。如职员依据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享受病假补偿待遇、伤病补偿年金以及依据劳动灾害保险特别支付金规则享受病假特别支付费、伤病特别年金,根据其金额限度,不支付本条规定的补偿费。 

  在享受工伤休假期间,如工资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补偿费也相应增额;工资水平降低时,将按劳动基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减额。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关工伤疾病及医疗补偿的范围、残疾补偿的残疾等级、遗属补偿费的范围及顺序等,均按劳动灾害补偿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会员非因工负伤、患病留有残疾时,根据残疾程度作如下区分给予支付残疾救济费: 
  ──────────┬───────────────────────── 
     残疾程度   │         残疾补助费 
  ──────────┼───────────────────────── 
   终身生活不能自理 │    40天日工资+(工龄×3天日工资) 
  ──────────┼───────────────────────── 
   终身丧失劳动能力 │    30天日工资+(工龄×2天日工资) 
  ──────────┼───────────────────────── 
   只能从事轻便劳动 │    20天日工资+(工龄×1天日工资) 
  ──────────┴───────────────────────── 

  上述残疾补助费在会员伤病治愈后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因重大过失负伤或患病时,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补偿费、残疾补偿费或残疾补助费,但只限于行政官厅认定的因工负伤或患病的情况。公司依据本条,在接受行政官厅认定时,听取劳动基准法规定的安全卫生委员会的意见。 #p#分页标题#e#

  第七章 福利卫生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为了提高会员的福利卫生,努力改善充实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运动场等其他福利卫生设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努力发展福利互助会。 

  第八章 安全卫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为工厂的安全卫生采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为实现上述目的,在每个工厂设立安全卫生委员会,必要时,建立设施;贷款购置安全卫生用具;配备医生。 

  会员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持卫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安全卫生委员会由工厂长指名的委员及选任的委员组成,但委员中的若干名由工会推荐。 

  委员长招集安全卫生委员会,就审议的内容向工厂长申报。 

  其他有关安全卫生委员会的工作的必要事项由工厂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为防止危害,预防灾害及保健,对会员进行有关安全卫生的教育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 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诊断。 

  除上述规定,认为有必要时,对全部或部分会员进行健康诊断或采取预防接种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对患传染病及精神病或劳动将导致病情恶化等医师认可的人员,停止其就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对下列人员作为健康照顾者采取限制就业、缩短工作时间、改变工作内容、治疗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龄20岁以下,就业6个月以内者。 
  2.结核病毒转化阳性反应不满1年者。 
  3.因病或身体虚弱需要一定保护者。 
  4.孕妇。 

  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劳动基准法及有关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满18岁及孕妇、产后不满1年的女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让缺乏经验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作为培训对象的人员不受上述的限制,给予必要的技能培训。 

  第九章 申诉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申诉指对劳动待遇、作业条件,以及人事管理等与劳动协约、就业规则有关的各项规定的解释或运用有不平不满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对公司的申诉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以下称工厂委员)双方各3人组成。 #p#分页标题#e#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工会方面的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及有关的工厂委员双方各4人组成。 

  工厂委员原则上从100名工会会员中挑选2名以内,然后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递增1人的比例从工会会员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工厂委员接受工厂会员有关申诉处理的委托后,对事实进行调查并认为妥当的话,向公司该课长提出申诉。 

  课长应对申诉迅速向工厂委员答复。课长的答复未能解决问题时,课长可以直接召集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与工厂委员协商,在3天内努力解决。 

  第一百三十四条 该申诉通过上述阶段仍没有解决时,工厂委员可将对该申诉协商的经过记载书面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某申诉涉及两个课以上的问题或牵涉到整个事业所的问题,实际上在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无法处理时,可将该申诉提交事业所申诉处理委
员会受理。当工厂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和本人有异议时,可通过工厂委员向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上诉的申诉,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迅速召开会议,努力在7天内予以解决。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多数工厂内存在同一种类的申诉或事业所处理委员会正在审理的申诉有同一性质问题从另一工厂提出时,经过核实可以合并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通过上述阶段仍解决不了的申诉可移交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申诉的处理得到本人认可或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一致时,表明该申诉已最终解决。对该事项不能再通过其他形式作为申诉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事业所申诉处理委员会必要时安排书记员作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姓名及所属单位名称双方互相通知。 

  公司为处理申诉安排申诉处理委员出差时,对出差费用公司给予工会支部以补偿。 

  第十章 团体谈判及争议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互相间的团体谈判均在本章规定的谈判委员会内进行,双方应真诚努力解决问题。 

  团体谈判原则上在工作时间内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团体谈判在下述事项内进行: 

  1.有关劳动待遇事项制定协议协定。 
  2.根据协议协定,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决定的协议协定的内容。 
  3.修订协议协定。 #p#分页标题#e#
  4.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之间有关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申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工会或工会支部计划举行团体谈判时,通过书面或口头将谈判事项及出席谈判人员相互进行联系,协商谈判时间、场所等为顺利开展谈判工作的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进行团体谈判通过中央谈判委员会及事业所谈判委员会。 

  上述谈判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和事业所所长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谈判委员和工会、工会支部指定的工会方面的谈判委员各15名以内的人员组成。谈判委员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处理特定的事项。 

  谈判委员会内公司及工会或工会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书记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就本事业所及工会支部的事项进行谈判。 

  中央谈判委员会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项和事业所谈判解决不了的事项以及涉及两个以上事业所的事项、由公司和工会在总部举行谈判较为妥当的事项进行谈判。 

  1.明显不属事业所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不作为谈判内容。 
  2.中央委员会正在谈判的事项不能与工会支部进行同一事项的谈判。 
  3.为促进中央谈判,工会支部可以进行谈判。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之间的争议通过谈判委员会不能解决时,可请管辖区内的劳动委员会进行斡旋、调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请需要双方同意,对仲裁的裁决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对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或一方拒绝接受时,可再一次举行谈判委员会努力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和平条款及争议协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某一方向对方明确表明,相互间的争议通过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在中央谈判委员会和事业所谈判委员会内不可能解决的意见之前,不采取全体或部分的怠业、罢工和关闭事业所及其他争议行为。 

  斡旋方案或调停方案双方接受后,对方案的解释运用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向该劳动委员会请求解决,在解释以前不可取争议行为。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计划采取争议行为时,在其开始20小时之前通知对方。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和工会支部在争议中遵守下述事项: 

  1.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从事下述业务的人员不介入争议行为: 

  (1)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公司与工会支部应再次商定: #p#分页标题#e#

  ①通讯、电话业务; 
  ②警卫业务; 
  ③医院诊疗所业务; 
  ④宿室、浴室、食堂业务; 
  ⑤电力、煤气、自来水业务; 
  ⑥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对下列人员的决定,在争议时应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发货业务; 
  ②邮件业务; 
  ③健康保险事务; 
  ④供给业务; 
  ⑤蒸气业务; 
  ⑥锅炉业务; 
  ⑦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及指导新工人培训的人员; 
  ⑧其他公司与工会支部商定的业务。 

  2.涉及事业所安全和设施的维护、停止运行或妨碍运行的行为,以及业务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设施不能长期使用的行为,不能作为争议行为的对象。 

  3.罢工时,不能进入或使用公司与工会支部事先商定的设施和厂区。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争议行为中途发生火灾等非常情况时,为救灾所必需的会员应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与工会及工会支部为沟通相互之间的想法,圆满地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以及发展事业,提高会员的劳动待遇和条件之目的,设立中央经营审议会和事业所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p#分页标题#e#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工单位)名称:____性质:____ 
  地址:____电话:____ 
  法人代表: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 
  籍贯:____现住址:____ 
  乙方属性:(在□打上√号) 
  原固定工 □ 
  合同制工 □ 
  临时工 □ 
  商品粮或农村粮:____身份证号码:____ 

         深劳合03号    单位劳同书  号 

               深圳市劳动局制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用工有关规定,考核后、同意招、聘、雇____为本公司员工。双方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作任务及工种: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承担____工作任务,为____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甲方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p#分页标题#e#

  二、合同期和试用(熟练)期: 

  合同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试用(熟练)期从一九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三、劳动时间、报酬、保险、福利和政治待遇: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____日工作制,每日为____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____小时,月加班时间超过48小时,必须经双方同意,不得强制。 

  2.劳动报酬: 

  (1)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由甲方依照政府现行有关规定办法和单位的实际,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每日工资____元×25.5天=月工资____元。普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__元至____元不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按计件单价结算,具体办法可在本合同双方约订栏中约定,甲方因故停工连续____天以上,或月累计____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____元作为基本生活费。甲方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的1%赔偿乙方损失。 

  (2)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一般每月____元
至____元;年终奖金每年视效益另定。 

  (3)加班工资:法定日节为____%。公休假日和平时为____%。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____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①甲方必须按规定办理为乙方的退休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每月自付____元,先由甲方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临时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前及甲方没有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时,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按国家或市府现行规定、办法执行;②乙方在合同期患疾病或合同期满但在治疗期内的,甲方应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____年以下的____%,____年至____年为____%;____年至____年为____%;____年以上为____%;其医药费报销____%,或每月发给乙方____元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应经公司批准,其住院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③乙方是已婚女工的,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工资及生活补贴和全勤奖。④在合同期内,乙方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____天,夫妻生活在一地,与父母异地的,每满四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____天。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再续签合同的可安排探亲假,其探亲假为:满一年以上的,每年探亲假为____天,在批准探亲期间,均发给月工资及各种补贴(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或实行包干制。⑤法定节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假天数视为有薪假期;如有超过天数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p#分页标题#e#

  4.政治待遇:乙方在合同期间,有权参加员工大会和经选举的员工代表大会,参加政治活动、技术文化学习、评选先进、晋级提拔及申请参加工会、党、团组织。在不影响生产(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允许乙方参加上述组织的活动。 

  四、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生产厂地和生产工具,如属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丢失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2.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岗位工作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品:____丢失不补;保健食品(费),____。3.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付。如房租按商品化标准收取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决住房的,甲方应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为____元;4.膳食:甲方自办食堂的,按饭菜成本收费;不办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费由甲方支付。甲方给乙方膳食补贴每月____元。 

  五、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3.爱护单位财产,不得无故损坏,不得贪污、盗窃单位财物;4.上班工作时间,不得做私事,不得看无关书报;5.保质保量(合理的)完成当班、当月任务,不得投机取巧;6.听从指挥、服从调配,不得打、骂、吵闹。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7.有事要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主张。 

  六、合同的解除及其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双方一致同意的;②符合本合同本条下述第3和第5项规定的;③乙方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不愿意供职的;④乙方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⑤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⑥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市(特区)劳动局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期自行解除:①甲方宣告破产;②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①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甲方声誉的;④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⑤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p#分页标题#e#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不得解除合同:①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所列情形的;②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③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⑤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探亲在规定假期内的。 

  5.甲方有下列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①调整工种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②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③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④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⑤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⑥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⑦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或续订合同手续。 

  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对方直接经济责任;如赔偿培训费或补偿给对方____个月工资。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补助费: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②依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项和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补助费标准按乙方在甲方服务的工龄计算:每满一年的,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注:临时工转为合同制工的,其临时工工龄可连续计算,并按其在单位的累计工龄享受生活补助费。否则:不享受上述补助,而另谋工作;但乙方如要返回原籍地,应交回《临时工劳动手册》和《暂住证》,甲方可出具证明领回劳动保险金,并按实际需要发给遣散路费)。 

  9.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④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____个月平均实发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分页标题#e#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政策规定有出入的,按特区现行劳动法规和政策执行。 

  九、本合同从签订日起,经劳动部门鉴证后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鉴证人员签名: 
  鉴证机关盖章:__年__月__日 

  注:(1)常年性生产的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年,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2)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要重新办理合同签订、鉴证手续。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准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另谋职业,经与甲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停薪留职期限:从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起到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止,共为____年. 

  二,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营职工的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二, 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按工资调整政策予以评定,评定的附加条件是乙方履行本合同,如符合条件,甲方应予乙方升级,待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三, 停薪留职后,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停薪留职人员. 

  四, 停薪留职后,乙方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___%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___元,每月____日前缴纳.逾期六个月连续不按期缴纳,甲方可以对乙方作自动离职处理. 

  六,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p#分页标题#e#

  七,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八, 停薪留职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安排工作;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九,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十,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交____主管部门,(如经公证,应交公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一九____年____月______日订 某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p#分页标题#e#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p#分页标题#e#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p#分页标题#e#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p#分页标题#e#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限为  年。 

  合同期满前  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订立合同双方: 

  演出方:____(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甲方; 
  受演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艺术交流,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满足人民文化生活的需要,同时努力增加收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甲乙双方根据以上精神,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演出剧目和主要演员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演出时间和场次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由__至__演出,计__天,演出__场。 

  第三条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剧场现有设备______及联系好宿舍(住宿费由_____承担),并给予一定装台时间,负责组织观众,作好宣传工作。 

  第四条 票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分帐方法 每天所售票款,扣除公提费用外,甲方得____%,乙方得____%。 

  第六条 公提费用、旅运费(是指演职员的旅费和演出用品的运费)和宣传费(包括报纸广告海报及其它双方协商同意的宣传品)。 

  第七条 甲方应事先将上演计划及有关宣传资料于演出__日前寄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______演出,应接受当地文化主管部门的安排和领导,办理有关演出手续。 

  第九条 在演出期间,双方均应注意防止发生意外事故。要注意节约水电、爱护公物,如果甲乙双方损坏对方的设备或演出物品时应照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一方由于无故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违约金____元。 

  2.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尽快用电话、电报、电传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如仍无法履行合同,可协商延缓或撤销合同。 

  3.一方接受出国、接待外国贵宾或中央指定特殊的政治任务时,应由接受任务一方协同主办单位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双方应积极设法安排补救,如实在无法补救者,应由主办单位根据对方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甲  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  话:_____ 
  乙  方:____(签名盖章) 
  联系人姓名:______ 
  谈判代表: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 
  电  话:______ 
          __年__月__日 甲方: ×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 中国××公司 法定地址: ×××(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p#分页标题#e#

  第一条 

  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详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国国境的签证和在××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等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国之日起到离开×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公司××帐户,并按×国×银行的规定负担其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 甲方将乙人员月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国××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银行××帐户. 

  第四条 

  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到××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返回××,由甲方通过××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程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 

  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住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需要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住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p#分页标题#e#

  (一)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一一10平方米; 
  (二)其余人员为4一一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饮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 

  1.乙方工作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作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天×假期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将有
权享受回×××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他项目上工作. 

  第九条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在国内其家庭人员死亡)甲方在得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对有事人员给予两个月的紧急事假,并向其支付代替平时总假期的报酬.超过两个月的期限没有工资,对此乙方负责其旅费. 

  紧急事假,超过两个月的时间,乙方应在两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替换,并负责替换者的旅费. 

  第十条 

  1.乙方人员因工作生病或伤残,甲方在两个月内负责支付在××国内的医疗费和全部工资.如在两个月内不能痊愈,乙方应负责替换,在此情况下的一个月内甲方负责伤者回××的旅费和替换者来××的旅费.同样,甲方将根据××国通行的 
规定对伤病者给予补偿的各项措施. 

  2.在××期间,乙方人员如发生死亡,甲方应办理一切丧葬或遗体火化以及遗体或骨灰运回××的一切善后费用.还有行李及遗物运回的费用.
 
  如因工作而死亡,按照××国保护法的规定向死者家属支付抚恤金. 

  第十一条 

  1.乙方人员在××服务期间,应遵守××国现行法律和规章制度,要保守机密,不泄密,在其执行任务期间或合同结束以后不作有害甲方利益的事. #p#分页标题#e#

  乙方人员应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方便,不干涉其工作时间以外和住地内的社会活动自由,尊重乙方人员的生活习惯以及对推动工作的良好建议. 

  第十二条 

  1.服务期为×年,从乙方人员到达××地算起,其间包括乙方人员在××国内或国外所享受的假期. 

  2.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期满根据甲方要求,经乙方同意可以延长. 

  3.当本合同延期后,乙方人员在工作×年后,月工资增长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1.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甲方有权撤换其不称职的任何人员,乙方并在甲方通知后的三个月内予以替换,不给任何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人员擅自放弃工作,将不给予机票待遇.但由于执行工作而生病且有医疗证明者除外. 

  3.在本合同签字期间或签字后,凡乙方已在××的人员,不享受从××到××的机票.但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工作结束时,负责其从××至××的旅费. 

  4.甲方不允许乙方人员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干私活或任何方面的自行开业. 

  第十四条 

  1.自工作开始,甲方向乙方支付二个月的预付款,并在四个月内偿还. 

  2.乙方人员抵达××后,××国现行出差补贴规定适用于乙方人员. 

  本合同于一九  年  月  日在××签订. 
       甲  方               乙  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签字                 签字 

  第十五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事故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电报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经双方协商决定后,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亦可商定补救办法的补充协议,以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任何一方或双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责任,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p#分页标题#e#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双方应相互提供履约合同的银行担保书,或协商约定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十八条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第十九条 

  双方对合同的内容及其实施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双方在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可协商修改,补充乃至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但不影响当事人对于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和合同关于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甲方协助乙方在合同履行地聘请一名当地律师担任乙方的法律顾问,以协助和指导乙方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选择由双方协商同意的第三国实体法,并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 

  本合同于一九××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国×市签字.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职务:                  职务: 甲方(聘用单位):

  乙方(受聘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年__月___日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见习期,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p#分页标题#e#

  3、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离休时间,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可以延长(推迟)退休年龄(时间)的,可在乙方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再根据规定条件,续订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 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与乙方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乙方的具体工作岗位及职责。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合同。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甲方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工作制度。

  2、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3、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 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乙方的工作岗位,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为    元人民币。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乙方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探亲假、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

  5、甲方按期为乙方缴付养老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其它社会保险金。

  第五条 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教育。

  3、甲方按市府和单位有关规定,依照乙方的工作实绩、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经予处罚。

  第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甲方单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终止。#p#分页标题#e#

  4、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1、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包括在见习期),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p#分页标题#e#

  4、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的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p#分页标题#e#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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