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岗位聘任合同
聘任方(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上级主管部门:_________
受聘方(乙方)姓名: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最后学历:_________
最后学位:_________
专业技术职务:_________
任职时间: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受聘方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学院校内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落实《_________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岗位聘任和完善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为甲方受聘教师,为明确甲方与乙方岗位职责,特订立此聘任合同。
一、本聘任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岗位职责及责任目标:
1.受聘岗位
受聘岗位名称:_________
受聘岗位级别:_________
2.乙方在聘期内所承担的任务内容(请对照所聘岗位的基本岗位任务逐项填写):
教学工作:_________
队伍建设:_________
课程(学科、专业)建设:_________
科研工作:_________
其他任务与目标(该项任务由乙方所在单位与乙方商定后填写):_________
三、甲方负责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在聘期内的每一个年度,先以乙方所聘岗位基本岗位津贴标准的80%按月发放,预留的20%根据年终考核结果,按学院文件规定予以发放。
四、《_________学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岗位聘任和完善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件试行一年,试行期结束后,乙方所承担的岗位任务按学院确定的正式方案执行。
五、因工作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更换岗位。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_________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乙方所在单位保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外教聘请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一、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甲方必须有聘专资格证书,必须在外教到学校后2周内与其签定国家外专局标准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关签证,居留证,专家证等手续。
向外教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3、对外教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向外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以国家外专局标准为依据 )。
5、配备合作共事人员,协助教学管理和生活指导工作。
6、按时支付外教的报酬,严格按合同兑现外教的所有待遇。
7、按时结算本中心服务费用。
三、乙方的义务:
按甲方学校(企业)的要求按时按质提供外教。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外事工作进行协查和评估。
合同期间免费为甲方提供外事咨询。
四、服务费的收取:
本次服务共为甲方聘请外教(?)名。甲方需在外国专家(外教)到甲方单位(学校)的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元整。
服务费未按时支付,所产生的滞纳金按每天2%额外支付。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六、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七、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诉讼费由违反合同方支付。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传真件有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聘请外籍工作人员合同范本
___(聘方)聘请____(受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____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聘期为__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__年__月__日到职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离聘之日止。
第二条 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聘方应予采纳。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 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 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____元,并按附件规定提供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 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同,必须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停发工资,并停止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安排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费自理。
对渎职的受聘方,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受聘方回国。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旅费,由聘方支付,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条 受聘方因健康原因,经医生证明连续病休两个月后仍不能继续工作,聘方有权提出提前终止合同,并根据受聘方的健康状况,于一个月内安排其回国。聘方提供受聘方及其家属回国的飞机票和负担按规定限量的行李托运费。
第八条 本合同自聘期开始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如要求延长聘期,均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另签延聘合同。延聘合同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延聘期内继续有效。双方均未提出延长聘期或一方不同意延长聘期时,本合同期满即失效。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外文略)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聘方____(盖章)
受聘方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