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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2011-09-05 15:03 互联网
    第一条____住宅区业主管委会(以下简称本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住宅区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住宅区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 本管委会接受审计署登记管理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和区住宅管理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管委会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以科学、发主、合法的管理手段,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和,维护信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管委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四条 本管委会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起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和市、区住宅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管委会的产生:由区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组成筹委会,提出管委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通过。

    第五条 本管委会设委员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名,执行秘书__名。执行秘书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在其委员中先举产生。

    管委会执行秘书由管委会聘任,如聘任非本住宅区业主提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本人在本住宅区的直系亲属业主为其经济担保人。

    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六条 本管委会委使下列职权:

    1. 按照有关规定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 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 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区进行牧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4. 审查物业管理公司上年对本住宅区的管理计划完成情况及其费用决算报告;

    5.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住宅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p#分页标题#e#

    6. 审查并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7. 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住宅区的牧业管理工作;

    8.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前款的第3、5、6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七条 本住宅区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住宅维修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帐目,管委会应每三个月到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条 下列人员经管委会决定产经业主大会批准后要获得适当津贴;

    1. 管委会主任;

    2. 管委会执行秘书;

    3. 业主选举的楼长;

    4. 管委会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三章 管委会会议

    第九条 管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如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二人以上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议题时,可召开管委会特别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会议的如开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们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二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承租人代表、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管委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中央电视台有一票表决权。委员可委托代表人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投决定性一票。

    第十四条 管委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开会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第四章 管委会委员

    第十五条 本管委会委员由本住宅区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单数。管委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以及承租人代表或本住宅区的非业主居民担任管委会委员(以下简称聘请委员),其名额不得超过最终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聘请委员担任管委会主任,应由为本住宅区业主的直系亲属作其经济担保人并经业主大会批准。#p#分页标题#e#

    第十六条 本管委会委员则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来担任。

    第十七条 本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撤换,减增由管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投票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士不得担任管委会委员,已经担任的须停任委员并由下次业主大会追认:

    1. 已宣告破产;

    2.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已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3. 未经管委会同意无故在管委会会议中连续缺席三次以上;

    4. 以业主身份当选为委员,但已不再是业主;

    5. 以书面形式向管委会提出辞呈;

    6.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7. 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第二十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退任而不寻求连任时,必须在停任或退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管委会的文件、资料、帐簿以及属于本管委会的任何财产(动产、不动产)移交给本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 对本管委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3. 参与本管委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 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管委会委员的义务:

    1. 遵守本管委会章程;

    2. 执行本管委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管委会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管委会组织的仁义和活动;

    4. 向本管委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五章 管委会日常经费收支与只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来源是本住宅区的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本管委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管委会会议;购置设备;编印资料。购买书刊资料;国内外交往;有关人员的津贴;日常办公及其他项目的费用等。经费收支帐目(不包括现金)由执行秘书管理,每月台票向管委会会议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大会汇报。#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五条 本管委会的办公用房从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购买的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管委会的终止与解散:本管委会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市社团登记部门、市住宅主管部门的决定终止或解散。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与有关法规不符时,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附:住户手册

    一、 前言

    二、 简介

    三、 物业管理

    四、 管理费用

    五、 设备及服务

    六、 装修管理

    七、 入住前期的特别服务

    八、 业主及用户的其它责任

    九、 保安/安全

    十、 关于防盗门、窗安装的有关办法

    十一、 防火

    十二、 清洁

    十三、 卫生管理细则

    十四、 保险

    十五、 常用电话号码

    十六、 结语

    一、 前言

    为 了便于业主/用户进一步了解小区管理公约的内容及运作情况,管理公司物编写此住户手岫,以供参考之用。小区住户手册根据管理公约而制定,其目的在于保证小区所有精度及用户能有效地使用其购置之物业,而并非对业主及用户加以约束。管理公司将竭诚为各业主用户提供尽善尽美的管理服务。

    二、 小区简介

    小区占地 公顷,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绿化面积  平方米,绿化率为  .物业管理公司以现代的意识、全方面的构思服务于业主,使业主在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下,充分享受舒适、宁静、祥和的生活,创造出一个温馨、各谐、全新的花园式住宅。#p#分页标题#e#

    1. 按照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注意提高小区的整体居住环境质量。

    2. 注意加强物业管理,保持住宅小区建设整体环境和使用功能长久良好。

    3. 实行超前管理,参照新加坡、香港的屋村式管理,使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得到广大业主的认可。

    4.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主要负责如下工作:

    (1) 管理:具有严格和管理制度,做到违者必罚,奖罚分明。

    (2) 保安:小区有专门保安力量,实行24小时昼夜值班。

    (3) 清洁:保洁员定时清扫和清运垃圾,保持小区内地段卫生,做到地面无烟头,无纸屑,地痰迹,无污印,垃圾清运采用塑料袋,以防垃圾清运时再污染。

    (4) 绿化:负责小区绿化,四季维护树木,花草,修剪花木,维护绿化景观。

    (5) 车辆交通管理:对机动车辆进入小区加以限制,保持小区宁静的气氛。

    (6) 有偿服务:代请保姆,代为购物,你订机票,接送孩子,照顾老幼,病残,打扫客户卫生,成立老年活动中心等生活服务系列。

    (7) 有偿中介服务:代业主出租、出售小区住房。

    (8) 设立便民的小型超市、便民商店等。

    三、 物业管理

    1. 管理公司

    根据管理公约的条文,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被委聘为小区之物业管理公司。

    2. 管理公司之代表权

    管理公司有绝对的权力代表各业主及用户就有关管理本小区之一般事务与政府公共事业机构和团体进行磋商及处理有关问题。

    3. 公共地方及设施管理

    管理公司根据管理公约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将管理及负责所有公共地方、小区结构、电梯、泵房、绿化及其他公共设施及设备之保养、维修及管理。

    4. 管理职员

    为提供完善之管理服务,管理公司雇有专业管理人员及专业维修承造商负责小区一切日常管理及维修事务。请各业主及用户切勿要求任何管理公司职员作么人性质服务,所有管理员工一律不准向业主,租户。住客或任何承造熵收取管理赏赐或其他利益。#p#分页标题#e#

    5. 建议及投诉

    任何人士若对小区环境及管理欲作出建议或投诉,请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

    6.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

    小区管理处办公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在上述时间以外,小区监控中心仍有值班职员为客户服务。

    管理公司电话(办公时间):     XXX

    管理处电话(二十四小时服务):   XXX

    四、 管理费用

    1. 管理费

    管理费乃根据每年度之管理开支预算而制定,计有管理员工薪酬,税收,公共地方水电费、公共地方之清洁费用,公共设施维修费,法律及其他专业咨询费用、小区保险、第三者保险及管理公司酬金等。管理费金额将根据日后实际支出需要而调整,调整前各业主将获预先通知。

    2. 管理保证金及管理基金

    各业主应于验收其单位合格后,立即向管理公司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用作为履约保证金。同时亦需支付数额相当于三个月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基金,以支付日常性之管理维修开支。当管理基金不足时,管理公司可发也通知,要求各业主增缴管理基金。各业主不得动用保证金或管理基金,作为抵扣管理公约内所指定各项应付费用。

    3. 缴付管理费

    楼宇管理费于每月10日前缴付,管理公司为各用户专责管理本小区,任何租户延期缴交管理费,管理公司有机根据公约赋予的权力征收利息、催缴手续费用,甚至停止供应水,电及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追讨。

    付款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20:30

    星期六、星期日及假期09:00-17:30

    付款办法: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直接交往小区管理处。

    4、管理费盈亏

    小区之管理公约内订明,如管理费不足以应付各项开支时,各业主须按比例交付不足之数目,如有盈余,则将会拨入下年度帐目。各业主与用户床相互协调使用期间的费用分摊比例,管理公司最终将以物业业主为法定负责人,而不涉入业主与用户之间之关系。

    5、管理帐项#p#分页标题#e#

    管理帐项以实报实销方式处理,收入及支出帐项将按时向各业主/租户通知。各业主在缴足所有应付管理费用的,有权向管理公司索取有关帐单副本作为参考。

    6、 业权转让

    如有更改或转让业权,原业主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公司,否则仍须负责该单位之管理费用。业权转让时,管理费保证金及管理基金,应按管理公司所指定应办之妥善手续,转让予新业主名下。卖方业主自行安排向买方收回上述做主金及基金。

    五、 设备及服务

    1. 电力

    各单位都已安装独立电箱、电表及充足的电灯及插座若发现陈旧必须更换,任何电器工程必须由合格(指定)的电器技工进行。

    2. 供水

    小区24小时供应冷、热水。接驳洗衣机修理水嘴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技工进行。自来水是利用水压输送到各单位的,因此即使是轻微的漏水亦足以引起水浸,外出时必须将水嘴关妥。若因漏水而令小区的公众地方,设施或其他单位业主蒙受损失,该单位的业主必须负责维修及赔偿。

    3. 煤气

    小区24小时保障煤气源供应。接驳供气设备的工作必须由合格(指定)的技工进行。系统若发生泄漏现象,须及时与管理处取得联系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4. 电话

    小区已铺设电话电缆直达各物业单位,用户可向管理中心吕请接驳及安装电话。

    5. 电梯服务

    小区各楼宇备有先进的电梯,为客户提供24小时服务。

    6. 公共天线

    各单位均高有电视天线插位。若需啬额外的天线插位时,可通过管理处安排保养承办商安装,而费用应由有关业主负担。根据小区公约条文,所有单位均不得安装任何室外天线。

    7. 消防系统

    小区的消防设备含每层设置的消防栓,由管理员24小是值班,监察消防系统的运作。

    六、 装修管理

    1. 政府法规、公约条文

    用户在室内进行任何工程,必须事前确定该项工程是否抵触有关政府部门之法例及管理公约条文,若所进行工程发生违反法规条文情况,用户须将改变部分恢复原面貌,直至有关方面满意方面的资料,业主可先向管理公司问询。#p#分页标题#e#

    2. 用户在单位内施行各类装修工程必须确保不影响楼宇结构和原有系统,并须书面通知管理处,提交有关装设计图及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待申请批准及缴纳装修按金及第三者保险后,方可开工。

    3. 装修保证

    (1) 装修按金——此按金由管理公司按单位面积制定,并由管理公司保存,作为保障装修期内,承办商或其工作人员对小区物业或其他单位造成破坏、损耗、涂污时作适当处理。工程完成后,经管理公司检查完毕,才会按实际情况作全部或部分发还。

    (2) 第三者保险——为减少在装修时发生意外所导致损失,承办商应购置工程期间第三者保险,金额方面由管理处视其单位及工程大小评定。

    4. 装修规则

    (1) 提供足够之保护防御设施予楼宇内之结构、装置、装饰等,避免装修期内有任何损毁。对于桉宇内设备有任何损毁或因缺甜言蜜语防御设施而导致破坏,包括裂痕、污渍等,有关业主需赔偿一切修缮费用。

    (2) 装修期间不得占用小工内公共地方,为保障其他业主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基有任何人士及物业本身各部分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将由有关用户负责及赔偿。

    (3) 尽量提供足够防御措施减抵装修期内收到之尘埃、噪音和气味等,令小区内其他业主,用户不要受到干扰和感觉不便。

    (4) 施工现场必须备有紧急医疗药品,必须有足够防火设备,如恶意火简等,以备发生事故时紧急应用。

    (5) 不得在通道走廊、其他公共地方或跨入其他业主单位进行装修工程。

    (6) 所有通道走廊或其他公共地方不得放置或储存任何建筑装修物品、工具或废料等。

    (7) 不可在小区内之消防喉取水作调制混凝土、清洗地方或其他用途。

    (8) 装修工人必须空着适当的衣服及不得赤足出入工作范围,以防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9) 所有装修工人在小区范围内必须挂上管理公司发出的工作证,工作证每天四上向管理处登记领取,每天下班时必须交回管理处,如有任何损坏或遗失应立好赔偿,否则严禁进入小区范围内或在物业范围内进行工作。#p#分页标题#e#

    (10) 所有机器、工具、设备、包裹或建筑装修材料等,若要搬离小区范围,必须先填妥管理公司特定出门许可证再经检验始可放行。

    (11) 装修承造高须对其本身用具、设备及建筑材料等承担保管责任,管理公司概不负责任何损失或遗失。

    (12) 切勿交混凝土、吵石、瓦砾或其他杂物倒入坐厕或排水渠内。

    5、物业外墙

    所有用户皆不得适拆、更改或干扰物业外墙及公共地方设备,或改讨任何排水喉管。此外,更不得加高任何招牌、帐篷、窗花、秩笼、花架、天线或将其他物品装置物业外墙上。

    发吸任何上述违章行为,业主/用户将需承担所修正工程及管理公司额外工作负担费用。

    6、 装修承造商

    各用户所聘的指定装修承造商在进行工程时有任何疏忽而造成公共地方、设施损毁或对其他住户物业构成破环,有关用户必须负责所有赔偿损失,因此在选聘装修承造商时必须小心谨慎。

    七、 人往前期的特别服务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管理处负责及管理的小区,并对您给予公司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在这里您将充份享受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丫区管理处为您提供的完善、高效的服务。

    为了便于您尽快、顺利地进驻小区,管理处开办了装饰、搬家业务,如您需要,请尽快与我公司联系。

    联系电话:(装饰):XXX

    联系电话:(搬家):XXX

    八、 业主及用户的其他责任

    1、 物业用途限制

    各用户不得将其单位用作非法工吵道德或与土地批文、政府用途、管理公约秫等许可告示相抵触的用途。

    2、 饲养宠物

    住户所饲养的宠物,必须在管理处指定地方排汇及做废物处理事宜。

    3、 噪音气味

    为优质环境宁静用户切勿在其室内发出噪音或气味,滋扰其他用户。

    4、 公众通道#p#分页标题#e#

    必须优质所有走廊、通道及楼梯畅通无阻。为保护各业主/用户自身安全起见,遇有任何公共走道阻塞时,应立刻通知接待中心。若发现其他用户做出防碍公众利益,阻塞走道等行为,更应主动举报。

    5、 景观物品

    各用户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进行洗涤、晾晒、熨烫衣物或其他物品。

    6、 神位

    为保持环境清洁卫生,所有用户禁止在门前或公共地方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

    7、 电梯服务

    严禁使用客梯作送货搬运物品用途,一切物品的运送,必须用管理公司指定的货梯进行。

    8、 危险物

    各业主不得在小区范围内搬运,储存及使用危险、易燃或易爆的物品。

    9、 铁闸/卷门

    各用户不得在其单位大门外或窗口装置不符合管理处规定的不安全合格的铁闸工窗花。

    10、 营业经商

    除非得到管理公司书面批准确,所有用户不得在小区物业的公共范围内摆设任何么用物品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经工业品、贩卖活动,包括张贴、派发商品、样品、宣传品等等。各用户及外来访客亦不可在此范围内向其他住户进行派发物品、推销或任何形式的磁扰。

    11、 法律纠纷

    业主或用户在小区物业范围内,因自身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及事故,必须自选承担所有法律及经济责任。管理公司基受牵连而须进行额外工作及开销,亦将由相关物业业主/用户承担。

    九、 保安/安全

    1、 为保障安全,所有的小区居住的业主及其雇佣人员,均应办理住客证。

    A 办理住客证请与管理处联系,书面写明人员姓名并交一寸照片一张,证件需缴纳押金。

    B 若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到管理处发放或注销证件手续。

    C 住客证或临时工作证不慎遗失,请及时报告管理处,并办理补证手续(与开始输时手续相同)

    2、 大楼进出凭住房证,并于每晚23:00静楼。#p#分页标题#e#

    3、 小区每24小时均有保安人员值班和巡逻,请业主/用户配合保安人员工作以保障所有入住小区住户的安全,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A 若发现任何可疑人物,请在安全情况下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B对进入大楼的访客将要求做会客登记,每天23:00以后的访客保安人员应先与住户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探访。

    C 房间无人时,请锁好门窗。

    D 无人在室内时,关闭所有电器用具。

    E 不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尤其是在电梯内;在可吸烟场所,应处理好烟蒂和火种。

    F 定期检查,维修电器设备、电线和灭火器等。

    G 发现有不明气体时,不可开关电器包括使用电话,离开单位后,锁好门窗,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或管理处。

    H 携出大件物品及搬运货物出小区、住宅楼,必须到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开具出门许可证。办理该手续须凭证户证新自前往办理。

    I 住宅单位用户世勿随便开门给陌生人,开门前必须先从防盗眼辨别访客。

    J与监近用户互相认识,保持联系,以便朋家能够互相照应。

    K 如遇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报警(拨电话110)或直接打电话通知公安局总值班室。

    L 如不幸被贼匪光顾,不应移动、清抹或洗涤任何现场物品。当情况安全后,立即通知管理处。

    4、 除保安员外,物业亦高有先进保安装置以确保各业主及用户安全。

    5、 住房保安

    各用户如需在其使用单位范围内,自行聘用专职空着制服的私人保安员,必须事先向管理公司作书面申请,详列人员数目,值班时间及所恬单位名称,并须保证这些专职人员不得空着制服在小区公共地方活动,以免造成管理混淆及引起误会。

    十、关于业主安装防盗门、窗的有关办法

    为了保证业主对其住宅单位的安全需要,管理处允许在各住宅单位安装我方指定的防盗门、窗、并由管理处指定的安装队伍进行安装,规格、样式及颜色由管理处指定,业主自己世勿私自购置指定之外的防盗门窗,以及由指定之处的安装队安装。以上务请业主遵照执行。#p#分页标题#e#

    附:

    防盗门、窗安装申请书

    业主姓名    楼室号

    防盗门窗型号    颜色

    交费:

    业主签名    管理处    安装队

    十一、防火

    1、 防火措施

    。小区物业内部装置有灭火设备,用户应熟悉各项设备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用户必须紧记除救火外,不得使用消防栓及各种设备作其他用途。

    2、 防火知识

    。切勿令电线负荷过量或在同一插座接下来多种电器,例如电炉、熨斗电饭煲或吹风筒等,以免由于负荷过量而导致火警。

    。请遵照法例法定,切勿在单位内储藏易爆易燃物品,最后离开单位前,检查并保证烟头已熄灭,并把全部还在开动的电器关闭。

    。易燃及危险性物品应放置在孩童无不触及的地方。

    。请保持走廊、楼梯及防火通道畅通。

    。防火门必须保持经常关闭。

    。如遇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包括电话、门铃、电动玩具等)开关,小心打开所有窗户,门,让空气流通,然后离开现场及尽快通知管理处。

    3、 如遇火警时应采取的措施

    。保持镇定

    。拨打电话119通知消防局

    。打破安装在走廊的防火警钟玻璃,按警钟示警。

    。及时通知小区保安管理员或管理处,如时间许可,应通知监近用户。

    。如遇到浓烟,应尽量贴近地面,并以湿毛巾覆盖面部。

    。不要乘搭电梯,应用楼梯逃生。

    。尽快前往小区地面或空旷地方。

    4、 防火演习

    。管理人员将定期进行防火学习及试验各项救火设备。

    十二、 清洁

    管理公司已雇有清洁工人负责保持公共地方清洁,但仍有赖全体用户的通力合作,维持社会公共道德,才可确保地方清洁。#p#分页标题#e#

    用户内部的清洁、卫生、防虫工作,应由用户自行负责,或委托管理公司之指定承包商处理。

    大楼住房应将其室内垃圾用塑料代包装妥当,摆放在管理处所指定的位置,清洁工人每天将会依时清理,切勿将垃圾堆放在楼内或小区的任何地方。

    十三、 卫生管理细则

    为给业主创造出一个优雅、清静的居住、休闲环境,管理公司物制定卫生管理规定,条例如下:

    第一条:公司将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对公共场所、设施进行定期的清理、消毒、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你充分享受舒适安全的生活及居住环境。

    第二条:公司将定期进行消灭"四害"工作,绝不让其滋生、蔓延。

    第三条:请业主勿将废物扔至楼下,应放入楼层或楼外指定垃圾存放处,由清洁工人每天定时打扫、清运。

    第四条:禁止在小区内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第五条:禁止在小区建筑上张贴装修、标语、广告等。

    第六条:禁止在公共场所搭建违章建筑。

    第七条:禁止破坏公共设施,保护其清洁、完整。

    第八条:禁止践踏草坪、损害绿化设施。

    第九条:业主装修后的垃圾,请放在室内,由清洁员每日一次进行清理,禁止堆放在楼内或小区街道上。

    十四、 保险

    管理公司已为小区的所有公共设备购置保险,有关保险费将由管理费中预算支付。各用户若认为有需要,可以自行为其单位的室内装置购买保险。

    各用户不得做出与小区管理公约相违背的行为,或甚至导致物业保险无效,或令该保险提高之行为,如有此类事情发生,违约用户需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开支及损失负。

    十五、 常用电话号码

    夜间值班定:XX        火警:119

    派出所:XX          匪警:110

    医院:XX           急救:120

    十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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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购买小区的所有业主/住户能享受幽雅、宁静、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物制定本住房手册。本手岫所列各条款,纯为业主/住户之利益着想,敬请各位合作。

    业主应将手册有关条款告知家中各人,若有任何疑问,请向本公司或管理处查询,本公司将乐意尽力协助。对各位的真诚合作谨致谢意。

    并祝各位乔迁之喜,安居愉快。

    XX物业管理公司X年X月X日

    立协议单位:

    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        (简称甲方)

    上海_____公司             (简称乙方)

    乙方为解决住房困难,要求参建甲方在建新疆路高层基地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经过综合平衡,同意安排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给乙方,并确定室号如下:_____路_____号_____室

    现将参建住宅有关事项立协如下:

    1.参建得益:乙方参建甲方上述基地的面积扣除动迁、公建配套等用房后,净得益为_____%,即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乙方表示同意。

    2.付款约定:甲方按上述建设成本(包括前期费用、工程建设费、代办材料、配套费、建筑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为_____元。乙方参建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计工程费_____元。乙方除付工程款外,还需付施工管理费(按工程款______%计算)计______元,共需付款_____元(肆拾肆万玖仟壹佰壹拾捌元捌角玖分)。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3.房源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应付款后,即按确定的室号拨交房源。

    4.房屋产权:乙方参建住宅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产权。

    5.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_____住宅建设办公室     乙方:上海_____公司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房地产开发合同

    立合同单位:#p#分页标题#e#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项目内容及规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及资金筹措:

    总投资____万元(其中:征地费____万元,开发费____万元,建筑安装费____万元)。投入资金规模____万元,甲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预收款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万元,分__次出资,每次出资____万元。

    合作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方负责: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__‰计付,并于每季末的前__天内付给出资方。资金的偿还按如下时间及金额执行_________,最后一次还款时,资金占用费随本金一起还清。

    财务管理:

    1.成本核算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决算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财产清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分页标题#e#

    利润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1.该项目资金在______行开户管理。

    2.____方经济责任由______担保。保证方有权检查督促_____方履行合同,保证方同意当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经济责任。

    3.____方愿以______作抵押品,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_____方不履行合同时,____方对抵押品享有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执____份,乙方执____份。合同副本___份,报送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各存1份。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附件有___________________,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的修改、补充须经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协议书,并须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章)#p#分页标题#e#

    开户银行及帐号:

    保证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p#分页标题#e#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p#分页标题#e#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 工程临时用地#p#分页标题#e#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房屋出卖方:上海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2.房屋买入方: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3.房屋买卖标的:_____

    (1)甲方同意将上海“___中心”大厦内第___楼___室公寓房屋___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

    (2)本买卖契约所涉之“_____”大厦地址为上海市____路_____号,该地块是经上海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_____万美元中标,获得五十年有偿使用权(截止公元___年___月___日),因此乙方购入的公寓房屋连同相应的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购入。乙方拥有对本契约所规定的买卖范围的房产权和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截止期限为公元___年___月___日。#p#分页标题#e#

    (3)如甲方的土地有偿使用权结束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4.房屋买卖价格:

    本契约所规定的公寓房买卖价格为_____美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买卖款项。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买卖契约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一个月内按照甲方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甲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乙方。不论乙方住进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6.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1)“_____中心”大厦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甲方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2)甲方暂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楼管理费。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属甲方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4)乙方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甲方负责计算、分摊,甲方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_____%代办手续费。

    (5)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甲方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6)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乙方请与甲方联系,由甲方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7)上述各类费用由甲方按月开出收款单,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_____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额的千分之_____(_____‰)滞纳金。

    7.房屋维修:#p#分页标题#e#

    本契约签订经验收后,房屋的维修即由乙方负担。但验收后一年内,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房屋维修,由甲方责成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因设备质量造成的维修由甲方责成设备供货单位解决。但如属人为损坏的房屋、设备,损坏人应承担其修理费用及赔偿损失。

    8.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再转让:

    (1)乙方在购入本契约所规定范围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整个大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规定:“同一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乙方购入的房产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要再转让,须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和政府有关房产买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3)乙方再转让的合同签约,必须将本契约中乙方应承担的职责无条件地转移到其买入者,并必须将本契约作为再转让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转让中发生经济等纠纷,一切责任由乙方负担。

    9.《上海“_____中心”用户手册》是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对其中有关房屋购置户部分的职责条件理解并同意遵守。

    10.过户手续办理:

    (1)甲、乙方在签订本房屋买卖契约后,须经有关部门公证。

    (2)乙方凭契约、公证书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费和领取房产权证书。未经过户的房产买卖无效。

    11.争议解决条款

    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契约所涉各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颁布的有关法规约束,若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新规定,则按新法规执行。

    附件:

    立房屋买卖契约人:_____

    甲方:上海_____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_____#p#分页标题#e#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日期:_____                                          日期: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电话:_____                                           电话:_____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东至__,西至_,南至__,北至__。其中,一等地__亩,二等地__亩,三等地__亩,四等地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筑物。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p#分页标题#e#

    2.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3.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斤,____,____斤____,____斤____,……。交售时间是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元,纳税时间是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元,公益金__元,管理费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4.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全”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5.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6.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3.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事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2.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p#分页标题#e#

    3.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第六条 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第七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送村委员、(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县__乡__村__组(公章)

    代表人:__(盖章)

    乙方户主:__(盖章)                                          

     __年__月__日订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对《示范文本》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应参照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请各地区、各部门做好推广使用工作。

    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询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p#分页标题#e#

    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分“合同标准条件”和“合同专用条件”两部分。

    1.“合同标准条件”应全文引用,不得删改。

    2.“合同专用条件”则应按其条款编号和内容,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但不得违反公正、公平原则。

    四、《示范文本》的解释权属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__________(以下简称委托人)

    与__________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p#分页标题#e#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p#分页标题#e#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p#分页标题#e#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p#分页标题#e#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p#分页标题#e#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30%预付款 元,当工作量完成70%时,预付70%的工程款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碍或延误而使咨询人发生额外服务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p#分页标题#e#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是对等的。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p#分页标题#e#

    竣工日期: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元(人民币)

    $: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p#分页标题#e#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p#分页标题#e#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p#分页标题#e#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p#分页标题#e#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p#分页标题#e#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p#分页标题#e#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p#分页标题#e#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p#分页标题#e#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p#分页标题#e#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p#分页标题#e#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p#分页标题#e#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p#分页标题#e#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p#分页标题#e#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p#分页标题#e#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p#分页标题#e#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p#分页标题#e#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p#分页标题#e#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理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p#分页标题#e#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p#分页标题#e#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p#分页标题#e#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p#分页标题#e#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p#分页标题#e#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____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____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______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___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项目经理

    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8.发包人工作#p#分页标题#e#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____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分页标题#e#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__________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地承担:_______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p#分页标题#e#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________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p#分页标题#e#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_____________________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定发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p#分页标题#e#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施工单位为:___________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____________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____

    47.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公司和××国××××公司关于××××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书#p#分页标题#e#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一方,双方就工程的技术咨询服务,授权双方代表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请乙方就工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乙方愿意提供这样的服务。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范围如下:

    1.坝基岩体稳定、变形及基础处理措施。

    2.大坝下游的防洪防冲和岸坡保护问题。

    3.库岸滑坡涌浪问题及岸坡变形观测技术。

    三、乙方的责任如下:

    1.乙方应于  年  月份内派遣3名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的专家来中国进行25天的技术咨询服务,派出技术咨询专家的名单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乙方专家应到现场考察,并正确、全面地解答甲方人员提出的咨询问题,在离开中国前,向甲方提出咨询报告初稿,并在离开中国后一个月内提出正式咨询报告一式五份,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一所列内容,并用英文书就。

    3.乙方的专家在中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时间为二十五个日历日(包括四个旅途日和三个周末日),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4.专家在中国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工作地区的有关规定。

    5.乙方将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给甲方寄出后,应以电传通知甲方如下内容:报告寄出日期、邮单号。

    6.技术咨询报告如在邮寄途中丢失,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补寄。

    四、甲方的责任范围:

    1.考虑到本协议第二、三条所规定的乙方所提供的咨询服务,甲方支付给乙方一笔总费用,其金额为  美元(大写  美元整)。

    2.为乙方3名专家提供在中国境内食、宿及工作需要的交通。

    3.提供工作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文件。

    4.提供在中国工作所需的翻译人员。

    5.协助办理专家出入中国签证和在中国居留、旅行手续并提供方便。#p#分页标题#e#

    五、费用的支付

    1.本协议书的费用以美元支付。

    2.本协议总金额25%,计××美元,在乙方派出的专家到北京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3天内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A.××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协议总金额25%计(美元)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二号附件)。

    B.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本五份。

    3.本协议总金额75%,计××美元在乙方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提交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后,甲方凭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国商业银行向乙方支付。

    A.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B.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C.邮寄正式技术咨询报告的邮单或空运单一式两份。

    六、凡在中国以外所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中国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应对互相提供的一切资料给予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八、税费

    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乙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3.中国境外课征有关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乙方支付。

    九、甲方和乙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执行本协议的一切文件与资料应以英文书写并采用公制。

    十一、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需经中国政府批准才能生效。本协议以英文写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双方法定地址

    中国  公司

    地址:

    电传:

    ×国  公司
#p#分页标题#e#
    地址:

    电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中国    公司                                             ×国  公司

    附件

    ××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

    受益人:中国  公司

    1984年  月  日

    关于贵公司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总金额为  美元的第  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我办事处愿对乙方向贵公司完全履行上述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负责下列保证责任:

    我们保证责任范围为上述协议总金额的25%即  美元,如果贵公司书面通知乙方未能按照上述协议规定向贵公司履行协议义务而要求退款时,我办事处在接到上述通知后3天内,无条件地将贵公司按上述协议书第五章第二条规定已支付给乙方的金额计  美元整退还给贵公司,本保证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乙方全部履行本协议义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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